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主传播的道德引领

三、公民自主传播的道德引领

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传播日益普及的传播新环境下,在基于数字化技术的网络平台上展开交往互动成为公共生活新时尚的现实背景下,传播伦理超越传媒伦理向公民伦理的演变势所必然。其必要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当今社会公开传播的行为者之普遍性(在网络传播系统中,公民人人都可选择成为参与传播过程的行为主体),必然对传播伦理的指向具有普遍性的要求,即应普遍适用于指导公民的传播行为。以往传播领域的伦理主要表现为传媒伦理,其指向具有专门针对职业传播者的排他性。这种特性,难以适应当今社会传媒业发展现状对管理的内在需求。这就使传播伦理指向的普遍性转向成为必然趋势。

第二,传播伦理向公民伦理演变,也是传播伦理的规范性功能的发挥,对其规范对象的必然要求。在以往大众传媒在社会传播中占主导地位的阶段,以职业传播者为规范对象,曾长期同传媒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把持着社会公开传播的信息采集、生产和发布资源,以及处理受众反馈意见的把关权之状况相吻合,可以有效发挥以伦理道德引领现代媒体传播的规范性功能,适应当时社会传播业正当有序运转和发展的现实需要。但这一状况现已被打破,在当今社会信息传播业的格局中,基于数字化技术的网上传播占据重要位置,这一场域中的多元化传播主体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从事各行各业及已退休和年满18岁的普通公民,他们在网上自主参与公开传播。将他们也纳为规范对象,对其自主传播行为进行道德引领,才能使传播伦理的规范性功能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得到充分发挥。在职业传播者不再独占向社会公开传播的资源的情况下,传播道德现象必然要涉及公民作为行为主体的传播行为,这也使传播伦理从单纯的职业伦理向公民伦理演变成为必然趋势。在中国,国家高度重视对公民网上传播的道德引领,重视网络空间的道德建设。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其中的第五部分即是“抓好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并且列出了一系列实施要求:“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培养文明自律网络行为”,“丰富网上道德实践”,“营造良好网络道德环境”。显然,国家高屋建瓴,把网络传播中的文明自律和网上道德实践等,都提高到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高度。

第三,从政治或者说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传播伦理超越媒体职业伦理向公民伦理的演变,也是落实以公共利益为依归,追求社会共同善业的社会共同体管理宗旨之必然要求,并且顺应社会治理向共建共治共享模式发展的历史潮流。信息传播的社会功能之一是,通过促进社会共识的形成,协调、整合社会,使社会成员在和谐共处的环境下,共同为公共利益作出努力。信息传播业的治理,应适应形成社会共识,维护和促进追求公共利益的善业之需求。在中国,谋求人民幸福、民族复兴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对信息传播业来说,通过发挥自身的协调整合功能,推进这一伟大事业的发展是最根本的善。国家高度重视信息传播业,重视对它的治理,已将它写入党和政府关于治理的纲领性文献中。2019年11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文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在第七部分“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厚支撑”[31]。《决定》强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32]《决定》的这一部分联系传播体系建设和宣传舆论工作,强调网络空间的治理,在重申中国传媒政策的一系列原则的同时,提出一系列提升信息传播领域治理能力的工作要求:“构建网上网下一体、内宣外宣联动的主流舆论格局”;“建立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全媒体传播体系”;“改进和创新正面宣传,完善舆论监督制度,健全重大舆情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机制”;“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33]这说明国家把信息传播领域的治理能力,尤其是网络治理能力,提高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