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六国时期的有关记载来看该时期存在兵户制的历史真实性
遍查《晋书》诸《载记》,有关十六国时期的兵士有“军籍”和世代为兵的正面记载虽然不多,但也不是毫无反映。兹就如下一些记载略作分析,便可明白其中的涵义。
《晋书》卷106《石季龙载记上》的如下记载,发人深思:
镇远王擢表雍、秦二州望族,自东徙已来,遂在戍役之例,既衣冠华胄,宜蒙优免,从之。自是皇甫、胡、梁、韦、杜、牛、辛等十有七姓蠲其兵贯,一同旧族,随才铨叙,思欲分还桑梓者听之;其非此等,不得为例。
石勒死后,石季龙征讨当时镇守关中的石生,获胜后,便“徙雍、秦州华戎十余万户于关东”;接着,石季龙又“徙秦州三万余户于青、并二州诸郡”〔21〕,这就是《晋书》卷112《苻洪载记》所云:“季龙灭石生,洪说季龙宜徙关中豪杰及羌戎内实京师”之事,也就是这里镇远将军王擢所表请的优容雍、秦二州望族的来历。这些人被徙之后,“遂在戍役之例”,这是后赵政权以徙民为兵之明证。更值得注意者,在于这些要当兵服戍役的徙民还有固定的“兵贯”。所谓“兵贯”,从前后文意来看,显然是“兵籍”的代名词。王擢请求给这些关中望族以优待,石季龙同意了,于是从此以后皇甫等十七姓望族就获得了“蠲其兵贯”的优待,也就是说不再在“戍役之例”了。然则此种“兵贯”是同徙民在“戍役之例”有密切关系的,非兵籍而何!“蠲其兵贯”的徙民,就可以不再当兵服役,反之,如果是有“兵贯”而未蠲除的徙民,就永远在戍役之例。再从“一同旧族”的话来看,表明其他豪门世族是早已享受此种优待的。这种以徙民为兵,而且有固定兵籍,兵籍不除,永远在戍役之例的制度,试问非兵户制而何!后赵既有以徙民为兵的兵户制,而它的制度是承继汉国、前赵而来,且汉国和前赵也有以徙民为兵之事,已于前述,则汉国、前赵与后赵都是实行了以徙民为兵的兵户制度的。
十六国前期的前燕,也有实行兵户制的迹象。《晋书》卷110《慕容俊载记》载慕容儁正式称帝所下《令》曰:
泒河之师,守邺之军,下及战士,赐各有差。临阵战亡者,将士加赠二等,士卒复其子孙。殿中旧人皆随才擢叙。
这个《令》,把对有功将士的奖赏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是“泒河之师”与“守邺之军”,这大约是随慕容氏进入中原的本部落的部落兵,故不论其为将领或兵士,都对战利品有分享的权利,这是同部落组织的传统作法有关的。第二等是一般的将领与兵士,当然大部分是汉人,他们死于战场者,原为将士的升迁二级;原为士卒,“复其子孙”。第三等方是“殿中旧人”,仅止于“随才擢叙”。慕容倘对临阵战死之“士卒”以“复其子孙”的待遇,说明“复其子孙”是一个很优惠的待遇。如果原来不是实行父死子继的世代为兵的兵户制,则“士卒复其子孙”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因此,前燕政权在慕容俊之前就在汉人中实行了兵户制度。
细读《晋书·慕容廆载记》和《慕容皝载记》,也不难发现前燕政权对其本部落成员与流入辽东的汉人早就是分开统治的。《晋书》卷108《慕容廆载记》云:
时二京倾覆,幽冀沦陷,廆刑政修明,虚怀引纳,流亡士庶多襁负归之。廆乃立郡以统流人,冀州人为冀阳郡,豫州人为成周郡,青州人为营丘郡,并州人为唐国郡。
这显然是为统治汉族流人而专门设置的郡。他们如何管理这些汉族流人呢?《晋书》卷109《慕容皝载记》为我们提供了线索。当慕容皝“开地千余里”之后,就实行了“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的屯田制度。从后文“(慕容)皝记室参军封裕”之主张减少租入之量时所说的“流人之多,旧土十倍有余,人殷地狭,故无田者十有四焉”及“宜省罢诸苑,以业流人”等语来看,表明屯田者主要是流人,也就是慕容廆时另立郡县以统治之的那些人。慕容皝接受了封裕的建议,决定“苑囿悉可罢之,以给百姓无田业者。贫者全无资产,不能自存,各赐牧牛一头。若私有余力,乐取官牛垦官田者,其依魏、晋旧法。”所谓“魏晋旧法”,就是《晋书》卷47《傅玄传》所说:“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土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的制度。这就是曹魏时实行的租佃型军屯之制〔22〕。慕容皝既对汉族流人实行租佃型军屯制,可见这些流民,实际上就是当时的兵户。不久,慕容皝又改变了对汉族流民的管理方式,即“罢成周、冀阳、营丘等郡。以勃海人为兴集县,河间人为宁集县,广平、魏郡人为兴平县,东莱、北海人为育黎县,吴人为吴县,悉隶燕国”〔23〕。为什么要罢去原来的专为汉族流人设置的郡呢?我想是由于他们已经兵户化了,已经变成了租佃型军屯制下的兵户,故用不着另设郡了。为什么又说新设县以管理流人呢?因为这些流人已不是原来的冀州、豫州、青州与并州流人了,变成了来之于勃海、河间、广平、魏郡、东莱、北海及吴地的流人,针对这些后来流人,只有设新县以居之。经过了慕容儁统治时期,到了慕容暐时期,又出现了一个新情况,即大量营户的涌现。《晋书》卷111《慕容暐载记》云:
暐仆射悦绾言于暐曰:“太宰政尚宽和,百姓多有隐附。……今诸军营户,三分共贯,风教陵弊,威纲不举。宜悉罢军封,以实天府之饶,肃明法令,以清四海。”暐纳之。绾既定制,朝野震惊,出户二十余万。慕容评大不平,寻贼绾,杀之。
此事,在《资治通鉴》卷101《晋纪》海西公太和三年(368年)九月条亦有记载,其文颇超出《慕容暐载记》,甚为宝贵,今录于下:
燕王公、贵戚多占民为荫户,国之户口,少于私家,仓库空竭,用度不足。尚书左仆射广信公悦绾曰:“今三方鼎峙,各有吞并之心,而国家政法不立,豪贵恣横,至使民户殚尽,委输无人,吏断常俸,战士绝廪,官贷粟帛以自赡给;既不可闻于邻敌,且非所以为治,宜一切罢断诸荫户,尽还郡县。”燕主暐从之,使绾专治其事,纠摘奸伏,无敢蔽匿,出户二十余万,举朝怨怒。绾先有疾,自力厘校户籍,疾遂亟。冬,十一月,卒。
据《慕容暐载记》,前燕之诸军都拥有“营户”,来源于“百姓多有隐附”,即百姓隐附于诸军以充当“营户”。当悦绾讲到解决办法时,谓“宜悉罢军封”,可见这种“营户”是通过“军封”而来的,意即是官府通过封赏的形式配给诸军将领们服役的户口,由于对他们采用军事组织形式编制,故谓之附属于诸军的“营户”。据《资治通鉴》所载,这种“营户”,又叫“荫户”,是王公、贵戚庇荫民户而来,他们的户口不属于郡县管辖,故胡三省注《通鉴》时直以西晋占田法令中各以官品高低荫人以为衣食客和佃客的条文解释此处之“荫户”;悦绾解决此问题的办法,也是“宜一切罢断诸荫户”,以其户口“尽还郡县”。仔细比较二书所载同一事的异同,除“营户”、“荫户”的名称不同外,《通鉴》只突出了“王公、贵戚多占民为荫户”,而不及“诸军”与“军封”问题,也不及“三分共贯”的疑难问题。但是,我认为前燕的荫户不是一般意义的荫户,而是同“诸军”与“军封”有密切关系的一种特殊荫户,意即官府已把这种荫户通过“军封”的形式给予了诸军将领,以致诸军将领可以把他们用军事组织形式编制起来,故而被称为“营户”。结合前述慕容皝时期已把汉族流人作为租佃型军屯的兵户对待的事实,则这种“军封”性质的“营户”,很可能是由这些租佃型军屯兵户被私有化而来的。正因为如此,对于租佃型军屯户来说,就形成了“三分共贯”的局面。所谓“三分共贯”,依据前述“兵贯”可作兵籍讲的事实,即应为三分共籍,也就是郡县、诸军与王公贵戚三方各占有这些军屯兵户的一部分。果如此,则前燕不仅有军屯兵户,而且他们在被诸军及王公贵戚日益侵吞之中,有的正式变成了一种兵户——军镇的“营户”。关于“营户”为兵户的表现形式之一的问题,后文还要论述。
慕容暐虽然用悦绾之计,部分解决了诸军拥有大量“营户”的问题,但直到后燕时期,诸军“营户”问题仍未彻底绝迹。《晋书》卷124《慕容宝载记》云:
(慕容)垂死,其年(慕容)宝嗣伪位,大敕境内,改元为永康。……遵垂遗令,校阅户口,罢诸军营,分属郡县。定士族旧籍,明其官仪。而法峻政严,上下离德,百姓思乱者十室而九焉。
此事,在《资治通鉴》卷108《晋纪》晋孝武帝太元二十一年(公元396年)六月条作“罢军营封荫之户,悉属郡县。”胡三省注曰:“军营封荫之户,盖诸军庇占以为部曲者。”在这里,司马光提到“军营封荫之户”,恰可补前条云“荫户”而不及军封之户的缺漏;胡三省注此为“盖诸军庇占以为部曲者”,亦比引西晋占田法令释荫户明确。因此,前后合而观之,则前燕之“诸军营户”,益见其为兵户的私有化。前燕虽曾取缔诸军营户,而直到后燕依然如故,足见后燕也有兵户制及兵户私有化的状况存在。
正因为前燕政权早在关外时就实行了以汉族流人为兵户的制度,所以随着其都城由龙城到蓟城的迁移,兵士家属也随军迁移到了蓟城。《资治通鉴》卷99《晋纪》晋穆帝永和八年(公元352年)三月条曰:
乙巳,燕主(慕容)儁还蓟,稍徙军中文武兵民家属于蓟。胡三省注曰:“自北徙其家属而南,又恐其怀居而无乐居之心,故稍徙之。”
此条为《晋书》卷110《慕容儁载记》所无,甚为可贵。它虽然只有寥寥十数字,却说明了前燕早在龙城时期就实行了兵士家属随军营行止和集中居住的制度,而这种状况只有在兵户制下才有可能。因此,这无异于为前秦存在兵户制增添了一条证据。
这种兵士家属随军营行止和集中居住的制度,也同样存在于后燕和南燕时期。《资治通鉴》卷107《晋纪》晋孝武帝太元十四年(公元389年)十月条曰:
燕乐浪悼王(慕容)温为冀州刺史,翟辽遣丁零故堤诈降于温帐,乙酉,刺温,杀之,并其长史司马驱,帅守兵二百户奔西燕。
此条亦为《晋书》卷123《慕容垂载记》所无,亦甚可贵。丁零人故堤刺杀慕容温之后,“帅守兵二百户奔西燕”,兵以户计足见其为兵户,故有家属随军。又《资治通鉴》卷108《晋纪》孝武帝太元二十一年正月条云:
春正月,燕高阳王(慕容)隆引龙城之甲入中山,军容精整,燕人之气稍振。……九月,章武王(慕容)宙奉燕主(慕容)垂及成哀段后之丧葬于龙城宣平陵,(慕容)宝诏宙悉徙高阳王隆参佐、部曲、家属还中山,(慕容)会违诏,多留部曲不遣。
此条,《晋书》卷124《慕容宝载记》无之,颇可参考。此条前云慕容隆“引龙城之甲入中山”,后又云“悉徙高阳王隆参佐、部曲、家属还中山”,实为以慕容隆留于龙城之参佐、部曲、家属迁之于中山,则此“家属”,显是正月“引龙城之甲”士的家属,故知后燕的兵户家属也是随军营行止的。又《晋书》卷127《慕容德载记》载北魏进攻中山、后燕慕容宝出奔于蓟以后云:(https://www.daowen.com)
先是,慕容和亦劝(慕容)德南徙,于是许之。隆安二年(公元398年),乃率户四万、车二万七千乘,自邺将徙于滑台。……至是,慕容宝自龙城南奔至黎阳……(慕容)和长史李辩……以滑台降于魏。时将士家悉在城内,……(慕容)德右卫将军慕容云斩杀李辩,率将士家累一万余人而出,三军庆悦。
据此,知慕容德“率户四万、车二万七千乘”奔于滑台之时,其所率即为兵户,因此,到李辩以滑台降于魏时,才会发生“将士家悉在城内”的事。慕容云斩李辩,“率将士家累一万余”奔出滑台,正是为了解救兵士家属,所以“三军庆悦”。由此可见,南燕政权也实行了兵士家属随军营行止的兵户制度。
至于后秦时期实行了兵户制的情况,则尤为明显。《晋书》卷116《姚苌载记》云:
始建大营时,“苌下书……将帅死王事者,加秩二等;士卒战没,皆有褒赠。”
又云:
苌下书,兵吏从征伐,户在大营者,世世复其家,无所豫。
又云:
苌下书,有复私仇者,皆诛之。将吏亡灭者,各随所亲以立后,振给长育之。
我们知道,姚苌的“大营”,是他自己所直接统领的一支军队。在他的“大营”里,不仅有兵士,而且有兵士的家属,可见其兵士家属是随军营行止的。这些兵士及其家属,都有户籍,也归大营管理。其户籍在大营的兵士本人从征伐者,其家属受到“世世复其家”的优待;如果兵士战死,“各随所亲以立后,振给长育之”,即军营为他们抚养子孙后代。通过姚苌的三次下书,把他的大营的规章制度完备化了。透过姚苌的大营制度,可以清楚地看出:后秦实行了世袭性的兵户制度。
不仅姚苌本人有大营,他所辖其他将领也有军营。《晋书·姚苌载记》对此有详细记载:
初,关西雄杰以苻氏既终,苌雄略命世,天下之事可一旦而定。苌既与苻登相持积年,数为登所败,远近咸怀去就之计,唯征虏齐难、冠军徐洛生、辅国刘郭单、冠威弥姐婆触、龙骧赵恶地、镇北梁国儿等守忠不贰,并留子弟守营,供继军粮,身将精卒,随苌征伐。时诸营既多,故号苌军为大营,大营之号自此始也。
这表明除姚苌“大营”之外,诸军还各有军营。姚苌的大营所统辖者为世袭性兵户,则其诸军所统,自然也不会例外。后来随着战事的发展,掠民、徙民数量的增加,兵户也增加了,姚苌的大营到其子姚兴时期,便发展到了一分为四。《晋书》卷117《姚兴载记上》载其消灭苻登后云:
(姚兴)斩(苻)登。散其部众,归复农业。徙阴密三万户于长安,分大营户为四,置四军以领之。
由此可见,姚兴时期由于以徙民充兵者数量的增加,姚苌所建大营的兵户数量也增加了,以致由一个大营变成了四个,并置四军以领兵户。这种大营之户同前燕时期的军营“营户”难道有什么不同吗?故由此更可证明前燕之诸军“营户”实为兵户的存在形式。《晋书》卷130《赫连勃勃载记》云:
(赫连勃勃)兄子左将军罗提率步骑一万攻(姚)兴将姚广都于定阳,克之,坑将士四千余人,以女弱为军赏。
当赫连勃勃之兄子罗提打败后秦军队后,先“坑将士四千余人”,接着将兵士之女弱为大夏军之军赏,足见后秦军队除大营及四军以外的其他军队,都有兵士家属随军营行止,即都是由兵户组成的军队。兵户既日益增多,故姚兴、姚泓相继发布如何管理将领与兵士的命令。《晋书》卷117《姚兴载记上》云:
兴下书,令士卒战亡者守宰所在埋藏之,求其近亲为之立后。
又云:
兴下书,将帅遭大丧,非在疆场险要之所,皆听奔赴,及期,乃从王役。临戎遭丧,听假百日。若身为边将,家有大变,交代未至,敢辄去者,以擅去官罪罪之。
又云:
兴下书,录马嵬战时将吏,尽擢叙之,其堡户给复二十年。
《晋书》卷119《姚泓载记》云:
泓下书,士卒死王事,赠以爵位,永复其家。
所有这些命令,都是为了安抚世袭性兵户(“堡户”也是兵户的一种,后文将论述)和维护兵户制而采取的措施。
综上所述,表明十六国时期的兵制,确存在魏晋以来的兵户制。不仅胡人之为兵者是世袭性兵士,汉人之为兵者也是世袭性兵士。不过在其兵户的表现形式方面,具有自己时代的特征而已。这一点将于下文述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