政治及公共治理相关研究发展的推动
伦理是以善恶评价方式指导人们处理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系统,它从来都是与社会治理联系在一起的。伦理思想及其应用于传播领域的传播伦理思想的发展,自然而然地受到政治及公共治理思想发展的推动。20世纪60—70年代兴起的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突出强调公民在公共事务方面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强调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多种形式的高度参与。从历史溯源的角度来说,参与式民主理论在严格意义上并非全新的理论。不少学者指出,古希腊民主含有公民参与的意蕴。在西方,“民主”(democracy)一词源自古希腊的“demos”和“kratia”两词,“demos”意为“人民”,“kratia”意为“权力”。换言之,“民主”的原意是人民的政治权力(治理权力)。古希腊的雅典城邦的治理曾体现公民参与的传统,例如公民可以通过直接参加公民大会参与城邦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23]。尽管随着人类社会规模的扩大,现代人口众多、疆域辽阔的民族国家与古希腊城邦国的情况大不相同,民主制的形式因而也无法全然照搬雅典城邦的形式与传统,代议制成为西方国家的选择,但是民主理想中的公民参与观念从未在人类思想史中消失。启蒙运动中兴起的古典民主理论(尤其是共和主义的民主理论)具有参与的因素。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说明主权在民。卢梭的理论是西方民主制的思想基石。毫无疑问,主权在民应当在人民参与公共事务中得到体现。卢梭强调“按公众的利益来治理国家”。他高度重视公意。在他看来,法律应是“公意的明确体现”,“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24]。他区分了“公意”与“众意”,后者体现的是持意见的人数占多数,但前者是“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的[25],是始终公正的。卢梭把社会共同体的共同福祉视为国家成立的目的,认为只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成立的目的“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26]。他的《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一章,以“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为标题,可见他对于公意是何等重视。
如果说卢梭是共和主义的民主理论家,那么在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家、19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又译作密尔)的思想中,参与这一因素也占有一定的位置。出于对当时西方社会治理的现实语境的看法,尽管穆勒认为在宏观的政治民主层面可采取代议制替代直接民主,但他并非由此忽视人民的直接参与的作用,而是认为人民的直接参与在两个层面上继续发挥作用:“第一,在宏观的政治层面,人们的参与主要表现为选举权,可以起到一种防御性的作用”,因为人民可以通过选举撤换不能代表他们的官员;“第二,在微观的政治过程中,比如决策和基层治理,人民应当可以通过直接参与的方式而进行自我管理”[27]。在穆勒看来,微观层面的参与使公民学会如何管理自己,这对于宏观的政治层面也具有意义,因为公民是否准备好参与,将影响到选举及其宏观层面的参与。他指出,地方层面的参与使人们能够就熟悉的问题展开讨论,便于运用其熟悉的知识,有效进行参与。在他看来,“只有通过小范围的实践大众政府的活动,才能在更大规模上学会如何运作大众政府”[28]。而在20世纪前期,英国费边主义者乔治·道格拉斯·霍华德·科尔(George Douglas Howard Cole)也从民主原理应当体现在任何社会行动领域的角度,阐述了公民参与的必要性及参与性社会的必要性。科尔区分了全国层次上的民主“制度安排”和个人生活的“民主”。在他看来,就个人生活的民主者而言,个人必须参与所有与他有关的社团的活动。科尔强调:“民主原理不仅或主要运用于社会行动的特殊领域或如人们所熟悉的‘政治领域’,而且也应当运用于任何一种社会行动的领域,特别是要像运用于政治领域那样,运用于工业和经济活动领域。”[29]科尔期待人们通过地方层次的参与学会民主的方法。他指出:“个人对现代政治这一庞大机制无法施加控制,不是因为国家的巨大,而是因为他在更小的单位中缺乏机会学习基本的自我管理的知识。”[30]
尽管可以将民主理论中的参与观念追溯到古典民主思想,甚至古希腊的民主思想和实践中的参与传统,但是,“参与式民主”术语的明确使用,以及以此命名的理论的明确提出和兴起,却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称得上是20世纪后期民主思想的新发展,是政治和公共治理相关理论与研究的新发展。其兴起的背景,是人们对于代议制民主本身在实践中产生的诸如导致政治冷漠在社会上滋生之类的问题的担忧,是学界试图突破这种局限,找到更好地实现人民主权之道的努力,同时还有60年代美国学生运动发出的参与呼声产生的影响。当时美国出现“学生争取民主社会”(Students for a Democratic Society)的学生运动。
1960年,美国政治学家阿诺德·考夫曼(Arnold S.Kaufman)在一篇题为《参与式民主与人性》(Participatory Democracy and Human Nature)的文章中首创“参与式民主”这个后来进入学术领域的语汇。此后,反映美国等西方社会中人们对现实社会有悖民主理想之处的(例如在社会决策过程中普通人的呼声被忽视等)不满,以及各种社会群体对于落实其在民主理论上拥有的参与权利的要求,“参与”的呼声日益高涨。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参与”一词已在欧美政治话语中流行[31]。在英国,1969年,英国住建规划公众参与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Planning)的报告《人民和规划》(People and Planning,即The Skeffinton Report on Planning),强调公众在发展规划中的参与,提议地方发展规划应当经过充分的公众审议和论辩。在法国,“参与”是夏尔·戴高乐(Charles De Gaulle)的呼吁之一。在美国,60年代的反对贫困方案包含“使卷入者最大程度地、可行地参与”的条款[32]。
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英国政治学家卡罗尔·佩特曼(Carole Pateman),加拿大政治学家、被视为西方新马克思主义者的克劳福德·麦克弗森(Crawford B.MacPherson),美国政治理论家本杰明·巴伯(Benjamin Barber)等。佩特曼1970年出版的《参与和民主理论》(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tic Theory),既有学理层面的民主理论探讨,又有对当时民主现状的考察。该书对西方当代民主理论进行批评性梳理归纳,批评当代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精英民主倾向,认为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直接、充分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公民的参与应该贯穿于从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的过程。麦克弗森在1962年出版的《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从霍布斯到洛克》(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Hobbes to Locke)中提出,应当把民主“从对选举的定期参与扩大到对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决策参与,把竞争性政党民主同参与式的直接民主结合起来,建立起一种能保证公民参与的政治体系”[33]。1972年,麦克弗森出版的《现实世界的民主》(The Real WorldofDemocracy),探讨了几大类不同的民主观:共产主义的民主观,第三世界的民主观,以及形形色色的西方自由主义的民主观。巴伯1984年出版的《强势民主:新时代的参与政治》(Strong Democracy: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区分了“弱势民主”和“强势民主”。在探讨当代西方不同流派的民主理论,反思和分析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基础上,巴伯批评了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逐渐有偏离民主之嫌,是“弱势民主”[34]。他勾勒出一种参与模式的、“强势民主”的方案,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通过参与协商讨论作出公共决策。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们都强调公民全方位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重视为公众讨论各种影响其生活的公共事务议题提供渠道。可以看出,参与式民主理论将公民的高度参与看作民主的核心所在,看作公共治理的合法性所在,这本身就是一种伦理道德立场。这一立场与传播伦理倡导的新闻传媒应承担公共责任、发扬民主、启迪民众、推进公正等理念不谋而合。
与参与式民主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的协商式民主理论自20世纪80年代起产生,突出公共协商在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性,强调通过理性的讨论达到社会共识在公共决策中的重要性。其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在一系列著述中,阐述了这一理论。他推崇民主、自由、平等、理性等理念。在他看来,个人(私人)自主权(个人追求自己的生活)、民主的公民权和(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作为中介系统运作的)公共领域的独立性,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制度设计集聚在一起的三大要素[35]。换言之,公民在公共领域中展开理性的公共协商,是民主制度的合法性所在。他的协商式民主理论专注于推进最大程度的公众参与,公众围绕当今社会重要问题进行公开讨论和论证争辩以达成社会共识。他的“公共领域”的概念,指的是公众理性地讨论公共事务的公共空间。
作为当代西方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不仅是协商式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还是话语伦理(学)(discourse ethics)理论的明确提出者。他1993年出版的《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阐述了他以突出道德主体间对话协商为特征的伦理(学)思想。他的这一思想又被称为话语论道德理论。该理论将交往理论和社会行为理论结合起来,从交往的、主体间性的角度论证道德问题,将道德主体共同体中关于道德问题的对话协商视为核心。根据这一理论,对于行为的规范性断言在道德上做出辩护,应基于道德主体共同体通过对话协商获得的共识,对规范的认证应“建立在受这些规范影响的人们的非强迫的、合理性同意的基础上”[36]。这一理论旨在揭示现代道德主体能够成功地回答“我该怎么办”这一问题的条件,认为“只有那些获得或可能获得所有作为实际协商参与者受到影响的人们认可的规范,才能说是有效的”[37]。在哈贝马斯看来,要公正地判断行为的规范性断言,需仰仗以实际话语参与者之间的合理同意为基础进行的道德辩护。
其后,参与式民主和协商式民主这两种异曲同工的理论进一步发展。一些国家还将这些思想用于实践探索。公民的高度参与、理性的公共讨论等,可以说成为公共治理领域非常凸显的新概念。多元化的公众参与同传播的关系、公共领域同沟通(传播)的关系,也成为拓展传播伦理概念,推动传播伦理研究及其思想演进的一种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