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自现代传媒业诞生以来,传播伦理的职业应用,即新闻传播伦理,在治理传媒业、规范媒体行为和维持传播秩序中起到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各国均根据自身的国情建立起媒体传播伦理体系。历史在发展,时代在前进。当下,人类社会的传播业已发生并正在继续发生重大变迁。这些变迁不仅包括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还包括传播主体构成的多元化和传播内容生产的个体化、普遍化、非制度化倾向。既往的媒体伦理及督促落实其实施的模式,对于管控与防止数字化新媒体传播中新的失范行为的伦理风险和危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传播伦理这一规范体系需要重构,需要在新的高度转向公民伦理,才能在数字化新时代传播治理中卓有成效地产生新作为。

目前,中国已开展传播伦理重构的初步工作,主要包括:开展新媒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从根本上为传播伦理的重构和功能发挥提供保障;互联网和新媒体业界努力尝试建立数字化传播自律体系;开展相关研究,以及教育助推传播伦理的重构。但由于数字化新媒体传播本身尚处于不断变迁中,传播伦理的重构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处于这一过程的早期阶段。立足本国实际,本章提出推进这一过程的一系列建议: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力的提升,包括提高互联网立法的层级,进一步抓好日常的治理工作,随时处理互联网上有悖法规、有悖伦理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形,该惩处的惩处,该罚的罚,该教育的教育,以此跟进和配合集中的专项治理活动,巩固治理成果;新闻传播伦理教育的拓展,加强专业新闻伦理教育、公民传播伦理教育和互联网行业的责任伦理教育三头并进;主流媒体在坚守传播伦理中标杆作用和宣传作用的发挥;前沿问题的协同展开,以及在传播伦理的落实中,从主要倚重传媒机构的组织手段和组织文化熏陶,转向依靠社会各方力量的协同配合。

【注释】

[1]Reardon,K.,Rogers,E.M.,“Interpersoan Versus Mass Media Communication:A False Dichotomy”,Human Communication Research,1988,15(2),pp.284-303.

[2]O'Sullivan,Patrick B.,“Bridging the Mass-Interpersonal Divide in HCR”,Humman Communication Research,1999,9(4),pp.569-588.

[3]O'Sullivan,Patrick B.& Carr,Caleb T.,“Masspersonal Communication:A Model Bridging the Mass-interpersonal Divide“,New Media & Society,2018,20(3),pp.1161-1180.

[4]黄欣荣:《大数据技术的伦理反思》,《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5]黄欣荣:《大数据技术的伦理反思》,《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6]吴飞、傅正科:《大数据与“被遗忘权”》,《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7]黄欣荣:《大数据技术的伦理反思》,《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8]顾震球、桂涛:《欧洲以立法形式保护个人“被遗忘权”》(2017年8月11日),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17-08-12/doc-ifyixcaw4368997.s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11月27日。

[9]钟瑛、邵晓:《新媒体社会责任实践的新形势:场景转换与治理升级》,载钟瑛主编:《中国新媒体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19页。

[10]习近平:《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应坚持四原则》(2015年12月16日),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5-12/16/c_128536360.htm,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11月27日。

[1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534页。

[12]《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19年12月20日),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19-12/20/c_1578375159509309.htm,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11月27日。

[13]《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19年12月20日),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19-12/20/c_1578375159509309.htm,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11月27日。

[1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19年12月20日),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19-12/20/c_1578375159509309.htm,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11月27日。

[15]“七条底线”指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

[16]李文冰、强月新:《传播社会学视角下的网络传播伦理失范治理》,《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17]李伦:《网络传播伦理的建构路径》,《道德与文明》2011年第2期。

[18]彭增军、陈刚:《全球化与新媒体背景下媒介伦理中的文化冲突》,《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19]王延粉:《自媒体新闻传播伦理失范问题探究》,《西部广播电视》2018年第6期。

[20]兰甲云、艾冬丽:《微信公众平台信息传播失范行为及其协同治理路径》,《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21]年度传媒伦理问题研究课题组:《2017年传媒伦理问题研究报告》,《新闻记者》2018年第1期。

[22]年度传媒伦理问题研究课题组:《2017年传媒伦理问题研究报告》,《新闻记者》2018年第1期。

[23]资料来源:对王勤智和高正晓的访谈,2018年5月11日。

[24]《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4月25日),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16-04/25/c_1118731366.htm,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11月27日。

[25]邵国松等:《我国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研究——基于〈网络安全法〉对我国500家网站的实证分析》,《新闻记者》2018年第3期。

[26]参见国家网信办官网(www.cac.gov.cn)上的文本。

[27]刘彬:《“剑网2019”专项行动成效显著》,《光明日报》2019年12月27日。

[28]参见孙少龙:《国家版权局公布“剑网2019”专项行动十大案件》(2019年12月27日),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nl/2019/1227/c40606-31524899.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11月27日。

[29]《“净网2020”行动推进有力阶段性成效显著 上半年共查办网络“扫黄打非”案件1800余起》(2020年7月10日),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20-07/10/c_1595921841687845.htm,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11月27日。

[30]张咏华:《面向新世纪的新闻伦理道德教育:美国两所大学新闻伦理学教学新尝试之启示》,《国际新闻界》1999年第1期。

[31]参见美国得克萨斯州奥斯汀社区学院网站(http://continue.austincc.edu/schedule/courses?name=Social%20Media%20Law%20and%20Ethics)上关于“社交媒体法律和伦理”课程的介绍。

[32]“Seminar in Media Communication:Media Law and Ethics”(July 31,2013),IOWA,https://clas.uiowa.edu/sjmc/media-law-and-ethics,retrieved November 27,2020.

[33]资料来源:对张国良教授的访谈,2018年6月14日。

[34]习近平:《加快推动媒体融合发展 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求是》2019年第6期。

[35]习近平:《加快推动媒体融合发展 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求是》2019年第6期。

[36]马骏、殷秦、李海英、朱阁:《中国的互联网治理》,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年版,第19页。

[37]《习近平九论互联网》(2015年10月12日),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1012/c1001-27687132.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11月27日。

[38]《习近平的“网络治理观”》(2017年9月15日),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17-09/15/c_1121667775.htm,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