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传播伦理新关切及相关研究

三、当今传播伦理新关切及相关研究

当下,随着数字化传播的发展,学界围绕数字化传播的社会影响及与之相关的伦理问题,从各方面展开研究:围绕计算机使用的社会影响、引起的伦理学问题和制约因素进行研究,提出一套规范计算机使用的道德原则,以期缓解或预防计算机使用中的道德失范问题;围绕互联网相关伦理现象展开研究,内容包含用户行为、联网的计算机被编程指令做些什么及其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等[20];围绕信息交往中的伦理现象进行研究,涉及人类社会的信息生产、传播、使用中的伦理要求,管理信息交往行为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等;围绕数字化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创新及应用,尤其是社交媒体的盛行、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信息传播中的应用,研究如何应对其中滋生的社会问题,比如与大数据技术应用相关的隐私泄漏和数据泄漏问题、数据信息的知识产权问题、数据鸿沟问题和信息安全问题,研究如何通过对行为主体的伦理导向,调节好数字化信息技术创新发展与人及社会的关系,以便在信息技术创新发展中趋利避害,使之造福人类。

国外学术界通过这些话题的前瞻性研究,推出了许多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这些前沿研究话题的一些基本概念逐步清晰。荷兰传播学者西斯·J.哈姆林克(Cees J.Hamelink)的《赛博空间伦理学》(Ethics of Cyberspace)等,是西方传播学中这一阶段这些成果中具有代表性的著述。这本书突出的是公共治理的视角,这使该书对中国加强网络空间的治理很有参考价值。《赛博空间伦理学》开宗明义地声明,此书“是关于赛博空间治理的学术著作。赛博空间是由数字技术所创造的虚拟交流空间。它不仅限于计算机网络的运行,还包括所有使用数字信息通信技术的社会活动”[21]。该书进而指出,虽然赛博(空间)技术创造了虚拟现实,但并未脱离现实世界中的政治。哈姆林克洞察到,“赛博空间技术的扩散像任何技术的发展一样,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在各种层次上遭遇道德问题”[22]。哈姆林克在书中讨论分析了网络空间中林林总总的道德问题,包括新问题和呈现出新维度的老问题。其中,新维度包括被抓到的机会(带来负面影响的网上机会,如接触不良信息的机会)、角色和匿名性、规模和速度。他接着探讨了合宜的社会(decent society)与网络空间的关系问题,出于觉得赛博空间(网络空间)治理应由人道主义的关爱来驱动的道德信念,他在探讨这种关系中突出强调“保护人权的原则”。他的这一思想也贯穿于他对网络空间治理的一系列议题的阐述:平等权利、数字风险与安全、言论自由与知识和技术选择的民主化等。

作为一名具有批判性思维的著名学者,哈姆林克在崇尚平等权利的道德标准的同时,冷静、理性地对当今西方社会的数字化鸿沟现象、互联网普遍获得(普遍接入和使用)受制于权力关系的现实等,展开了深入分析,指出平等权利道德标准下的普遍获得要求并没有得到实现,洞察到“开发赛博空间资源的主流商业环境与平等权利的标准相冲突”[23],认为深层次的问题在于西方社会既存的政治经济秩序的限制。值得我们倍加注意的是,哈姆林克发人深省地以“赛博空间中的普罗米修斯”作为第一章的标题,生动地以希腊神话中极具智慧且大胆的神明之一普罗米修斯的形象,说明技术进步必然在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可怕的风险,从而凸显出赛博空间治理中伦理的重要性:人类需要就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应用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以便在利益与风险、进步与灾难之间取得平衡。

在中国,近年来学界围绕数字化传播的社会影响及与之相关的伦理问题,也展开了许多前瞻性的研究。这里将聚焦学界联系数字化传播中的价值判断,对数字化传播的道德风险及应对的研究,探讨两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著述。

陈昌凤的《媒介伦理新挑战:智能化传播中的价值观赋予》提出“智能化时代,已实现由传统IT到互联网IT,再到人工智能IT阶段的转变”的观点,就智能技术重塑媒介生态格局的背景下的价值观赋予问题展开探讨,认为传媒伦理受到智能技术应用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假新闻向深度转变(新闻真实性变得难以验证)、习得人类的偏见、价值观赋予的“黑箱化”,而这些伦理困境又与人工智能并无过滤系统机制及其内部的“黑箱化”运作模式相关联[24]

赵汀阳的《人工智能“革命”的“近忧”和“远虑”——一种伦理学和存在论的分析》运用伦理学和存在论的原理,从更宽广的社会研究角度指出,在人类技术发展的革命性突破中,“一些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蕴含巨大风险”。围绕人工智能的发展,该文分析了近年来在技术上“确定能够实现的”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非常可能”面临的一系列伦理学问题,也分析了在技术上并非指日可待的人工智能有待时日也许可能出现的发展(出现具有自我意识的超级人工智能)隐伏的知识论和存在论问题,明确指出人工智能“不仅是个技术问题,同时也是哲学问题”。赵汀阳认为,人工智能近期发展可能带来的伦理学问题有:智能驾驶的悖论(在遇上突发的行人交通违规行为时选定何种规则,是保护乘车人还是保护行人的悖论)所象征的一系列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隐含的悖论;人工智能大量应用会导致的失业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生活意义消失问题;人与人关系的异化(一旦人工智能及系统可为人类提供全方位服务,人就“无须与他人打交道”,人与人之间不再分享生活的意义);一旦出现人工智能具有使用武器的能力,会带给人类极大的危险。该文在分析人工智能的“革命性”突破蕴含的“远虑”中,警示人们说,假如出现了具有自觉意识的超级人工智能系统,“万物都将变成技术化的存在”,这种存在的“升级”意味着人类在世界存在系统中失去重要地位。在分析人工智能“发展”蕴含的“近忧”和“远虑”的同时,该文探讨了人工智能的安全条件,提出“需要为超级人工智能设置确保自毁的程序以保证人类的存在地位”[25]。赵汀阳的文章讨论的范畴,是人工智能发展可能性背景下人类生存面临的伦理学和存在论挑战,是宏观的、远远超出信息传播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问题。但正因为它的宏观性,此文实际上对于信息传播领域伦理研究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人工智能技术用于新闻报道写作同样蕴含着对新闻传播者业务工作的挑战。在这种技术运用带来的话题选择(算法技术的推荐)中,也隐伏着价值观判断方面的悖论风险:不仅数据本身可能因拉点击量、拉点赞等造成偏差,即使数据无偏差的算法推荐,也无法保证算法精准推荐的报道,确实属于积极参与社会的公民必须或应该优先了解的。对于负有提供舆论导向职责的中国传媒业来说,如何既要用好人工智能技术,又要在传播话题选择过程中遵循以核心价值观和精准判断力为导向的原则,在公共重要性与满足人们轻松娱乐性需求的商业性之间取得平衡,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去解决的难题。

吕耀怀等的《数字化生存的道德空间——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与实践》典型地代表了反映数字化时代伦理新关切的著作类成果。全书内容所及,不仅覆盖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信息消费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息活动等方面的伦理问题,而且对信息伦理中的若干关系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例如,在第一章的显要位置阐述信息活动的两大规范系统——法规和伦理,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在最后一章讨论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隐私价值与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并且探讨了如何通过法律、道德和技术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可以说形成了很好的前后呼应。第二章在伦理视野下考察数字化背景下信息权利的诸向度牵涉的各种利益关系,以及信息权与信息活动中社会责任的关系。全书还以一章的篇幅讨论虚拟伦理与现实的道德生活之间的关系。第十章聚焦“大数据时代信息收集与处理的隐私问题及其伦理维度”,充分显示出作者对数字化信息技术新发展的热切关注,及其对这种背景下信息活动领域中隐私方面新的伦理风险、伦理问题和伦理后果的高度敏感。这一章以探讨使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符合伦理要求的“规范条件和物质条件”收尾。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作者把伦理道德视为保护隐私的规范性条件中“最为基础的条件”,认为如果法律规范的制定“失去道德的指引”,就难以保障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会成为“失去正当根据并无法得到道德辩护”的“恶法”[26]

确实,诚如这些体现当今传播伦理新关切的研究所展示的,数字化时代日新月异的新技术在给人类社会活动带来巨大助益和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蕴含着极大的社会风险。人类社会需要对新技术及其应用善加治理,才能趋利避险,使数字化新技术发展迈向服务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传播伦理为数字化信息高新技术的运用设定善的价值判断标准,在数字化传播治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