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时期的“州郡兵”制度
东汉时期的“州郡兵”(或“郡国兵”),已不同于西汉的“郡国兵”。变化的开端肇始于东汉光武帝建武年间所采取的措施。《续汉书·百官志五》云:“中兴,建武六年(公元30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这就是说,建武六年取消了西汉时期长期实行的以郡国都尉主持兵员征集、训练及“都试之制”的郡国兵制度。《后汉书》卷1下《光武帝纪》建武六年条也说:“是岁,初罢郡国都尉官”,这同《续汉书·百官志》所说的是同一回事。到了建武七年(公元31年)三月条云:“丁酉,诏曰:‘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这是在罢省了诸国都尉之后采取的进一步罢省由征兵组成的郡国兵。通过建武六年、七年的这两个措施,西汉郡国兵制度中的来源于征兵的诸兵种名称不存在了,诸郡国设都尉主持征兵、训练的制度及“都试之制”都被取消了,从“并职太守”的话来看,东汉时期的郡太守掌管了西汉时期诸郡国都尉主管兵事的职权,这就为后来的郡太守领兵准备了条件。
正因为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连续采取了上述措施,于是不少人认为自此以后无“郡国兵”或“州郡兵”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光武帝所罢省者仅仅是郡国都尉官及都尉主持征集、训练兵士和都试之制等作法,并没有罢遣“郡国兵”或“州郡兵”,也没有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不过,在这些措施的基础上确实引起了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的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为:一是郡国兵的来源不同了,换言之,由西汉的征兵制变成了东汉的募兵制;二是郡国兵服役年限不同了,即由西汉的有固定期限的非职业兵,变成了东汉的长期或终身服兵役的职业性兵役了;三是主管者的变化,即由西汉的都尉主兵事变成东汉的郡太守主兵事。试分别述之于次:
首先,需要弄清楚东汉光武帝采取了上述措施之后,仍然存在“郡国兵”或“州郡兵”的事实。
《后汉书》卷18《吴汉传》云:“(建武)八年(公元32年),从车驾上陇;遂围隗嚣于西城。帝敕汉曰:‘诸郡甲卒但坐费粮食,若有逃亡,则沮败众心,宜悉罢之。’汉等贪并力攻嚣,遂不能遣,粮食日少,吏士疲役,逃亡者多。”如果建武六年、七年所采取的措施是罢去郡国兵,则建武八年不会发生“诸郡甲卒但坐费粮食”之事。可见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并非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
《后汉书》卷18《吴汉传》又云:“(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蜀郡守将史歆反于成都,……帝……遣(吴)汉……讨之。汉入武都,乃发广汉、巴、蜀三郡兵围成都,百余日城破,诛歆等。”此云吴汉“发广汉、巴、蜀三郡兵”,如果建武六年、七年已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则建武十八年时三郡又何来“郡兵”!
《后汉书》卷20《王霸传》云:“(建武)九年(公元33年),……玺书拜(王)霸上谷太守,领屯兵如故,捕击胡虏,无拘郡界。明年,……诏(王)霸与渔阳太守陈诉将兵为诸军锋。”王霸与陈䜣均为太守,均有军队,时间在建武九年、十年(公元34年),益知建武六年、七年并未罢去“郡国兵”或“州郡兵”。
《后汉书》卷20《祭遵传附弟肜传》云:“当是时,匈奴、鲜卑及赤山乌桓连和强盛,数入塞杀略吏人。朝廷以为忧,益增缘边兵,郡有数千人,又遣诸将分屯障塞。帝以肜为能,建武十七年(公元41年),拜辽东太守。至则励兵马,广斥候。”据此知建武十七年时,缘边诸郡不仅郡郡有兵,而且数量不少,并由太守领其事,此建武六年、七年之后,缘边诸郡仍有“郡国兵”或“州郡兵”之明证,可见无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之事。
《后汉书》卷22《马成传》云: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之后,马成被“拜为中山太守,上将军印绶,领屯兵如故。”马成原为将军,在罢省郡国都尉之后,被拜为中山太守。由于太守兼领兵事,故其原有将军之印绶要上缴朝廷,直接以太守“领屯兵如故”,益知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只是把昔日的由郡国都尉主管的“郡国兵”或“州郡兵”改由太守兼领而已,并没有因此而罢去“郡国兵”或“州郡兵”。
《后汉书》卷24《马援传》也说:“(建武)十七年,(李广)遂共聚会徒党,攻没皖城,……遣谒者张宗将兵数千讨之,复为广所败。于是使(马)援发诸郡兵,合万余人,击破广等,斩之。”马援为了镇压李广,能一次发诸郡兵万余人,益知在建武六年、七年之后仍有“郡国兵”或“州郡兵”。
《马援传》又云:“(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年),……武陵五溪蛮夷”发动战争,光武帝“遣(马)援率中郎将马武、耿舒、刘匡、孙永等,将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万余人征五溪。”这是建武二十四年征发十二郡的郡国兵镇压五溪蛮之事,可见有郡国兵的郡决非少数。
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之后的情况如上述,光武帝以后,各郡国也同样有军队。《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永平元年(公元58年)条云:“是岁,……越嶲姑复夷叛,州郡讨平之。”州郡能自己镇压少数民族的反抗,无疑是使用了属于本州郡的“郡国兵”或“州郡兵”。(https://www.daowen.com)
《后汉书》卷3《章帝纪》云:建初元年(公元76年)十月,以“武陵郡兵讨叛蛮,破降之。”此云“武陵郡兵”,此章帝时武陵郡有郡兵之明证。
《后汉书》卷4《和帝纪》云:“(永元)六年(公元94年)冬十一月,……武陵溇中蛮叛,郡兵讨平之。”永元十二年(公元100年)“夏四月,日南象林蛮夷反,郡兵讨平之。”永元十四年(公元102年)四月,“遣使者督荆州兵讨巫蛮,破降之。”这里一次提到“州兵”,两次提到“郡兵”,足见和帝时州郡都有兵。
《后汉书》卷5《安帝纪》云:“(永初)三年(公元109年)秋七月,海贼张伯路等寇略缘海九郡,遣侍御史庞雄督州郡兵讨破之。”“(元初)二年(公元115年)十二月,武陵澧中蛮叛,州郡击破之。”元初三年(公元116年)正月,“苍梧、郁林、合浦蛮夷反叛”,二月,“遣侍御史任逴督州郡兵讨之。”同年五月,“武陵蛮复叛,州郡讨破之。”同年秋七月,“武陵蛮复叛,州郡讨平之。”元初四年(公元117年)四月,“鲜卑寇辽西,辽西郡兵与乌桓击破之。”这一系列的州郡兵“讨平之”、“击破之”和“讨之”,确证安帝时不仅郡国有兵,有兵的州也日益多了起来了;同时,亦可见“郡国兵”(或州郡兵)随时要受中央调遣,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
如果说上述诸有“郡国兵”、“州郡兵”的州郡多为缘边州郡的话,下面的情况可证内地诸州郡也同样有州郡兵。《后汉书》卷6《顺帝纪》建康元年(公元144年)三月条,有“南郡、江夏盗贼寇掠城邑,州郡讨平之。”同书同卷八月条又云:“杨、徐盗贼范容、周生等寇掠城邑,遣御史中丞冯赦督州郡兵讨之。”《后汉书》卷7《桓帝纪》延熹三年(公元160年)九月,“太山、琅邪贼劳丙等复叛,寇掠百姓,遣御史中丞赵某持节督州郡讨之。”延熹五年(公元162年)五月条又云:“长沙、零陵贼起,攻桂阳、苍梧、南海、交阯,遣御史中丞盛修督州郡讨之,不克。”同年七月,“乌吾羌寇汉阳、陇西、金城,诸郡兵讨破之。”《后汉书》卷63《李固传》谓永和中徙李固为太山太守,“时太山盗贼屯聚历年,郡兵常千人,追讨不能制。固到,悉罢遣归农,但选留任战者百余人。”所有这些记载,或为接近内地之扬州、徐州,或为南郡、江夏、太山、长沙,而所谓“州郡讨平之”、“督州郡讨之”,除包括这些地区的州郡兵之外,还免不了调拨中原地区的州郡兵。正如黄巾起义后,《后汉书》卷64《卢植传》谓官府“发天下诸郡兵征之”一样。由此益知东汉时期全国诸州郡均有州郡兵,不独边缘诸州郡为然;而且越到后来,州之有州兵者日多,“郡兵”及“郡国兵”之名称几乎为州郡兵的名称所取代。
基于上述一系列事实,确证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的罢省诸郡都尉官及使材官、骑士等还复民伍等措施,并非罢去了“郡国兵”或“州郡兵”及其制度。
其次,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虽未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制度,但引起了郡国兵制度的一系列变化,东汉“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兵源,不再来自征兵,而是来自召募和吸引㢮刑徒为兵,从而产生了由征兵制到募兵制的转变;也发生了由义务兵制到职业兵的巨变;还逐步萌发了太守、刺史掌握兵权和兵将之间隶属关系的固定化;从而为州牧制的产生、都督制的出现和兵士私家化的过程准备了条件。换言之,魏晋南北朝时期兵制方面的许多变化,都渊源于东汉时期“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的变化。
由于光武帝罢省了郡国的都尉官和废除了征发成年男子为兵的“都试之制”,从而使东汉的郡国兵在来源上发生了变化。为了弥补废除了征兵制带来的兵源短缺,光武帝于建武六年“初罢郡国都尉官”之后,立即采取了释放郡国囚徒以补兵源的措施。史称“(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见徒免为庶人;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2〕。在这里,虽然还未点明㢮刑徒充兵士之事,但不久就连续出现了“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又如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是岁,……遣骠骑大将军杜茂将众郡㢮刑屯北边,筑亭候,修烽燧。”〔3〕这里的“众郡㢮刑”,显然就是各郡国所出系囚。接着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年),光武帝“遣谒者分将㢮刑补理城郭”,其补理城郭的范围,遍及云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门、上谷及代八郡,由此益知缘边诸郡大抵都以㢮刑充兵。因此,光武帝建武七年的作法,是把始于西汉时期的以㢮刑徒充兵的个别现象普遍化和制度化。以后诸帝多遵循这一作法,以致以拖刑徒充兵者日多。明帝永平八年(公元65年)十月,“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著边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4〕。㢮刑的范围,光武帝还限“非犯殊死”者,到明帝时又放宽到了“死罪系囚”者,而且增加了“妻子自随”、“占著边县”等办法,以鼓励㢮刑徒充募为兵戍边。明帝永平九年(公元66年)三月,又一次重复宣布永平八年之诏,并对应募者增加了“赐钱”与“复其口算”的优待〔5〕。和帝永元元年(公元89年)十月,“令郡国㢮刑输作军营。其徒出塞外者,刑虽未竟,皆免归田里”〔6〕。永元三年(公元91年)十二月,“庚辰,至自长安,减㢮刑徒从驾者刑五月”;永元八年(公元96年)八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敦煌戍”〔7〕。安帝元初二年(公元115年)十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占著所在”〔8〕。延光三年(公元124年)九月,“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诣敦煌、陇西及度辽营”〔9〕。顺帝永建五年(公元130年)十月,“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皆减罪一等,诣北地、上郡、安定戍”〔10〕。上述这一系列募取全国诸郡国中都官㢮刑徒或补度辽军营、或诣边郡屯戍、或占著边郡,都是以㢮刑充边郡兵士之举。可见㢮刑徒成了东汉郡国兵的重要来源。
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召募。《后汉书》卷18《吴汉传》云:“(建武)十一年(公元35年)春,率征南大将军岑彭等伐公孙述。……将南阳兵及㢮刑、募士三万人溯江而上。”可见“募士”在建武六年、七年采取措施之不久就出现了。《后汉书》卷24《马援传》云:“(建武)二十四年……武陵五溪蛮夷”发动战争,光武帝“遣(马)援率中郎将马武、耿舒、刘匡、孙永等,将十二郡募士及㢮刑四万余人征五溪。”在这里,㢮刑与募士是被区分为二的,故“募士”非㢮刑徒,可见在民间召募当兵者,也是郡国兵的重要来源。早在西汉武帝时就有了募兵制的萌芽,但募兵制度始于东汉。光武帝既开募士之例,以后诸帝也照样行之。明帝永平元年(公元58年)“秋七月,捕虏将军马武等与烧当羌战,大破之。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11〕。永平十六年(公元73年)窦固与耿忠“率酒泉、敦煌、张掖甲卒及卢水羌胡万二千骑出酒泉寨,耿秉、秦彭率武威、陇西、天水募士及羌胡万骑出居延塞”,以击匈奴〔12〕。可见明帝时期,除了㢮刑徒充兵外,召募兵士的作法更多了。下至桓帝延熹年间,州郡兵之来源于召募者更多了。《后汉书》卷38《度尚传》云:“延熹五年,长沙、零陵贼各七八千人,自称‘将军’,入桂阳、苍梧、南海、交阯,交阯刺史及苍梧太守望风逃奔,二郡皆没。遣御史中丞盛修募兵讨之,不能克。豫章艾县人六百余人,应募而不得赏直,怨恚,遂反,焚烧长沙郡县,寇益阳,杀县令,众渐盛。”桓帝乃用度尚为荆州刺史,尚“广募杂种诸蛮夷,明设购赏,进击,大破之,降者万余人。”由此可见,度尚所赖以镇压起义军者,都是召募来的兵士。此事在《后汉书》卷7《桓帝纪》中作“遣御史中丞盛修督州郡讨之,不克”,而此作盛修“募兵讨之”,益见当时的州郡兵基本上已经募兵化。《后汉书》卷56《陈球传》谓汉末桂阳“李研等群聚寇钞”,乃表陈球为零陵太守,时又有“州兵朱盖等反”,陈球“募士卒,与(度)尚共破斩朱盖”等。可见州郡兵确实多来源于召募。
随着募兵比重的不断增加,在缘边诸郡及中原要害地区设置固定“营兵”的制度就应运而生了。《文献通考》卷150《兵考二》曾对此加以概括说:“光武以幽、冀、并州兵定天下,始于黎阳立营,领兵,常千人,以谒者监之,号黎阳兵。”其后在扶风又有“雍营”之设。“明帝以后,又岁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出戍,听从妻子自占边县以为常……于是北胡有变,则置度辽营(明帝时);南蛮或叛,则置象林兵(和帝时);羌犯王辅,则置长安、雍二尉(安帝时);鲜卑寇居庸,则置渔阳营(安帝时);其后盗作缘海、稍稍增兵(顺帝时);而魏郡、赵国、常山、中山,六百一十六坞、扶风、汉阳、陇道三百坞,河内通谷冲要三十三坞,扶风、汉阳、陇道三百坞(西羌传),置屯多矣。”随着营兵的设置与增多,不仅边境的番戍制被取消了,内地的防卫,也多以营兵为之,如顺帝永建元年(公元126年)十月,因“鲜卑犯边”,顺帝“遣黎阳营兵出屯中山北界”〔13〕;随之而来的,当兵者的固定服役年限也随之改变了,变成了终身制职业兵。
兵士一旦职业化,则兵士与将领之间的统属关系也固定化了。随着兵将之间统属关系的固定化而来的,必然使兵将之间的隶属关系演化为人身依附关系。于是为各级将领和地方长官之豢养家兵、私兵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如遇社会动荡,这些人就可摇身一变而成为拥兵自重的割据者。所以到了东汉末年以除董卓为名的“名豪大侠,富室强族,飘扬云会”,不可胜数,其中“山东大者连郡国,中者婴城邑,小者聚阡陌,以还相吞灭”〔14〕。因此,汉末出现的群雄割据局面,正是在郡国兵(州郡兵)的募兵化太守可以主管兵事、兵将之间关系的牢固化以及家兵、私兵制的产生等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局面一经形成,又促进了兵士身份的世袭化,从而有了世兵制的产生;也促进了刺史、太守领兵的制度化,于是有“州郡典兵”(“州郡领兵”)制度、州牧制及都督制的相继实行与固化,从而给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兵制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因此,就整个东汉而言,“郡国兵”和“州郡兵”,还是中央军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能算是真正的地方军队。但同时又是“州郡领兵”制的酝酿期或准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