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功能评定结果的分析
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有时需要综合应用多种电生理技术以取长补短。眼电生理检查操作在实验室之间尚无完全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正常值范围在实验室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刺激设施和电极安放的细微差异对检查结果都有一定影响,对于结果的解释及不同实验室检查结果的比对要谨慎。对于电生理结果的解读需要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和电生理检查知识,并且应尽量了解检查操作中的详细环节,结合临床病史、眼科检查及电生理检查结果综合做出判断,单纯依靠检测到的电位曲线进行视觉功能判断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另外,应用电生理评估视觉功能时,也并不是总能客观地反映视功能。ERG可以反映视网膜的功能,但视网膜功能与视力并不是完全一致的。VEP也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反映视力障碍的程度。视路损害时,ERG正常但VEP可能发现异常。
另外,眼外伤后早期进行电生理检查对于后期功能评价的意义并不大。VEP检查需要考虑屈光不正、屈光介质混浊及固视不良等因素的影响。在应用电生理检查小儿时,需要注意VEP波幅在2岁以后才形成。眼电生理检查仅可反映视觉信号形成功能的状况,不能反映确切的病因,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检查。不同的电生理技术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对病因学诊断方面帮助不大。对电生理结果的解读也需要慎重,检查结果正常有可能是所选的检查项目不够灵敏,检查结果异常也需要排除检查中的误差及人为因素。
法医学司法鉴定遵循适当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应用相应合理的科学技术和方法,可得出视觉功能评定结果。一般视觉功能评定过程可以粗略地分为主观视功能检验、眼球结构检查和客观视功能检验,即视觉电生理三个阶段。理论上来说,三个步骤的检验结果应当达到高度一致甚至吻合。然而,实际鉴定中,由于鉴定时机、夸大或伪装等,主客观检验经常存在一定的矛盾。(https://www.daowen.com)
对于主观视功能与其他检查结果不相符合的情形,如在鉴定中发现,被鉴定人伤眼主观视力欠佳,但眼球结构检查未发现足以导致该主观视力的损伤基础,并且视觉电生理检验也提示存在较好的视力。此时鉴定人应摒弃主观视力,通过分析判断合理地采用客观视力检验结果,或者放弃以主观视力鉴定损伤程度和评定伤残等级。当然,在目前的研究下,视觉电生理检验结果并不能非常准确地反映被鉴定人实际视力水平,仅是一种粗略的视力范围的估计,故直接以客观视力检验结果作为鉴定依据尚需谨慎。
对于主、客观视功能检验结果相符而与眼球检查结果不相符的情形,如在鉴定过程中,被鉴定人伤眼主观视力差,视觉电生理检验结果也提示视力不佳,但眼球结构却未发现明显的足以导致该视力损害的损伤基础。此时,鉴定人应注意复查主、客观视力,并注意观察结果的可重复性,避免人为误差或检查合作性的问题。另外,需要关注损伤后临床诊疗期间的视力检验情况,若复查结果重复性良好且与临床诊疗情况一致,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可在一定条件下酌情使用视力检验结果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刑事案件中,应注意高估损伤程度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