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魏士家制度内容的逐步变异
曹魏士家制度的鼎盛时期,似在魏文帝与明帝时期。从前引《辛毗传》得知,文帝都洛阳以后,立即迁徙了五万户士家于此,留在邺城的士家至少还有五万户,此外,许下、关中等地也有士家,合而计之,全国士家数量是相当可观的。而且为了维持这支庞大的世袭兵,他们不断以征发“士息”的办法去补充。仅以曹植的封国来说,在太和二年(公元228年)之前就已有三次上送“士息”(即士的儿子)于中央。即使如此,到太和五年(公元231年),又向曹植的封国大发“士息”,“会期甚急”,以致弄得曹植苦不堪言。可见士家制度的鼎盛时期,同时又是它的衰落、破坏乃至逐步解体的开始。《三国志·魏书·陈思王植传》注引《魏略》曰:“是后大发士息,及取诸国士。植以近前诸国士息已见发,其遗孤稚弱,在者无几,而复被取”。这样多次大发“士息”的结果,弄得士家只剩下老弱病残及小儿,像曹植手下的士家就是这种状况。当他初封时,“得兵百五十人”,即拥有一百五十户士家,但几经发士息之后,只剩下“七八岁已上、十六七岁已还”的“小儿”“三十余人”;此外,正在当兵服役的人,“皆年耆,卧在床席,非麋不食,眼不能视,气息裁属”,而且也只有三十七人而已。封国内的“备宿卫”与“耘锄秽草,驱护鸟雀”等役,全赖年幼的“士息”承担〔27〕。像这样的士家,已经基本上失去了生活下去的条件,自然会逐步导致整个士家制度的衰败。如果说曹植的封国情况特殊的话,那么,从《三国志·魏书》中的《高柔传》、《高堂隆传》及其所附《栈潜传》中,便可以看到因为官府大兴土木、滥发徭役和以兵士服役等情况的出现,就反映出整个士家制度已经朝不保夕。因而官府为了缓和矛盾,不得不逐步放宽一些有关士家制度的限制。《三国志·魏书·三少帝纪·齐王芳纪》云:
(嘉平)六年(公元254年)春二月己丑,镇东将军毌丘俭上言:“昔诸葛恪围合肥新城,城中遣士刘整出围传消息,为贼所得,考问所传,语整曰:‘诸葛公欲活汝,汝且具服。’整骂日:‘死狗,此何言也!我当必死为魏国鬼,不苟求活,逐汝去也。欲杀我者,便速杀之。’终无他辞。又遣士郑像出城传消息,或以语恪,恪遣马骑寻围迹索,得像还。四五人靮头面缚,将绕城表,敕语像,使大呼,言:‘大军已还洛,不如早降。’像不从其言,更大呼城中曰:‘大军近在围外,壮士努力!’贼以刀筑其口,使不得言,像遂大呼,令城中闻知。整、像为兵,能守义执节,子弟宜有差异。”诏曰:“……整、像召募通使,越蹈重围,冒突白刃,轻身守信,不幸见获,抗节弥厉,扬六军之大势,安城守之惧心,临难不顾,毕志传命。……今追赐整、像爵关中侯,各除士名,使子袭爵,如部曲将死事科。”
按兵士之子,必须为兵,不得改业,更不许为官。此刘整、郑像,虽系立功,情况特殊,但终于破除了不得改易士籍之名的铁律,同时也开了士家立军功可以封侯、其子可以袭爵的先例。前引《三国志·魏书·钟繇传附子毓传》所云:“士为侯,其妻不复配嫁,毓所创也。”按此事发生嘉平元年(公元249年)之后,与上述旌奖刘整、郑像大体同时或略早。因此,士可以因功为侯的作法,已经制度化,并非仅限于刘整、郑像二人而已。而且一旦封侯,其妻就不在配嫁之列,等于又否定了士家内部的配婚制度的部分内容。又《三国志·魏书·高柔传》云:
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盈连至州府,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辞诣廷尉。柔问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对曰:“夫少单特,养一老妪为母,事甚恭谨,又哀儿女,抚视不离,非是轻狡不顾家室者也。”柔重问曰:“汝夫不与人有怨仇乎?”对曰:“夫良善,与人无仇。”又曰:“汝夫不与人交钱财乎?”对曰:“尝出钱与同营士焦子文,求不得。”时子文适坐小事系狱,柔乃见子文,问所坐。……子文于是叩头,具首杀礼本末,埋藏处所。……诏书复盈母子为平民。
按高柔于文帝四年为廷尉,二十三年之后才“转太常”,已是嘉平末年(公元253年),则此事当发生于明帝及齐王芳之时。营士窦礼无罪被人杀害,官府明白以后,除了惩治犯人焦子文之外,还解除其妻盈及其子的士籍,使之为平民。由此可见,没有立军功者,只要其情况特殊,也可以除士名,表现出士籍制度的松动倾向。至于司马氏子弟“募取屯田,加其复赏”〔28〕,显然是免除屯田兵的徭役、兵役负担并以之赏赐给私家,这无疑更会使士家制度产生动摇。实质上,这种情况已不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而是形成了“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的制度,以致“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29〕,士家制度的兵士就是这样逐渐转化成了私家佃客,终于导致了曹魏士家制度内容的局部变异。所以,西晋以后虽仍有世兵制,却不完全是曹魏式的士家制度了。
〔1〕高敏:《秦汉徭役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
〔2〕何兹全:《读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3〕《后汉书·光武帝纪》。
〔4〕《汉书·百官公卿表》。
〔5〕以上见《三国志·魏书》《鲍信传》、《张辽传》、《张杨传》,《三国志·蜀书·先主传》。
〔6〕《三国志·魏书·吕布传》。
〔7〕《三国志·魏书·董卓传》。
〔8〕《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9〕参见《三国志·魏书·于禁传》。
〔10〕《三国志·魏书·臧霸传》注引《魏略》。
〔11〕以上见《三国志·魏书》《许褚传》、《吕虔传》、《典韦传》、《任峻传》。
〔12〕以上见《三国志·魏书》《董卓传》、《刘晔传》、《卫觊传》、《杜畿传》。
〔13〕关于世兵制的含义,何兹全先生认为“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兵民分离,一是兵家子子孙孙、世世代代都要为兵。”详见《读史集》。又陶元珍所作《三国食货志》第二目(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已经提出了曹魏的士家制度问题,但材料多所缺漏,又合三国于一起,且未具体说明士家制度形成的时间及其发展过程。后之论此制者,类皆如此,故有关士家制度的发展脉络颇不清楚。我写此文的目的,在于补此缺漏。
〔14〕以上见《三国志·魏书》《董卓传》、《李典传》。
〔15〕《三国志·魏书·毛玠传》。
〔16〕《三国志·魏书·夏侯惇传》注引《魏书》载韩浩事。
〔17〕高敏:《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8〕《三国志·魏书·杨峻传》。(https://www.daowen.com)
〔19〕《晋书·刘颂传》。
〔20〕《三国志·魏书·臧霸传》及附《孙观传》注引《魏书》。
〔21〕《三国志·魏书·李典传》。
〔22〕《三国志·魏书·田畴传》。
〔23〕《三国志·魏书·梁习传》。
〔24〕《三国志·蜀书·马超传》注引《魏略》。
〔25〕《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三辅决录》。
〔26〕《三国志·魏书·赵俨传》。
〔27〕《三国志·魏书·陈思王植传》注引《魏略》所载曹植上书。
〔28〕《三国志·魏书·舟丘俭传》注引毌丘俭及文钦《表》。
〔29〕《晋书·外戚·王恂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