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前期的军镇制度与兵户制
关于北魏的军镇制度,前人研究者甚多,故我不拟对北魏军镇的分布地区、设置数量和军镇制度的内涵进行论述,我只想对北魏军镇制度的镇民或镇户的身份特征、镇户的来源以及镇户的兵户性质等问题作些探讨,以明兵户制与军镇制度的关系。《魏书》卷113《官氏志》云:
旧制:缘边皆置镇都大将,统兵备御,与刺史同。城隍、仓库皆镇将主之,但不治民。故为重于刺史。
据此,知北魏自拓跋珪的时代起,就在缘边地区设置镇都大将,以“统兵备御”,其地位与州级刺史相同。镇都大将简称为镇将,不仅统兵备御,城隍、仓库之事也由镇将主之,只是不治民。换言之,军镇所统,均为兵士,不同于州郡所统编户齐民。这就是北魏时期缘边军镇的组织机构、官吏设置、职能与地位的总体状况。军镇既相当于州,镇都大将也相当于州刺史,则军镇是以军事组织形式取代地方行政组织的特殊统治机构,具有合军事组织与行政组织于一体的统治机构性质,是以军统兵、民合一的镇户或兵户的一种特殊统治方式。
北魏军镇所统的镇户,在称谓上颇为混乱。依据史籍所载,一般称之为镇民,又称之为“镇户”,有时也叫“新民”或“营户”,还称之为“府户”,也有叫“城人”或“城民”的,有时还径称为“兵户”。试分别略述其简况为下:
《魏书》卷4上《世祖太武帝纪上》,谓神䴥二年(公元429年)四月,拓跋焘征蠕蠕,同年五月“蠕蠕震怖,焚烧庐舍,绝迹西走”;同年十月“振旅凯旋于京师,……列置新民于漠南,东至濡源,西暨五原、阴山,竟三千里。诏司徒、平阳王长孙翰、尚书令刘洁、左仆射安原、侍中古弼镇抚之。”据此,知这次被置于漠南的“新民”似为蠕蠕人。但据《魏书》卷103《蠕蠕传》,谓神䴥二年四月拓跋焘征蠕蠕,“五月,次于沙漠南”,蠕蠕主“大檀闻之震怖,将其族党,焚烧庐舍,绝迹西走,莫知所至。……六月车驾次于兔园水,去平城三千七百里。分军搜讨,东至瀚海,西接张掖水,北渡燕然山,东西五千余里,南北三千里。高车诸部杀大檀种类,前后归降三十余万,俘获首虏及戎马百余万匹。八月,世祖闻东部高车屯巳尼陂,人畜甚众,去官军千余里。遂遣左仆射安原等往讨之。暨巳尼陂,高车部望军降者数十万。”据此,则知神䴥二年被置于漠南的“新民”为高车人。高车人投降后,由古弼等镇抚之,可见他们属于边镇的镇户,但史书称之为“新民”,这表明镇户也可称为“新民”。《魏书》卷31《于栗
传附于景传》,谓魏末于景为怀荒镇将,“及蠕蠕主河那瑰叛乱,镇民因请粮廪,而景不给。镇民不胜其忿,遂反叛”,此则怀荒镇之镇户被称为“镇民”。《魏书》卷7《高祖孝文帝纪下》太和十八年(公元491年)八月丙寅“诏六镇及御夷城人”给以廪粟及“又诏诸北城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听一身还乡,可见诸边镇之镇户,又可称为“城人”。《北齐书》卷23《魏兰根传》说北魏缘边诸镇之人,“中年以来,有司乖实,号日府户,役同厮养”,则“府户”亦镇户之别称。《魏书》卷7《高祖孝文帝纪上》载延兴元年(479年)十月,“沃野、统万二镇敕勒叛”,除斩首三万余级外,诏“徙其遗并于冀、定、相三州为营户”,敕勒原在沃野、统万二镇,自然是镇户,徙之于内地以后则为“营户”,这表明镇户同营户有一致之处。《魏书》卷91《艺术·蒋少游传》,谓少游“见俘入平城,充平齐户,后配云中为兵。”因为他“颇能画刻”,遂“留寄平城,以佣书为业,而名犹在镇。”同书卷68《高聪传》谓魏军“攻克东阳,聪徙入平城,与蒋少游为云中兵户,窘困无所不至。”蒋少游与高聪以俘虏身份配到云中为兵户,虽身在平城,而名籍却在云中,这说明边镇镇户也可叫兵户,而且有军籍,不能随便改变,高聪、蒋少游两个兵户之得以发迹,乃是特殊情况造成的。
关于北魏边镇镇民的来源问题,许多学者对此作过探究,认为有如下三个主要来源:一是来源于拓跋本族成员;二是来源于被征服或被强迫迁徙的少数民族成员;三是来源社会罪犯之徙边者。试按其阶层关系,分述其简况如次:
第一,关于以拓跋族本族成员及部分少数民族豪酋为军镇首领者。
《北史》卷16《太武五王·广阳王深传》云(因《魏书》此卷残阙,今本《魏书》此卷系以《北史》补之,故引《北史》):
及沃野镇人破六韩拔陵反叛,……诏深为北道大都督,……深上书曰:“边竖构逆,以成纷梗,其所由来,非一朝也。昔皇始以移防为重,盛简亲贤,拥麾作镇,配以高门子弟,以死防遏。不但不废仕宦,至乃偏得复除,当时人物,忻慕为之。及太和在历,仆射李冲当官任事,凉州土人,悉免厮役;丰沛旧门,仍防边戍。自非得罪当世,莫肯与之为伍。征镇驱使为虞侯、白直,一生推迁,不过军主。然其往世房分,留居京者,得上品通官;在镇者,便为清途所隔。或投彼有北,以御魃魅,多复逃胡乡。乃峻边兵之格,镇人浮游在外,皆听流兵捉之。于是少年不得从师,长者不得游宦。独为匪人,投言者流涕。”……
元深本名元渊,有《汉魏六朝墓志集释》中所载《元湛墓志》为证,《北史》因避唐李渊名讳改为深。据元渊所云,北魏军镇之制,始于拓跋珪皇始年间(公元396—397年)。最初在边镇担任防守任务者,都是一些被选拔出来的“亲贤”者及“高门子弟”,这些人都是“丰沛旧门”,可见他们都是拓跋族的宗室成员或拓跋族本部族人。又据《北齐书》卷23《魏兰根传》云:据魏兰根所云,知北魏缘边军镇的上层分子,除拓跋族之属于“丰沛旧门”的“亲贤”者及“国之肺腑”外,还有被征发来的“中原强宗子弟”,即部分汉族高门子弟,可见元渊所说“配以高门子弟”,应包括“中原强宗子弟”在内。《北齐书》卷16《段荣传》载其祖“入魏,以豪族徙北镇”。段氏为姑臧人,仕于沮渠氏,可能系汉族地主。再查《周书》卷16《独孤信传》,谓其祖先为部落大人,与魏同起,和平中(公元460—465年),“以良家子弟镇武川”;同书《侯莫陈崇传》谓其祖“世为渠帅”,其祖也“以良家子镇武川”;《周书》卷20《贺兰祥传》,谓“其先与魏俱起”,后“以良家子镇武川”。这些以良家子镇武川的例证表明,北魏的缘边军镇确曾以“高门子弟”配给军镇,而且这些高门子弟除中原汉族地主的子弟外,还有各少数民族豪酋的子弟。这就是说,北魏缘边军镇的上层分子包括三种人:一是拓跋族的宗室成员即“亲贤”者、“国之肺腑”,“寄以爪牙”的“丰沛旧门”;二是各少数民族豪酋及其子弟;三是“中原强宗子弟”即部分汉族高门地主子弟。总之,这是边镇的统治阶层。他们属于特殊镇民。至于这些特殊镇民的沦落,是另外一个问题,此不细论。
正光末,尚书令李崇为本部都督,率众讨茹茹,以兰根为长吏。因说崇曰:“缘边诸镇,控摄长远,昔时初置,地广人稀,或征发中原强宗子弟,或国之肺腑,寄以爪牙。中年以来,有司乖实,号日府户,役同厮养,官婚班齿,致失清流,……”(https://www.daowen.com)
第二,一般镇民则多为拓跋族本部成员和少数民族成员。
当北魏统治者选拔“亲贤”者去边镇时,无疑包括了大量的拓跋族本部一般成员。据前引《北史·元深传》初设军镇时,连一般的拓跋族本部成员,也可“偏得复除”和“不废仕宦”。但是,时间久了,情况在发生变化,连本为“亲贤”及“高门子弟”者,也要为“征镇驱使为虞侯、白直,一生推迁,不过军主”,终身有“边戍”之劳拓跋族的一般成员,自然更不若这些“国之肺腑”者。换言之,拓跋族本部成员之为镇民者,其地位在迅速下降,终于沦落为世代戍边的“府户”或“兵户”。
除拓跋族的一般成员外,还有其他少数民族成员充当镇民者。少数民族成员之充当镇民者,首推高车人(即敕勒人)。早在拓跋珪登国五年(公元390年)三月,“袭高车袁纥部,大破之,虏获生口、马牛二十余万”;同年十月,“讨高车豆陈部于狼山,破之”;天兴二年(公元399年)二月,“诸军同会,破高车杂种三十余部,获七万余口,马三十余万匹,牛羊百四十余万”;与此同时,元仪又“破其(指高车)遗迸七部,获二万余口,马五万余匹,牛羊二十余万头,高车二十余万乘,并服玩诸物”;同月,“以高车众起鹿苑”;天兴三年十月,“高车别帅勅力犍九百余落内属”;天兴四年正月,“高车别帅率其部三千余落内附”〔16〕。可见仅拓跋珪时期,被俘虏和被迫内属、内附的高车人就不在少数。拓跋珪既直接役使高车人起鹿苑,则他于皇始年间建立北边军镇时,也必把他们置之于北镇地区以为镇民。到了拓跋焘时期,更是大量置高车人于边镇,前引《魏书·世祖太武帝纪上》及《蠕蠕传》所载以“前后归降三十余万”高车人安置于“东至濡源,西暨五原、阴山,竟三千里”的漠南地区,正是北镇所在的地区。由此可见,充当北镇镇户者,有大量的高车人。前引《魏书·高祖孝文帝纪下》所云:“沃野、统万二镇敕勒叛”,即北边诸镇有高车人之例证。
除高车人外,还有柔然人(即蠕蠕人)。在拓跋族建国之前,他们冬居漠南,夏复还漠北游牧。拓跋珪登国年间讨之,“虏其半部”;后长孙嵩又追讨其余部,降之,并以其降民“分配诸部”〔17〕。这些被虏的柔然人,无疑也被北魏统治者置之于北镇地区以为镇户。
除高车、柔然人外,还有吐谷浑人。《魏书》卷7《高祖孝文帝纪上》云:延兴四年(公元474年)十二月,“诏西征吐谷浑兵在句律城初叛军者斩,次分配柔玄、武川二镇,斩者千余人。”这次显然是以吐谷浑的叛兵配置于柔玄、武川二镇,则北魏边镇有吐谷浑人甚明。
此外,许多“匈奴之裔”的部落、“东胡之余诸”与“鲜卑别部”,拓跋珪时期也多被征服,或“尽略徙其部落畜产而还”,或“尽徙其人于京师”或“徙其人而还”〔18〕,所有这些少数民族成员,恐亦不免被征发为北镇镇户。至于《北齐书》卷23《可朱浑元传》谓他“自云辽东人,世为渠帅,魏时拥众内附,曾祖护野肱终于怀朔镇将,因家焉”;《魏书》卷44《薛野腊传附子虎子传》,谓虎子之祖达头,在姚苌时率部归国;其父薛野䐗,“高宗初,召补羽林”,卒致并州刺史,其子虎子“曾为枋头镇将,虎子素刚简,为近臣所疾,因小过黜为镇门士”。以此言之,可朱浑元可能是辽东地区的少数民族出身,薛氏父子有可能属于羌族。
第三,大量镇户、兵户为中原社会罪犯之被罚徙边者。
如果说军镇建立的最初时期是以上述两种人为主的话,到了拓跋焘时期,就开始有以社会罪犯充边镇兵户的立法。太平真君五年(公元444年)命恭宗监国之时,少傅游雅上疏建议:“非大逆正刑,皆可从徙”,“恭宗善其言,然未之行。”到了高宗拓跋浚和平末年(公元465年),“冀州刺史源贺上言:‘自非大逆手杀人者,请原其命,谪守边戍。’诏从之”〔19〕。《魏书》卷41《源贺传》亦载此事,谓源贺上书曰:“……臣愚以为非大逆、赤手杀人之罪,其坐赃及盗与过误之愆应入死者,皆可原命,谪守边境。”对源贺的建议,“高宗纳之”。故“已后人死者,皆恕死徙边。”由此可见,以社会罪犯充镇户、兵户戍边的立法,始于恭宗监国之时,正式实行于高宗和平年间,此后即成定制。事实证明,自此以后以罪犯戍边之事不断。如《魏书》卷30《吕洛拔传附子文祖传》云:显祖拓跋弘以吕洛拔之子文祖为“勋臣子,补龙牧曹奏事中散。以牧产不滋,坐徙于武川镇。”《北史》卷16《太武五王·临准王谭传》云:“子提,袭爵,为梁州刺史,以贪纵削除,加罚,徙配北镇。”《北齐书》卷1《神武帝纪》谓高欢之祖先“仕魏至侍御史,坐法徙居怀朔镇。”同书卷16《段荣传》亦谓其祖“入魏,以豪族徙北边。”又前引《魏书·高聪传》及《蒋少游传》,均载他们以俘虏而徙之云中为兵及为兵户。《魏书》卷73《杨大眼传》谓世宗时,杨大眼因战事失利,“坐徙为营州兵”。这么多官吏将领因犯罪而被徙于边,可见以犯罪徙边的立法是得到严格执行的。如果说以社会罪犯徙边充兵户、镇户还有一定人数限制的话,到了孝文帝延兴二年(公元472年)把罚充徙边戍者扩大到一般流民以后,人数就大大增加了。《魏书》卷7《高祖孝文帝纪上》云:是年九月,“又诏流迸之民,皆令还本,违者配徙边镇。”下及宣武帝景明二年(公元501年),有诏“以奸吏犯罪,每多逃遁,因眚乃出,并皆释然。自今已后,犯罪不问轻重,而藏窜者悉远流,若永避不出,兄弟代徙”〔20〕。自从把流民及逃亡者列入被罚徙边充兵的立法实行以后,因犯罪而徙边的人数必定大为增加,这表明在军镇的镇户或镇民中,这种被罚充兵户或府户者的比重在日益加重。由于镇民或镇户中,被罚充兵户的人数的增加,也会使原来地位在日益下降的拓跋族成员之为镇民、镇户者,地位进一步下降。至于因流亡、犯罪而徙于北镇者,其地位自然更低。《魏书》卷66《李崇传》谓世宗时,李崇为扬州刺史,州内有“定州流人解庆宾兄弟,坐事俱徙扬州。弟思安背役亡归,庆宾惧后复追责,规绝名贯,乃认城外死尸,诈称其弟为人所杀,迎归更殡葬。”由此可见,徙于边镇的流人,到被徙地区后,仍得为兵户服兵役,像解思安兄弟一样作为“流兵背役逃走”,是要被捉拿“送官”的,因为他们在徙地扬州有“兵贯”即兵籍,故解庆宾为了解除其弟在扬州的兵籍,便诈称其弟为人所杀,以免“后复追责”。因此,不论是由于什么原因徙边,不管被徙边者原来是什么身份,一旦到了边镇成了镇民或城民,就得在边镇建立名籍,成为镇户;一旦作为镇户,在边镇兵民不分的情况下,就得当兵服役,成为“府户”或“兵户”;即使原来是拓跋族的“亲贤”者,属于“国之肺腑”的“高门子弟”,因为在边镇时间久了,也为“清途所隔”,被“征镇驱使为虞侯、白直,一生推迁,不过军主”,正如魏兰根所说:“中年以来”即北魏中期以后,出现了“有司乖实”,称“镇民”为“镇户”或“府户”,“役同厮养,官婚班齿,致失清流”的状况,可见本为拓跋族宗室成员者也下降成了“府户”,自然更不用说本为一般的拓跋族成员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了。
如上所述,凡被置于边镇的人,除极少数仍得为镇将及僚佐者外,都成了边镇的镇民、城民,也即“镇户”、“城人”,他们隶属于边镇统领,故又称为军府的“府户”;由于他们都要当兵服役,所以又叫“兵户”;他们有兵籍在边镇,不经过北魏政府解除其兵籍,是不得擅自离开边镇的;不仅不能擅离边镇,而且子子孙孙得世代为兵。因此,北魏军镇制度下的“镇民”、“城民”(即“城人”),实际上都是终身服兵役和世代为兵的“府户”或“兵户”,故军镇制度下的“镇户”制度,实际上就是北魏的兵户制度。正如谷霁光先生所说:“籍隶边镇者,初为国之肺腑,或中原强宗子弟,后则流迸之人,死罪之囚为多。谓之兵户,亦号府户,世执兵役,非中旨特许,不得请免府籍”〔21〕。如果从历史的发展过程着眼,北魏的军镇制度下的兵户制度,既是魏晋时期以来兵户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延续,又是十六国时期后秦的军镇制度下的镇户制度的发展与进一步制度化,还是十六国后期西北诸政权所实行的以军统民的护军制的直接延续。它不同于魏晋兵户制的地方,在于它导源于十六国以来盛行的部落兵制,而魏晋兵户制则是以当时的家兵、私兵、家部曲为基础的兵户制。由于二者的基础不同,从而使得北魏时期的兵户制有不同于魏晋时期兵户制的明显特征:一是北魏前期的兵户制,具有兵与民的同一性;二是北魏前期的兵户制下的兵户,其身份略高于一般民户,到后来才下降到“役同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