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蜀的兵户制及其特征

(四)西蜀的兵户制及其特征

研究三国时期兵制者,由于西蜀有关兵制史料奇缺,多侧重于曹魏与孙吴,对西蜀的兵制多付之阙如。唯南宋人陈傅良在其《历代兵制》中,谓蜀汉“士民异号,往往充兵之家,巳非民伍。”今人黄惠贤君谓西蜀也存在“士家制”,而且“士兵对将领”,“具有世袭的依附关系,其统属情况,又十分接近于孙吴的将领世袭领兵制”〔31〕。但均缺乏强证。稽诸十分有限的史料,陈氏、黄君之说甚当,试补证之如次。《三国志·蜀书》卷3《后主刘禅传》注引王隐《蜀记》曰:

(蜀灭,刘禅)又遣尚书郎李虎送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米四十余万斛,金银各二千斤,绵绮彩绢各二十万匹,余物称此。

此云“士民簿”,即兵士与民户的户籍册;且“领户”与“带甲”分举其数量,可见西蜀的兵与民还是被分为二的,而且各有户籍,即兵籍是独立于民籍之外的。这同曹魏的兵士有士籍及孙吴兵士有兵籍的情况是相同的。

从刘备最初所率兵士的来源说,也同曹操及孙氏父子的兵士一样,主要来源于招募。《三国志·蜀书》卷2《先主刘备传》云:“大将军何进遣都尉母丘毅诣丹杨募兵,先主与俱行”;又同书注引《英雄记》曰:“灵帝末年,备尝在京师,后与曹公俱还沛国,募召合众。”刘备的兵士既来源于招募,故一开始就是实行职业兵性质的兵制。因而随之而来的,也有兵士家属随军行动的制度。《三国志·蜀书》卷2《先主刘备传》注引《英雄记》,载其与吕布战斗过程中失利,“遂使吏请降布。布令备还州,并势击(袁)术。具刺史车马童仆,发遣备妻子部曲家属于泗水上,祖道相乐”。可见刘备本人的妻子是随军行动的,其部曲的家属也不例外。后来,刘备投依袁绍,仍“将本兵”〔32〕,可见其最初招募之兵,仍然未尽散。赤壁战后,刘备入西川,又收编了刘璋的降卒“东州兵”,“质(刘璋)诸将并士卒妻子”〔33〕。这不仅说明刘璋的青州兵是职业性的世袭兵和兵士家属是被集中控制的,而且说明刘备入川以后也实行了将领及兵士以其家属为质的质任制。又《三国志·蜀书》卷10《刘封传》云:“建安二十四年,……上庸太守申耽举众降(蜀),遣妻子及宗族诣成都。”又《华阳国志》卷1《巴郡志》涪陵郡条云:“汉时赤甲军,常取其民;蜀丞相亮亦发其劲卒三千人为连弩士,遂移家汉中。”这更证明西蜀的确实行了以将领与兵士的家属为人质的制度,而且兵士家属大都集中居于成都或汉中,同曹魏之以兵士家属集中居住于邺城及洛阳等地如出一辙。正是这支“连弩士”,据《华阳国志·巴志》所云:“晋初,移弩士于冯翊莲勺”,蜀汉的汉中的连弩士到西晋时又迁至关中,时已甚久,而连弩士如故,非世袭兵而何?(https://www.daowen.com)

如果说上面所述是西蜀的中央军的话,其所属诸郡县还各有郡县兵。《三国志·蜀书》卷13《马忠传》云:

建安末举孝廉,除汉昌长。先主东征,败绩猇亭,巴西太守阎芝发诸县兵五千人以补遗阙,遣忠送往。

刘备在猇亭战败,兵员大减,巴西太守阎芝“发诸县兵五千以补遗阙”,可见西蜀之诸郡县也有常备兵,正如曹操之州郡典兵。又如《华阳国志》卷1《巴郡志·涪陵郡》条,谓“延熙十三年(公元250年),大姓徐巨反,车骑将邓芝讨平之……乃移其豪徐、蔺、谢、范五千家于蜀,为猎射官,分羸弱配督将韩蒋名为助郡军遂世掌部曲为大姓。”同书卷3《蜀志》越嶲郡条谓延熙二年(公元239年),“兴复七县”,其郡治邛都县“有四部斯儿及七营军”驻守之,因力量不足,又“置赤甲、北军二牙门”。又《华阳国志》卷4《南中志》云:建兴三年(公元225年),诸葛亮南征后,“分建宁、越嶲,置云南郡,以吕凯为太守;又分建宁、牂牁置兴古郡,以马忠为牂牁太守。移南中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为五部,所当无前,军号飞(下有脱文)。分其羸弱配大姓焦李为部曲,置五部都尉,号五子,故南人有四姓五子也。以夷多刚狠不宾,大姓富豪,乃劝令出金、帛,聘策恶夷为家部曲得多者奕世袭官。于是夷人贪货物,以渐服属于汉,成夷汉部曲。”直到晋代,这里还有“四姓及霍家部曲”。其他如朱提郡之“大姓朱、鲁、雷、兴、仇、遞、高、李,亦有部曲”;又如吕凯及其子孙“世官领郡”,至晋代三世为郡太守〔34〕。以此言之,西蜀时期,各郡县确有郡县兵的设置。在少数民族集中的地区,一方面移徙部分少数民族之强壮者及其家属到郡县作为中央控制的军队,另一方面又分其羸弱者给当地少数民族豪酋为地方军,实即私家部曲,兵、将均允许世袭,史称“诸姓得世有部曲”〔35〕,久而久之,变成了少数民族与汉人混杂的“夷汉部曲”。这同曹魏及孙吴将领之拥有“家兵”、“亲兵”、“家部曲”者大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