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晋时期世兵制下的兵士休假制度及其演变

(五)两晋时期世兵制下的兵士休假制度及其演变

我们知道,在汉代以普遍征兵为特征的更戍制之下,由于应征的兵士都有一定的期限,及期而代,无终身为兵的现象发生,故兵士在服役期间不需要休假制度。然而,在世袭性的职业兵出现以后,就引起了建立兵士休假制度的必要性。这是因为,对职业兵来说,休假制度是兵士恢复体力与富裕兵户经济所必需的;在兵户世代为兵的情况下,兵士的休假也是促进兵户自身增殖的必要条件。因此,随着世兵制的实行,兵士休假的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

正因为兵士休假制度是随着世兵制的实行而产生的新的需要,所以,三国时期就产生了兵士休假的某些作法。《三国志》卷12《魏书·鲍勋传》云:

(建安)二十二年(公元217年),立太子,以勋为中庶子。徙黄门侍郎,出为魏郡西部都尉。……勋前在东宫,守正不挠,太子故不能悦,及重此事(指太子郭夫人弟犯法事——敏注),恚望滋甚。会郡界休兵有失期者,密敕中尉奏免勋官。”

魏郡出现休兵失期事,太子曹丕借此事免鲍勋官职以泄私愤,时在建安二十二年以后不久。可见兵士休假的作法,在建安时期就已有之,只是详情和具体年代不明而已。《三国志》卷21《魏书·刘劭传》云:

青龙中(公元233年~237年),吴围合肥,时东方吏士皆分休,征东将军满宠表请中军兵,并召休将士,须集击之。

此事发生于魏明帝青龙年间,足见军事前线的兵士与将领,也实行了休假制度。而且这种休假的兵士,并没有留在军营或其附近担任别的任务,而是离开军营回到了自己的家庭,需要下命令才能重新集合起来。故刘邵主张满宠不必“求待兵”而先调遣尚未分休的兵士去应战〔58〕。从“时东方吏士皆分休”的话看,说明兵士休假的办法是采用轮番休息的办法,每次休假的兵士只占一定的比例,分休的时间长短也有定制,超过分休期限者谓之“失期”,是要受到处分的,连主管分休的官吏也不能免。分休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呢?据《三国志》卷28《魏书·邓艾传》所云:“令淮北屯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方,且田且守”等语,则分休的比例每次为兵士总数的十分之二,因而屯戍淮南、淮北的五万兵士中,经常用于“且田且守”者只有四万人,即休假者常有一万人。

这种兵士休假的制度,不仅曹魏有之,蜀国也不例外。《三国志》卷35《蜀书·诸葛亮传》裴注引郭冲五事曰:

魏明帝自征蜀,幸长安,遣宣王督张郃诸军,雍、凉劲卒三十余万,潜军密进,规向剑阁。亮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要,十二更下,在者八万。时魏军始陈,幡兵适交,参佐咸以贼众强盛,非力不制,宜权停下兵一月,以并声势。亮曰:“吾统武行师,以大信为本,得原失信,古人所惜。去者束装以待期,妻子鹤望而计日,虽临征难,义所不废。”皆催遣令去。于是去者感悦,原留一战,居者愤踊,思致死命。相谓曰:“诸葛公之恩,死犹不报也。”临战之日,莫不拔刃争先,以一当十,杀张郃,却宣王,一战大剋,此信之由也。

这不仅说明蜀国也实行了兵士分休制度,而且说明兵士分休的比例也同曹魏一样是十分之二,所谓“十二更下”,是总兵力的十分之二休假,“在者八万”,即不休假的兵士经常有八万人。这次由于战斗需要,有人建议诸葛亮“权停下兵一月”,即该轮休的兵士推迟一个月休假,诸葛亮以为不妥,原因是“去者束装以待期,妻子鹤望而计日”,即该轮休的兵士早已在等待休假日期的到来,其分离居住的家属也在渴望当兵者早日归家,虽强行留下,也不会有战斗力,故诸葛亮“皆催遣令去”,即令该轮休的兵士如期分休。以此言之,魏、蜀二国都因兵士家属不在军营,故都实行了兵士的分休制度。从每次分休十分之二的比例来说,则每次分休的时间很有可能是两个半月。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一年之内,全部兵士都能轮休一次。孙吴的兵士家属是随营居住的〔59〕,故在有关孙吴的史籍中,不见孙吴有实行分休制度的痕迹。果如此,则兵士的分休制度,确是世兵制度下实行兵士与家属分开居住的情况所引起,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有利于兵户自身的增殖。

到了西晋时期,由于仍然实行世兵制度下的兵士家属与兵士分离居住的错役制,故而也同样需要实行兵士分休的制度。《晋书》卷42《王浑传》云:

武帝受禅,加扬烈将军,迁徐州刺史。……久之,迁东中郎将,监淮北诸军事,镇许昌。……转征虏将军、监豫州诸军事、假节、领豫州刺史。浑与吴接境,宣布威信,前后降附甚多。吴将薛莹、鲁淑众号十万,淑向弋阳,莹向新息。时州兵并放休息,众裁一旅,浮淮潜济,出其不意,莹等不虞晋师之至。浑击破之,以功封次子尚为关内侯。(https://www.daowen.com)

王浑击溃吴师之事,发生在平吴之前。于时其所领豫州诸军,“并放休息”,在者仅“众裁一旅”。这不仅说明西晋初期仍实行兵士分休制度,而且兵士分休的比例很有可能大于十分之二。《晋书》卷26《食货志》载武帝泰始五年(公元269年)“正月癸己,赦戒郡国计吏、诸郡国守相令长,务尽地利,禁游食商贩。其休假者,令与父兄同其勤劳。豪势不得侵役寡孤,私相置名。”这里的“其休假者,令与父兄同其勤劳”,就是指兵士之分休者而言。故《文馆词林》卷691载晋武帝《戒计吏致》作“在军休假者,为皆戮力亲农,与父兄伯叔同其勤劳不?”显然是指兵士分休者而言。法令明确规定分休的兵士必须同其家人一道从事农业劳动,可见实行分休制的目的之一,是同富裕兵户的家庭经济有关的措施。《晋书》卷26《食货志》载武帝咸宁三年(公元277年)杜预上疏曰:豫州“旧陂堨沟渠当有所补塞者,皆寻求旧迹,一如汉时故事,豫为部分列上,须冬东南休兵交代,各留一月,以佐之”。可见豫州地区的兵士也实行休假制度。《晋书》卷42《王浚传》载其在武帝平吴之前,“除巴郡太守。郡边吴境,兵士苦役,生男多不养。浚乃严其科条,宽其徭课,其产育者皆与休复,所全活者数千人。”这是王浚鼓励从西蜀继承来的兵户生育子女的措施,其中也是包括兵士的休假制度。又《华阳国志》卷8《大同志》,谓武帝咸宁三年(公元277年)三月命王浚“被诏罢屯田兵,大作舟船”准备伐吴时,其别驾何攀“以为佃兵但五六百人,无所办”,因而主张“宜召诸休兵”及“借诸郡武吏并万余人造作”舟船,可见巴郡地区的兵户确实实行了分休制度。这次虽因伐吴造船的需要而取消兵士休假,但毕竟是个别现象,故史书特书一笔。至于平吴之后,从《晋书·刘颂传》所云,仍在实行兵士与其家属分离居住的错役制,则兵士分休的制度也必不可少。及乎东晋,兵士分休之制,不仅存在实行,而且近一步制度化了。《晋书》卷68《贺循传》云:

“时江东草钊,盗贼多有,帝思所以防之,以问于循。循答曰:‘……今议者欲出宣城以镇江渚,或欲使诸县领兵。愚谓令长威弱,而兼才难备,发惮役之人,而御之不肃,恐未必为用。以循所闻,江中剧地惟有阖庐一处,地势险奥,亡逃所聚。特宜以重兵备戍,随势讨除,绝其根蒂。沿江诸县各有分界,分界之内,官长所任,自可度土分力,多置亭候,恒使徼行,峻其纲目,严其刑赏,使越常科,勤则有殊荣之报,堕则有一身之罪,谓于大理不得不肃。所给人以时番休,役不至困,代易有期。……’帝从之。”

观贺循之议,知沿江诸县,各配有兵户;而且“所给人以时番休”,即兵户皆可轮番休假,“代易有期”,可见临时征发来的用以充兵役的人,也可享受番休待遇。至于国家的正规兵户,更有番休制度,而且出现了由曹魏时的每年五番到每年三番的变化。《晋书》卷98《王敦传》云:

(王)敦既得志,暴慢愈甚,……敦又忌周札,杀之而尽灭其族。常从督冉曾、公乘雄等为元帝腹心,敦又害之。以宿卫尚多,奏令三番休二。……时帝将讨之,……于是下诏曰:“……敦之将士,从敦弥年,怨旷日久,或父母陨没,或妻子丧亡,不得奔赴,衔哀从役,朕甚愍之,希不悽怆。其单丁在军无有兼重者,皆遣归家,终身不调。其余皆与假三年,休讫还台,当与宿卫同例三番。明承诏书,朕不负信。”

敦之所以“奏令”宿卫之士“三番休二”,意在减少宿卫之士。朝廷为了同王敦作斗争,既采取了优待王敦所部兵户的措施,又否定了他的令宿卫“三番休二”的作法。凡属于单丁者,皆遣归家,不再调发;其他非单丁兵户,给予长假三年,三年期满后仍到中央服役;原有中央的担任宿卫任务的兵户,每年三番轮休,休假三年期满的兵户也同样享受此待遇。三番轮休制的实行,意味着休假的期限由原来的每年两个半月延长到了每年休假四个月。可见东晋时期,兵士分休的办法不仅进一步制度化了,而且休假的期限也有延长的趋势,这自然是对兵户的一种优待,其目的在于改善兵户的生活、生产条件,藉以稳定兵户的数量和增加兵户增殖的可能。

延长兵户休假期限的作法,到宋代进一步制度化了和明朗化了。《宋书》卷53《张茂度传附子永传》云:

(世祖孝建二年,公元455年),时将士休假,年开三番,纷纷道路。永建议曰:“臣闻开兵从稼,前王以之兼隙;耕战递劳,先代以之经远。当今化宁万里,文同九服,捐金走骥,于焉自始。伏见将士休假,多蒙三番,程会既促,装赴在早。故一岁之间,四驰遥路,或失遽春耜,或违要秋登,致使公替常储,家阙旧粟,考定利害,宜加详改。愚谓交代之限,以一年为制,使征士之念,劳未及积,游农之望,收功岁成。斯则王度无骞,民业斯植矣。”从之。

张永的建议上于宋孝武帝孝建二年(公元455年),疏中提到“伏见将士休假,多蒙三番”,足见在此之前,在长期实行始于东晋时期的兵户三番休假制度。意即每次三分休二,一年之中全部兵户要轮休一次,则每次休假为期四个月。由于每次复上的兵户都要提前出发,即“装赴在早”,故一年之中,“四驰遥路”。张永认为这对于休兵从事农业生产很不利,因此,他主张把每年三番轮休、每次休假四个月的制度,改为“交代之限,以一年为制”,即三年轮休一次,每次休期为一年。从“帝从之”看来,张永的建议被采纳了。由此可见,刘宋时期不仅继承了东晋时期三番休二的兵士休假制度,而且在休假期限方面又有进一步延长的表现。

我们知道,兵户的轮番休假制度的实行及其休假期限的一再延长,对于改善兵户的生活和生产条件,都会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尤其有利于解决兵户同其家属分居的矛盾,有助于兵户自身的再生产;当兵士的家属随营居住的制度确立后,尤其有这种作用。因此,两晋时期的兵户休假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实为稳定兵户数量、改善兵户状况和防止兵户逃亡而采取的积极性措施,也反映出晋代兵户制度的变化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