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世袭领兵制的两种类型
上述诸特殊情况,虽然不能作为否定孙吴存在世袭领兵制的依据,但它们却反映出世袭领兵制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同类型。质言之,孙吴的世袭领兵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将领子弟所继承于其父兄者,仅仅是“为将”与“领兵”的特权,并不一定要继承其父兄所统领的旧兵。换言之,这是一种将领的身份、地位与兵士指挥权的世袭制。上面所举周瑜、鲁肃等人的后代可以“为将”、“领兵”而未能直接继承其长辈所统领旧兵的事实,就是这种类型的世袭领兵制的表现形式。除此之外,见于史籍中的张昭的弟子张奋,于张昭死后,“遂领兵为将军”〔5〕;徐盛之子徐楷,于徐盛死后,“袭爵领兵”〔6〕;朱治之子朱才,在朱治未死前,“素为校尉领兵”,朱治死后,又“嗣父爵,迁偏将军”;“才弟纪,权以策女妻之,亦以校尉领兵”,“才子琬”,当朱才死后,又“袭爵为将”〔7〕;又朱据被中书令孙弘害死后,“孙亮时,二子(朱)熊、(朱)损,各复领兵”;“永安中,追录前功,以熊子宣袭爵云阳侯,尚公主,孙皓时,宣至骠骑将军”〔8〕。诸如此类只言父兄死而子弟袭爵领兵,而不言统摄父兵者,大抵均属于此种类型。另一种类型的世袭领兵制,是将领子弟所继承于其父兄者,不仅包括“为将”与“领兵”的身份和特权,而且包括其父兄所直接统领的“故兵”。换言之,这是一种包括将领的身份、地位、兵士的指挥权及私有兵士的世袭领兵制。毫无疑问,这是彻底的典型的世袭领兵制形态。相比之下,前者则是在特殊情况下变通了的世袭领兵制形态。
在孙吴时期,是否存在这种彻底的、典型的世袭领兵制形态呢?回答也是肯定的。《三国志·吴书》卷10《凌统传》云:
父操……孙策初兴,每从征伐,常冠军履锋。守永平长,平治山越,奸猾敛手,迁破贼校尉。及权统军,从讨江夏。……中流矢死。统年十五,左右多称述者,权亦以操死国事,拜统别部司马,行破贼都尉,使摄父兵。……(后)拜偏将军,倍给本兵。……会病卒……二子烈、封,年各数岁,权内养于宫,爱待与诸子同,……及八九岁,令葛光教之读书,十日一令乘马,追录统功,封烈亭侯,还其故兵。后烈有罪免,封复袭爵领兵。
这个例证,十分典型。凌统之所以能十五岁便拜别部司马、行破贼都尉,显然是依据世袭领兵制约原则而来的。又凌统所继承于其父辈的不仅是其将领身份、地位和兵士的指挥权而已,而且还直接继承了其父凌操所统率的旧兵,故曰:“使摄父兵”。凌统死后,其二子凌烈、凌封,因为年幼,无法为将领兵,故孙权收留于宫中教养之,正如吕蒙之教养成当、宋定及徐顾之子一样。及凌烈稍长〔9〕,便“追录(凌)统功”劳,“封烈亭侯,还其故兵”,则凌封所统之兵,显然也是其祖父凌操、其父凌统曾经统领过的旧兵。稽诸史实,凌统死后,其所统之兵并未被其他人瓜分,而由官府暂时拨给了骆统指挥。《三国志·吴书》卷12《骆统传》云:(https://www.daowen.com)
孙权以将军领会稽太守,统年二十,试为乌程相,民户过万,咸叹其惠理。权嘉之,召为功曹,行骑都尉,妻以从兄辅女。……出为建忠中郎将,领武射吏三千人。及凌统死,复领其兵。
凌统死后,其兵交由骆统统领,正如孙权之以成当、宋定及徐顾三将死后之兵悉并于吕蒙代领相同。由此可见,当凌封长大后,国家“还其故兵”,是完全有条件这么作的。及凌烈获罪,凌封“复袭爵领兵”,显然又是其兄长的旧兵。这个一连三代“使摄父兵”、“还其故兵”和“复袭爵领兵”的事实〔10〕,雄辩地证明这种类型的世袭领兵制,不仅是将领身份、地位与兵士指挥权的世袭制,而且是对其所统私兵的世袭制。
像凌统、凌烈、凌封一样不仅继承其父的为将、领兵的特权,而且继承其父所统之兵士本身者,还屡见于史籍,并非特例。例如孙静之子孙皎,当其兄孙瑜死后,“又并其军”;又孙静之子孙奂,“兄皎既卒,代统其众”;嘉禾三年(公元234年),孙奂死,其子孙承嗣,“以昭武中郎将代统兵、领郡”〔11〕。孙韶之伯孙河,为人所杀,时“(孙)韶年十七,收河余众,缮治京城,起楼橹,修器备以御敌”,由此而获得孙权器重,“即拜承烈校尉,统河部曲,食曲阿、丹徒二县,自置长吏,一如河旧”〔12〕。又如诸葛瑾被封宣城侯,后迁左将军督公安,及其死,由于其长子诸葛恪“已自封侯,故(恪)弟融袭爵,摄父业驻公安”〔13〕,“代父瑾领摄”〔14〕。还如步骘,曾为“立武中郎将,领武射吏千人”,“赤乌十一年(公元248年)卒,子协嗣,统骘所领,加抚军将军”〔15〕。更如吕范之子吕据,在吕范死前,就已“拜副军校尉,佐(范)领军事。范卒,迁安军中郎将”〔16〕,其为代父领兵甚明;同样,朱桓之子朱异,父死后,“拜骑都尉,代桓领兵”〔17〕。此外,韩当之子韩综,于韩当死后“袭侯领兵”,不久,因“淫乱不轨”,惧孙权加罪,乃“载父丧,将母家属部曲男女数千人奔魏”〔18〕,其所领兵显系父时旧兵。钟离牧于永安六年(公元263年),“为平魏将军,领武陵太守。……卒官……子祎嗣,代领兵”〔19〕。陆逊之子陆抗,当逊死时,“年二十,拜建武将军,领逊众五千人”,及抗死,“子晏嗣,晏及弟景、玄、机、云,分领抗兵”〔20〕。朱然之子朱绩,“以父任为郎,后拜建忠都尉”,其叔父朱才卒,“绩领其兵”;及朱然卒,“绩袭业,拜平北将军,乐乡督”〔21〕。同样的例证,还可以举出一些。所有这些例证,无一不证明孙吴将领子弟在其父兄死后既享有继承其父兄的将领身份、地位与兵士指挥权的特权;而且还享有直接继承其父兄所统领的兵士的归属权,甚至可以像兄弟瓜分私有财产一样“分领”其父兄统领之兵士,也可像指挥自己的家属一样带领其部曲投奔异国。由于上述例证的众多,不仅表明孙吴的世袭领兵制确实存在第二种类型,而且说明这种彻底的典型的世袭领兵制形态,在孙吴的世袭领兵制中占主导地位,并存在于孙吴政权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