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拙文《十六国时期的部落兵制》,已经说明历代对十六国时期兵制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的状况〔1〕。因此,关于十六国时期究竟有无魏晋以来长期存在的兵户制的问题,基本上无人过问。直到1982年10月,何兹全先生撰《十六国时期的兵制》一文,收入《燕园论学集》一书,才首次对十六国时期的兵制进行专题研究。此文重点论述了此时的中外军制度和州郡兵等问题,甚为精到,惟对此时是否存在兵户制的问题却言而不详,措词两可,甚至前后不一。例如当何先生讲到刘汉及前赵的兵制时,认为其“兵士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如何,尚未见到可以说明的材料”,意即不能肯定此时是否存在兵户制。当他讲到后赵兵制时,认为“魏晋时期的兵民分籍,以及士家制和世兵制,大约此时已不见了。”原因是“战争之中,士家、兵家制必然不能维持。”故得出了“可能后赵已没有世兵制,没有兵民分籍的制度”的结论。当他讲到前燕的兵制时,认为“前燕是采用刘汉和后赵的制度。前燕似乎没有魏晋的士家、世兵制,没有兵民分籍制。”理由是“前燕入居中原,统治区域主要是洛阳以东黄河中下游地区。这里原是后赵的统治区域。后赵没有魏晋的士家或世兵制已如前述。前燕入居这一地区,大约也就继承了后赵在这一地区所施行的制度,郡县民户都服兵役,没有民户以外的士家和世兵制。”换言之,前燕无士家或世兵制(即兵户制)的论点,主要是从后赵的情况推论而来;而后赵无士家或世兵制的结论也是推论而来的,于是出现了推论之上加推论的情况。在该文的“总结”部分,何先生又说:“大约十六国时期,郡县人民是服兵役的。平时以终身兵制的常备兵为兵,遇有大战事,就征发郡县人民补充,这是十六国时期各王朝的主要制度。但士家、兵户,十六国时期似乎还有残留”,随即举前燕的“营户”为证,似乎十六国时期的士家、兵户就仅仅表现为前燕的“营户”,而且反映出前后的不一致。这些情况表明,十六国时期有无兵户制的问题,仍然是一个疑团,值得探讨。
1992年,旷天伟同志在《历史研究》第6期撰《论十六国时期少数部族政权的兵役》一文,对此时期是否存在世兵制即兵户制的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他的主要证据是前秦、后燕都存在“长上”宿卫兵(其实,前赵也存在“长上”宿卫兵,而作者未举及)。而所谓“长上”宿卫,就是不番代的宿卫之士,即“终身服役”者;再结合后秦姚苌关于“兵吏从征伐,户在大营者,世世复其家”的规定,表明这种“长上”宿卫之士是世世代代为兵的。因而得出了“十六国时期胡人不仅服兵役大多数没有番代之制,而且世代为兵”的结论。对旷同志的结论,我是很同意的,并认为这一结论道出了十六国时期兵制的一个重要问题,颇有新意。但是,我也觉得旷同志的文章存在不足之处:首先,他的上述结论的得出,个别地方存在以后证前和以点代面的情况,即论证上的严密性还有不足之处;其次,这一结论只限于“胡人”,似乎给人一个印象,即汉人为兵者没有实行世兵制。然而,到了该文第四部分开头便说:“十六国时期的兵士待遇,比魏晋的兵家、军户要好些。”很显然,在这里,旷同志又把仅限于“胡人”的世兵制扩大到了整个十六国时期的兵制,于是就造成了概念的转移与混乱。这是旷文论证时的逻辑性方面的不足。这就是说,旷文并未回答十六国时期的汉人为兵者是否也是世兵的问题。其三,十六国时期“胡人”必须终身服兵役和世代为兵的根源是什么?十六国时期的世兵制同魏晋兵户制相比究竟有什么样的特征?对这些问题,旷文几乎没有涉及。这些情况表明,对十六国时期的兵户制及其特征,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