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兵制度与兵户制

(二)配兵制度与兵户制

关于十六国时期的将领如何统领兵士的问题,史籍中常见有“配兵”的记载。所谓“配兵”顾名思义,是诸王国政权把一定数量的兵士分配给某一将领统领。这种分配兵士统领权的制度,意味着国家政权同将领之间存在着领兵权的分配者与被分配者的关系。被分配给某一将领统领的兵士,理应是比较固定的和长期的隶属于某一将领的。果如此,则领兵权的分配制度,实际上反映出将领权力的大小与地位的高低,是以军事统治形式代替政治统治形式的必然结果。因此,对十六国时期配兵制度的研究,既是对此时兵制的研究,也是对此时特殊的统治形式的研究。

为了探讨配兵制度的有关问题,首先有必要把有关“配兵”的事实清理一番:

汉国刘渊死后,《晋书》卷101《刘元海载记》附刘和事载刘锐说和曰:“先帝(指刘渊)不惟轻重之计,而使三王总强兵于内,大司马(刘聪)控十万劲卒,居于近郊,陛下今便为寄坐耳。”这说明刘渊死前,禁卫军的指挥权操于三王即齐王刘裕、鲁王刘隆与北海王刘乂及大司马刘聪之手。其他将领,却无领兵权。又据《资治通鉴》卷87《晋纪》怀帝永嘉四年(公元310年)七月条云:“庚午,汉主渊寝疾;辛未,以陈留王欢乐为太宰,长乐王洋为太傅,江都王延年为太保,楚王聪为大司马、大单于,并录尚书事。置单于台于平阳西。以齐王裕为大司徒,鲁王隆为尚书令,北海王乂为抚军大将军、领司隶校尉,始平王曜为征讨大都督、领单于左辅,廷尉乔智明为冠军大将军、领单于右辅,光禄大夫刘殷为左仆射,王育为右仆射,任顗为吏部尚书,朱纪为中书监,护军马景领左卫将军,永安王安固领右卫将军,安昌王盛、安邑王钦、西阳王璿皆领武卫将军,分典禁兵。同月巳卯,刘渊死”〔32〕。《资治通鉴》此条所载,超出《晋书·刘元海载记》,甚为可贵。据此,知刘渊临死时,禁兵的统领权已操于另外三王即安昌王刘盛、安邑王刘钦与西阳王刘乂之手。其他将领仍无领兵权。至于自动聚兵投依刘渊者,则以其本部兵马配之,非汉国以兵马配之,如石勒招诱了乌丸张伏利度的二千兵以后,“元海加勒督山东招讨诸军事,以伏利度众配之”〔33〕。刘聪废刘和自立为帝后,立即以其子刘杰为抚军大将军、都督中外诸军事,禁卫军的领兵权又入刘杰之手。永嘉五年(公元311年)五月,刘聪“署其卫尉呼延晏为使持节、前锋大都督、前军大将军,配禁兵二万七千。自宜阳入洛川”〔34〕。呼延晏被命将出征以后,才配以禁兵二万七千,足见其命将出征之前,虽为卫尉将军,亦不领兵。永嘉七年(公元313年)九月,刘聪“遣刘曜及司隶乔明智、武牙李景年等寇长安,命赵染率众部赴之。”因赵染屡败晋军,“曜乃承制加染前锋大都督、安南大将军,以精骑五千配之而进”〔35〕。这是又一个命将后而配以兵之例证。建兴二年(公元314年)正月,刘聪“大定百官”,“置辅汉,都护,中军,上军,辅军,镇、卫京,前、后、左、右、上、下军,辅国,冠军,龙骧,武牙大将军,营各配兵二千,皆以诸子为之。”〔36〕《资治通鉴》卷89载此事作“诸王置营兵以为羽翼。”这表明从刘聪时开始,配兵之事进一步制度化了。刘聪给诸王所配之禁兵,只是作为诸王的羽翼,正如卢志所云:“诸王之营,以为羽翼。”另外,各宫廷还配有禁卫兵,不在此“配兵二千”之数,例如太子所在的东宫,就有“四卫精兵不减五千”〔37〕。所谓“四卫精兵”,据《资治通鉴》卷89《晋纪》愍帝建兴三年三月条胡三省注“四卫”曰:“谓东宫左、右、前、后四卫率所统兵也。”正因为诸王及太子东宫所配之兵皆为禁卫军,故卢志劝说刘乂夺取这些配兵发动政变,他认为“四卫精兵不减五千,余营诸王皆年龄尚幼,可夺而取之。……二万精兵立便可得,……宿卫之士孰不倒戈奉迎”〔38〕。由此可见,这些配给诸王子的兵,名义上虽为禁卫军,实际上已具有诸王私兵的性质。如上所述,汉国的配兵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官府把直接控制的禁卫军的一部分,按每人二千的数量分配给诸王子统领,使之护卫诸王,作为诸王羽翼,具有诸王私兵的性质;二是诸将领并不统兵,有事出征,则配以一定数量的步兵与骑兵。

前赵刘曜统治时期,史书无关于配兵的记载,惟太宁元年(公元323年)之后,有刘曜“署其大司马刘雅为太宰,加剑履上殿,入朝不趋,赞拜不名,给千兵百骑,甲仗百人入殿,增班剑六十人,前后鼓吹各二部”〔39〕的话,这里的“给千兵百骑”,显然也是配兵制度的另一种表现,是官府以兵授之于私家,类似于汉国给诸王子各配兵二千以为羽翼的作法。此后不久,当刘曜遣刘岳攻石生于洛阳时,“配以近郡甲士五千,宿卫精卒一万,济自盟津”〔40〕。这表明前赵时期也有配兵事实。

后赵石勒,他开始统领的军队基本上都是在征战过程中诱骗、或简堡壁之民为兵而来的,并非刘渊、刘聪配给的兵士。但当他既建立起自己的军队以后,也同样实行了配兵制度。如石勒“攻乞活李恽于上白,斩之,将坑其降卒,见郭敬而识之,曰:‘汝郭季子乎?’敬叩头曰:‘是也。’勒下马执其手,泣曰:‘今日相遇,岂非天邪!’赐衣服车马,署敬上将军,悉免降者以配之”〔41〕。这是石勒第一次以降兵配给郭敬。石勒称赵王后,于太守四年(公元326年)十月,以其子石弘“镇邺,配禁兵万人,车骑所统五十四营悉配之,以骁骑领门臣祭酒王阳专统六夷以辅之”〔42〕,这是石勒给石弘以大量配兵。石季龙时,“右仆射张离领五兵尚书,专总兵要,而欲求媚于石宣,因说之曰:‘今诸公侯吏兵过限,宜渐削弱,以盛储威。’宣素疾石韬之宠,甚悦其言,乃使离奏夺诸公府吏,秦、燕、义阳、乐平四公听置吏一百九十七人,帐下兵二百人,自此以下,三分置一,余兵五万,悉配东宫。于是诸公咸怨,为大釁之渐矣”〔43〕。据此,知后赵不仅有配兵制,而且有给诸公侯配吏的制度。从张离所说“诸公侯吏兵过限”的话来看,表明配给吏、兵是有限额规定的。这次依限额削减诸公侯吏兵省下来的兵吏竟达五万人之多,还有允许诸公侯各“听置吏一百九十七人”及各自拥有“帐下兵二百人”不在此数,可见当时诸公侯被配给兵、吏数量之多。到石季龙病危时,身为大将军镇守关右的石遵,“自幽州至邺,敕朝堂受拜,配禁兵三万遣之”〔44〕。由此可见,后赵是一直在实行配兵之制的。

前燕慕容廆时,宇文、段国及高句丽三国联合来犯,“(慕容)廆简锐士配(慕容)皝,推锋于前”,以战宇文悉独官〔45〕,足见前燕在尚未正式建国时已有配兵的作法。慕容暐时,“豫州刺史孙兴上疏,请步卒五千先图洛阳暐纳之”,旋即以“慕容垂为都督荆、扬、洛、徐、兖、豫、雍、益、梁、秦等十州诸军事、征南大将军、荆州牧,配兵一万,镇鲁阳”〔46〕。这表明前燕末年还在实行配兵之制。

前秦时期也同样实行了配兵之制。太和五年(公元349年),前秦苻坚讨伐前燕慕容暐,命王猛“率杨安、张蚝、邓羌等十将率步骑六万伐暐”,苻坚谓王猛曰:“授卿精兵,委以重任”,可见前秦在命将出征之时也有配兵的作法。太元四年(公元379年),苻坚以“中垒梁成为南中郎将、都督荆扬州诸军事、荆州刺史,领护南蛮校尉,配兵一万镇襄阳,以征南府器仗给之”〔47〕。这是又一次给出镇者配兵。到了太元五年(公元380年),苻坚以“诸氐种类繁滋”,乃于是年“七月,分三原、九峻、武都、湃、雍氐十五万户,使诸宗亲各领之,散居方镇,如古诸侯。长寿公丕领氐三千户,以仇池氐酋射声校尉杨膺为征东左司马,九峻氐酋长水校尉齐午为右司马,各领一千五百户,为长乐世卿。……八月……以石越为平州刺史,镇龙城。中书令梁谠为幽州刺史,镇蓟城。抚军将军毛兴为都督河、秦二州诸军事、河州刺史,镇枹罕。长水校尉王腾为并州刺史,镇晋阳。河、并二州各配氐户三千”〔48〕。此外“平原公晖为都督豫、洛、荆、南兖、东豫、扬六州诸军事、镇东大将军、豫州牧,镇洛阳。移洛州刺史治丰阳。巨鹿公睿为雍州刺史。各配氐户三千二百”〔49〕。这种以氐族宗亲为军镇长官并配以氐户的作法,正是前秦大规模实行配兵制度的表现。前秦时期不仅给各军镇配以重兵,当命将出征时,也同样配以精兵,或留兵戍守。如太元八年(公元383年)淝水之战失败后,苻坚收集散卒,“遣骁骑石越率卒三千戍邺,骠骑张蚝率羽林五千戍并州,留兵四千配镇军毛当戍洛阳”〔50〕。及慕容垂请求东归,苻坚许之,及到邺,“惟请旧田园,(苻)丕许之,配垂兵二千”,实为“弊卒二千,尽无兵仗”〔51〕。太元九年三月,苻坚“征苻睿为都督诸军事、卫大将军、司隶校尉、录尚书事,配兵五万”以讨慕容弘于华阴〔52〕。这些都是苻坚给出征者和戍守者配兵的情景。

后秦时期,姚苌有大营,诸将皆有军营,各自归其主帅统领,故后秦兵士并非由中央统一统领,以致命将出征时,由官府配兵之事甚少,但也不是完全无之。如乞伏乾归之投降后秦,“拜镇远将军、河州刺史、归义侯,复以其部众配之”〔53〕;又如后秦齐难“至姑臧,以其司马王尚行凉州刺史,配兵三千镇姑臧”〔54〕;又如姚兴讨赫连勃勃时,“留禁兵五千配姚详守贰城,兴还长安”〔55〕;还如姚兴“以杨佛嵩都督岭北讨虏诸军事、安远将军、雍州刺史,率岭北见兵以讨赫连勃勃。嵩发数日,兴谓群臣曰‘佛嵩骁勇果锐,每临敌对寇,不可制抑,吾常节之,配兵不过五千。今众旅既多,遇战必败’”〔56〕。后果如姚兴所言。由此可见,杨佛嵩每次出征,皆有配兵之事,只是数量不过五千而已。(https://www.daowen.com)

此外,南燕慕容德“以慕容镇为前锋,慕容钟为大都督,配以步卒二万,骑五千,克期将发”以讨桓玄,“而德寝疾,于是罢兵”〔57〕。夏国之赫连勃勃同姚泓战,获胜后,“留镇东羊苟儿镇之(指安定),配以鲜卑五千”〔58〕。

综上所述,十六国中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配兵制度。其中汉国、前赵、后赵和前秦的配兵制度比较明显,其他国家的配兵制有点若明若暗,不明其详。单以比较明显地实行了配兵制度的几个国家而言,其配兵制度似乎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第一,由官府配给诸王族的兵,一般具有私兵性质。如汉国的诸王配兵及后赵的诸公配给兵、吏等作法便是如此。这种配兵、配吏的作法,似乎都有定制,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第二,一般意义的配兵,是官府把由国家统领的军队的一部分拨给出征将领指挥,所配之兵,并不是将领的私兵,故这种配兵只是中央王权同将领之间在兵士指挥权方面的一种分配。但一旦官府以一定数量的兵士配给某一将领统领,也有可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石勒命将出征时,常见有“各统见兵”〔59〕的说法,足见诸将领平日也各统领一定的兵员,例如车骑所统就有五十四营之众。

第三,通过配兵制度可以看出中央的禁卫军总是控制在少数民族王室成员手中的事实。如汉国的禁卫军总于三王与大司马刘聪;刘聪手下的呼延晏只有在为大都督、大将军之后才“配禁兵二万七千”;刘曜之于赵染,也是在以赵染为前锋大都督之后方“以精兵五千配之”。其他如前燕、前秦、后赵、后燕等国,也大都是在命将出征时才配以精兵。这说明除宗室、王族成员外,一般的将领平日不统兵的,即使统兵也为数不多。

第四,配兵制度同军镇制度有密切联系。一般说来,凡是有军镇设置的国家,即使不是典型的军镇制度下的军镇,一般都设一将领为大将军、都督诸军事,还兼领地方官,再配以兵士若干,如上述后赵、前秦、后秦等国皆如此,尤以前秦时期比较明显。这种给军镇设置地区的配兵,不同于命将出征的临时性配兵,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即给一些军镇将领所配之兵往往被长期固定于某一将领统辖之下。这样一来,在此基础上容易导致军镇与军镇之间、军镇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对立和斗争,如后赵石勒死后的诸王争权,镇守关中的石生与镇守洛阳的石朗,“皆起兵于二镇”〔60〕;后赵末年的诸王混战,也源于军镇之间的争夺。

第五,配兵制度同兵户制度也有密切联系。无论是以禁卫兵配给诸王以为私兵,或是以禁卫兵临时配给出征将领和以兵配给军镇将领,都要求所配之兵必须是长期为兵和世代为兵的兵户。否则,就无以维持诸王私兵及军镇将领所领之兵的稳定性。所以,从这一角度着眼,配兵制度也可能为十六国统治者对兵户指挥权和领有权的一种分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