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户的私有化与南朝兵户制的解体

(三)兵户的私有化与南朝兵户制的解体

如上所述,兵户的逃亡固然是兵户制日趋衰败的重要原因,但是,促使兵户制日趋崩溃的更为重要的原因,还是兵户的私有化问题。这是因为,兵士的逃亡问题,统治者还可以通过各种禁止逃亡的立法和兵士家属营居制度化等措施予以缓解,而兵士的私有化则是无法禁绝的,甚至是南朝最高统治者不得不采取的优待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和协调关系的措施,从而使得兵户私有化过程愈演愈烈而导致兵户制的解体。

我们知道,早在汉末三国时期兵户制这种世兵制开始产生的时候,本是最高统治者把将领们的“家兵”、“私兵”、“家部曲”的指挥权国家化的结果,从而使将领们原有的“家兵”、“私兵”与“家部曲”都成了国家领有的兵户(或曰“士家”)。但是与此同时,又反过来发生了国家兵户逐步私有化的过程。例如官府往往把兵士给予各级官吏、将领为“亲兵”、“吏户”、“亲信”、“班剑”、“斋使”、“入斋”、“传教”和“兵力”等等〔16〕,名目繁多。国家手里的兵户,一旦转化成以上述各种名目出身的服杂役者,就等于国家手里的兵户私有化了。这种情况,三国时期已有某些萌芽,何兹全先生对此已有论述〔17〕;到两晋南朝时期愈演愈烈,这就意味着国家兵户的私有化日趋严重。如“武帝践阼”之后“置司马亲兵百人”(《晋书》卷39《苟觊传》);晋武帝咸宁三年,“给陈骞亲兵百人”及“厨士十人”(《晋书·陈骞传》及《全晋文》卷5《听陈骞留京城诏》);太康中(公元280—289年)“给(袁奥)吏四人”(《北堂书钞》卷56引《晋录》);惠帝永熙初(公元290年),给司马恭“千兵百骑”(《晋书》卷57《宗室·高密文献王泰传》);太熙元年(公元290年)又“给(卫灌)千兵,骑百人”(《太平御览》卷205引《晋起居注》);晋惠帝永平元年(公元291年)“给(张华)亲信满百人”(《太平御览》卷243引《晋起居注》);东晋元帝太兴元年(公元318年),“给(荀组)班剑六十人”(《北堂书钞》卷59引《晋起居注》);晋明帝太宁初(公元323年)“给(荀菘)亲兵百二十人”(《晋书》卷75本传);成帝咸和八年(公元333年),“给(陆玩)亲信三十人”和“给孔愉二十人”并“赐廪”(《晋书》卷78《孔愉传》);刘宋元帝元嘉二年(公元425年),给临川王道规“班剑百人”(《宋书》卷51《临川王道规传》);元嘉初,文帝给王弘“班剑三十人”,又元嘉六年,“上又诏曰:‘卫军表如此,司徒宜须事力,可割二千人配府’”(《宋书》卷42《王弘传》);宋明帝给江夏王义恭“班剑百人”(《宋书》卷61《江夏王恭义传》);又“给(柳元景传)班剑三十人”(《宋书》卷77《柳元景传》);齐高帝建元四年(公元428年)“增(褚渊)班剑六十人”(《南齐书》卷4《武帝纪》);永明九年(公元494年)“赠(柳世隆)司空班剑三十人”;萧齐时的王奂,能“使仗身三十人来”,“称敕录刘兴祖付狱”(《南齐书》卷29《王奂传》),归王奂私人役使的“仗身”,必由官府赏赐而来。梁武帝时,周山图“罢万人都督”后,由家到别墅,常“以仗身相随”(《南齐书》卷29《周山图传》),这种“仗身”无疑也是赏赐而来。梁人江革以清廉著称,被调到吴郡为官时,史称其“唯分给仗身三十人”(《梁书》卷36《江革传》);又梁人陈伯之,常有“左右仗身”担任保卫(《梁书》卷20《陈伯之传》);梁武帝天监十四年(公元545年),曾“给(孙谦)亲信二十人”(《梁书》卷53《孙谦传》);梁人临川王萧宏,曾被“增班剑六十人”(《梁书》卷22《临川王宏传》);又中大通五年(公元533年)南平王萧伟亦被给予“班剑四十人”(《梁书》卷22《南平王伟传》);又南平王伟,天监十三年被“加亲信十四人”,“并二卫两营杂役二百人,倍先置防白直左右职局一百人”(同上书本传)。同样的情况,还有不少,此不悉录。上述“亲兵”、“亲信”、“仗身”及“班剑”、“斋仗”等,显然都是私人武装力量,来源于官府以兵士赏赐给官吏、将领供他们私人役使。至于“传教”、“入斋”与“给使”,据《宋书》卷83《黄回传》所云,也是兵士之未解除军户籍者所为,像黄回正是在作了“入斋”、“传教”之后因功才获免除军户身份的人。因此,官府给官吏、将领大量赏赐“仗身”、“亲兵”、“亲信”及“班剑”等等,正是国家兵户的私有过程的反映。

然而,兵户私有化的最主要的途径,还是通过“送故”制度体现的。所谓“送故”,是指官吏赴任或离职时,其门生、故吏、同僚、友好以及为官所在地的乡里士庶迎送官吏的仪式与礼物。“送故”的礼物与内容,首先是土特产,其次是金钱,再次是兵户。此制始于汉末,承于三国,盛于两晋南朝。关于“送故”制度的始末及演变,因非本文所必需,暂不论述,这里只就以兵户作为“送故”内容所产生的影响略作论述。

根据可以看到的资料,“送故”之制虽始于汉及三国时期,开始所“送故”似乎只限于一些土特产。《三国志》卷23《魏书·赵俨传》注引《魏略》云:“旧故四征有官厨财籍,迁转之际,无不因缘。而俨叉手上车,发到霸上,忘持其常所服药。雍州闻之,乃追送杂药材数箱,俨笑曰:‘人言语殊不易,我偶问所服药耳,何用是为耶?’遂不取。”这正是正始四年(公元243年)赵俨“老疾求还”时的情景,从“官厨财籍”及“追送杂药材数箱”来看,明显有以土特产为“送故”内容的特征。

但是,到了西晋时期,以国家兵户为“送故”内涵的情况就已严重存在了。《晋书》卷82《虞预传》载西晋末年,虞预上论陈时政所失曰:“军寇以来,赋役繁数,……自顷长吏轻多去来,送故迎新,交错道路。受迎者,惟恐船马之不多;见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从“见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的话来看,说明“吏卒”已包括在“送故”内涵之中,叙此事之后,接着论述了大兴二年(公元319年)之事,可见以“吏卒”送故之制,至晚在西晋末年已经有之。又《晋书》卷75《范汪传附子宁传》载其于东晋孝武帝时上疏“陈时政”云:

……又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为送故,米布之属不可称计。监司相容,初无弹纠。其中或有清白,亦复不见甄异。送兵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兵役既竭,枉服良人,牵引无端,以相充补。若是功勋之臣,则已享裂土之祚,岂应封外复置吏兵乎!谓送故之格宜为节制,以三年为断。(https://www.daowen.com)

范宁“陈时政”之后,“帝善之”;似乎是采纳了他的建议对“送故”之格作了改变。实际上,此后史籍中屡见“送故”之事,所送兵吏也长期从役。可见以“三年为断”的话是没有实现的。范宁所谓“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仗”,足见在孝武帝之前,以兵士“送故”早已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送兵的数量“多者千余家,少者数十户”,其数量之大,可谓惊人。而且所送并非止于兵士本人,而是包括兵士家属在内的兵户,故以“家”、“户”为计算单位。由于“送故”,势必造成兵户短缺而且出现兵源枯竭现象,故统治者为了维护兵户制,便发生了“牵引无端,以相充补”的强制民户补充兵户的恶劣状况,故范宁才以时弊而指陈之。由此可见,早在东晋时期,以兵户“送故”的作法就已严重地危及兵户制度的实行。晋人范宁极力反对“送故”之制,然而,事实证明,以兵户“送故”之制,依然如故。《宋书》卷2《武帝纪》中载义熙八年(公元412年)豫州刺史调任荆州刺史时的情况说:“(刘毅)西镇江陵,豫州旧府以自随。”刘毅之割豫州旧府以自随,显然是以分割豫州的兵户、杂役等人自随,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送故”。可见到了东晋末年,以兵户“送故”之制依然存在。又《宋书》卷78《萧思话传》载其离开雍州刺史之位而调任吏部尚书时说:

思话以去州无复事力,倩府军身九人,太祖戏之曰:“丈人终不为田父于里闾,何应无人使邪?”未拜,(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年),迁护军将军。

萧思话因调离雍州刺史而担扰“无复事力”,于是“倩府军身九人”。所谓“事力”,就是供官吏将领役使的服役者;所谓“军身”,就是兵户中成年男子之为兵者,前引《宋书·孝武帝纪》有“武皇帝旧役军身、尝在斋内,人身犹存者,普赐解户”的记载,可见“军身”都是一些未曾解除军户身份的人,故“军身”就是兵户。倩者,借用也。故萧思话“倩府军身九人”,即请求以兵户九家为其事力,等于以此“送故”。宋文帝虽戏语萧思话,但并无责难之意,可见以兵户“送故”之制,刘宋依然存在。《南齐书》卷22《豫章王嶷传》云:

建元元年(公元479年),太祖即位,……(嶷)迁侍中、尚书令、都督、南徐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将、开府仪同三司、扬州刺史、持节如故。……(建元)二年,……,入为都督扬、南徐二州诸军事、中书监、司空、扬州刺史、持节、侍中如故,加兵置佐,以前临川王映文武配司空府。嶷以将还都,修治廨宇及路陌,东归部曲,不得赍府州物出城。

豫章王萧嶷是一贯反对“送故”之制的,故他从扬、南徐二州调到京都时,不许随行人员“赍府州物出城”,然而仍不免有“东归部曲”。所谓“东归部曲”,无疑是跟随回都的亲兵、私兵。可见清廉如豫章王仍不免接受以兵户“送故”为其“部曲”,这表明萧齐时期依然存在以兵户“送故”的制度。至于梁代,据何元之《梁典高祖事论》所谓“梁氏有国,少汉之一郡,大半之人,并为部曲,不耕而食,不蚕而衣,或事王侯,或依将帅,携带妻累,随逐东西”(《文苑英华》卷754)等情况,表明因用兵户“送故”而使国家兵户成了王侯、将帅的私家部曲,造成了“大半之人,并为部曲”的局面,可见兵户私有化的程度已经使国家的兵户制难于维持了!因此,用兵户“送故”之制的作法,是南朝兵户制的腐蚀剂,是导致南朝兵户制解体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