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道德自律实践的深入发展
自20世纪40年代后期起,西方传媒道德自律实践伴随着社会责任论的问世而有了一个飞跃。社会责任论问世后,西方传媒道德自律实践具备基于伦理学和传播学中的规范性理论两大学术来源的理论基础,从而迅速推广开来,向纵深发展。许多国家纷纷建立新闻传播道德准则,或修订已有的准则以使这种准则日趋成熟。成立传媒道德自律机构的实践也迅速在一批国家中开展,新闻评议制度开始建立。以伦理原则为指导的新闻传媒道德自律开始成为新闻界较为自觉的行动。此后,随着西方在传媒伦理领域的认识深入,建立传媒问责制的实践逐渐发展和流行。
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起,西方国家先后成立新闻道德自律机构,包括:日本新闻协会(1946),比利时报业/新闻业道德委员会(1947/1948),荷兰报业荣誉法庭(1948),英国报业/新闻业总评议会(1953,于1991年被新闻业投诉委员会取代,又于2014年被独立新闻业标准组织取代),德国报业/新闻业评议会(1956),奥地利新闻业评议会(1961),加拿大传媒评议会(1964),丹麦报业/新闻业评议会(1964),芬兰大众传媒评议会(1968),新西兰传媒评议会(1975),澳大利亚报业/新闻业理事会(1976)等[4]。
同时,20世纪60—70年代随着广播电视媒体在世界范围内大发展,一些传媒评议组织纷纷将评议的对象从报刊业拓展到广播电视行业。世界上最早形成报业自律组织的国家瑞典,还在20世纪70年代设立了多家相关组织合作的新的自律组织,即瑞典新闻界合作理事会(The Cooperation Council of the Press),由瑞典宣传家俱乐部、瑞典新闻工作者联盟、瑞典报纸发行者协会、瑞典广播、瑞典电视、瑞典教育广播和瑞典广播协会(Radio broadcasters'Union)共同组成。美国的情况似乎甚为特殊:美国的新闻职业团体(如美国报纸编辑协会)制定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实践开始得较早(20世纪20年代),建立新闻业道德自律组织的思想萌芽在20世纪30年代即已出现[5],但是作为负责实施传媒道德准则、处理有关投诉的新闻业自律机构的传媒评议会,却出现得较晚,而且是地区性的报业/新闻业评议会出现在前(20世纪60年代),全国性的报业/新闻业评议会出现在后(20世纪70年代),并且在后者成立后,新闻界对其意见出现分歧,遭遇诸多反对意见,在苦撑十余年后不得不在20世纪80年代解散[6]。
尽管在建立传媒评议会方面美国的实践一波三折,但在新闻自律的另一种实施机制方面,即设立传媒机构层面的新闻督察员(新闻机构内部的意见调查员)方面,美国则开始得比较早(20世纪60年代),此后又不断发展。美国一些传媒道德自律相关的著述,往往将传媒评议会和新闻督察员这两种自律机制放在一起讨论。在设立新闻督察员方面,有名的传媒机构包括《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这两家报社在新闻督察员发挥作用方面都有过突出案例。1981年,《华盛顿邮报》在处理记者珍妮特·库克(Janet Cooke)发表子虚乌有的特写文章《吉米的世界》(Jimmy's World)而获普利策奖的事件上,充分发挥了新闻督察员的作用。这一案例成为美国传媒机构发挥内部意见调查员的作用、加强道德自律的经典案例,频频被列举。2003年,《纽约时报》在处理记者杰森·布莱尔(Jayson Blair)在新闻报道中抄袭和造假丑闻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该报信誉危机的过程中,根据报社调查此事的专门委员会的建议,很快在当年任命了第一位“公共编辑”,充当新闻督察员的角色,以维护该报新闻传播的“高标准的准确性和公平性”[7]。值得一提的是,《纽约时报》当年对成立传媒评议会持激烈的反对意见。当时的总编罗森塔尔(A.M.Rosenthal)表示,担心全国性的传媒评议会将会危害新闻自由,令人们过于集中关注传媒的缺陷,并且成为“善于使用政治宣传方法的”压力集团的“喇叭”[8]。《纽约时报》曾经对设立新闻督察员的做法也持抵制态度,担心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可能“会造成吹毛求疵,影响员工的士气,并且最糟糕的是,可能会免除其他编辑在代表读者利益方面的责任”[9]。因而,2003年《纽约时报》任命“公共编辑”充当这种角色的举措,在佐证这种自律机制在美国的作用和发展方面,具有较大意义。
传媒机构设立新闻督察员(或称读者代表)的机制在其他国家也存在。在英国,《卫报》等报设有“读者编辑”,负责对公众的抱怨、投诉进行回应,撰写更正启事和澄清告示,并且每周回顾和归纳一周内讨论激烈的伦理问题[10]。1980年,一家吸纳来自世界各地的新闻督察员的非政府组织——新闻督察员组织(Organization of News Ombudsmen)宣告成立。该组织每年召开新闻督察方面的研讨会。
西方传媒伦理道德准则建设在社会责任论问世后发展较快。1947年9月,比利时在召开第25届报业会议期间拟定八条报业道德准则。此后不久,比利时报业/新闻业道德委员会宣告成立。该委员会在1951年发布了一则长达200来页、以详尽为特色的报业道德规范文件,题为《新闻记者的权利与义务》。1953年,瑞典宣传家俱乐部修订在1923年即已正式采用的《报业伦理守则》。其后,瑞典的新闻行业团体和自律组织进一步推进伦理道德准则建设。1978年,瑞典新闻界合作理事会通过的《报刊、广播和电视伦理准则》(Code of Ethics for the Press,Radio and Television),由“公布信息的准则”、“职业/专业准则”和“反对隐性广告的准则”三大部分组成。这部新闻界伦理准则于1995年再次由瑞典新闻界合作理事会通过。在新闻伦理规范订立方面开始得较早的英国,这段时间也在既有准则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传媒伦理规范建设,包括修订原有的《行为准则》。英国报刊编辑业务准则委员会(Editors'Code of Practice Committee)在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业务准则》(Code of Practice),该准则被英国新闻业投诉委员会采用为实施报业自律的基石。该准则共16条,内容包括: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尊重隐私,涉及若干类型的报道的伦理指南(比如有关儿童的报道、有关自杀事件的报道、有关犯罪行为的报道等),职业守密,公共利益等。该准则后由报刊编辑准则委员会定期进行评议,并且经传媒投诉委员会批准,根据实际情况一再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