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国时期前秦、后秦“护军”制的特征
何以知前秦、后秦的护军制度判然不同于自秦、汉、魏、晋以来的“护军”呢?这从前引《邓太尉祠碑》、《广武将军□产碑》及清人洪亮吉在《十六国疆域志》的《前秦疆域志》与《后秦疆域志》的考证中,可清楚地看出其差别。质言之,作为前秦、后秦的护军制度,至少具有如下一些重大特征:
第一,“护军”既是军职名称,也是地方长官的名称。
以“护军”的名称来说,顾名思义,应与军事有关;从“护军”在秦、汉、魏、晋的历史渊源来说,也同军事有关;从《广武将军□产碑》的碑阴题名来说,有参军、将军若干人,还有建威将军、立节将军、广武将军等称号,可见作“广武将军”而兼“扶风太守”、“抚夷护军”的□产,确是武官兼领地方官。故他作为“抚夷护军”,既是军职名称,也是地方长官,具有军职兼地方长官的二重性。又据清人洪亮吉在《十六国疆域志》卷4《前秦疆域志》中的考证,前秦之北地郡,“领县三,护军一”,即三原护军;天水郡“领县六、护军一”即勇士护军;并州“领汉郡七,晋郡一,护军一”即云中护军;冯翊郡“领县八,护军四”,即抚夷护军、土门护军、铜官护军与宜君护军;凉州“领汉郡八,新置郡二,护军一”,即中田护军。以此言之,前秦之护军,有两种类型:一是与郡并列的护军,二是同县并列的护军。毫无疑问,与郡并列的护军,其地位与郡相同;与县并行者,其地位相当于县。这就是说,前秦的护军,除作为军职名称外,也是同郡、县两级地方行政单位相同的地方行政单位,因而护军也是地方行政长官名称。这是同秦、汉以来的“护军”的显著不同点之一。
第二,与上述特征相联系的,是护军拥有实际统辖地区。
前秦的“护军”既分郡级与县级两种类型,又分别与郡、县并列作为地方行政单位,自然护军是有其统辖实地的。再以《广武将军□产碑》所载为例,也足以证明这一点。该碑碑文虽然残缺甚多,但仍可看出大体文意:“大秦建元四年,岁在丙辰十月一日”,作为“广武将军……建忠将军、抚夷将军、扶风太守……讳产”与“建武将军王□、鹰扬将军……”等,“躬临南界,与冯翊护军苟辅参分所□,刊石□□□□山为□□□□□□□□方,西至洛水,东齐定阳,南北七百,东西二百……”。从这段残文仍可看出,这是广武将军□产所统抚夷护军同冯翊护军苟辅在划定两个护军的辖区界线。“西至洛水,东齐定阳,南北七百,东西二百”,即为广武将军□产的扶夷护军所辖实土范围边界。划定之后,即刻石为记。由此可见,护军都是有实际统辖地区的。无怪乎他们可以同前秦时期的郡、县并列作为地方行政单位了!这又是前秦护军不同于秦、汉、魏、晋护军的一个显著特征。
第三,与上述两种特征相联系,“护军”制是一种军政、军民合一的组织机构与统治方式。(https://www.daowen.com)
从上引洪氏《十六国疆域志》卷4《前秦疆域志》所云北地郡“领县三,护军一”、天水郡“领县六,护军一”、并州“领汉郡七,晋郡一,护军一”、冯翊郡“领县八,护军四”及凉州“领汉郡八,新置郡二,护军一”等情况来看,就表明护军既是军事组织机构,又是民政组织机构,反映出它的军政、军民合一的明显特征。再证以《广武将军□产碑》碑阴题名所列,表明抚夷与冯翊两护军之下,既各有将军、参军若干人,又有司马、军监若干人,还有户曹、录事、主薄、功曹等民众官员若干人,碑文正文中,又有“统户三万,领吏千人”的记载,这就确证前秦时期的护军,确是军政、军民相结合的组织机构,是实行军民结合的组织形式,也即是一种以军统民之制的表现形式。再从《邓太尉祠碑》来说,它亦载冯翊护军之下属有“军府吏属一百五十人”,同样表明它也不是单纯的军事组织机构,而是军政、军民合一的组织机构。这同秦、汉、魏、晋时期的护军纯系军事组织者又有根本差别。
第四,护军所统,不论军、民,多为少数民族,表明护军制度是专为统治少数民族而设置的组织机构和统治形式。
《晋书》卷125《乞伏国仁载记》曰:“……(乞伏)司繁立,始迁于度坚山。寻为苻坚将王统所袭,部众叛降于统。司繁……乃诣统降于(苻)坚。坚大悦,署为南单于,留之长安。以司繁叔父吐雷为勇士护军,抚其部众。”这是《晋书·载记》很少见的关于几次“护军”记载中的一次。它的可贵之处,在于它揭示了前秦时期“护军”制是专为统治少数民族而设置的组织机构和采取的特殊统治形式。因为这一事实表明,苻坚之所以在天水郡设置勇士护军,为的是便于乞伏吐雷统治投降了前秦政权的鲜卑族人。同样的例证,还见于后来建立北凉政权的卢水胡人沮渠部。《宋书》卷98《大且渠蒙逊传》云:卢水胡人大且渠蒙逊之“父法弘”,前秦“苻氏以为中田护军”。《晋书》卷129《沮渠蒙逊载记》亦谓蒙逊斩吕光时,有“中田护将马邃”,与他一同起事;又谓有“蒙逊伯父中田护军亲信”,可是到沮渠蒙逊时,“中田护军”的担任者已数易其人,而且其所统均为少数民族卢水胡人。又《邓太尉祠碑》,谓冯翊护军属下,“统和宁戎,鄜城、洛川、定阳五部屠名,上郡夫施黑羌、白羌,高凉西羌、卢水、白虏、支明、
水,杂户七千,夷类十二种”。这说明冯翊护军所统少数民族甚多,几乎包括氐族之外的所有少数民族之在冯翊地区者。还有《广武将军□产碑》的碑阴题名,其中不乏职为“部大”、“酋大”者,显然这些人都是各少数民族的部落豪酋,足见广武将军□产所领“抚夷护军”,也是统治少数民族的统治机构。最后,以洪氏在《十六国疆域志》卷4《前秦疆域志》中所列前秦八个护军来说,有四个在司隶校尉所辖关中地区,一个在天水郡,一个在北地郡,一个在并州云中,一个在陇右地区,这些地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所有这一切的综合,都表明这样一个关键:前秦护军之制的设置,是专门为了统治少数民族而设置的组织机构和采取的特殊统治形式,也可以说是胡、汉分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不独前秦如此,后秦也同样有护军制的推行。据洪氏在《十六国疆域志》卷5《后秦疆域志》中所考,凡前秦设置了护军的地方,后秦也同样有之,而且还在安定郡多一安定护军,足见后秦之护军也同前秦一样是同性质、同形式的军政、军民相结合的组织机构与统治方式。综合上述前秦、后秦护军制的诸特征,在于它是以军事编制方式统治其少数民族的一种特殊统治方式,也就是以军统民的统治方式,还是胡、汉分治的特殊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