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论

(一)引论

以军镇统民并以之代替地方行政机构的制度,在北魏末期的缘边地区比较突出和典型。在北魏后期曾爆发起义的北方缘边地区的“六镇”或“七镇”,就是实行以军镇统民制度的典型地区。历代史家对此进行研究者不少,有的还对北魏军镇的设置地区、分布范围、设置数量及军镇内部的组织形式等进行过专题研究。其较著名者,有周一良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地方史论集》中的《北魏镇戍制度考》及《续考》二文,有严耕望先生所著《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史》,还有近人牟发松同志的发表于武汉大学历史系三至九世纪研究所所办《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7期上的《北魏军镇制度考补》一文。其中,周一良教授文,列举了北魏于缘边地区设置的镇戍达97个之多;接着,严耕望先生文则对周文所列举的北魏镇戍有所增删,得出了共有89个军镇名称的结论;牟文又在周、严二位先生所考的基础上,经过深入探讨,最后厘定北魏时期的军镇设置总数为98个,又有所增删于周、严二位先生。诸位先生的研究无疑是十分精到和深刻的,只是由于研究的时间断限为北魏时期,故所论都限于北魏时期的军镇制度,以至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似乎此制仅北魏时期有之。然而,北魏时期的这种以军统民并以之代替地方行政机构的制度,并非始于北魏。究其根源,它应同十六国时期的军镇制度有一定的联系。单以十六国时期来说,它的前期与后期,在军镇制度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反映出军镇制度本身确存在一个逐步形成的历史发展过程。如果说十六国前期还只有实行军镇制度的某些萌芽状态的话,那么,到十六国后期,就出现了比较定型的和较为普遍实行的军镇制度,特别是地处西北边陲的几个少数民族政权,实行此制的情况尤为明显。到了北魏时期,才出现典型的军镇制度。因此,对军镇制度本身由萌芽到发展再到典型形态的发展过程进行研究,就不应当忽视十六国时期军镇制度的探讨。

但是,对十六国时期的军镇制度的存在状况及变化发展,却很少有人言及;连唐人杜佑《通典·兵典》对此也没有记述;元人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兵考》,对此更无考述,甚至连十六国时期的兵制也缺而不载;对十六国时期兵制有过专文研究的今人何兹全先生,在其《十六国时期的兵制》(收入《燕园论学集》中)一文中,虽全面而深刻地论述了十六国时期的兵制,却仍未言及十六国时期的军镇制度。特别要指出的是,素以研究古代兵制史著称的谷霁光先生,只承认北魏有军镇制度,却根本否定十六国时期有军镇制度存在。他在其所著《补魏书兵志》中(该文被收入《廿五史补编》)断言:

军镇之制,备于北魏。北魏以前,有屯戍之兵,性质与镇不同。至太元十四年(公元389年),氐王分诸氐羌为二十部都护,各为镇戍,不置郡县,都护殆刺史、太守任也,始具镇之雏形。时,犹未有镇名。(https://www.daowen.com)

谷先生的这段论述,有几点值得商榷的地方:第一,他谓仇池氐王于晋太元十四年“分诸氐羌为二十部都护”的年代有误。据《魏书》卷101《氐传》所载,自东晋穆帝永和十一年(公元355年)仇池杨宋奴被杀之后,其二子佛奴、佛狗逃奔苻坚,苻坚以其女妻宋奴之子杨定。及苻坚死,杨定率众奔陇右,自称仇池公,此时已是东晋孝武帝年间。到北魏道武登国四年(即东晋太元十四年),杨定才自称陇西王。杨定无子,当他被乞伏乾归所杀之后,佛狗的儿子杨盛,才“先为监国,守仇池,乃统事,自号征西将军、秦州刺史、仇池公。”在这时,杨盛才“分诸氐羌为二十部护军,各为镇戍,不置郡县。”可见氐王“分诸氐羌为二十部护军”之事,发生于杨盛统事之后,而东晋太元十四年时,杨定还未死,杨盛也未统事,不可能发生氐王杨盛“分诸氐羌为二十部护军”之事。又《北史》卷96《氐传》及《宋书》卷98《氐胡传》所载,均同于《魏书·氐传》;更有《资治通鉴》卷108《晋纪》,把杨盛统事后“分诸氐羌为二十部护军”之事,明确系之于东晋孝武帝太元十九年(公元394年)九月条,都证明谷氏谓氐王“分诸氐羌为二十都护”发生于太元十四年之说的年代错误。第二,谷氏把“二十部护军”写作“二十部都护”,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错误。按“护军”与“都护”,是两个不同的军职名称,“都护”之名,始见于汉代,是专为羁縻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而设置的,它同“护军”既在军职的性质上不同,也同十六国时期的“护军”毫无共同之点,拙作《十六国前秦、后秦时期的“护军”制》一文对此已作考述,此不赘述。第三,谷氏认为在氐王“分诸氐羌为二十部都护(应作“护军”)”之时,虽然已具有镇戍性质,但仍无“镇”的名称。这种说法,也与事实不符,《晋书·载记》中屡见“镇”名,就是证据。

因此,根据上述状况,不论是从探究十六国时期的兵制着眼,还是从考察北魏时期军镇制度的渊源出发,或者是从廓清谷先生的一些说法着想,都有对十六国时期的军镇制度进行探究的必要。因思不揣浅陋,试就十六国时期的军镇制度的特征、形成过程、发展阶段、表现形式和实行原因等等问题,略论一二,企补其缺,并以求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