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州郡兵”措施始于晋武帝太康三年而非太康元年与《资治通鉴》载此事之得和失
《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晋武帝诏及《全晋文·省州牧诏》均作“晋太康初年”晋武帝下诏;《晋书》卷43《山涛传》作“平吴之后,帝诏天下罢兵役”。所谓“太康初”,即太康初年,并不一定是太康元年;所谓“平吴之后”,更不一定是指太康元年;因为《晋书》卷3《武帝纪》载太康元年三月平吴,同年就“诏天下罢兵役”,似乎太仓卒;《同书》同年五月条,有“庚午,诏罢诸士卒年六十以上罢归于家”的记载,这是罢去老年兵士,并非罢州郡兵和废除州牧制。以情理度之,晋武帝废除州牧制这样的大事,不可能不在太康元年有所记述,而实际上却无之,可见此事不可能发生在太康元年。但是司马光的《资治通鉴》卷81《晋纪》太康元年岁末条曰:
是岁,……诏曰:“昔自汉末,四海分崩,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今天下为一,当韬戢干戈,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悉去州郡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交州牧陶璜上言:“交广东西数千里,不宾属者六万余户,至于服从官役,才五十余家。二州唇齿,唯兵是镇。山涛亦言‘不宜去州郡武备’,帝不听。及永宁之后,盗贼群起,州郡无备,不能禽制,天下遂大乱,如涛所言。然其后刺史兼兵民之政,州郡愈重矣。”
《资治通鉴》的这段记载中,有司马光的重大发现,也有他的失误处。司马光的重大发现,就在于他指出了晋武帝的“诏罢天下兵役”、“悉去州郡兵”措施,同武帝的罢省州牧、恢复汉代刺史旧制,即刺史只是“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刺史不再“内亲民事,外领兵马”的措施是同一回事,这就避免了一个很大的误会,也为我们上目所论提供了一个佐证,功不可没。但是,《资治通鉴》的这一段记载,失误之处更多:第一,他未能点明晋武帝的这一措施,实质上是罢州郡领兵制,这同他对曹操于建安初年就给太守加军号或以将军兼领太守之职一事缺而不载、对司马朗的“州郡领兵”建议只字不提及对杜恕主张废除“州郡典兵”制略而不载等情况有密切关系。总之,他没有意识到魏晋时期实行了“州郡领兵”(或“州郡典兵”)制这一问题。第二,他把“太康之初”和平吴之后所下诏令,确定在太康元年,乃是又一明显的错误。第三,他误把陶璜反对晋武帝“普减州郡兵”与山涛认为“不宜去州郡武备”等事都系之于太康元年。第一点不待论证,第三点留待后面再说,这里着重说明第二点的失误处。(https://www.daowen.com)
《北堂书抄》卷72《设官部·刺史》条引王隐《晋书》云:“太康三年(公元282年),罢刺史将军官,刺史依汉制,三年一入奏事。”唐长孺先生曾引此条记载,证明它同《续汉书·百官制五》所载晋武帝于“太康之初”所下诏书中说的“其便省州牧”是一回事〔4〕。因为王隐《晋书》所说的“罢刺史将军官,刺史依汉制,三年一入奏事”等语,同武帝奏中所说:汉代刺史“总纲纪而不赋政,治民之事,任之诸侯、郡守。昔汉末四海分崩,固以吴、蜀自擅,自是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今……江表平定,……当韬戢干戈,与天下休息。诸州无事者罢其兵,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等语,不仅精神相同,甚至连词句子也一样。故知晋武帝此诏应下于“太康三年”,这同“太康之初”及“平吴之后”的等时间概念也相吻合。何况《晋书》卷3《武帝纪》太康三年七月条,也有“刺史三年一入奏事”语,同王隐《晋书》所说相同,只是更为简化而已。因此,晋武帝的“罢州郡兵”或“省州牧”诏,实颁布于太康三年,而非太康元年,《资治通鉴》所载太康元年岁末说实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