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袭领兵制与孙吴的奉邑制和屯田制的关系

(五)世袭领兵制与孙吴的奉邑制和屯田制的关系

在孙氏父子起兵割据江东的过程中,一大批江南豪族地主带领着他们原来的或临时召募来的由宗族、亲党、宾客、佃客甚至奴仆组成的家兵、部曲,投依到了孙氏父子麾下。为了依靠和利用他们的力量,以便在江东开拓地盘和站稳脚跟,孙氏父子就按这些人原有私兵的多少任以军职,如孙静以“纠合乡曲及宗室五六百人”为孙坚保障而拜将〔32〕;孙河亦以拥有部曲佐孙策而为将军〔33〕;甘宁“将僮客八百人”,初投刘表,后归孙氏父子,因得为将〔34〕;潘璋获爱于孙权以后,“因使召募,得百余人,遂以为将”〔35〕;吕范被孙策赏识,遂“将私客百人归策”,因以为将〔36〕;吾粲以募合人众,拜昭义中郎将”〔37〕。有些投依者,原来无私兵或私兵甚少者,孙氏父子便以自己手中控制的兵士分与之,如吕蒙大败曹兵于皖城后,“权嘉其功,即拜庐江太守,所得人马皆分与之”〔38〕;又如诸葛恪之征战山越,俘获大批山越人后,“恪自领万人,余万给诸将”〔39〕;或者以官府名义授之以兵和增益其兵,这样的例证,不胜枚举。当孙氏父子以这些办法处理了投依者的领兵问题以后,接着就驱使他们去争城夺地,扩大地盘。在新拓地盘所在,随即设置郡县,在尚未确立新的选官制度的情况下,为了激励将领,便实行了以将领兼领地方官的领郡、领县制。这样一来,随即又产生了两个新问题:一是将领与官吏的俸禄供给问题,二是将领所领军队的粮食与军费的供给问题。在当时一切草创的情况下,孙吴政权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于是就有奉邑制的产生与屯田制的实行。奉邑制首先产生于将领兼领地方长官的地区这一事实,就是很好的证明。《三国志·吴书》卷10《周泰传》云:

与蒋钦随孙策为左右,服事恭敬,数有战功。策入会稽,署别部司马,授兵。权爱其为人,请以自给。……(以救护孙权之功)策深德之,补春谷长。后从攻皖,及讨江夏,还过豫章,复补宜春长所在皆食其征赋

周泰以将领身份,在一系列的开疆拓土的战斗中,先补春谷长,再补宜春长,显系以将领兼领地方长官的领郡制的实行。他又“所在皆食其征赋”,显系以春谷县及宜春县的征赋之入作为他的俸禄与军费开支,这同后来朱治为吴郡太守、行扶义将军时,但“领”娄、由拳、无锡、毗陵“四县租税而已”〔40〕的奉邑制如出一辙。因此,周泰的所领春谷、宜春二县“皆食其征赋”的作法,虽无“奉邑”之名,却有奉邑制之实。按周泰之“先补春谷长”、“复补宜春长”和“所在皆食其征赋”,均发生于孙策未死之时。而孙策死于建安五年(公元200年),可见奉邑制的始行应在建安五年之前便已有了〔41〕;而且同以将领兼领地方长官的领郡、领县制是同时产生的。因此,奉邑制同孙吴实行的世袭领兵制及领郡制,确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是解决将军兼领地方长官者的俸禄与军费问题的手段〔42〕。

如果从奉邑的所在地,往往同将领兼领地方长官的所在地及屯驻所在地相一致的情况考察,更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除上述周泰“食征赋”的地区同其为春谷长及宜春长的地区一致以外,还有许多人的奉邑所在地同其兼领郡县及屯驻地一致。如朱治于建安七年获得的可以“领……租税”的娄、由拳、无锡与毗陵四县“奉邑”,此时均属吴郡,同朱治当时“为吴郡太守”的情况正相符合〔43〕。又如吕范,孙权时“领彭泽太守,以彭泽、柴桑、历阳为奉邑”〔44〕,显然其所食奉邑都在其领郡之内。还如孙河、孙韶伯侄二人的领兵屯驻之在京城,本属吴郡,后属毗陵典农校尉,而其所“食曲阿、丹徒二县”奉邑〔45〕,也本属吴郡,后属毗陵典农校尉,同样在其屯驻之地。这种将领兼领郡县的所在地同所食奉邑的所有地的一致性〔46〕,显然说明奉邑制的实行是为领兵制与领郡制服务的。(https://www.daowen.com)

更有甚者,当某一将领因升迁、调动而改变领郡地区时,其奉邑所在地也随之改变。如吕范当其被“拜裨将军,领彭泽太守”时,其奉邑为同郡的彭泽、柴桑、历阳三县;后来当他因军功而改“领丹阳太守”,便“转以溧阳、怀安、宁国为奉邑”〔47〕,三县又均在丹杨郡境内。同样的情况,还有吕蒙领郡与所食奉邑的改变〔48〕。这一情况,更足以证明奉邑制确是为解决以将军而兼领郡县者的俸禄与军费开支服务的。

也许有人会怀疑奉邑的收入有可能用于解决军费开支的问题。其实,这种怀疑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事实证明,孙吴时期将领所领之兵的供养问题,确是由将领自己设法解决的。例如《三国志·吴书》卷9《吕蒙传》云:“权统事,料诸小将兵少而用薄者,欲并合之。蒙阴赊贷,为兵作绛衣行縢,及简日,陈列赫然,兵人练习,权见之大悦,增其兵。”孙权之所以要对“诸小将兵少而用薄者”进行合并,就是因为他们负担不起养兵的费用;吕蒙之所以要“阴赊贷”以改善军队装备,就是为了要保住其领兵权。如果不是由将领自己解决其所领兵士的供养费用,而是由国家统一供给的话,何有什么“用薄”之兵,又何用吕蒙自己去“赊贷”财物!又如《三国志·吴书》卷11《朱桓传》也说:“(桓)轻财贵义,兼以强识,与人一面,数十年不忘,部曲万口,妻子尽识之。爱养吏士,赡护六亲,俸禄产生,皆与共分。”这是赤乌元年(公元238年)之前的事,他之所以连其部曲的妻子儿女都认识,而且要供给他们的衣食,并非单纯由于他轻财贵义,而是与将领自筹养兵之费有关。再如《三国志·吴书》卷10《陈武传附子表传》云:陈表“家财尽于养士,死之日,妻子露立,太子登为起宅屋。”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孙吴的领兵将领,需要自己解决军粮、军费问题,特别在其起兵的初期是如此,因而始行于孙策末年和止于孙权称帝时的奉邑制,除了解决以将领兼领地方官者之俸禄问题之外,也应与这种将领自负军粮、军费开支的状况有密切关系。

解决领兵将领军粮、军费问题的另一个办法,就是众所周知的实行屯田制。孙吴的军屯分布地区,多在领兵将领屯驻的地区和将领兼领地方官的地区,这就充分显示了以屯田之入养兵的情况。关于这一点,已在拙作《东吴屯田制略论》及《孙吴奉邑制考略》二文中作了证明〔49〕,此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