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兵户的逃亡与兵士家属营居的制度化

(二)南朝兵户的逃亡与兵士家属营居的制度化

我们知道,以兵户制形式出现的世兵制,从它产生的时候起就存在明显的内在矛盾性,即兵户数量的有限性和实际军事需要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这是因为,在兵户制度下,官府对兵士的征调只能局限在兵户之内,而兵户的数量是固定的和有限的,任何政权都决不可能把大部分居民变成兵户。而可以征调入伍的兵士的多少,直接决定于兵户数量的多少。兵户的数量既然是固定的和有限的,从而可供征调的兵士数量也是固定的和有限的。可是统治者由于抵御外侮、内部争夺和镇压人民群众的需要,对兵士的数量的要求却是变化的和无限的。从而在兵户制下,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兵户数量的有限性同实际军事需要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何况,本来固定的和有限的兵户数量,又会因为战争、疾疫等因素使兵户数量日益减少;特别是兵士的逃亡,更促使兵户流失;从而加剧兵户制内部的矛盾,才迫使两晋统治者采取一系列措施,藉以补充兵户,稳定兵源,维护兵户制〔3〕。但是,造成兵户日益减少的情况,并没有因为两晋统治者的一系列措施的采取而终止。恰恰相反,到了南朝时期,兵户减少的状况愈演愈烈。造成兵户减少的原因虽然很多,但兵士的逃亡实为主因。单以造成兵士逃亡的原因而言,就很复杂,但主要的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如前所述兵户身份低微,而且世代相袭,故不愿为兵户而逃亡;二是由于将领们的残暴和兵役繁苦而导致兵士逃亡。《宋书》卷76《王玄谟传》对此有一段很好的描述:

元嘉中(公元423—453年)……大举北伐,以玄谟为宁朔将军……专依所见,多行杀戮,……将士多离怨。又营货利,一匹布责人八百梨,以此倍失人心……明帝即位,……以玄谟为大统,领水军南讨,……顷之,为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领护军。迁南兖州刺史,加都督。玄谟性严剋少恩,而将军宗越御下更苛酷,军士谓之语曰:“宁作五年徒,不逢王玄谟;玄谟犹自可,宗越更杀我”。

像王玄谟、宗越这样残酷剥削和杀戮兵士的将领,何止万千!兵士又焉得不逃亡以求生路!故兵士逃亡之事,史不绝书,宋、齐、梁、陈代代有之。宋孝武帝于大明三年(公元468年)六月诏中承认:“往因师旅,多有逋亡”〔4〕;宋时的会稽地区,“将士多逃亡”〔5〕;沈约指出南齐末年,“顷多军旅繁兴,叛征者众”〔6〕;梁时昭明太子也说:“吴郡十城……今征戍末归,强丁稀少”〔7〕;陈时山阴令褚阶谓山阴之“全丁大户,频多隐没”,经过搜括,“所出军民,八百余户”〔8〕,小小一个山阴县,军民逃亡者如此之多,就全国而言,逃亡者之多更可想而知了!

兵士逃亡如此严重,统治者采取了强化追捕和惩治逃亡者的立法和以社会罪犯补充兵户以及征发民户以补充兵户等措施,企图维护兵户制。《宋书》卷3《梁武帝纪下》永初二年(公元421年)十月诏“自今犯罪充兵,合举户从役者,便付营押领”;又有所谓“一人逃亡,阖宗补代”的立法〔9〕,就是严惩逃亡的作法。《宋书》卷64《何承天传》谓宋文帝元嘉七年(公元430年),因为“吴兴余杭民薄道举为劫,制同籍期亲补兵。道举从弟代公、道生等并为大功亲,非应在补谪之例,法以代公弟等母在为期亲,则子宜随母补兵。”可见在执行这一法令时连不在期亲之例的也当成期亲看待,因而引起何天承的反对,表明“同籍期亲补兵”的立法不仅在严格执行,而且往往被滥用,目的在于扩大补兵者的数量。至于《宋书》卷42《王弘传》所载常偷“四十匹降以补兵”的立法,更是旨在增加以社会犯罪补兵的数量。同样的“以罪补兵”的法律,“凡有十余条”〔10〕,可见以社会犯罪补兵的立法之多。除以同籍期亲补兵和社会犯罪补兵之外,直接强迫民户转化为兵户之事也时有发生。《宋书》卷44《谢晦传》载谢晦“欲焚南蛮兵籍”的同时,“士人多劝发兵,乃立幡戒严”招集,“二三月中,四远投集,得精兵三万人”;又《宋书》卷74《沈攸之传》载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05年),因“索虏南寇,发三吴民丁”,沈攸之也在发中,到了元嘉二十九年,沈攸之仍在为兵;后来当沈攸之据荆州反叛时,也“尽户发民”为兵,而且既发之后,“永不解甲”,可见被发民户都转化成了兵户。《宋书》卷53《谢方明传》,对这种征发民丁而后转化为兵户的作法,讲得更为明显。如他所在会稽郡,因“前后征伐,每运不充,悉发倩士庶,事既宁息,皆使还本。而属所刻害,或即以补吏”,“补吏”或补兵,几乎是一回事。萧齐时的情况,也不比刘宋好,如萧齐高帝建元二年(公元480年),曾“缘道调兵,以足军力,民丁乌合,事乖习锐”,可见所征调者为民丁〔11〕;又萧齐明帝于建武二年(公元495年)三月戊申诏中承认:“南徐州侨旧民丁,多充戎旅”〔12〕。然而,所有这些措施,都未能改变兵户日益枯竭的窘迫状况,因而为了维护兵户制,南朝统治者不得不从积极方面采取既能稳定兵户又能防止兵户逃亡的措施,从而有兵士家属随军营居住作法进一步制度化的过程出现。

按兵士家属随军营居住的作法,东吴的兵户制已开其端。曹魏末年也有兵士家属随军营居住的情况出现。西晋平吴之后,逐步改变了曹魏时期的“错役”制,故曹魏时期兵士与其家属分离的状况到东晋时期已基本结束。有关这些情况,已在拙文《两晋时期兵户制考略》中论及〔13〕,此不详述。南朝时期,可视为兵士同其家属同营居住作法的制度化时期。统治者这样作的目的,一在缓解兵士与其家属长期分离造成的怨恨情绪;二在增加其兵士与其家属接触的机会,以提高兵户自身的增殖率;三在利用军营组织更有效地防止兵户的逃亡。

关于兵士与家属同营居住的制度化,可从下列事实中获得确证:

《宋书》卷9《后废帝纪》末尾附载其荒淫逸乐之事曰:“单将左右,弃部伍,或十里、二十里,或入市,或结营署,日暮乃归。……与右卫翼辇营女子私通,每从之游,持数千钱,供酒肉之费”。右卫翼辇属于中央禁卫军,其军营有女子,足见兵营有家属随营居住。

《宋书》卷99《二凶传》说元凶刘劭发动政变后,为了负隅顽抗,刘劭在“焚军籍”之后,得把解除了军籍的“军户”设立郡县以处之,这就足证这些“军户”都是有家属的特殊户口,正如何兹全先生据此所分析的:“所谓士名、兵籍、军籍,都是包括兵士本人及其家属而言的,并非仅是兵士个人在军的名册。故刘劭焚烧在京都军籍,免兵户为民,就可以置立郡县。如果……军籍只是兵士个人的名册,那么焚籍以后,兵士即可各归家乡附家籍为民,何能另立郡县?”〔14〕毫无疑义,这个分析是十分正确的。

不仅如此,《宋书》卷35《州郡志·南徐州·南彭城太守》条所载,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志》云:

蕃令,义旗初,免军户立遂城县,武帝永初元年(公元420年),改从旧名。薛令,义旗初,免军户为建熙县,永初元年,改从旧名。

南徐州南彭城郡的蕃县与薛县,原名遂城县与建熙县,均为“免军户”以后的免兵及其家属所建立的县。这同后来刘劭“焚京都军籍,置立郡县,悉属司隶为民”是一样的。这次发生于刘宋永初元年之前的免军立遂城县与建熙县之事,在《宋书》卷99《二凶传》中是这样记载的:自永初元年以前,相国府入斋、传教、给使,免军户,属南彭城县。有人把这次“免军户,属南彭城县”的事,也当作刘劭所为,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结合《宋书·州郡志》云,可知这次“免军户,属南彭城县”之事,正是永初元年之前的事,是刘裕所为,而非刘劭所为。不过,刘劭从刘裕作法中得到了启发,所以,他后来也采取“焚京都军籍,置立郡县,悉属司隶为民”的措施。因此,从刘裕与刘劭先后两次以“免军户”和“焚军籍”后的免兵置立郡县之事,更可确证军户之籍是包括兵士本人及其家属的户籍的,说明兵士的家属确是随军营居住的。

正因为兵士的家属是随军营居住的,于是又引发了一个以什么机构管理兵士及其家属的问题。何兹全先生提出了这个问题,他说:“兵民不但分籍,而且还常常分属不同的机构管理。管理普通民户的机构,是州郡县各级政府;管理兵户的,则除州郡各级政府以外,另有其他机构。对于这一点,我们虽然没有材料作详细证明,但其存在是肯定的。如刘劭焚军籍,始置立郡县,那么未免兵为民之前,其京师兵户不属郡县甚明。”于是,他接着引述了《宋书·文帝纪》元嘉二十一年(公元444年)及二十五年(公元448年)两个以柴米救济“京邑二县及营署”的诏书,并作出了“京师一带管理人户的,除郡县行政系统下的两县之外,尚有营署。营署所管理的,必定是兵户”的结论〔15〕。我很同意何先生的这个分析,并略作补充论证。

《宋书》卷38《州郡志·益州刺史》条云:

宋宁太守,文帝元嘉十年(公元433年)免吴营侨立,领县三,户一千三十六,口八千三百四十二。寄治成都。(https://www.daowen.com)

又云:

宋兴太守,文帝元嘉十年免建平营立……领县三,户四百九十六,口一千九百四十三。寄治成都。

这里“免吴营侨立”宋宁郡与“免建平营立”宋兴郡,同前述“免军户”置立遂城县与建熙县的作法是一致的。因此,这里的“免吴营”及“免建平营”,都是指免吴营兵户以置县而言。兵户集中之地被称为“营”,而且有“吴营”与“建平营”之专门称号,则“营”确是管理兵户的机构名称。以“免吴营”之后建立的宋宁郡来说,三个县共有一千三百六十户,八千三百四十二口,则三县的领民户口数,就是原来的吴营户口数;同样,宋兴郡三县的户口数,也应是原来建平营的户口数。以吴营与建平营统领兵户,则“营”为管理兵户的专门机构名称甚明。

“营”为管理兵户的机构名称,还可以从《宋书》卷45《刘粹传附弟道济传》所云获得进一步的证明。《刘道济传》云:

有司飞龙者……元嘉九年(公元432年),闻(益州刺史)道济绥抚失和,遂……煽动群小,得千余人,破巴兴县,杀令王贞之,进攻阴平,……蜀土侨旧,翕然并反。道济惶惧,乃免吴兵三十六营以为平民,分立宋兴、宋宁二郡,又招商贾及免道俗奴婢,东西胜兵可有四千人……婴城自守。

这里所述正是《宋书·州郡志·益州刺史》条所云“免吴营侨立”宋宁郡及免建平营立宋兴郡之事。从这里的“免吴兵三十六营以为平民”而立宋宁、宋兴郡来看,可知“吴营”之名,确是从所领为吴人之为兵户者而来;但“吴营”是总称,它同建平营合在一起,共为“三十六营”,则“营”确是管理兵户的基层机构名称。“三十六营”的总共兵户数量,应为宋宁与宋兴二郡的总户口数,则三十六营,应有兵户一千五百三十二,口一万零二百八十五,平均每营有兵户四十三弱,有口三百略少,这就是刘宋时期“营”的规模状况。又《宋书》卷61《武三王·江夏王义恭传》所载,更可以进一步证明“营”的建制规模。《传》云:

大明三年(公元459年),省兵佐,加领中书监,以崇艺、昭武、永化三营合四百三十七户给府(指大司马府,因为义恭王当时“进位太傅,领大司马”),更增吏僮千七百人,合为二千九百人。

从这里崇艺、昭武、永化等名称看来,表明统领兵户的“营”,一般都有专门的名称。至于每营的规模,也可以计算出来。以“二千九百人”,减去“千七百人”,得一千二百人,显然就是“崇艺、昭武、永化三营所统合四百三十七户”的人数。按照当时以营统兵户及往往以兵户充赏赐的情况去考察(关于以兵户赏赐之事,详见后论),则崇艺、昭武与永化三营所统四百三十七户都是兵户。三营共四百三十七户,则每营为一百四十户左右,口约四百人左右。京城地区的“营”,同益州地区的“营”在统领兵户数量的不一致,这也许同不同地区有关,但也表明“营”的规模并无固定不变的数额限制。

正因为“营”是管理兵户机构的名称,故《宋书》卷3《武帝纪下》载永初二年(公元421年)冬十月诏曰:“自今犯罪、免兵合举户从役者,使付营押领”。这里的“使付营押领”,正是“营”这种机构统领兵户之证明;又《宋书》卷64《何承天传》载其议论“同籍期亲补兵”之法时说:兵户的“妻子营居,固其宜也”,也说明兵户的家属由“营”这种机构统领;有时甚至把军营见户,都被称为“营户”,如《宋书》卷77《沈庆之传》谓庆之讨雍州之蛮,移诸蛮人于京师“以为营户”,便是例证。

由于“营”是管理兵户的机构名称,以致凡与军事有关的事物都被称之为“营”。

《宋书》卷59《张畅传》有“二徒营伍”的说法,据《魏书》卷53《李孝伯传》,此处之“二徒营伍”,作“工徒营伍”,“工徒”与“营伍”对称,“营伍”便成了兵士的称呼。《宋书》卷40《百官志下》谓魏晋时期统领内军与外军的领军与护军,“各领营兵”,以“营兵”名兵士,显系由于“营”是管理兵户的机构名称推广而来。同书又云:“江东以来,领军不复别置营,总统二卫、骁骑、材官诸营,护军犹别有营也”,可见“营”又被扩大为不同兵种的名称。同书又云:左卫将军和右卫将军为二卫,“二卫将军掌宿卫营兵”;“骁骑将军”,“魏世置内军,有营兵”;羽林监,“宋高祖永初初复置,江左领营兵,江右无复营兵”,这是把兵士称为“营兵”之证。甚至营兵的不同分工,也被以“营”命名,同书有“晋太康十年(公元289年),立射营、驽营、置积射、强驽将军主之”的说法。所有一切,都直接或间接反映出“营”是管理兵户的机构名称,这种情况在魏晋时期已经开其端,到了南朝更进一步制度化了。

兵士的家属既随军营居住,而且连同兵士本人都编入不同的“营”,如有逃亡,可以随时根据军籍进行追捕。因此,随着兵士家属营居的制度化而来的,虽可以增加兵士与家属的接触机会,从而提高兵户自身的增殖率,免除或减少兵士与家属分离的怨恨,但从此也进一步连兵士的家属也陷入了军事化管理系统之中,完全丧失了逃亡的可能性,成了不折不扣的失去自由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