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州郡兵”实为罢“州郡领兵”制说
我以为要解决上述诸矛盾和疑难,关键在于首先要把晋武帝“罢州郡兵”的含义弄清楚。而要弄清“罢州郡兵”的含义,必须从了解州郡兵制度的渊源入手。关于这一点,唐长孺先生在其《魏晋南北朝史拾零》一书中的《魏晋州郡兵的设置与罢废》一文,已经对此有论述;我的《东汉、魏、晋州郡兵制度的历史演变》一文,进一步作了阐述。我们认为:自秦汉开始,在实行征兵制的基础上确立了带有地方军队色彩的“郡国兵”制度。这种“郡国兵”,虽带有地方军队的色彩,但在其调遣、指挥等权限方面均属于中央,故本质上只是中央军队的补充与后备,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东汉时期,“郡国兵”之名逐渐为“州郡兵”的名称所代替,而且在兵源、集兵方式、服役年限以及在刺史与太守等地方官主管州郡兵的权力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但作为中央军队的补充与后备的性质仍无改变。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队——“州郡兵”始于魏、晋时期。其关键是实行了“州郡领兵”(或曰“州郡典兵”)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标志是:刺史与太守加军号、领兵,或者直接以将军兼领地方官。从而表现出了刺史与太守的军政合一、军民均治的特征。这种“州郡领兵”制度一旦出现,就否定了西汉时期的刺史只“总纲纪而不赋政,治民之事,任之诸侯、太守”(晋武帝诏语)的汉氏之制;也否定了东汉时期的刺史只治民、不治军的军民分治制度〔1〕。到了曹操当权的建安年间,就逐步在宗亲内部实行了以将军兼领太守的制度,随后又出现了给刺史、太守加军号的作法,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都督制度。建安十三年之后,司马朗建议正式实行“州郡并置兵”的“州郡领兵”制,使曹操早已局部实行的“州郡领兵”制得以确立和制度化。魏文帝和明帝时期,进一步推广此制于全国。魏明帝太和年间,以“镇北将军吕昭又领冀州”,即把“州郡领兵”制推广及乎内州,于是有杜恕其人反对在内州实行“州郡领兵”制,认为在曹操时期“犹不能十州拥兵,郡且二十也”〔2〕。在他看来,“州郡典兵,则专心军功,不勤民事,宜别置将守,以尽治理之务”,即刺史、太守只治民,不领兵,由此更反映所谓“州郡领兵”制是给刺史、太守加年号、领兵,或者以将军兼领州刺史、太守的制度。明帝未采纳杜恕的建议,结果此制一直在推行。直到晋武帝平吴之后,由于全国统一了,具备了“偃武修文”的条件,加上由“州郡领兵”制带来的地方势力过大的弊端已经明显反映出来,于是晋武帝就决定“罢州郡兵”。他的具体做法是:“诸州无事者罢其兵,刺史分职,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二千石专治民之重……其便省州牧”〔3〕。从晋武帝诏书的内容来看,他是把刺史既治民、又领兵的职责分开,无事的州连州郡兵也不要,二千石地方官只专民政,作到像西汉时的刺史一样,只是“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而已。而这些作法,正是去刺史的军号使之不再领兵,所以同王隐《晋书》所说“罢刺史将军官,刺史依汉制,三年一入奏事”是一致的。因此,晋武帝的“省州牧”诏所云,同曹操时司马朗的建议正好相反,同魏明帝时杜恕反对“州郡领兵”制的主张如出一辙,其名虽曰“省州牧”诏,其主要内容则可简化为“罢刺史将军官”或“州郡悉去兵”、“罢州郡兵”等等,但其实质是“罢州郡领兵”制,并非真正把州郡兵全部去掉,而主要在于改变州郡兵的领兵权制度。正因为晋武帝“罢州郡兵”措施,并不是取消州郡的原有兵士,所以,在晋武帝实行了“罢州郡兵”措施后,不少州郡依然有州郡兵存在。这种事例屡见于《晋书》列传,不用悉举。
由于晋武帝“罢州郡兵”措施的实质是“罢州领兵”制,所以当他下诏时称此措施为“其便省州牧”,简称为“省州牧诏”,这是因为州牧制的关键在于州郡领兵。王隐《晋书》之所以称此举为“罢刺史将军官”,正是就罢去“州郡领兵”的主要标志而言。《晋书》卷3《武帝纪》之所以只说“刺史三年一入奏事”,也在于此制是西汉以来刺史制度的传统,“州郡领兵”制实行后破坏了这一汉制,现在恢复“刺史三年一入奏事”之制,也等于是“省州牧”制,或“罢刺史将军官”,或“刺史分职”和“罢州郡兵”。因此,诸书关于晋武帝“罢州郡兵”问题的不同提法,都是指的同一回事,只是不同记载所强调的方面不同而已;而几者的实质,都是罢“州郡领兵”(或“州郡典兵”)制。故曰晋武帝的“罢州郡兵”措施,实为罢“州郡领兵”制。在这一点上,可以把几种不同的提法统一起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