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的世袭领兵制与世兵制

(三)孙吴的世袭领兵制与世兵制

如上二目所述,不论世袭领兵制的哪一种形态,都反映了将领的身份、地位与军事指挥权的世袭化。所以,从这一点着眼,世袭领兵制实可简称为世将制。反之,被将领统领的兵士,如果他们是同一般民户分离的、另立军籍的和父死子继、世代为兵的话,便成了世兵制。因此,世袭领兵制与世兵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两种制度,不可混为一谈。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质言之,世兵制的存在,是产生世袭领兵制的基础或前提;反之,世袭领兵制的推行,又会加速世兵制的巩固与发展,二者是同时并存的孪生兄弟。

如前所述,孙吴的世袭领兵制有两种类型,或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将领子弟继承其父兄的“为将”、“领兵”的特权,即将领身份、地位与军事指挥权的世袭化。另一种是除此之外,还有继承其父兄所统兵士的特权,即兵士本身归属权的世袭化。基于前者,便会在世袭领兵制的实行过程中形成一个世代“为将”、“领兵”的特权阶层;基于后者,就会使将领与兵士之间的指挥与被指挥、统治与被统治的隶属关系凝固化和兵士对于将领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化,从而导致兵士身份的世袭化和国家军队的私兵化。因此,从这一角度着眼,孙吴的世代为将的特权阶层的形成和世代为兵、身份低下的兵户阶层的出现,都直接孕育于世袭领兵制之中。至少可以说世袭领兵制(或“世将制”)同世兵制是一对不可分离的孪生兄弟。例如前引《三国志·吴书·凌统传》所载凌统之父凌操死后,官府“使(凌统)摄父兵”;凌统死后,官府收养其子凌烈、凌封,及其稍长,又“封烈亭侯,还其故兵”一事,就是“世将”与“世兵”同时存在的鲜明例证。凌操、凌统与凌烈、凌封三代相继为将,这是世袭领兵制下孕育的世将阶层甚明;至于他们统领的兵士,也同样表现为世兵。按凌统始“摄父兵”时,年十五岁,及其病死时为年四十九岁。又经过一段由骆统代领其兵的时间,才“还其(父)故兵”于凌烈。那么,凌烈所统之“故兵”,如果从其祖父凌操时算起,已是几十年的老兵;如果从凌统为官府“倍给”的“本兵”来说,也已有相当长的时日。因此,这种“故兵”,不属于终身性的职业兵,便是已经父死子代的世兵。否则,他们所统的“故兵”,不可能延续这么长的时间。至于其他将领的子弟如孙奂之“代(兄)统其众”、孙承之“代(父)统兵、领郡”、孙韶之“统(孙)河部曲”、朱异之“代(父)桓领兵”及陆抗诸子之“分领抗兵”等等,其所统之兵士,至少已经过二代,显然也是父死子继的世兵。由此可见,世袭领兵制与世兵制,确是同时并存的孪生兄弟。

如果从孙吴政权为什么要实行世袭领兵制度的原因着眼,则世兵制的存在,有可能是产生此制的基础与前提。孙吴政权之所以要实行世袭领兵制度,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追随富春豪族出身的孙氏父子起兵而助其割据一方的许多将领,都早已有自己的家兵,甚至这些将领始任军职的大小,都是以其家兵的多少为依据的。因此,在他们死后,其子弟自然都有继承其父兄所统领的旧兵(即家兵、私兵)的权利。这就是说,孙吴政权之所以要实行世袭领兵制,正是为了保障这些原来就拥有家兵、私兵的地方豪族的既得利益。二是原来虽无家兵、私兵的一些追随者,由于他们参加战斗,孙吴政权已经拨给一定数量的军队由他们指挥,当其战死之后,为了褒奖他们的战功以鼓励其他将士,便实行了以其子弟“为将”、“领兵”权力的世袭领兵制。正因为给予世袭领兵权的将领有上述两种不同情况,因而就决定了世袭领兵制在实行中的两种类型。基于第一种情况而来的世袭领兵者,大都是既能继承其父兄的“为将”、“领兵”的特权,又能继承其父兄所统领的“故兵”;基于第二种情况而来的世袭领兵者,则大抵只能继承其父兄的“为将”、“领兵”的特权而已,至于其所统领之兵,则由国家另行授予。这样,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世兵制的存在对于世袭领兵制产生的影响,也可以从这里找到孙吴的世袭领兵制为什么会产生两种类型或表现形式的根源所在。(https://www.daowen.com)

如果说上面所述还是偏重于分析的话,那么,下面的事实将会证实这种分析的可靠性。我们知道,孙坚的季弟孙静,当“坚始举事”时,他便“纠合乡曲及宗室五六百人以为保障”〔22〕,可见他所统领的兵即为家兵、私兵。故孙静死后,其子孙瑜“以恭义校尉始领兵众”,显然是子领父私兵。孙静之子孙皎,当其兄孙瑜死后,“又并其军”;又孙静之子孙奂,“兄皎既卒,代统其众”;孙奂死后,其子孙承又“代统兵、领郡”;孙承死后,因无子,官府“封承庶弟壹奉奂后,袭业为将”〔23〕。这一系列的事实,显然都是孙静的家兵、私兵在其子侄兄弟之间传袭不已。又如孙韶,由于其伯父孙河“少从孙坚征讨”,早已有自己的军队,故孙河死后,孙韶所继续统领的“河部曲”〔24〕,也是对其伯父家兵指挥权的继承。再如钟离牧,他所统领的兵,是赤乌五年(公元242年)他任监军使者参与讨平“建安、鄱阳、新都三郡山民作乱”时,由“贼帅黄乱、常俱等出其部伍,以充兵役”〔25〕组成的,所以,当他死后,其子钟离祎“代领兵”之兵,也是源于继承其父的私兵。至于陆逊,其祖父曾为守门校尉,其父官至九江都尉〔26〕,都是领过兵的;陆逊自己早在为海昌屯田都尉时,便“以手下召兵,讨治深险,所向皆服,部曲已有二千人”,表明他的兵是自己招募来的;后来,他又在征讨山越时挑选了一些被征服的山越人之强壮者为兵。因此,当他死时,其子陆抗“领逊众五千人”和陆抗死后其子陆晏、陆景、陆机、陆云等人的“分领抗兵”〔27〕,无疑都是继承其祖、父之私兵的统属权。所有这些拥有私兵的将领,在实行世袭领兵制时,其子弟除了继承“为将”、“领兵”的特权以外,几乎都继承其父兄所统的兵士的归属权。这就确证世袭领兵制的这种形态,是同拥有家兵、私兵的将领联系在一起的。将领们拥有的家兵、私兵,本质上就是依附于固定主人的世兵。因此,家兵、私兵制的普遍存在,就直接标志着世兵制的萌生;世兵制的萌生,又决定了世袭领兵制实行的必要;通过世袭领兵制的推行,又反过去推动了私兵制的固定化与发展。以致凡东吴大姓之领兵者,大抵皆有家兵、私兵,正如左思《吴都赋》所云:“虞、魏之昆,顾、陆之裔,歧嶷继体,老成奕世,跃马叠迹,朱轮累辙,阵兵而归,兰锜内设”〔28〕。这里的“兰锜”,就是摆置兵器的架。这些大姓既可“阵兵而归”,家里又设置有专放兵器的器物,可见他们都是拥有私兵的门户。无怪乎曹魏的汝南太守邓艾曾对司马师说:“孙权已没,大臣未附,吴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建命”〔29〕。即使是出身于微贼的殷礼之子殷巨,也有私兵,史称他“初为吴偏将军,统家部曲城夏口”〔30〕。孙吴将领及诸大姓、豪门之多有家兵、私兵、“家部曲”的情况,应与世袭领兵制的长期实行有密切关系。换言之,是世袭领兵制的实行,加速了私兵制的巩固与发展。

我们说孙吴时期私兵制的普遍存在,并不等于说国家的全部军队都私兵化了。相反,国家手里仍然控制了为数不少的军队,以致国家可以给原来无私兵的将领“授兵”,这样的例证,是举不胜举的;也可以在必要时收回将领所统之兵,还可以对立军功者“增兵”。不过,不论是将领的私兵,还是国家控制的军队,就其当兵者的身份、地位特征而言,都属于不同于一般编户齐民的、另立兵户籍的和世代为兵的世兵。故《三国志·吴书》卷3《孙亮传》有“兵子弟”及“累世旧军”的记载;同书卷19《诸葛恪传》有“兄(兵)子弟数不足言”的说法;同书卷16《陆凯传》对兵户有“夫妇生离,夫作故役,儿从后死,家为空户”的描述〔31〕,都反映出孙吴兵士为世袭兵的特征。因为是世袭兵,又有属于将领私家和属于国家军队之分,这就必然要产生将领同官府争夺兵员的矛盾斗争。为了防止将领任意扩大私兵数量,官府规定了不同等级的将领所能拥有的“本兵”数量。这就是说,将领拥有私兵的多少,是同其军职的大小成正比例的。别部司马,一般规定其“本兵”为500人。例如凌统,在其父初死时,仅“拜别部司马,行破贼都尉”,所以他这时的领兵数量仅限于“摄父兵”。后来,因为他从孙权征江夏有功,“又从破皖”有功,还救援孙权有功,被“拜偏将军,倍给本兵”。这里的“本兵”,显然是指凌统为别部司马时所应当统领的兵数;所谓“倍给本兵”,即偏将军的军职应当统领的兵员数应比别部司马多一倍。可见规定“本兵”的多少,确是根据军职的高低。据《三国志·吴书》卷10《陈武传》,陈武死后,其子陈修“拜别部司马,授兵五百人”;陈修之弟陈表,“以父死战场,求用为将,领兵五百人”;陈表之子陈敖,在陈表死后“拜别部司马”,“授兵四百人”;又同书卷10《徐盛传》谓“孙权统事,以为别部司马,授兵五百人”。由此可见,别部司马的“本兵”数量应为500人左右。凌统升任偏将军后,“倍给本兵”,则偏将军的本兵应为1000人左右。据《三国志·吴书》卷9《周瑜传》,周瑜之兄周峻,“亦以元功为偏将军,领吏士千人”,与上面的推算恰好吻合。孙吴政权对各级将领领兵的多少作出规定的作法,正是为了限制将领私兵的无限制扩大。总之,关于这个问题,还有深入探讨的余地,限于篇幅,此不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