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代兵士家属随营居住制度的初步形成和军屯制度的改革措施

(六)晋代兵士家属随营居住制度的初步形成和军屯制度的改革措施

我们知道,三国时期魏国的“士家”(或曰“兵户”),其家属是集中居住的,何兹全先生对此已作了详细论述,并举武帝曾“欲徙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李典的宗族原在乘氏而自愿徙万三千余口居邺及毌丘俭所领淮南兵士“将士父母妻子皆在内州”等事实为证〔60〕。蜀国的士家或兵士,其家属也是被分离和集中居住的。《三国志》卷13《魏书·王朗传子附肃传》载王肃于正元年间分析讨伐毌丘俭时形势说:“昔关羽率荆州之众,降于禁于汉滨,遂有北向争天下之志。后孙权袭取其将士家属,羽士众一旦瓦解”,今淮南之势亦有以类此。以此言之,西蜀士兵家属也是同兵户分离且集中居住的,只是不若曹魏典型而已。这种以士兵家属为人质的作法,必然会给兵士带来无穷的痛苦。如明帝景初年间(公元237年—239年),由于“外勤征役,内务宫室”,致使“怨旷者多”〔61〕。所谓“怨旷者多”,无疑与“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62〕的错役制有关。因此,通过兵士一系列斗争,在曹魏末年,士家制度的部分内容就开始在趋于破坏或趋于松动〔63〕,像兵士家属被集中居住的办法,就日益在被否定之中。例如《三国志》卷24《魏书·高柔传》所载“护军营士窦礼”,由于“近出不还,营以为亡”,便罪其全家,其妻盈诉于官府,谓其“夫少卓特,养一姬为母,事甚恭谨,又哀儿女,抚亲不离”,视此情景,兵士窦礼必系与其家属同居一地,方有可能。又《三国志》卷27《魏书·胡质传》谓胡质“迁任东莞”后,有“士卢显为人所杀”,胡质见“此士无仇而有少妻”,因疑为他人所杀,遂视其邻居,有“书吏李若”者果谋杀其夫。以此言之,则兵士卢显平时是同其妻同居一地的,而且其邻居有“少年书吏”,足见也非士家集中居住。至于魏末晋初的赵至一家,其父母与赵至同居洛阳,并未父子南北分离。由此可见,曹魏士家集中居住和同兵士分离的情况在日益改变中。但就整体而言,还不能说以兵士家属集中居住为人质的作法已经改变。所以,到了西晋平吴之后,刘颂还特别上疏反对继续实行创始于魏武帝的“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的错役制。晋武帝对刘颂关于“魏氏错役,亦应改旧”的建议,并无采纳实行的表现,足见刘颂建议之后,错役制仍在实行。然而,到了东晋时期,这种改变兵士家属集中居住的信息终于出现了,这便是在元帝永昌元年(公元322年)王敦“以诛刘隗为名”而“率众内向”时所上奏疏中所透露出来的。《晋书》卷98《王敦传》云:

刘隗前在门下,……倾尽帑藏,以自资奉;赋役不均,百姓嗟怨;免良人奴,自为惠泽。自可使其大田以充仓廪,今便割配,皆充隗军。臣前求迎诸将妻息,圣恩听许,而隗绝之,使三军之士莫不怨愤。又徐州流人辛苦经载,家计始立,隗悉驱逼,以实己府。

这里所说的“免良人奴”后不使之“大田以充仓廪”,而是“便割配,皆充隗军”;乃是以良人免奴充兵户;“臣前求迎诸将妻息,圣恩听许,而隗绝之”,是王敦要把自己手下诸将的妻息迎还荆州,不再使之与家属分居,朝廷同意他这样做,只因刘隗反对而未果,可见错役制已经发生动摇;至于徐州流民,已经在江淮地区成家立业,刘隗却驱逼之以充兵户,用以充实他自己的军府,这显然是把流人之充兵士者连同其家属置于自己的军府管辖之下。这两件事,实开创了兵士家属随军营居住的先例。自此以后,兵士家属随军营居住的现象日多,以致刘宋以后,兵户往往以“营户”命名,而且在免除一些兵士的“兵籍”或“军籍”以后,可以新置郡县管理这些新免军户。如《宋书》卷99《二凶·元凶刘劭传》,谓宋文帝之子刘劭弑君自立为帝以后,因为宋室诸王起兵反对,“劭闻义师大起,悉聚诸王及大臣于城内,移江夏王义恭住尚书下舍,义恭诸子住侍中下省。自永初元年以前,相国府入斋、传教、给使,免军户,属南彭城薛县。”由此可见,相府的“入斋、传教、给使”,都属于“军户”,刘劭免其军户,等于取消其军籍,使之获得人身自由,随之而来的便是以这些人充实南彭城薛县,这说明这些军户原来都是家属随营居住的,故可以充实南彭城薛县之民数。后来刘劭为了调动兵户的积极性,“劭并焚京都军籍,置立郡县,悉属司隶为民”。也说明京都兵户都是有家属的,故焚其军籍之后,可以同一般民户一样设立郡县以管辖之。又《宋书》卷61《江夏文献王刘义恭传》〔64〕,谓宋孝武即位,义恭“进位太傅,领大司马”,大明三年(公元459年)省兵佐,加领中书监,以崇艺、昭武、永化三营合四百三十七户给府,更增吏僮千七百人,合为二千九百人。”由此可见,当时的兵户,由有专名的军营统辖;军营所统兵户以户计,而不以人计,表明兵士都是有家属随住的,故可以称为“营户”。今以军户“给府”,即把“军户”拨归江夏王刘义恭指挥、驱使。还有《梁书》卷45《刘粹传附弟道济传》,谓刘道济为益州刺史时,曾“免吴兵三十六营以为平民,分立宋兴、宋宁二郡”,这同样说明兵士的家属是随军营居住的。以此推前,则王敦说刘隗以“家计始立”的徐州流民“驱逼”之“以实己府”,实属以连同其家属在内的流民充兵户并由他的军府统辖,故可视为兵户家属随军营居住之始。

如上所述,表明在世兵制度下,有一个由兵士与家属分离居住到兵士家属随营居住的发展过程。这个变化,大致萌芽于魏末晋初;东晋初年,已有明显表现;到刘宋时期,已经完全制度化了。其所以发生这个变化,实与兵士的不断逃亡密不可分,同时也与统治者希望促进兵户自身的增殖有一定关系。因此,就使得确立于曹魏时期的严格的士家制度进一步被破坏,故西晋时期的兵制虽然仍是世兵制,应以兵户制度的名称代替士家制度的名称更符合历史的实际,因作为曹魏时期士家制度的一些特定内涵,如“人役居户、各在一方”的兵士同其家属分居和实行士家内部配婚制等,都已发生了变化,只是作为世兵的共性未曾改变而已。

为了稳定兵户,以保证兵源,对军屯制度实行改革,也是晋代统治者采取的积极措施之一。

我们知道,以兵士屯田,早在西汉时期的边防地区就已实行。到东汉时期,这种军屯逐步发展到了内地,与民屯并存。三国时期,是屯田制度的大发展期,魏、蜀、吴三国都不约而同地实行了军屯与民屯并存的制度〔65〕。不过,三国时期的军屯,特别是曹魏的军屯,由于其兵士是世袭性的世兵,兵士连同其家属是同民户分离的,因而为了解决军粮和兵士家属的生活所需,就出现了两种类型的军屯:一种是兵士本身屯田,表现为兵士一边作战,一边屯田,谓之“出战入耕”,或曰“且田且守”;另一种是兵士的家属屯田,近年来往往被人称之为“士家屯田”〔66〕。这两种军屯的剥削方式是不可能相同的。因为“且田且守”兵士的装备与粮食都有国家供给,耕种土地是国有的,兵士屯田时使用的耕牛农具,也是由国家供给的,没有使用“官牛”与“私牛”的区别,故这两种军屯的收获物,是全部上缴官府或军队的,兵士的屯田劳动,纯粹是一种劳役,屯田的兵士上缴官府或军队的收获物,无异于是以劳役地租的形式出现的。因此这种“且田且守”的军屯,可称作劳役型军屯。至于“士家屯田”,情况就有些不同,尽管其所耕种土地仍是属于国家的,但耕牛、种籽和农具,就不一定全部由国家供给,即有可能同时存在用官牛和私牛两种情况;同时,士家屯田的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兵士家属的生活所需,故收获物既不可能全部归己也不可能全部上缴。因此,“士家屯田”很可能是采用“计牛输谷”与按成收租等办法进行,这从性质上来说,便属于租佃型军屯。这就是说,曹魏时期的军屯,由于它实行的是以士家制度为表现形式的世兵制,为了养兵士与养兵士家属两种需要,很可能一开始就存在如上两种类型的军屯。只是因为当时从全国来说,士家屯田的数量对整个屯田来说比重很小,故未曾引起史家注意而已。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租佃型军屯的比重在增加。这个信息,是在傅玄的奏疏中透露出来的。《晋书》卷47《傅玄传》云:

泰始四年(公元268年),以为御史中丞。时颇有水旱之灾,玄复上疏曰:……上便宜五事:其一曰,耕夫务多种而耕暵不熟,徒丧功力而无收。又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未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牛官者与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则天下兵作欢然悦乐,爱惜成谷,无有损弃之忧。……其四曰,古以步百为亩,今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所觉过倍。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臼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非与曩时异天地,横遇灾害也,其病正在于务多顷亩而功不修耳。……

在傅玄的奏疏中,明白无误地把“士”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官牛”耕种国有土地的“士”,一种是用“私牛”耕种同有土地的“士”。对这两种“士”,其剥削办法,都是分成制地租,所不同者,仅仅是租率的高低有所差别。但不论是持官牛还是持私牛的“士”,只有采用的租佃制经营形式,才有按成收租的剥削方式,因为作为国家的正式军队的“士”,其屯田收入是全部上缴的,无所谓租佃关系。因此,这里提到的两种“士”,都不能是“出战入耕”、“且田且守”的“士”,只可能是士的家属和专门从事屯田不与战事的“田兵”。恰恰在同一奏疏里,他不仅说到了“田兵”这一概念,而且说到了“田兵”经营土地的方式是租佃形式,故又有“佃兵”之称〔67〕。这就是说,西晋时期的兵士,除其家属继续屯田,属于曹魏时的士兵家属屯田的延续之外,还增加了一种“士”,即专门以租佃方式屯田的“兵”,亦即把以租佃方式经营屯田的作法,由曹魏的仅限于士家扩到了兵士本身。这样的兵士或兵户,就有可能从屯田的收入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获物,这对于改善兵户的生活和稳定兵户的数量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因此,西晋武帝泰始四年前采取的措施,实为对军屯制度的改革措施。

事实证明,西晋时期确实存在专门屯田的“田兵”(兵户中的一部分),通过租佃形式耕种国有土地的情况。《晋书》卷26《食货志》记载武帝咸宁三年(公元277年)回答杜颖之奏的诏令曰:

“……今典虞右典牧种产牛,大小相通,有四万五千余头。苟不益世用,头数虽多,其费日广。……今徒养宜用之牛,终为无用之费,甚失事宜。东南以水田为业,人无牛犊。今既坏陂,可分种牛三万五千头,以付二州(指豫州、兖州)将吏士庶,使及春耕。谷登之后,头责二百斛〔68〕。是为化无用之费,得运水次成谷七百万斛,此又数年后之益也。……其所留好种万头,可即令右典牧都尉官属养之。人多畜少,可并佃牧地,明其考课。此又三魏近甸,岁当复入数十万斛谷,牛又皆当调习,动可驾用,皆今日之可全者也。

这里的“二州将吏士庶”,是指豫、兖二州的从事屯田的兵户和民户;“并州佃牧地”,是指屯田者以租佃方式耕种国有土地;“头责二百斛”,是指地租按计牛输谷方式缴纳,数量为每头牛纳二百斛地租。假设每户租地一百顷,按汉末仲长统所说的“今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计算〔69〕,则屯田者除缴纳地租二百斛之外,还可以有一百斛的剩余。因此,杜预的建议与武帝的诏令所说的,反映出民屯的军屯化和军屯的租佃型化倾向〔70〕。又据同书杜预的奏疏所云:当时“都督度支”等主管的坏陂地为数不少,只讲“泗陂在尊地界〔71〕坏地”就有“凡万三千余顷”,其中“属尊县领应佃二千六百口,可谓至少”;又有“豫州界二度支所领应佃者,州郡大军杂士,凡用水田七千五百余顷”。所谓“度支”,是指主管军屯的农官;所谓“大军杂士”,应当是指兵士家属及军屯化的民户,即前所云专门屯田的“田兵”。这些“大军杂士”都成了“应佃者”,而且在军屯系统的“度支”农官的主管下,则军屯的租佃型化实已大量存在〔72〕。这种变化产生的时间,就在魏末和晋初泰始年间。所以,傅玄于泰始四年上疏,就以反对官府对这种租佃型的军屯兵户实行残酷剥削为主旨。到了咸宁元年(公元275年),武帝为了表示“以战士为念”,特诏“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73〕,表面上是在恢复民屯,其实只是以奴婢局部地取代租佃型军屯,以减轻田兵的痛苦。而咸宁三年,又进一步以豫、兖二州的“将吏士庶”佃种牧地,并贷以种牛,实行计牛输谷的地租制,又是在发展这种军屯。这种租佃型军屯,不仅在豫、兖二州大量存在,即使是远在益州地区的巴郡,也同样在实行租佃型军屯。据《华阳国志》卷8《大同志》载咸宁三年三月,王浚“被诏罢屯田兵,大作舟船,为伐吴调。别驾何樊以为:佃兵但五六百人,无所办,宜召诸休兵,借诸郡武吏。并万余人造作,终岁可成。(王)浚从之。”由此可见,益州的巴郡也有专种国有土地的“屯田兵”,他们同正式战士不同,似乎是没有休假的;他们又被称为“佃兵”,可见也是租佃型军屯。这种屯田兵,属于兵户无疑。因此,西晋时期大力推广租佃型军屯,除了有适应民屯制度废除的需要一面外〔74〕,也是稳定兵户和保证兵户家属生活来源的一种措施。

西晋时期大力推行的租佃型军屯,东晋以后,仍在继续实行。史称:“元帝为晋王”时,就曾“课督农功,诏二千石长吏以入谷多少为殿最。”与此同时,还规定“其非宿卫要任,皆宜赴农,使军各自佃作,即以为廪”〔75〕。虽然这里的“佃作”,也可以解释为一般的军士屯田,但如果全部兵士都屯田,实会影响战斗力,恐怕还有专门从事屯田的租佃型“田兵”。不过,由于史书记载缺乏,无以知其详而已。总之,西晋军屯制的变化,应与当时兵户制的存在与发展有一定联系,俟贤者有以发之!

〔1〕《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已收入本书。

〔2〕《三国兵制杂考》,已收入本书。

〔3〕《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已收入本书。

〔4〕《三国志》卷25《魏书·辛毗传》。

〔5〕《晋书》卷97《北狄·匈奴传》。

〔6〕汉以河内、河东、河南为三河,相当于今洛阳所在黄河南北一带;三魏,指汉代之魏郡及分魏郡所设东西部都尉,当今河北魏县、磁县、临漳一带地区。

〔7〕《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已收入本书。

〔8〕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

〔9〕《世说新语》卷中之上《赏誉上》注引《晋阳秋》。

〔10〕《晋书》卷97《王敦传》。

〔11〕《晋书》卷3《武帝纪》太康元年五月条。

〔12〕《晋书》卷66《刘弘传》。按武帝太康五年,曾有“诏诸士卒年六十以上罢归家”的诏令,据刘弘在荆州情况言之,此诏为一纸虚文。

〔13〕《太平御览》卷240《职官部·中护军》条引王羲之《临护军教》。

〔14〕均见《晋书》卷3《武帝纪》。

〔15〕均见《晋书》卷3《武帝纪》。

〔16〕均见《晋书》卷3《武帝纪》。

〔17〕均见《晋书》卷3《武帝纪》。

〔18〕《晋书》卷46《刘颂传》。

〔19〕《晋书》卷57《陶璜传》。

〔20〕《资治通鉴》卷85《晋纪》惠帝永兴元年十一月条。

〔21〕《晋书》卷5《孝愍帝纪》。

〔22〕《文馆词林》卷667晋武帝《三辰谪见大赦诏》。此书系唐代许敬宗等人撰,原为一卷,分类收集了自先秦至于唐代人的各种诗文。原书北宋时已散佚,仅存残本数十卷,其中碑铭诏敕部分,有许多超出其他此类书所收者,颇有参考价值。《广雅堂丛书》、《古逸丛书》、《丛书集成初编》均有收录。

〔23〕《晋书》卷77《殷浩传》。

〔24〕《世说新语》卷上之下《政事》。

〔25〕《晋书》卷80《王羲之传》。

〔26〕《晋书》卷75《范汪传附子宁传》。

〔27〕《北堂书钞》卷52及《全晋文》卷6《卫瓘给骑兵诏》均有之。

〔28〕今中华书局标点本《晋书》此处的句读有误,标点者在“送”字后句读,故“字下属,实误。”

〔29〕《晋书》卷75《范汪传附子宁传》。

〔30〕关于以民户为兵户之事,东吴较少见,当然不是完全无之。如《三国志·魏书》18《吕虔传》,载吕虔在泰山郡,把“诸山中亡匿尽出”之后,“简其强者补战士”,就属于以民户补兵户。

〔31〕《晋书》卷48《段灼传》。

〔32〕《晋书》卷100《杜弢传》。

〔33〕《晋书》卷4《惠帝纪》。

〔34〕《晋书》卷100《王弥传》。

〔35〕《文馆词林》卷666晋元帝《诞皇孙大赦诏》。

〔36〕均见《晋书》卷67《郗鉴传》。

〔37〕均见《晋书》卷67《郗鉴传》。

〔38〕《晋书》卷79《谢玄传》。

〔39〕《文馆词林》卷667晋孝武帝《霆震大赦诏》。

〔40〕《晋书》卷73《庾亮传附庾冰传》。

〔41〕《晋书》卷81《毛宝传附毛璩传》。

〔42〕《晋书》卷48《段灼传》。

〔43〕均见《晋书》卷57《马隆传》。

〔44〕均见《晋书》卷57《马隆传》。

〔45〕《三国志》卷18《魏书·阎温传》注引《世语》及《资治通鉴》卷79《晋纪》武帝泰始八年条作“王濬虽受中制募兵,而无虎符……”,此条为《晋书·王濬传》所无。(https://www.daowen.com)

〔46〕《晋书》卷42《王濬传》。

〔47〕《资治通鉴》卷85《晋纪》晋永兴元年条。

〔48〕《资治通鉴》卷86《晋纪》晋惠帝永熙元年条,此为《晋书》卷62《刘琨传》所无。

〔49〕《晋书》卷61《荀晞传》。

〔50〕《晋书》卷89《忠义·沈劲传》。

〔51〕《晋书》卷70《刘超传》。

〔52〕《晋书》卷84《刘牢之传》。

〔53〕《晋书》卷4《惠帝纪》。

〔54〕《二十五史补编·补晋兵志》。

〔55〕《晋书》卷6《元帝纪》太兴四年五月条。

〔56〕《晋书》卷69《戴若思传》。

〔57〕《晋书》卷77《何充传》。

〔58〕《三国志》卷21《魏书·刘劭传》。

〔59〕高敏:《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60〕何兹全:《读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61〕《三国志》卷14《魏书·蒋济传》。

〔62〕《晋书》卷46《刘颂传》。

〔63〕《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已收入本书。

〔64〕《宋书》卷77《沈庆之传》谓宋文帝时讨雍州之蛮,并徙诸蛮人于京师“以为营户”,即其例证。至于北朝“营户”之名更多,详见本书另文。

〔65〕高敏:《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66〕《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建安七年正月《令》云:“……其举兵已来,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置学师以教之。”这些被授土田、官牛者,系士家屯田无疑。

〔67〕高敏:《〈晋书·傅玄传〉中所见军屯制度辨析》,《信阳师院学报》1984年第3期。

〔68〕今中华书局本标点本《晋书·食货志》作“头麦三百斛”,其后校勘记谓《斠注》本认为当作“二百斛”。以其后“得运水次成谷七百万斛”之数,以三万五千头牛的总数计算之,应为“头麦二百斛”,故从“二百斛”之说。

〔69〕《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

〔70〕高敏:《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71〕“尊地界”是指“守侯相应尊”所管辖的地界。

〔72〕高敏:《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73〕《晋书》卷26《食货志》。

〔74〕高敏:《〈晋书·傅玄传〉中所见军屯制度辨析》,《信阳师院学报》1984年第3期。

〔75〕《晋书》卷26《食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