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时代传媒道德自律实践的新发展
近年来,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西方传媒伦理应用实践将不同传播平台上的传播行为纳入规范范畴。
芬兰大众传媒评议会在其网站上公布的有关受理对传媒投诉的信息,清楚地将网络媒体纳入可投诉的范畴,在如何投诉的指南信息中提出,“关于互联网上的电子出版物的投诉必须包含网站地址”[11]。
英国独立新闻业标准组织(Independent Press Standards Organization)的《报刊编辑业务准则》把对网络版的规范也包含在内。其网站(https://www.ipso.co.uk/)声称,它规范英国1500多家印刷报刊和1100多家网络版报刊。《报刊编辑业务准则》依然是该组织对英国新闻传媒实施伦理上的管理、处理公众对传媒的投诉之依据,该准则依然像以往那样会被定期评估,根据情况被修订更新。
荷兰传媒评议会根据网络媒体的发展和网上信息发布(网上出版物)标准的形成,于2008年对其新闻工作《指南》进行修改,2010年又修改,2015年再次修改[12]。《指南》在有关“消息源”的条款中包含对如何使用来自网上的信息源的伦理上的要求。第2.2.6条提出:“新闻工作者只有在如下几种情况下才决定提供通往机密报告或其中部分的超链接:这种信息的发布具有充分的新闻价值,这种信息的发布服务于社会利益,并且不构成对当事者不相称的危险。”第2.2.7条规定:“通过清楚标示的超链接涉及第三方信息的编辑室并非自动对链接后面的信息内容负有责任。但是,他们总是需要考虑:在信息发布中将超链接包括进去所服务的利益是不是超过这样做的后果可能危及的利益。”第2.2.8条进一步指出:“国际互联网及与此相关联的搜索引擎已经极大地增加对档案数据库的接触。在原则上,公众对可靠的、尽可能完整且内容不能改变的档案的关注,(重要性上)压倒任何个人对移除或匿名化那些其内容可能令此人不快的归档文章的兴趣。这个对社会而言重要的原则,除非在特殊例外情况下,否则不得因私人利益的缘由而偏离。”[13]
在传统媒体的道德自律机构更新原有的伦理守则,将网上媒体传播行为纳入伦理规范的同时,还出现了网络新媒体领域的专业团体,成为新的媒体传播伦理道德自律机制。例如,1999年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成立的在线新闻协会(Online News Association),是一个由博客、设计师、学者、新闻编辑室经理,以及专职在数字媒体工作的在线新闻工作者组成的组织,谋求以最佳在线新闻实践的途径,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挑战。该协会已有2000多名成员。该协会宣称,它旨在鼓励新闻工作者展开“创新的、优秀的”网上新闻传播活动以“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协会每年举办研讨会,自2000年起设立网上新闻奖,每年颁发。这是一系列综合性的新闻奖,表彰全球优秀数字化新闻,获奖类别包括数据新闻、数字化视觉类故事讲述、数字化听觉类故事讲述、调查性新闻、公共服务、技术创新和总体优秀网上新闻等。2017年的网上新闻奖有37个类别,获奖者代表世界各地一大批非营利性媒体、公共媒体、学术类媒体、重要媒体和新兴技术组织[14]。2016年,在线新闻协会推出《在线新闻协会采集新闻伦理守则》,提出一系列有关采集和使用公众创制的内容之规范,以及协会倡导的最佳做法,期待得到不同规模的新闻传媒机构(和网上新闻传播平台)的认可支持,并且的确取得了一些传媒、非营利性数字媒体相关机构、数字信息核实和验证平台等的赞同支持,包括法新社、英国广播公司(BBC)、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卫报》等,也包括创新的数字媒体传播相关机构,比如目击者媒体联谊会(Witness Media Club)、第一稿(First Draft,一家全球性的非营利性组织,致力于支持新闻工作者、学界和技术专家应对数字化时代对新闻公信力和真实性的挑战)、名为Storyful的社交媒体信源调查和事实核实机构、信息核实与验证平台Verification Junkie、合乎伦理的新闻报道网络(Ethical Journalism Network)、众包新闻创业公司Presco News、信息技术和服务公司VerifEye Media等。《在线新闻协会采集新闻伦理守则》提出的伦理要求的要义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用户生成内容的可靠性核查(在发布或散布这种信息前),透明度(对核实用户生成内容的情况向受众透明公开,对如何使用经本人同意的用户生成内容及将之发送给其他平台做到透明公开),人文关怀(比如顾及投稿者的情感状态及安全,顾及让他们生产和传递用户生成内容中固有的风险等),信息源相关注意事项(以技术措施根据要求保障信息源匿名性,用户生成内容的使用需取得本人的知情同意,交代内容版权拥有者),向新闻工作者提供工作上的帮助(努力告知他们并使之正视通过社交网站同信息源联系时会留下数字化痕迹等风险,支持并帮助遭遇令人惊恐或不安的图形等内容的新闻工作者,保持新闻工作者在心理健康上团结互助的组织文化等)[15]。
西方媒体机构本身也根据数字化技术应用的发展而更新和拓展了其自身的道德准则建设,《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等著名大报纷纷推出员工社交媒体使用准则,英国广播公司、法新社等纷纷更新其编辑规范以纳入数字化传播活动规范。法新社更新后的《编辑规范和最佳实践》规定的道德规范中除了传统媒体机构一般强调的伦理原则和规定外,还包含一系列与数字化传播技术应用相关的规范,包括:数据新闻,电子邮箱的使用,在社交网上出现,与社交媒体上信息源的关系,对用户生成内容或目击者媒体发布的照片的处理等。关于数据新闻,法新社要求记者“挖掘数据必须确保资料准确无误,并且源于可信赖的信息源。他们必须对由此得来的内容以中立方式呈现,不得以某种偏爱任何特定的叙述或表示偏见的方式呈现数据。提供数据的图形应按适当比例以避免给人以误导的印象”[16]。关于电子邮箱的使用,法新社规定,新闻工作者个人通信应避免使用他的法新社电子邮箱账号,而应使用个人电子邮箱账号;他们在所有内部和外部的专业通信中应使用法新社电子邮箱账号,除非这样做可能会损害保密的信息来源。以法新社新闻工作者身份在社交网络上展开传播行为时,必须尊重法新社的公正和公平价值观;专业参与社交网络的法新社新闻工作者应清楚地表明自己的身份,并且表明其在法新社中的职位。所有突发新闻应首先通过法新社提交,而绝不在社交网络上抢先发表。法新社的新闻工作者还有责任不要在社交网络上散布谣传。关于同社交媒体上信息源的关系,法新社承认社交网络已成为新闻工作者必不可少的工具,并且是同信息源保持稳定在线联系的方式。但应该意识到,社交网络关系可能会引发关于其公正性的问题。在接受来自在线联系人的“朋友”请求时,应当小心谨慎以做到遵循平衡原则。围绕对用户生成内容或目击者媒体发布的照片的处理问题,法新社的规范指出,验证核实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内容(包括照片、视频和信息)是数字化时代新闻业极其重要的作用;编辑对用户生成内容在决定是否使用前做彻底的真实性检查,进行验证核实,任何有关目击者内容的编辑问题或疑问须迅速报告给主编;对目击者照片的版权问题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使用权利[17]。
为了使数字化传播的主体履行网络空间的社会责任,西方一些研究者和网络传播专家尝试建立网络新闻伦理守则或博客伦理守则之类的网络新闻领域伦理准则。例如,罗伯特·伯克曼(Robert I.Berkman)和克里斯托弗·沙姆韦(Christopher A.Shumway)在《数字困境:网上专业人员的伦理议题》(Digital Dilemmas:Ethical Issues for Online Professionals)一书中,使用伦理守则来作为解决在线困境(如网络资源、隐私和速度VS.准确性等)的框架。又如,丽贝卡·布拉德(Rebecca Blood)在《博客手册》(The Weblog Handbook)第一版中收录了“博客伦理守则”。再如,网络记者网(Cyberjournalist.net)创始人(曾担任过网上新闻协会会长)乔纳森·杜贝(Jonathon Dube)主张建立一种以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为模板的网络新闻守则[18]。这一主张后来被该网付诸实践:它修改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以使之适应博客领域,创建了《博客作者伦理守则》,并且声明该网遵循此守则及敦促其他博客采用守则中要求的这种做法或类似做法。《博客作者伦理守则》列出了三大伦理原则:诚实和公平,尽可能减少伤害,经得起问责。诚实和公平原则下的细则大多体现该原则下既往传媒伦理守则的基本要求(比如区分事实性信息和意见,发布信息要准确等),将这些要求置于新技术应用的话语表述中。尽可能减少伤害原则下的细则要求也大体如此,尤其强调寻求或使用遭遇悲剧或不幸影响者的访谈录或照片时应当极为细心体贴,强调应当意识到普通私人有权控制其个人信息,唯有压倒性的公共需要才可以作为侵入隐私的辩护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博客作者伦理守则》把“要有高雅的情趣,避免迎合粗俗”也当作尽可能减少伤害的要求之一。经得起问责原则下的细则要求:出现错误应当承认并迅速更正,解释每条博文的宗旨并邀请公众对内容和博客作者的表现展开对话,披露利益冲突、从属关系等,拒绝广告商和其他特殊利益集团的优惠待遇并抵制其影响内容的压力,警觉信息源为了利益而提供信息,揭露其他博文作者的不道德的做法[19]。又如,挪威一家数字化传媒公司的莫滕·兰德-亨德里克森(Morten Rand-Hendriksen)提出了一种与挪威新闻业评议会《守则》相向而行的网上内容创制者《伦理守则》,包括区分事实和意见、给予对手以充分的回应机会等[20]。这些面向新闻博客的守则的推出,是基于对如下事实的认识:大多数20—30岁年龄群的年轻人主要通过在线获取新闻。
当前,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及其应用的发展,西方正在尝试制定人工智能伦理准则以应对其中涉及的道德问题。欧盟2019年4月发布了由其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起草、提交的题为《可信赖的人工智能伦理指南》(Ethical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聚焦于可信赖性,把可信赖的人工智能界定为具有伦理宗旨而开发的人工智能。这意味着人工智能的开发、部署和使用均尊重人们的基本权利与社会适当可行的规制。该伦理指南指出,可信赖的人工智能应当是:依法——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遵德——遵守道德原则和价值观,健全——技术上健全并兼顾其社会环境。该伦理指南列出了七项关键的伦理要求,以使人工智能可信赖,分别为:人的能动性和监督机制,技术坚固性和安全性,隐私保护和数据治理,透明度,多样性、不歧视和公平,社会和环境福祉,问责机制[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