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武帝“罢州郡兵”的措施有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
根据《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晋武帝诏所说,晋武帝于“太康之初”(实为太康三年)提出的“省州牧”的措施的主要内容为:“诸州无事罢其兵,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这实际上是罢去刺史的将军官,即取消军号,不再领兵;同时也不治民,只同西汉始置刺史时一样,“总纲纪而不赋政”。唐长孺先生也认为“如诏书所云,刺史不仅不领兵,而且也不治民,像西汉刺史那样作为‘监司’监察地方官”〔6〕,这就是罢州郡领兵制度。另外,无事之州连州郡兵也罢去,所以按照这个彻底的方案,应当是州郡兵与州郡领兵制度同时取消。这是晋武帝于太康三年第一次正式下诏“罢州郡兵”的内容。但是,晋武帝的“偃武修文”措施,曾遭到大臣们的反对。如前所引《竹林七贤论》及《山涛传》所云,山涛与“诸尚书”都曾反对,至少有山涛与尚书卢钦早在咸宁年间就曾反对晋武帝“去州郡兵”的“偃武修文”主张。当时时论称赞“山少傅”之言,更说明反对者不少。后来因为平吴获胜,更有偃武修文的条件,晋武帝才痛下决心,不顾山涛等人的反对,断然采取“罢州郡兵”的措施,所谓“江表平定,天下合之为一,当韬戢干戈,与天下休息”,就是这种心理状态的写照。因此,这时晋武帝“罢州郡兵”的决心很大,改革力度也很强,故改革的措施也比较彻底,几乎想一举而恢复西汉时期的刺史制度,前引《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晋武帝诏及《北堂书抄》引王隐《晋书》所云,都反映出这一特征,故可视为晋武帝实行“罢州郡兵”措施的第一次方案。
然而,当晋武帝把这一方案付诸实施时,遭到了各种各样的阻力。我们完全有理由设想:改革一旦实行,原来有军号的刺史、太守和以将军兼领太守、刺史的将领,或有失去领兵权的危险,或有不再治民的损失,无疑会心怀不满而千方百计予以抵制,企图保持“州郡领兵”制下的合都督刺史于一身的制度。加上全国诸州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是边境州郡,兵力不仅不能罢去,有的还需要加强,尽管晋武帝一开始就考虑到了“诸州无事者罢其兵”的原则,而有事者可以有其兵,这就给原有地方官争为有事之州敞开了大门,于是以军事需要而提出保留与扩大州郡兵数量的要挟必然发生。这一切,无疑会使晋武帝处于困难重重的境地而不得不一步一步后退,于是,逐步削弱“罢州郡兵”措施的改革力度,就成为势所必然的事。历史事实也反映出这样的蛛丝马迹。首先,是《华阳国志》卷8《大同志》所云,就是这种变化的第一个迹象。《华阳国志·大同志》云:
(太康)三年,更以益、梁州为轻车(国学基本丛书本原注云:“当作州,句绝。按下文元康六年以梁、益州为重州,可证也。”),刺史乘传奏事。以蜀多羌夷,置西夷府,以平吴军司张牧为校尉,持节统兵。州别立治,西夷治蜀,各置长史、司马。(太康)五年,罢宁州诸郡,还益州,置南夷校尉,持节如西夷,皆举秀才、廉良。
前云晋武帝“罢州郡兵”措施公布于太康三年七月,是比较彻底的改革方案。同是这一年出现了“以益、梁为轻州”的情况,轻州的“刺史乘传奏事”而已,显然是只领民事、不领兵,这无疑是贯彻这年七月颁的晋武帝诏书的结果,但是,“以蜀多夷羌,置西夷府,以平吴军司张牧为校尉,持节统兵”,这就是说其所以在益州刺史之外另置西夷府,并以张牧为校尉统兵,是由于“蜀多羌夷”的缘故。这件事反映出“轻州”本来是不置兵的,正符合“诸州无事者罢其兵”的原则。只是因为这里“多羌夷”,需要有兵,故于刺史之外另立西夷府并以校尉领兵。同样,罢宁州诸郡后,也因为这里“多南夷”,故“置南夷校尉”,“持节(统兵)如西夷(府)”。由此可见本来不应置兵的“轻州”,也可以因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办法,表明三年七月颁布的“罢州郡兵”措施,一开始就有变通的情况出现。又“轻州”是对“重州”而言的,既有“轻州”,必有“重州”,正如《华阳国志·大同志》所云:“(惠帝)元康六年,复以梁、益州为重州,迁益州刺史栗
为梁州,加材官将军,扬烈将军赵廞为益州刺史,加折冲将军。”唐长孺先生曾经指出:“据此,知轻重的差别主要在于刺史是否加军号,亦即是否领兵”。〔7〕这虽然是惠帝元康六年(公元296年)的情况,但“轻州”之名既始于太康三年,则“重州”之设,也必在此时,否则无称“轻州”的必要。太康三年时既有轻州、重州之分,则重州不仅未罢州郡兵,而且又恢复了刺史加军号、领兵的制度。由此益知晋武帝的改革,一开始就在不断变化之中;到惠帝元康年间,又把“轻州”升格为“重州”,正式恢复了刺史加军号、领兵的制度。
其次,《南齐书》卷16《百官志》州牧刺史条,也反映出晋武帝的“罢州郡兵”措施实行不久就有所变化的情况。《百官志》云:
晋太康中,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各用人。
把此记载同王隐《晋书》及《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晋武帝诏比较,就不难看出此“晋太康中”的改革措施,已从太康三年七月时诏令的改革力度中退了一步,即从太康三年的太守不加军号、不领兵、不治民,后退到了各州都督、刺史并置和都督治军,刺史治民。诸州既设都督,自然是诸州都有兵可领,可见最初的“诸州无事者罢其兵”的作法,也在朝保留州郡兵的方向发生变化。晋武帝的太康年号凡十年,这里的“太康中”,显然不是属于“太康之初”的太康三年了。至于究为太康何年,虽不可妄断,但说明太康三年之后不久,改革措施的内容已多少发生了变化。
这种都督治军、刺史治民的制度,当时谓之“军州分治”,太康年间虽实际实行的是这种制度,但遇特殊情况,也可以刺史兼领都督。《金石录》卷20《晋护羌校尉彭祈碑》(亦见《全晋文》卷146)云:
有诏以军州分治,河右未清,豺狼肆虐,授君节盖,除护羌校尉,统摄凉土……太康十年三月癸酉薨。
据《二十五史补编》所收清人洪饴孙《三国志官表》护羌校尉条,载曹魏时的温恢、徐邈、王琰及李熹四人,均曾为护羌校尉,除王琰一人外,其余三人均系以凉州刺史持节领护羌校尉,足见曹魏时的刺史加军号领兵的制度是军州合一的。此《彭祈碑》谓“有诏以军州分治”,显然是指晋武帝太康年间实行的“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各用人”的制度,也就是都督、刺史并设,不相兼的制度。但是,因为“河右未清,豺狼肆虐”,才授彭祈以“节盖”,“除护羌校尉,统摄凉土”,暗示出彭祈是以护羌校尉兼领凉州刺史,无怪乎《二十五史补编》所收吴廷爕《晋方镇年表》把彭祈列为凉州刺史,且系其年为太康七年。可见到了太康七年,在特殊情况下又出现了以护羌校尉兼领凉州刺史之事,更表明晋武帝的改革措施在进一步变化之中。
更值得注意者,是《晋书》卷57《陶璜传》所载璜上疏晋武帝请求保留交州兵士数量一事。据《陶璜传》所载陶璜本为孙吴政权的“都督交州诸事、前将军、交州牧”,太康元年以后才投降西晋政权。投降后,晋武帝“诏复其本职,封苑陵侯,改为冠军将军”,可见陶璜在太康初年仍任交州牧、都督交州诸军事之职。所以当陶璜死后的续任者吴彦,也“为南中都督、交州刺史”〔8〕,即也是合都督刺史于一身,从而改变了晋武帝的都督、刺史不相兼、各用人的改革措施,而且这件事显然发生于太康元年平吴之后的一段时期内。至于陶璜上疏晋武帝请求保留交州兵士数量,则更不可能发生于太康元年,故前引《资治通鉴》把陶璜上疏之事系之于太康元年末,难免有过早之嫌。按照《陶璜传》所载,也是“吴既平,普减州郡兵”时,陶璜才“上言”请求“州兵未宜约损。”这里的“吴既平”,明显是平吴之后的一段时期才发生的事,益知此事不在太康元年。对于陶璜的请求,武帝“并从之”,显然是同意交州不罢去兵或不减州兵。通过这一事件,得知交州地区在太康年间执行晋武帝改革诏令时,已不是按“诸州无事者罢其兵”的原则办,更不是“州郡悉去兵”或“悉去州郡兵”,而是“普减州郡兵”了。所谓“普减”同“州郡悉去兵”的普罢之不同是很明显的。通过这些情况,岂不是又一次表明太康三年发布的改革诏令已大有变化吗?
更有甚者,曾“为使持、都督广州事、镇南将军、广州牧”的孙吴将领膝修,当吴亡之后,西晋武帝刻意招徕他,“诏以修为安南将军,广州牧、持节、都督如故,封武当侯加鼓吹。委以南方事。修在南积年”,直到“太康九年卒”〔9〕。按照膝修所任职务的情况,在武帝太康三年颁布改革诏令之后,其官职仍毫无变化,即还是安南将军、广州牧、持节、都督广州诸军事,也就是说,对广州地区来说,不仅州牧制未取消,以刺史加军号领兵与都督不相兼等改革也未实行,一切照旧。由此可见,晋武帝的“罢州郡兵”措施的执行情况,在不同地区具有很大的不平衡性,决不可整齐划一视之!(https://www.daowen.com)
如上所述,表明晋武帝于太康三年所制定的改革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特殊情况不同的处理和迫于地方官的请求等原因,其原有改革内容在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变化发展的方向,是朝着恢复“州郡领兵”制下刺史加军号、领兵或以将军兼领州刺史的道路发展,其罢州郡兵也朝着由“普罢”到“普减”、再到原封不动的道路变异。因此之故,在晋武帝“罢州郡兵”的过程中,就会因时因地不同而有不同的说法,从而导致记载中许多互相矛盾之处。明白了这个道理,弄清了这些原委,就不会为这些不同记载之间的差异所困惑。
〔1〕刺史治军,始于东汉灵帝时期“州牧制”的实行,但当时还未实行“州郡领兵制”,只是为“州牧领兵”制的实施准备了条件。
〔2〕《三国志》卷16《魏书·杜畿传附子杜恕传》。
〔3〕《续汉书·百官志五》刺史条刘昭注引晋武帝诏语。
〔4〕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拾零》,中华书局,1983年版。
〔5〕唐长孺先生认为山涛“论兵”事在太康四年,语见《魏晋南北朝史拾零》第147页,恐误。
〔6〕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拾零》,中华书局,1983年版。
〔7〕唐长孺先生认为山涛“论兵”事在太康四年,语见《魏晋南北朝史拾零》第147页,恐误。
〔8〕《晋书》卷57《吴彦传》。
〔9〕《晋书》卷57《膝修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