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传播伦理应用实践
亚洲的新加坡以法律严峻著称,同时,新加坡也坚持通过社会倡导的一系列价值观鼓励行业自律,鼓励公民自觉进行道德约束以使自身的言行符合公序良俗。1991年1月,经国会讨论通过,新加坡政府正式发布《共同价值观白皮书》(White Paper on Shared Values),正式确认五大社会共享的价值观: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同舟共济;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种族和谐,宗教宽容[41]。可以看出,新加坡的社会治理以“宽严相济”为特征,法律严明加上文化熏陶辅治。这一特征在传媒业治理中得到很好的反映。新加坡在对于媒体行业的管理中,坚持采取“三管齐下”的“共律”(或者说“共同规制”)模式。“三管齐下”是指,“轻触式”(或者说“温和式”)的法规框架,鼓励行业自律,通过公共教育促进公众的伦理道德修养。其中,鼓励行业和个人道德自律在数字化时代新加坡传媒业治理中发挥了不容小觑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新加坡的传媒业规制,是以“发展的概念”作为其理由的[42]。除了以服务社会发展为依归外,新加坡的媒体管理还突出强调传媒业有社会担当,传播内容符合社群标准。根据成立于2003年1月1日的媒体发展管理局(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在其官网上的介绍:“媒介内容和发布平台日趋丰富,对媒体行业的共律势在必行。人们期待媒体行业能有社会担当,传播内容符合社群标准。与媒体行业的合作将使得媒体发展管理局能够回应社会公众和媒体行业双方的需求。”[43]随着媒介生态的变化,2016年10月1日,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和信息通信发展管理局(The Infocomm Development Authority of Singapore)合并为新加坡信息通信媒体发展管理局(Info-Communications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 of Singapore),其官网上对共律机制有这样一段表述:“随着媒体内容和交互平台的扩散,与行业的共律是重要的。鼓励业界对社会负责,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传播内容符合社群标准。……除了与行业合作来确保守则的合规性之外,信息通信媒体发展管理局还依赖于公众对可能违反程序守则和内容指南的反馈意见。如果公众在广播、电视、录像或出版物上遇到令人反感的内容,我们鼓励他们通过我们的反馈渠道向我们反映。”[44]对比两段关于“共律”原则的具体表述可以看出,信息通信媒体发展管理局进一步强调与业界的合作及受众反馈的作用。这显然是新加坡当局认识到新的媒介环境下传播主体发生的变化而适时做出的调整。
在新的媒介环境下,移动互联网迅速崛起,自媒体传播的力量和影响力日益增大,促使新加坡政府重视网民个人的作用。但是,坚持不变的是,始终强调传媒行业要对社会负责,内容要符合社群标准。换言之,始终强调行业自律以履行其社会责任。这可以说是群体利益至上原则的体现。
倡导自律和加强教育长期以来构成新加坡媒体行业(尤其是网络新闻媒体行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99年,管理电子传播的新加坡广电局(Singapore Broadcasting Authority)就下设国家互联网顾问委员会(National Internet Advisory Committee),以便就规范电子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以及该行业的发展提出决策建议,并且致力于构建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体系。早在1997年,新加坡广电局就成立互联网家长顾问组(Parents Advisory Group for the Internet),旨在帮助家长教育孩子如何正确负责地使用互联网。2002年,新加坡成立媒介素养理事会(Media Literacy Council),进一步将相关教育拓展到整个社会。这些机构的设立为倡导互联网相关的行业自律及公共教育提供了运作机制。伴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和传媒格局的变化,2003年,新加坡广电局与电影和出版司(Films and Publications Department)及新加坡电影委员会(Singapore Film Commission)合并为新加坡媒体发展局,又于2016年再度发展成为新加坡信息通信媒体发展管理局。这一机构非常重视倡导行业自律和加强公共教育,形成负责任的传播行为方面的共识。
新加坡用“消费者”这个词来指称网络媒体的使用者,并且将对公众在这方面进行教育称为进行“消费者教育”。在互联网时代,新加坡提倡“媒体消费者”具有“数字化素养”,其能力包含能够理解和批判性地评估信息,以及在数字媒体平台上有效地创建和传播符合社群标准的内容。可见,在“共律”这一点上,新加坡不仅坚持加强法治与行业的自律,也十分重视公众作为媒体消费者的作用。最重要的是,不管媒介环境如何变化,采用“共律”的原则始终坚持不变。这种增强对公众作为媒体消费者的重视之“变”和坚持“共律”之“不变”,可说是当前数字化语境下新加坡传媒业管理中的新发展。
对于新兴的互联网传播业,新加坡信息通信媒体发展管理局及其前身尤其注意鼓励新加坡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制定行业行为守则,以此来促进行业自律并形成同现有的互联网法规相辅相成的作用。早在2001年,自愿性质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内容操作守则》(Industry Content Code of Practice),由当时新加坡广电管理局下设的国家互联网顾问委员会制定出台。《行业内容操作守则》由“公平竞争”、“自我监管”和“用户服务”三个方面组成。“自我监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或内容提供商,在进行内容操作时,“必须履行以下核心义务:不得故意在网上放置不恰当的、让人反感的或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内容;采用恰当的内容分级系统,将不同的信息加以区分,标明其所属的网站;不用错误或误导性的描述;尊重用户个人资料的隐私;未经对方请求不得无缘无故发出电子邮件;遵守新加坡现行的广告管理标准”[45]。
在推动公众参与新媒体治理的机制建设方面,新加坡于2012年成立媒介素养理事会(Media Literacy Council),理事和副理事由业界、学界与社区代表人士共同担任。媒介素养理事会提出“SORT法则”,以此概括如何成为合格的数字化公民:首先是停止(stop),即驻足停思,先思考你要发布的内容是否是事实,是否准确,是否会对自己或他人产生任何影响;其次是观察(observe),观察你周围发生了什么,思考是否真的需要跟随别人的行为;再次是回应(respond),负责地回应;最后是告知(tell),即向有关方面告知和举报任何滥用或不当的内容。
在互联网信息海量且纷繁复杂、泥沙俱下的背景下,公众经历着很多信息难以用自己所积累的社会经验进行判断的考验,这时驻足停思(尤其当涉及社会热点之类的信息时),慎重负责地决定自己的网上行为很重要,新加坡媒介素养理事会提出的SORT法则无疑具有借鉴意义。对于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果看到什么信息不辨真假就急于转发,即使是出于让大家都了解新消息的目的,也很可能在不经意间成为不实信息,甚至谣言的“二传手”。因此,提升公众的数字化素养很重要,对于这方面素养较欠缺的那部分人群来说尤其如此。SORT法则的借鉴意义,在于它能提醒人们在涉及对社会产生影响的消息时,首先要静下来思考,思考自己要转发的内容是否是事实,是否准确。在核实消息时,以相关的权威部门正式发布的信息为准,这有助于制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SORT法则中的“观察”,具有提醒媒体使用者理性判断信息、不盲从、不跟风的作用。事实上,一些与网络传播相关的盲目跟风行为,往往会造成社会恐慌等不良后果。如果大家在采取行动前多冷静地观察,寻求并结合官方正式信息作出理性判断,会有助于遏制没有科学依据的盲目行为。
SORT法则的后两条“回应和告知”都对应于反馈阶段。这显然是新加坡政府结合数字化新媒体环境下加强与公民的互动提出的办法。在互联网上众多自媒体源源不断发布信息,海量信息充斥互联网空间的新媒体传播时代,政府对流言、谣言进行回应难以做到一点都不滞后,积极发挥公众的作用有助于尽早地缩小不实、不良信息的传播范围,降低网络空间有害信息的负面影响。
在倡导共同价值观的新加坡,网民个人已逐渐形成自我约束的习惯,并且对建立良好的互联网生态发挥积极作用。例如,2013年发生过一个某网民在表达有关环境问题的看法时用粗话辱骂官员,后在其他网民的批评下公开道歉的事件。2013年6月23日,新加坡时任总统陈庆炎在个人脸书(Facebook)网页上留言:“在一星期的烟霾问题好转后,当晚的圆月显得更加特别。新加坡人在非常时期守望相助的精神令我备受鼓舞。”[46]他表示相信新加坡人能共同度过艰难的时刻。《海峡时报》6月27日报道,一个名为“Public House”的政治论坛的创办人卢洪佩在脸书上转发陈庆炎总统网上留言时,发帖留言质疑总统在出现烟霾期间没积极采取行动改善问题,并且在帖子中一再以粗话辱骂他。此事发生后,没有迹象显示总统要求卢洪佩道歉或对他采取任何行动,但有些网民对卢洪佩出言不逊辱骂总统表示不满,提出批评。网民Dawn Goh在脸书上写道:“绝对没有理由对任何人说这样的脏话,尤其是对我们的国家元首。”网民Qiu Yung说:“我不认为任何人能为这一行为找借口。你要得到尊重,你就得先尊重别人,尊重别人由自己做起,即使那是你不喜欢的人。”[47]看到这些网民的反应后,卢洪佩在脸书上留言对“总统和新加坡人表示最真诚的道歉”,承认他用了“苛刻和侮辱性的字眼”。接着,他公开道歉:“就侮辱了总统和他担任的职位,我也向新加坡人民道歉。我要感谢其他网民纠正我的错误,我会铭记这次教训,我也将写信给总统,向他表明我的歉意。”[48]从这则实例可以看出网民反馈在网络传播共律中的作用。
新加坡突出强调公共价值观,是根据国情提出的重要举措。包括华人、马来人、印度人在内的不同种族的人口生活在新加坡,每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等。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新加坡特别重视民族问题,贯彻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倡导共同价值观,实行种族和谐政策,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对于规范有关民族问题的网络空间传播行为,新加坡有着特别的规定。新加坡对于新闻自由有着自己的见解和看法。新加坡外交部长兼律政部长K.尚穆根从国情的差异说明新加坡不能简单地照搬美国式的新闻自由。他说:“因为新加坡的社会太小,历史短浅,媒体扮演的角色如果跟西方媒体一样,小岛将无法承受破坏。”[49]对于治理新兴的互联网,新加坡同样有着自己的观点。1998年,李光耀指出:“互联网既能提供真相,也会撒弥天大谎。在应对这新科技的挑战方面,亚洲社会的解决办法将跟西方社会的不同……这些社会在保留传统核心价值观的同时,也将调整、适应和采纳新媒体科技。”[50]新加坡的互联网治理延续了新加坡传媒业治理的相关特征,对于如何平衡自由与社会责任、加强道德规范的教育、加强自律等,都有着自己的特色。
概而言之,在严明的法律和共同价值观的双重浸润之下,新加坡公民与政府、行业组织在媒体传播(尤其是网络新媒体传播)治理中形成了有效的互动。新加坡媒体传播中“严”(或者说“刚”)的一面众所周知,而其“宽”(或者说“柔性”)的一面则表现为重视通过教育使得民众具有很高的国家认同感、民族意识,通过自律、数字化素养教育等手段,让行业组织、私营企业、个人都在政府的主导下发挥各自的作用,对涉及国家利益、民族问题的事务能够谨言慎行,自觉规范自己在互联网中的传播行为。法律和自律的有机结合使得行业组织、私营企业、个人与政府形成了一种默契,明白什么事能做,什么事是禁止做的。这种默契是数字化背景下新加坡媒体行业(尤其是网络新媒体行业)有序发展的重要支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