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个常被人误解的问题的辨析

(五)对两个常被人误解的问题的辨析

既然十六国时期明显地存在它自己时代的兵户制,那么,为什么有人会认为此时不存在兵户制呢?原因虽然很多,但对此时普遍存在“三五占兵”制问题的误解,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又有人对苻坚“复士籍”的问题存在误解,从而使自己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正因为如此,有对这两个问题加以辨析的必要。

首先,关于“三五占兵”与兵户制的关系问题。

在研究十六国时期的兵制问题时,有一种看法认为十六国时期的北方诸王国实行的是普遍征兵的征兵制。其证据是《晋书》卷101《刘元海载记》所载刘渊“复大发卒”;同书卷106《石季龙载记上》之石季龙“令司、冀、青、徐、幽、并、雍兼复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合邺城旧军满五十万,具船万艘,自河通海,远谷豆千一百万斛于安乐城,以备征军之调。”及“制:‘征士五人车一乘,牛二头,米各十五斛,绢十匹,调不办者以斩论。’将以图江表。于是百姓穷窘,鬻子以充军制,犹不能赴,自缢于道路死者相望,而求发无已。”《晋书》卷110《慕容儁载记》载其“欲经略关西”,乃“三五占兵,宽戎备一周,悉令明年季冬赴集邺都”。同书卷114《苻坚载记下》载苻坚将图江南时,“坚下书悉发诸州公私马,人十丁遣一兵。门在灼然者,为崇文义从。”正因汉国、后赵、前燕与前秦,都有过“三五发兵”或“三五占兵”之举,于是就认为这些国家实行的是普遍在州郡居民中征兵的制度,而未实行兵户制。换言之,这种看法的持有者之关键问题在于把“三五发兵”或“三五占兵”之制,同兵户制对立起来,以为只有在征兵制下才有“三五发兵”或“三五占兵”之制。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世袭性的兵户制下,也同样存在“三五发兵”或“三五占兵”之制。我们知道,孙吴时期是实行了兵户制的,这是公认的事实,但正是在孙吴时期,也存在征调、征发兵士之举,而且明确为“三五发兵”之制。《文馆词林》卷662晋武帝咸宁五年(公元279年)《伐吴诏》曰:

今调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到五十以还。先取有妻息者。其武勇散将家亦取如此。比随才署武勇掾吏。乐市马,此为骑者,署都尉司马。

此条亦见于《全晋文》卷5《伐吴诏》,文全同。此诏开头即云:“今调诸士家”,即在固定的兵户中调发兵士。为什么“士家”(即“兵家”)的成丁者当兵也要按人丁比例征发呢?这是因为每个兵户家庭的成丁男子,非止一个;每次入伍,亦非是兵家男子全部出动,如西晋时的兵户刘卞,“卞兄为太子长兵”,而刘卞本人却在“为县小吏”,及其兄死,才以“卞代兄役”〔29〕。足见刘卞这个兵家,在征调兵士入伍时,是两丁调一,并非全部一次入伍,故兵户制度下调兵入伍,也需要一个征调过程或征发手续。到了东晋时期,也是一个公认的实行兵户制的时期,其征调兵士入伍,也屡用三五发卒之法。由此可见,按兵户丁数的比例发兵,也叫“三五发兵”或“三五占兵”,从而并不意味着只有实行征兵制才有“三五发兵”或“三五占兵”之制。明乎此,则刘渊的“复大发卒”,石季龙的在“兼复之家”中实行五丁取三和四丁取二、慕容儁的“三五占兵”以及苻坚的“人十丁遣一兵”等作法,都同实行兵户制不相矛盾,不能以此作为否定这些国家实行过兵户制的证据。

至于石季龙时期的“制:征士五人车一乘,牛二头,米各十五斛,绢十匹”的规定,更不是在普遍实行征兵制。恰恰相反,这个规定,只适用于“征士”范围。所谓“征士”,是指专门当兵的人而言的,实际上“征士”就是“兵户”的代名词。每五个征士要出车一乘、牛二头、米各十五斛、绢十匹,乃是指“征士”的装备而言,即“征士”的装备实行由征士自备的制度。这种办法,实际上是从部落兵自备粮食与装备的制度推广而来的。因此,此条适足以证明石季龙所实行的兵制是兵户制,而非实行普遍的征兵制。

如谓石季龙之“令司、冀、青、徐、幽、并、雍兼复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的作法是实行征兵制,也有不可通之处。按这次本为征发既免兵役、又免徭役的世袭地主即“兼复之家”服运粮徭役,而非服兵役,故不能以征兵制视之,更不能以之作为否定石季龙实行过兵户制的证据。何况从下文“合邺城旧军满五十万”一句来看,更证明此次征发服徭役者为民户而非兵户,只有“旧军”才是兵户,故不应把征发服徭役的民户同服兵役的兵户混为一谈。

至于前燕慕容儁的“三五占兵”之事是否为征兵制,也不能完全证实,甚至可以作出其他解释。《晋书》卷110《慕容儁载记》对此事有详细记载:

(慕容)儁于是复图入寇,兼欲经略关西,乃令州郡校阅见丁,精覆隐漏,率户留一丁,余悉发之,故使步卒满一百五十万,期明年大集,将进临洛阳,为三方节度。武邑刘贵上书极谏,陈百姓凋弊,召兵非法,恐人不堪命,有土崩之祸。并陈时政不便于时者十有三事。儁览而悦之,付公卿博议,事多纳用,乃改为三五占兵,宽戎备一周,悉令明年季冬赴集邺都。

乍一看,慕容儁的三五占兵确有点像普遍征兵。但仔细推敲,也未必尽然。观首先的“率户留一人”的征发命令,发生于“令州郡校阅见丁,精覆隐漏”之后。再结合前燕慕容暐与后燕慕容宝时期的户口隐漏情况看,州郡的隐漏,都同诸军的军封户有密切关系,也就是诸军及王公、贵戚把属于州郡的流民侵占以为荫户、营户。而这种流民,正是慕容皝时期的租佃型军屯户。慕容儁把慕容皝时期的租佃型军屯户精覆之后,再令其“率户留一丁”,其余一概入伍,有可能是征发军屯兵户入伍。因为有人反对,故改为“三五占兵”和“宽戎备一周”。改为“三五占兵”,是减少征发兵户丁壮的比率;“宽戎备一周”,是延长被征发者自备装备的准备时间。被征发者既然要自备装备,就同后赵时期的“征士”(兵户的另一个名称)的情况一致起来了,故前燕的被征发者更有可能是兵户。

至于苻坚的“人十丁遣一兵”和“门在灼然者,为崇文义从”,更不能证明前秦在实行征兵制。先论“门在灼然者,为崇文义从”,是指本来享有免役特权的高门世族,或以充当“义从”,以表示他们对苻坚南伐的支持,与征发他们服兵役是有区别的。至于“人十丁遣一兵”,是指在兵户中确定征发的比例,如果不是限定在兵户内征发,试问“人十丁遣一兵”将如何进行?

综上所述,可以概括为下面两点:一是“三五发兵”或“三五占兵”之制,不仅适用于征兵制,也同样适用于征发兵户服兵役,因此,不能以十六国时期存在“三五发兵”或“三五占兵”之制,就否定此时存在兵户制。二是上述十六国统治者所实行的一些措施,也可以解释为在兵户中征发兵士。

其次,苻坚的“复士籍”措施与兵户制无关。

在探讨十六国兵制的过程中,有人把苻坚的“复士籍”也当作恢复兵户制。如何兹全先生说:“苻坚曾‘复魏晋士籍,使役有常闻’(《晋书·苻坚载记上》)。不知‘兵门’和‘士籍’是否一回事。如是一回事,苻坚是曾恢复魏晋的士家制度”〔30〕的。又我的学生刘汉东同志也认为:“‘门在灼然者’,应该指的是‘兵门’注籍者”;还说:“苻氏前秦政权在稳固之后,明确下令宣布‘复魏晋士籍,使役有常闻’,也即恢复曹魏士家制度,将兵户归入士家户籍中以保证正常的兵役和兵源”〔31〕。我虽然认为十六国时期存在以部落兵形式出现的兵户制以及以营户、镇户、堡户等形式出现的兵户制,但对前秦苻坚的“复魏晋士籍”措施,并不认为是在恢复魏晋士家制度。因为我们不应当曲解史料以符合自己的观点。

那么,何先生何以会认为苻坚的“复魏晋士籍”是恢复魏晋的士家制度呢?关键在于他误解了《晋书》卷114《苻坚载记下》的如下一段记载:

坚下书悉发诸州公私马,人十丁遣一兵。门在灼然者,为崇文义从。良家子年二十已下,武艺骁勇,富室材雄者,皆拜羽林郎。

何先生把“人十丁遣一兵”的“兵”同“门在灼然者”一句连读,说成是“兵门在灼然者”,进而把“兵门在灼然者”一句解释成“是籍在兵门显然没有问题的”。这样一来,他把“兵门”与“士籍”就等同起来了,再证以公元372年苻坚曾“复魏晋士籍”之事,于是“复魏晋士籍”,就成了恢复魏晋士家制度了。实则“门在灼然者”,是指富门子弟之属于士族者而言,因为“门在灼然者”,是当时的习惯用语,具体指在九品中正制中的二品士人而言,唐长孺先生对此早有论述〔32〕;“为崇文义从”,是为了褒奖高门世族之支持苻坚南伐者,而非籍在兵门之为兵者。故苻坚在此之前的“复魏晋士籍”,是他灭亡前燕之后为了优容关东士族而采取的措施,因为据《资治通鉴》卷103《晋纪》简文帝咸安元年(公元372年)春二月条所载,这时正是王猛举荐“关东士族”之时,益知苻坚的“复魏晋士籍”,在于恢复魏晋以来的士族旧籍。那么,为什么“复魏晋士籍”之后会“使役有常闻”呢?这是因为一旦恢复魏晋时期士族旧籍,使免税免役的士族有了享受优待的依据,也会使冒称士族的人无法再混下去,从而可以保证正常的服役户口,故曰:“使役有常闻”。再联系到石勒之“清定五品”和“复续定九品”〔33〕;石季龙之对皇甫、胡、梁、韦、杜等十七姓“望族”,“蠲其兵贯”〔34〕;以及后燕慕容宝之“定士族旧籍”〔35〕;岂不是同苻坚的“复魏晋士籍”,如出一辙吗?故苻坚的“复魏晋士籍”,决不应理解为恢复魏晋时期的士家制度,刘汉东同志在这个问题上的说法,似乎有点以想像代替事实!

〔1〕高敏:《十六国时期的部落兵制》,已收入本书。

〔2〕“士家”之名,见《三国志》卷25《魏书·辛毗传》;“兵家”之称,见《晋书》卷49《王尼传》、卷36《张华传附刘卞传》、卷96《列女传·王浑妻钟氏传》及《北齐书》卷32《王琳传》。

〔3〕“兵籍”一名,见《宋书》卷44《谢晦传》及卷79《文五王·海陵王诞传》;“军籍”之名,见《宋书》卷99《二凶传·元凶劭传》;“士籍”之名,见《三国志》卷10《魏书·管宁传》注引《魏略》及《齐王芳记》。

〔4〕均见《晋书》卷101《刘元海载记》。

〔5〕均见《晋书》卷102《刘聪载记》。

〔6〕均见《晋书》卷102《刘聪载记》。

〔7〕均见《晋书》卷102《刘聪载记》。

〔8〕均见《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

〔9〕均见《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

〔10〕均见《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

〔11〕均见《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

〔12〕均见《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

〔13〕均见《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

〔14〕均见《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

〔15〕《晋书》卷100《王弥传》。

〔16〕《晋书》卷102《刘聪载记》;《资治通鉴》卷89,把刘聪置左右司隶事系于314年。

〔17〕《晋书》卷102《刘聪载记》;《资治通鉴》卷89,把刘聪置左右司隶事系于314年。

〔18〕《晋书》卷102《刘聪载记》;《资治通鉴》卷90把右司隶部人奔赵事系于东晋元帝建兴元年条(公元317年)年十二月条。

〔19〕《晋书》卷103《刘曜载记》。

〔20〕《晋书》卷106《石季龙载记上》。

〔21〕均见《晋书》卷105《石勒载记下》。

〔22〕高敏:《〈晋书·傅玄传〉中所见军屯制度辨析》,《信阳师院学报》1984年第3期。

〔23〕《晋书》卷109《慕容皝传》。

〔24〕何兹全:《燕园论学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25〕旷天伟:《论十六国时期少数部族政权的兵制》,《历史研究》1991年第6期。

〔26〕高敏:《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三国兵制杂考》,均已收入本书。

〔27〕均见《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https://www.daowen.com)

〔28〕《晋书》卷124《慕容宝载记》;亦见《资治通鉴》卷108《晋纪》孝武帝太元二十一年(396年)九月条,此处引文,二者略有差异。

〔29〕《晋书》卷36《张华传附刘卞传》。

〔30〕何兹全:《燕园论学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31〕刘汉东:《十六国及北朝的兵制》,《北朝研究》总第4期。

〔32〕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

〔33〕均见《晋书》卷105《石勒载记下》。

〔34〕《晋书》卷106《石季龙载记上》。

〔35〕《晋书》卷124《慕容宝载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