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太康年间废除“州郡领兵”制的措施及其失败
杜恕反对曹魏实行“州郡典兵”(即“州郡领兵”)制,主张刺史、太守不加军号,“勿令领兵,以专民事”和不以将军兼领州刺史、郡太守,即使需要也宜在刺史、太守之外“专置大将”领兵。杜恕的军民分治主张并未施行,但是,到了晋武帝太康年间,这种实行了几十年的“州郡领兵”制度却被废除了。《续汉书·百官志五》刺史条刘昭补注论周秦两汉以来地方割据势力发展的状况时曰:
故(刘)焉牧益土,造帝服于岷、峨;袁绍取冀,下制书于燕、朔;刘表荆南,郊天祀地;魏祖据兖,遂构皇业;汉之殄灭,祸源于此。及臻后代,任寄弥广,委之邦宰之命,授之斧钺之重,假之都督之威,开之征讨之略。晋太康之初,武帝亦疑其然,乃诏曰:“上古及中代。或罢州牧,或置刺史,置监御史,皆总纲纪而不赋政,治民之事,任之诸侯、郡守。昔汉末四海分崩,因以吴、蜀自擅,自是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此一时之宜尔。今赖宗庙之灵,士大夫之力,江表平定,天下合之为一,当韬戢干戈,与天下休息。诸州无事者罢其兵,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师。二千石专治民之重,监司清峻于上,此经久之体也。其便省州牧。”晋武帝又见其弊矣,虽有其言,不卒其事,后嗣缵继,牧镇愈重,据地分争,竟覆天下。……
刘昭所引晋武帝诏,亦见于《全晋文》卷6,作太康初《省州牧诏》,诏文与此引全同。据刘昭的议论,他把州牧领兵之制,视为造成汉末及东晋时期分裂割据势力“尾大不掉”的根据。但州牧制始于汉末,其核心是“州郡领兵”制,然后发展为都督制,以致造成“尾大不掉”的状况。所以,“州牧”制、州郡领兵制与都督制,几者是有密切联系的。因此,只要罢省了“州牧”制,就是等于否定了“州郡领兵”制,地方割据势力就可以得到抑制。晋武帝正是抓住了这个关键,所以在诏书中明确提出了“其便省州牧”的主张。其主要作法是:“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师。二千石专治民之重。”这就是说:刺史要像西汉初置时那样,只司监察地方之职,“总纲纪而不赋政。治民之事,任之诸侯、太守。”这等于说刺史既不领兵,又不治民。这样,刺史、太守自然不加军号,也不以将军兼领,于是“州郡领兵”之制就取消了。这显然较曹魏明帝时杜恕的只反对“州郡典兵”和主张军民分治更为有利于杜绝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因此,武帝这一措施,可视为他废除实行了几十年的“州郡领兵”制的号令。故《晋书》卷43《山涛传》谓武帝这一措施为“州郡悉去兵”举动。但是,在刘昭看来,晋武帝对州牧制的弊病的认识,“虽有其言,不卒其事”,加上他的继任者并未实行他的主张,以致“州牧愈重,据地分争,竟覆天下”,而“尾大不掉”之势形成了〔25〕。
晋武帝于平吴之后所下“其便省州牧”诏的执行情况怎样呢?《北堂书钞》卷72《设官·刺史》条引注《晋书》云:“太康三年(公元282年),罢刺史将军官。刺史依汉制,三年一入奏事。”《晋书》卷3《武帝纪》太康三年七月条,有“罢平州、宁州。刺史三年一入奏事”语。唐长孺先生认为这两条记载,同《续汉书·百官志五》所说的“太康之初”的“省州牧诏”是一回事〔26〕,此说甚是。据此,知《省州牧诏》实颁布于太康三年。但是,就在这一年,晋武帝并没有改变交州、广州等地区的州牧制,更没有废除给刺史加军号领兵的制度。例如在孙吴政权时“为使持节、都督交州诸军事、前将军、交州牧”的陶璜,于太康元年吴亡之后投降了西晋政权。晋武帝给予了他“诏复其本职,封宛陵侯,改为冠军将军”的优待。这意味着陶璜在太康年(公元280年)间仍然为使持节、都督交州诸军事和交州牧,只是前将军为冠军将军所取代。当太康三年或以后,晋武帝“普减州郡兵”时,陶璜请求交州之兵“未宜约损”,结果武帝“从之”,可见交州之兵也丝毫未动〔27〕。直到陶璜死后,其职以吾彦代之,于是“以彦为南中都督、交州刺史”〔28〕。由此可见,在太康年间晋武帝实行“罢州郡兵”制度的措施时,交州地区仍然实行以都督兼任州刺史的制度,甚至连州牧制也未改变。又如在孙吴政权时“为使持节、都督广州军事、镇南将军、广州牧”的滕修,吴亡后,晋武帝“诏以修为安南将军、广州牧、持节、都督如故”,直到“太康九年(公元288年)卒”时,上述官职无变化〔29〕。可见在太康年间实行“罢州郡兵”的改革措施过程中,广州地区的州牧制、以将军兼领刺史和给州刺史加军号等制度,一点也未改变。由此可见,晋武帝的改革措施,在各地区之间是很不平衡的;有些地区,根本未推行这一改革措施。(https://www.daowen.com)
不仅交州、广州如此,凉州、益州、梁州似乎也有类似情况。如《华阳国志》卷8《大同志》有“(太康)三年,更以益、梁州为轻州”的记载,因此之故,这二州的“刺史乘传奏事”而已,不加军号,不领兵。同书同卷又云:“元康六年(公元292年),复以梁、益州为重州,迁益州刺史栗
为梁州,加材官将军;杨烈将军越廞为益州刺史,加折衔将军。”梁、益二州升格为重州以后,就变成了其刺史加军号、领兵。这虽然是惠帝元康六年的情况,但轻、重州的区分,始于晋武帝太康三年,可见晋武帝太康三年就有重州之刺史加军号、领兵的作法,岂不是等于对“重州”几乎没有实行“罢州郡兵”的改革措施吗?至于凉州,据《全晋文》卷146《晋护羌校尉彭祈碑》云:“有诏以军州始分,河右未清,豺狼肆虐,授君节盖,除护羌校尉,统摄涼口。上前后军功,应封七侯,劳谦退让,阴德不伐。年未知命,以太康十年(公元289年)三月癸酉薨。”此云“有诏以军州始分”,即《南齐书》卷16《百官志》所云:“晋太康中,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各用人”的都督、刺史并设,不相领的制度。但碑文接着说:“河右未清,豺狼肆虐,授君(指彭祈)节盖,除护羌校尉”,似乎是说彭祈为凉州刺史时,因为这时“军州始分”,彭祈不兼护羌校尉,但是由于凉州情况特殊,才命刺史彭祈兼领护羌校尉。果如此,则太康三年以后和十年以前的凉州,仍然实行以刺史加军号、领兵的旧制,并未改革。
另外,还有幽州地区,武帝太康三年之后,似乎也未改变原有制度。如《晋书》卷36《张华传》,谓张华“为持节、都督幽州诸军事、领护乌桓校尉、安北将军”,据《晋书》卷3《武帝纪》,时在武帝太康三年正月。又同书卷42《唐彬传》,谓“北虏侵掠北平,以彬为使持节、监幽州诸军事、领护乌丸校尉、右将军”,吴廷爕《晋书方镇年表》系其事于太康五年。由此可见,幽州地区从改革的太康三年正月到改革后的太康五年,都是实行的以将军兼领护乌桓校尉之制,并无变化。
由此可见,晋武帝旨在罢“州郡兵”的改革措施,并未彻底执行,无怪乎刘昭认为武帝的“省州牧”措施,只是“虽有其言,未卒其事”;其后继者惠帝,更进一步改变了武帝的“省州牧”措施,自然随之而来的是旨在废除“州郡领兵”制的改革宣告彻底失败。这样一来,地方割据势力的“尾大不掉”之势,不仅未能缓解,反而更加猖獗,以致酿成了“八王之乱”的混战局面,导致了西晋政权的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