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论的提出

一、社会责任论的提出

西方20世纪中期传播伦理思想和概念的发展,主要显示出基于规范性的传媒理论发展的推进脉络。在西方,从理论上系统地表述新闻职业伦理的,是问世于20世纪40年代末的“社会责任论”。根据英文版《传播学国际大百科全书》(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 munication)中克里斯蒂安撰写的“新闻伦理学”条目,“民主国家新闻伦理学的最普遍的形式是社会责任论”[15]。社会责任论的重要文献主要有: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哈钦斯委员会)的研究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英国议会成立的第一次皇家报刊委员会(又称罗斯委员会)在就报业垄断等状况及其对新闻自由的影响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的研究报告《报刊委员会的报告》((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Press),美国学者弗雷德·西伯特(Fred S.Siebert)等人著的《传媒的四种理论》(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又译作《报刊的四种理论》),美国传播学大师施拉姆的《大众传播的责任》(Responsibility in Mass Communication),美国学者丹尼·埃利奥特(Deni Elliott)编的《负责任的新闻业》(Responsible Journalism)等。

社会责任论诞生的背景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传媒业内外环境的变化,传统的自由主义传媒业理论设想的传媒自由发展理想实现的可行性受到质疑,其作为指导传媒业实践的规范性传媒理论不足以应对现实挑战。就传媒业内部来说,传媒业垄断现象日趋严重,在放任自流的商业化运作下,媒体传播中出现大量“黄色新闻”、耸人听闻的假新闻等违背道德原则的乱象,挑战了传统自由主义传媒理论关于“观点的自由市场”之自我纠正过程的观点。就传媒业外部的社会环境来说,20世纪发生了两次世界大战,其间的社会现实使英美等西方国家政府纷纷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控,以严密防范媒体泄露军事及其他机密的可能性。这种特殊措施,也同西方传统自由主义理论的逻辑有所不合。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英美等西方国家在传媒政策方面无疑需要转向强调负责任的自由媒体。

产生于这样的历史语境,社会责任论是对原有的自由主义传媒理论的修正,这种修正突出地体现于对新闻自由的新认识。社会责任论提出,新闻自由是负有义务的道德权利,它必须同公民的个人权利和社会公益相平衡;传媒业主与从业人员有义务“确保所有值得公众倾听的意见必须让公众倾听”[16]。由此,新闻自由的内涵发生了变化,明确地与道德义务联系在一起,从而突破了此前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下西方新闻自由观走极端的局限。该理论还关注到对于一个没有机会接触使用新闻传媒的人而言,新闻自由“是相当空洞的权利”,提出“积极自由”的概念,认为仅有“消极自由”是不够且无效的,真正的自由必须具有“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方面,主张新闻自由不仅指新闻传播界有“不受……控制/制约的消极自由”,而且意味着“做/致力于……的自由”(“积极自由”),认为自由的新闻业具有致力于实现由其伦理意识和社会需要界定的目标之自由[17]。此外,社会责任论认为,新闻自由的原则不仅要求保护新闻传媒的表达自由权,而且要求保护作为受众的广大社会成员获得充分信息的权利。根据该理论,现代社会积极负责的公民对社会负有被告知的义务,因而也就符合逻辑地具有获得信息的权利,以便履行其被告知的义务[18]。可以看出,在社会责任论的理论框架下,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直接与公民在了解公共事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勾连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