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国时期的部落兵制
与部落组织大量存在的事实有密切联系的,首推十六国时期的兵制问题。其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十六国统治者往往各自依靠其本部落的成员为军队的骨干力量以夺取政权,又依靠本部落成员及其他少数民族为兵以扩大其统治的政治基础;二是部落组织的长期存在,必然要影响其军事组织形式,也就是兵员的组织形式和服兵役者的终身性和世袭性。
以前者来说,事实已经充分证明。如刘渊的起兵,首先依靠的就是曹魏时的五部匈奴。这些人,对刘渊都是绝对服从的,发他们为兵,只需要刘渊一声令下即可办到。所以,当刘渊向成都王司马颖建议发匈奴五部以讨司马腾和王浚时,司马颖问他“五部之众,可保发已不?”刘元海的回答是:“何难发之有乎!”果然,在刘渊回到左国城之后,刘宣等立即“上大单于之号,二旬之间,众已五万”。不久,“见众十余万,皆一当晋十”〔37〕。这五万之众与十余万之众,都是不属于晋人的匈奴兵士。后来才逐步吸收汉人为兵,可见汉国依靠的主力兵源是五部匈奴人。又如石勒,当其起义时,虽然主要不是依靠羯人部落,但当他起义失败而转入投靠刘渊以后,立即就依靠了“胡部大张㔨督、冯莫突”及“乌丸张伏利度”这两支少数民族部落兵,并立即用他起义时的骨干力量去“说诸胡羯,晓以安危”,使之附于己。后讨汉国靳准时,又降服胡羯“四万余落”及“巴帅、诸羌羯十余万落”,且号羯人为“国人”,颁“讳胡之禁”〔38〕,显然也是以羯人为主要依靠力量,其次才是其他少数民族。再如慕容涉归与慕容廆、慕容皝,莫不任“鲜卑大单于”,统本部成员以起事〔39〕,其次才依靠其他少数民族。氐人苻洪、苻健等人,首先也是依靠氐人部落,“宗人蒲光、蒲突遂推为盟主”,后在石赵统治下的枋头蓄积力量,最后达到建立苻秦政权的目的〔40〕。他如陇西鲜卑乞伏国仁,自其五世祖乞伏祐邻起,先后并吞了“鲜卑鹿结七万余落”、鲜卑吐赖等“三万余落”及鲜卑莫侯“二万余落”,势力遂强,到乞伏国仁时,才能“招集(鲜卑)诸部,有不附者,讨而并之,众至十余万”,因以起兵〔41〕。沮渠蒙逊起事时,也依靠了卢水胡人“宗姻诸部”及“羌胡”之响应者〔42〕。秃发乌孤之兴盛,也是依靠了其“八世祖匹孤率其部自塞北迁于河西”之众〔43〕。与十六国统治者同时或稍晚兴起于塞北的鲜卑拓跋部,也是由许多血缘的部落组成,包括“统国三十六,大姓九十九”〔44〕,“凡此诸部,其渠帅皆自统众”〔45〕,拓跋珪的建国,也是首先依靠了这些人。正因为十六国统治者之建立政权都首先依靠了本部落成员,所以,担任宿卫任务的禁卫军,多系本部落成员;兵权的掌握者,也如何兹全先生所考证那样是各自的宗族成员〔46〕。这便是十六国兵制中所共同存在的情况之一。
以后者来说,由于少数民族的部落组织形式长期存在于十六国境内,因而使得十六国统治者实行的兵制,不能不采取同原有魏晋兵户制并存的部落兵制这种组织形式。
我们知道,部落组织至少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具有宗族血缘组织与行政组织的同一性特征;二是具有生产组织与军事组织的二重性特征。
每一个部落,是由同血缘关系的成员组成的。因此,它的血缘组织性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它同时又是一级游牧民族的行政组织,由同血缘的世袭的贵族成员担任整个部落的统辖与管理职能,这些人叫“部大”、“酋大”或“部落大人”。于是,部落组织作为宗族血缘组织的性质与作为行政组织的性质就合一了。
如果从经济生活方面着眼,每一个部落由若干部民组成,他们在同一地段或牧场从事放牧,整个牧场是属于全部落所有的,全部牧民都随牧场水草的多少与好坏而随时随刻处在不断迁徙之中。每新到一个地区或牧场,整个牧场又是属于整个部落所有的,因而就决定了整个部落成员在公共牧场上进行分帐放牧的生产制度。每一个帐,就是一个小家庭。这种分散放牧的小家庭,对游牧民族来说,叫做一帐,也叫做一“落”。若干个“帐”和“落”,就组成一个部落。因此,作为最基层的组织细胞的“帐”和“落”,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又由于由“帐”和“落”组成的部落经常处于迁徙与流动之中,每个成员必须善于骑马射箭才能适应草原地区的自然环境、迁徙需要和开拓牧场的军事功能,因而每一个“帐”和“落”的成员,都必须是平时的生产者(即放牧者),战时的战斗者(即兵士)。于是,作为生产生活组织的“帐”或“落”,同时又是军事组织的基层单位,从而体现出部落组织既是生产生活组织、又是军事战斗组织的二重性。
上述作为部落组织的两个方面的特征的结合,就使得全部落成员具有亦兵亦民的性质,从而决定了部落兵制的基本特征:一是它的全民性,即整个部落成员都是兵士;二是它的兵民合一性,即全体部落成员既是从事畜牧业生产的部民(牧民),也是战斗的兵士;三是它的自给性,即部民的生活资料和军用器械、马匹等,既是他们平时的生产生活资料,又是战时的军用物资,都能自给,无需另外配给;四是部民服兵役的长期性、世袭性和部落酋豪地位的固定性与世袭性,即部民世世代代是兵士和酋豪世世代代为军队的当然长官,正如陈寅恪先生所曾经指出的:源于部落兵制的府兵制,“明是以一军事单位为一部落,而以军将为其部之酋长。……凡一部落即一军事单位内之分子对于其部落之酋长即军将,有直接隶属即类似君臣之关系与名分义务”〔47〕。受部落兵制的影响而来的府兵制尚且如此,则部落兵制的本身就更不待说了。
由于部落组织形式在十六国时期的普遍和长期存在,这就使得该时期不仅大量存在部落兵制,而且部落兵制的上述特征在这时的兵制方面也有所反映,只是没有在塞外时期明显而已。试略述其简况如下:
以刘渊建立的汉国来说,开始起兵就依靠了五部匈奴人,已于前述。当其子刘聪即位后,于“大定百官”之时,就确定了两种形式的部落兵制:一是以五部匈奴人组成的部落兵,即所谓“置辅汉,都护,中军,上军,辅军(《通鉴》作“抚军”),镇,卫京,前、后、左、右、上、下军,辅国,冠军,龙骧,武牙大将军,营各配兵二千,皆以诸子为之”〔48〕。这是匈奴贵族、皇族所统领的匈奴本部兵,其性质虽已是禁卫军,但源于匈奴本部的部落兵,只是此时已改变其游牧的、亦兵亦民的性质而成了固定的世袭兵。另一种形式的部落兵,就是所谓“置单于左右辅,各主六夷十万落,万落置一都尉”〔49〕,这是明显的以六夷部落酋豪统治各少数民族部民的部落兵形式。
再以前赵的情况来说,当刘曜于长安称帝并改国名为赵以后,又“置单于台于渭城”,拜刘胤为大单于,“置左右贤王已下,皆以胡、羯、鲜卑、氐、羌豪桀为之”〔50〕,这显然又是以六夷豪酋统治六夷部落兵的表现。
又以后赵的情况来说:石勒在正式建立后赵政权之前,除早已收编“胡部大张㔨督、冯莫突等”所统之部落兵以外,刘聪还署之“使持节、散骑常侍、都督冀幽并营四州杂夷”〔51〕,显然也是以之统领四州的六夷部落兵。石勒建立后赵政权之后,曾以其子石弘“镇邺,配禁兵万人,车骑所统五十四营悉配之,以骁骑领门臣祭酒王阳专统六夷以辅之”〔52〕。这是从汉国继承下来的两种形式部落兵制的重演。石季龙统治时期,曾一次就“徙氐羌十五万落于司、冀州”〔53〕,并各以其本部豪酋统帅之。以致石赵末年,散布于“青、雍、幽、荆州”的“徙户及诸氐、羌、胡、蛮”,多达“数百余万”〔54〕。他们为反对冉闵灭赵,一时出现了石赵太守赵鹿等领禁卫兵奔襄国、“石琨奔据冀州,抚军张沈屯滏口,张贺度据石渎,建义段勤据黎阳,宁南杨群屯桑壁,刘国据阳城,段龛据陈留,姚弋仲据混桥,苻洪据枋头,众各数万”〔55〕的军事割据局面。所有这些拥兵割据的少数民族酋豪,都是以其所统本部落的部落兵为资本的。单以苻洪所统来说,本为关中略阳一带的氐人部落,石季龙把他们徙之关东后,便长期据于枋头,于是枋头就成了氐人部落的驻点。其子苻健为了掩人耳目,还在枋头“缮宫室”,“课所部种麦,”外示无向西入关中割据之意,“有知而不种者,健杀之以徇”〔56〕,可见氐人部落组织长期未解散。因此,这些少数民族豪酋所统,均为本部落的部落兵。这些部落兵长期跟随本部落酋长迁徙流离,转战四方,其为兵的长期性和世袭性已很清楚;甚至人身依附性也很强烈,故苻健能任意杀戮其部落兵。至于已经变成了禁卫兵性质的变相部落兵,其身份一般高于汉人为兵者,容后文再作论述。
其他如前秦政权,曾把分布于三原、九嵕、武都、
、雍十五万氐人,迁之“于诸方要镇”,“为磐石之宗”;河州与并州,“二州各配支户三千”(《通鉴》“支户”作“氐户”)〔57〕,这种以氐人分于诸州以加强统治的作法,也是变相的氐人部落兵。这次迁氐人于诸州镇以后,以致关中地区,氐兵仅“弱卒万数留守京师”,而“鲜卑、羌、羯攒聚如林”〔58〕。当淝水战后,羌、羯、鲜卑等少数民族豪酋,振臂一呼,本部部民,无不响应,可见这些少数民族皆以部落兵形式而存在于前秦境内。又如前燕,当其灭亡时,“诸州郡牧守及六夷渠帅尽降于坚”〔59〕,可见前燕境内亦不乏六夷渠帅统领的部落兵。前燕灭亡之后,当苻坚战败于淝水后不久,慕容垂将东还故土,其子慕容农,“西招库辱官伟于上党,东引乞特归于东阿,各率众数万赴之,众至十余万”〔60〕。可见其原有的鲜卑部落兵并未因为前燕亡国而解体,不然,是不可能如此迅速就集兵达十余万的。
如上所述,十六国时期的确存在着部落兵制。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部落兵制也出现了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禁卫军的性质出现和不以部落为其组织形式的部落兵;另一种是以部落为组织形式的部落兵,仍具有兵民合一、全民皆兵和世袭性等作为部落成员的特征。前一种部落兵,往往是由建立政权的少数民族的本部落成员组成,其地位比一般少数民族部落兵为高,比汉人为兵者尤高。这种类型的部落兵,有的还是公卿以下子弟,如刘曜就曾“召公卿已下子弟有勇干者,为亲御郎,被甲乘铠马,动止以随,以充折冲之任”〔61〕和“冠军呼延那鸡率亲御郎二千骑,绝其运路”;有的特别勇猛,如石季龙“改(禁卫军)直荡为龙腾”,当其“将伐辽西鲜卑段辽”时,“募有勇力者三万人,皆拜龙腾中郎”〔62〕;有的武艺高强,被称为“高力”,石赵时仅东宫就有“高力万余人”〔63〕;因而这种具有禁卫军性质的变相的部落兵,其身份地位较高。然而,当他们犯罪时,也一样要发充戍边,如石赵时有以“高力”戍边之事;而且当兵服役是终身性的,名曰“长上”,如“建兴人史科告称:(石)韬死夜,宿东宫长上杨伾家”〔64〕;前秦苻坚统治时期,“中外四禁、二卫、四军长上将士,皆令修学”〔65〕;后燕慕容宝统治时期,将自龙城出兵伐北魏,“以慕容腾为前军大司马,慕容农为中军,宝为后军,步骑三万,次于乙连。长上段速骨、宋赤眉因军众之惮役也,杀司空、乐浪王王宙,逼立高阳王崇”〔66〕。由此可见,不论石赵、前秦与后燕的禁卫兵都是长上之兵。所谓“长上”,据《资治通鉴》卷110《晋纪》安帝隆安二年(公元398年)正月条载长上段速骨作乱事,胡三省注“长上”曰:“凡卫兵皆更番迭上;长上者,不番代也。唐官制,怀化执戟长上,归德执戟长上,皆武散阶,九品。长上之官,尚矣。”按胡氏之意,是说唐代的九品武散阶之制,也是绍于十六国时期宿卫兵“长上”之名,其意为不番代的禁卫军。从不番代这一点来看,表明禁卫军的兵士存在番代者与不番代者两种。对于不番代者来说,其服役期限的长期性是灼然可见的〔67〕。因此之故,前赵时期的属于部落兵性质的禁卫军都是长期服兵役的,以致公元322年刘曜进攻凉州张茂时曾说:“中军宿卫,已皆疲老,不可用也”〔68〕。后赵石季龙死时,石遵起兵讨了张豺,“耆旧羯士皆从遵”〔69〕。前赵的中军有疲老者,后赵的中军宿卫之羯士也有“耆旧”者,足见其服役的终身性。对于番代者来说,也是终身服兵役的人,只是在服兵役期间每年有一定的休假期限,故谓之“番代”或“番休”,这是魏晋世兵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详见拙作《两晋时期的兵户制考略》〔70〕。因此,从十六国禁卫军的兵士有番代制和长上制的存在,恰恰都反映这时的部落兵也是具有服兵役的终身性甚至世袭性的特征。至于另一种类型的部落兵,他们大都随其本部落豪酋由塞外迁入内地,又往往随其酋帅由甲地徙于乙地,长期流动、转战,而兵将之间的从属关系不绝,基于部落兵而来的亦兵亦民的性质及全部落成员皆为兵等特征就更为明显,其服役的终身性甚至世袭性就不言而喻了!除前述苻洪、苻健所统领的氐族部落兵可为例证外,后燕慕容垂与慕容宝所统部落兵也可为证。当慕容垂建立后燕政权后不久,公元395年,便命其子慕容宝、慕容农“率众八万伐魏”,另加慕容绍所统“步骑一万八千为宝后续”,结果是参合大败。后来慕容垂为雪参合之耻,于公元396年再次大举伐魏,“垂至参合,见往年战处积骸如山,设吊祭之礼,死者父兄一时号哭,军中皆恸”〔71〕。公元397年,魏围困后燕中山时,“城中之人,皆涉归参合所杀者父兄子弟,泣血涌跃,欲与魏战”〔72〕,这里的“死者父兄一时号哭”及中山城中兵士,“皆涉归参合所杀者父兄子弟”,可见后燕的部落兵确是父兄子弟先后为兵的,则部落兵的终身性和世袭性灼然可见。因此,总的说来,十六国的两种形式的部落兵制,也是世兵制的一种表现形式,或者是带有世兵制色彩的一种兵制。同时,这种部落兵制的存在,最终会给魏晋时期遗留下来的世兵制以影响,从而使这时的兵制也呈现出世兵制的色彩。至于魏晋世兵制的残留以及其在十六国时期兵制上的各种表现,将在《十六国时期的兵户制及其特征》一文中论述,此不赘述!
〔1〕《晋书》卷97《北狄·匈奴传》。
〔2〕《晋书》卷101《刘元海载记》。
〔3〕《晋书》卷102《刘聪载记》。
〔4〕《晋书》卷103《刘曜载记》。
〔5〕《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
〔6〕《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
〔7〕《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
〔8〕《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
〔9〕《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
〔10〕《晋书》卷105《石勒载记下》。
〔11〕《晋书》卷106《石季龙载记上》,“部大”者,部落大人之著称。
〔12〕《晋书》卷107《石季龙载记下》。
〔13〕《晋书》卷108《慕容廆载记》。
〔14〕《晋书》卷109《慕容皝载记》。
〔15〕《晋书》卷110《慕容儁载记》。
〔16〕《晋书》卷112《苻洪载记》。
〔17〕《晋书》卷112《苻洪载记》。
〔18〕《晋书》卷112《苻洪载记》。
〔19〕《晋书》卷112《苻洪载记》。
〔20〕《晋书》卷113《苻坚载记上》。
〔21〕《晋书》卷113《苻坚载记上》。
〔22〕《晋书》卷116《姚弋仲载记》。
〔23〕《晋书》卷116《姚襄载记》。
〔24〕《晋书》卷116《姚襄载记》。
〔25〕《晋书》卷119《姚泓载记》。
〔26〕《晋书》卷122《吕光载记》。
〔27〕《晋书》卷124《慕容熙载记》。
〔28〕《晋书》卷125《乞伏国仁载记》。
〔29〕《晋书》卷125《乞伏国仁载记》。
〔30〕《晋书》卷125《乞伏国仁载记》。
〔31〕《晋书》卷125《乞伏国仁载记》。
〔32〕《晋书》卷126《秃发乌孤载记》。
〔33〕《晋书》卷129《沮渠蒙逊载记》。
〔34〕高敏:《十六国时期前秦、后秦的“护军”制》,已收入本书。
〔35〕《晋书》卷129《沮渠蒙逊载记》。
〔36〕《晋书》卷130《赫连勃勃载记》。
〔37〕《晋书》卷101《刘元海载记》。
〔38〕《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
〔39〕《晋书》卷108《慕容廆载记》、卷109《慕容皝载记》等。
〔40〕《晋书》卷112《苻洪载记》。
〔41〕《晋书》卷125《乞伏国仁载记》。
〔42〕《晋书》卷129《沮渠蒙逊载记》。
〔43〕《晋书》卷126《秃发乌孤载记》。(https://www.daowen.com)
〔44〕《魏书》卷1《序纪》。
〔45〕《魏书》卷113《官氏志》。
〔46〕何兹全:《燕园论学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47〕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48〕《晋书》卷102《刘聪载记》。
〔49〕《晋书》卷102《刘聪载记》。
〔50〕《晋书》卷103《刘曜载记》。
〔51〕《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
〔52〕《晋书》卷105《石勒载记下》。
〔53〕《晋书》卷105《石勒载记下》。
〔54〕《晋书》卷107《石季龙载记下》。
〔55〕《晋书》卷107《石季龙载记下》。
〔56〕《晋书》卷112《苻健载记》。
〔57〕《晋书》卷113《苻坚载记上》。
〔58〕《晋书》卷114《苻坚载记下》。
〔59〕《晋书》卷113《苻坚载记上》。
〔60〕《晋书》卷123《慕容垂载记》。
〔61〕《晋书》卷103《刘曜载记》。
〔62〕《晋书》卷106《石季龙载记上》。
〔63〕《晋书》卷107《石季龙载记下》。
〔64〕《晋书》卷107《石季龙载记下》。
〔65〕《晋书》卷113《苻坚载记上》。
〔66〕《晋书》卷124《慕容宝载记》。
〔67〕旷天伟先生在《历史研究》1991第6期上,撰《论十六国时期少数民族政权的兵役》一文,认为“长上”兵的存在证明这时服役的兵士是终身服役的,其实他证明的只限于十六国时期部落兵,而不能证明整个兵制存在世兵制。世兵制问题,需要另找证据。
〔68〕《晋书》卷103《刘曜载记》。
〔69〕《晋书》卷107《石季龙载记下》。
〔70〕高敏:《两晋时期的兵户制考略》,已收入本书。
〔71〕《晋书》卷123《慕容垂载记》。
〔72〕《资治通鉴》卷109《晋纪》安帝隆安元年三月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