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帝、明帝时“州郡领兵”制的全面推行
在曹操不声不响地实行了“州郡领兵”制之后,许多州郡都有了以将领兼地方官、或以地方官加军号领兵制下的州领兵。到了建安末年及文帝、明帝时期,全国十二州,有荆、扬、青、徐、幽、并、雍、凉八州的地方官都已领兵,只有兖、豫、司、冀四州之地,不像缘边诸郡兵事那么多,然而也不免有州郡领兵之烦。如《三国志》卷23《魏书·裴潜传》,谓“潜出为沛国相,迁兖州刺史、太祖次摩陂,叹其军陈齐整,特加赏赐。文帝践阼,入为散骑常侍”。据《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曹操因征关羽而至摩陂,时在建安二十四年(公元219年)。裴潜既不是都督,又无军号,可是他也要领兵,故有“军陈齐整”之说,可见未加军号的内州刺史也得典兵,有军号者自然更不会例外。又《三国志》卷28《魏书·王凌传》谓“文帝践阼,拜散骑常侍,为兖州刺史,与张辽等至广陵讨孙权。”后“徙为扬、豫州刺史”。正始中,“(王)凌外甥令孤愚以才能为兖州刺史,屯平阿。舅甥并典兵,专淮南之重。”王凌虽有军号,其甥令孤愚却无军号,仅为刺史而已,却也在典兵,益见内州无军号刺史也在典兵之例。还有《三国志》卷15《魏书·贾逵传》,载贾逵“为豫州刺史。……州南与吴接,逵明斥候,缮甲兵,为实战之备,贼不敢犯。外修军旅,内治民事,……黄初中,与诸将并征吴,破吕范于洞浦,……加建威将军。”贾逵始为豫州刺史,并无军号,却有典兵之任,后因出征而加军号,才成为加军号的典兵刺史〔20〕。再如张既,《三国志》卷15《魏书·张既传》谓“魏国既建,为尚书,出为雍州刺史”,曾“从征张鲁”,“其后与曹洪破吴兰于下辩,又与夏侯渊讨宋建,别攻临洮、狄道,平之。”张既虽是无军号刺史,却有典兵之事。同样的例证还可以举出不少。可见建安末年和文帝时,连内州郡未加军号的地方官,也不乏典兵者,自然更不论沿边州郡及有军号之刺史、太守之领兵出战了。这样一来,刺史、太守既有民事,又有军务,自然会有所偏废,影响内部州郡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到明帝太和年间(公元227年~233年)有杜恕者正式上疏,力主实行军民分治之制,意即取消“州郡领兵”之制。《三国志》卷16《魏书·杜畿传附子恕传》云:
太和中为散骑黄门侍郎。……时公卿以下大议损益,恕以为:“古之刺史,奉宣六条,以清静为名,威风著称,今可勿令领兵,以专民事。”俄而镇北将军吕昭又领冀州,乃上疏曰:“帝王之道,莫尚乎安民;安民之术,在于丰财。丰财者,务本而节用也。方今二贼未灭,戎车亟驾,此自熊虎之士展力之秋也。然搢绅之儒,横加荣慕,搤腕抗论,以孙、吴为首,州郡牧守,咸共忽恤民之术,修将率之事。农桑之民,竞干戈之业,不可谓务本。帑藏岁虚面制度岁广,民力岁衰而赋役岁兴,不可谓节用。今大魏奄有十州之地,而承丧乱之弊,计其户口不如往昔一州之民,然而二方僭逆,北虏未宾,三边遘难,绕天略币;所以统一州之民,经营九州之地,其为艰难,譬策羸马以取道里,岂可不加意爱惜其力哉?以武皇帝之节俭,府藏充实,犹不能十州拥兵,郡且二十也。今荆、扬、青、徐、幽、并、雍、凉缘边诸州皆有兵矣,其所恃内充府库外制四夷者,惟兖、豫、司、冀而已。臣前以州郡典兵,则专心军功,不勤民事,宜别置将守,以尽治理之务;而陛下复以冀州宠秩吕昭。冀州户口最多,田多垦辟,又有桑枣之饶,国家征求之府,诚不当复任以兵事也。若以北方须镇守,自可专置大将以镇安之。计所置吏士之费,与兼官无异。……夫天下犹人之体,腹心充实,四支虽病,终无大患;今兖、豫、司、冀亦天下之心腹也。是以愚臣㥪㥪,实愿四州之牧守,独修务本之业,以堪四支之重。然孤论难持,犯欲难成,众怨难积,疑似难分,故累载不为明主所察。凡言此者,类皆疏贱;疏贱之言,实未易听。若使善策必出于亲贵,亲贵固不犯四难以求忠爱,此古今之所常患也。
观杜恕此疏,知其反对“州郡典兵”(即“州郡领兵”)是十分坚决的,而且建议过不止一次,从其四难之说来说,明帝是没有采纳他的建议的。他反对“州郡典兵”的主要理由是刺史、太守“勿令典兵,以专民事”。因为刺史、太守一旦典兵,“则专心军功,不勤民事”,非务本之道。特别是国家府库赖以支撑的兖、豫、司、冀四州的刺史、太守不宜典兵。如果要加强这些地区的军事力量,可以“专置大将以镇安之”,或曰“宜别置将守,以尽治理之务”。因此,他反对“州郡典兵”的原则是:地方必须实行军民分治的制度。从杜恕的奏疏中,可以了解到曹操统治时期,已经有八个州的广大地区实行了“州郡领兵”之制;只有兖、豫、司、冀四州未实行这一制度。实则如前所述,即使是兖、豫、司、冀四州,也有虽未加军号的刺史,却仍然“典兵”的事实。可见曹操、文帝时期的“州郡典兵”之制几乎已实行于全国各个州郡。到了明帝时期,又以镇北将军吕昭领冀州刺史,这等于是“州郡领兵”制的全面推行。(https://www.daowen.com)
事实证明,确是如此。如满宠其人,“文帝即王位,迁扬武将军。破吴于江陵有功,更拜伏波将军,屯新野。……黄初三年,假宠节钺。五年,拜前将军。明帝即位,进封昌邑侯。太和二年,领豫州刺史”〔21〕。这是以将军兼领州刺史,可见过去未正式实行州刺史典兵的豫州,明帝时也实行此制了。如王昶,“正始中,转在徐州,……迁征南将军,假节都督荆、冀诸军事”〔22〕。前引王凌其人,“文帝践阼,拜散骑常侍,出为兖州刺史,与张辽等至广陵讨孙权。……有功……加建武将军,转在青州。……是时,凌外甥令孤愚以才能为兖州刺史,屯平阿。舅甥并典兵,专淮南之重”〔23〕。毌丘俭其人,“青龙中,……徙为幽州刺史,加度辽将军”;正始中,“迁左将军,假节监豫州诸军事,领豫州刺史,转为镇南将军”〔24〕。由此可见,在曹操时期州郡典兵还没有制度化的兖、豫、司、冀四州,在明帝太和年间以镇北将军吕昭为冀州刺史的同时或以后,满宠、王昶、王陵、令孤愚、母丘俭等人,先后以将军兼领豫州、兖州刺史,可见除司州之外,全部实行了“州郡领兵”制度。
另外从《杜恕传》所载他反对“州郡典兵”的奏疏,还可以看出:刺史、太守加军号与否以及是否以将军兼领州刺史与郡太守,是区分“州郡领兵”制与虽有州郡兵而非州郡领兵制的分水岭,符合我们在上面对“州郡领兵”制由萌芽到正式制度化和推广所作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