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后期兵户制的变化

(四)北魏后期兵户制的变化

边镇的以镇民、镇户出现的兵户,除有当兵戍边的义务外,还有为军镇耕种田地和纳税服徭役的负担。《魏书》卷41《源贺传》载源贺于孝文帝延兴年间上言:“请募诸州镇有武健者三万人,复其徭赋,厚加赈恤,分为三部”,于沃野、统万二镇之间筑城。如果诸镇镇民没有当兵之外的徭役与赋税负担,则何须“复其徭赋”呢?又《魏书》卷114《释老志》云:

尚书令高肇奏言:“谨案:故沙门统昙曜,昔于承明元年(公元476年),奏凉州军户赵苟子等二百家为僧祇户,立课积栗,拟济饥年,不限道俗,皆以拯施。又依内律,僧祇户不得别属一寺。而都维那僧暹、僧频等,进违成旨,退乖内法,肆意任情,奏求逼召,致使吁嗟之怨,盈于行道,弃子伤生,自缢溺死五十余人。……请听苟子等还乡课输,俭乏之年,周给贫寡,若有不虞,以拟边捍。其暹等违旨背律,缪奏之愆,请付诏玄,依僧律推处。”诏曰:“暹等特可原之,余如奏。”

这是世宗时期高肇揭发沙门统昙曜于孝文帝承明元年奏请以凉州军户赵苟子等为僧祇户之事。“凉州军户”,实际上就是边镇兵户。经过高肇奏请,赵苟子等军户可以“还乡课输”,不必专属一寺。可见军户是有课输负担的。实则昙曜奏请僧祇之事,并非始于孝文帝承明元年,《魏书·释老志》明言“和平初”(公元460年),“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按照蒋少游以平齐户云云中为兵之例,则此次昙曜之奏请以平齐户为僧祇户,实际上也是以兵户为僧祇户,要每年负担六十斛的重税,则兵户之苦可知。何况自孝文帝迁洛以后,由于中央离边镇愈远,对边镇的管理日益松弛,以致边镇的兵户或府户更加有苦无告。关于这一点,《北史》卷16《太武五王·广阳王建传附子元深传》有明确交代:

自定鼎伊洛,边任益轻,唯底滞凡才,出为镇将,转相模习,专事聚敛,或有诸方奸吏,犯罪配边,为之指纵,过弄官府,政以贿立,莫能自改。

由此可见,孝文帝迁洛以后,边镇的状况进一步趋于恶化。所以,到世宗时期,既出现了僧暹等“肆意任情,奏求逼召”凉州军户为僧祇之事,又发生了北边军镇强迫镇民耕种瘠土荒田而输重税的状况。《魏书》卷41《源贺传附子源怀传》云:

(宣武帝)又诏(怀)为使持节,加侍中、行台,巡行北边六镇、恒燕朔三州,赈给贫乏,……自京师迁洛,边朔遥远,加连年旱俭,百姓困弊。……怀又表曰:“景明以来(公元600年),北蕃连年灾旱,高原陆野,不任营殖,唯有水田,少可菑亩。然主将参僚,专擅腴美,瘠土荒畴给百姓,因此困弊,日月滋甚。诸镇水田,请依地令分给细民,先贫后富,若分付不平,令一人怨讼者,镇将已下连署之官,各夺一时之禄,四人已上夺禄一周。北镇边蕃,事异诸夏,往日置官,全不差别。沃野一镇,自将已下八百余人,黎庶怨嗟,佥曰烦煨。……请主帅吏佐五分减二。”诏曰:“省表具恤民之怀,已敕有司,一依所上,下为永准。……”时细民为豪强凌厌,积年枉滞,一朝见申者,日有百数。

据源怀所云,北边诸镇镇民的状况,较北魏前期确在进一步下降。源怀所说边镇“主将参僚,专擅腴美,瘠土荒畴给百姓”,同元渊所说“底滞凡才,出为镇将,转相模习,专事聚敛”等情况,如出一辙。正因为北魏后期边镇的状况一日不如一日,以致使以府户或兵户为主力的边防力量已不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因而逐步有以募兵部分取代府户、兵户的情况出现。早在太宗拓跋嗣泰常年间(公元415—423年)已有招募汉人义军襄助府户戍边之举。《魏书》卷38《刁雍传》载泰常八年(公元423年)遣刁雍为镇东将军、青州刺史,“给五万骑,使别立义军”,助叔孙建“攻东阳,雍至,招集义众,得五千人。遣抚慰郡县,土人尽下,送租供军。……雍遂镇尹卯固。又诏令南人,以乱贼境。雍攻克项城。会有敕追令随机立效,雍于是招集谯、梁、彭、沛民五千余家,置二十七营迁镇济阴。”这是北魏在南边边镇地区利用招募义军以对付刘宋政权。由于这次取得相当好的效果,以致招募义军之事与日俱增。《魏书》卷7《高祖纪下》载太和十九年(公元495年)八月,孝文帝“诏选天下武勇之士十五万人为羽林、虎贲,以充宿卫”,可见不仅边镇有募兵之举,连禁卫军也开始以募兵补充。与此同时,孝文帝又采取了免除部分府户或兵户军籍的措施。太和十二年正月诏曰:“镇戍流徙之人,年满七十,孤单穷独,虽有妻妾而无子孙,诸如此等,听解名还本。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以状闻。”太和十八年八月“又诏诸北城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扶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自余之处,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听还。”孝文帝太和十二年及十八年的一连两次诏令,实际上是在解除部分北镇兵户的兵籍,是他实行汉化政策过程中关于改革兵户制的措施。及乎北镇起义爆发后,更大规模地免兵户为民的措施就正式出现了。《魏书》卷9《肃宗纪》正光五年(公元524年)三月,沃野镇人破六韩拔陵起义后,同年八月肃宗下诏“诸州镇城人,本充爪牙,服勤征旅,契阔行间,备尝劳剧。……朕思广惠液,……诸州镇军贯元非犯配悉免为民镇改为州,依旧立称。此等世习干戈,率多劲勇,今既甄拔,应思报效。可三五简发,讨被沙陇。”这显然是在把原来诸州镇有兵籍的府户或兵户解除其兵籍,即“悉免为民”,同时又在这些“世习干戈”的兵户中“甄拔”一部分为兵士,这显然是以募兵方式组织的职业兵以取代原来的兵户制。正因为北魏中央政府作出了这种决定,各地方纷纷执行。如《魏书》卷58《杨播传附弟椿传》载杨椿于正光五年“南秦州反叛”后,“驰驿诣并肆,赉都督绢三万匹,募召恒朔流民,拣充军士”。《魏书》卷16《道武七王·阳平王元熙传附元法僧传》,载肃宗时,元法僧为益州刺史,“王贾诸姓,州内人士,法僧皆召为卒伍,无所假纵。于是全境皆反”。《魏书》卷77《高崇传附子谦之传》,谓孝昌年间(公元525—527年)高谦之上疏曰:“自正光已来(公元520年),边城屡扰,命将出师,相继于路,军赏戎资,委输不绝。至如弓格赏募,咸有出身;槊刺斩首,又蒙阶级。故四方壮士,原征者多,各各为己,公私两利。……诸守帅或非其才,多遣亲者妄称入募,别请他人引弓格,虚受征官。身不赴阵,惟遣奴客充数而已,对寇临敌,曾不弯弓。则是王爵虚加,征夫多阙,贼虏何可殄除,忠贤何以劝诫也?”《魏书》卷10《敬宗孝庄帝纪》载建义元年(公元528年)六月,“诏直寝纪业持节募新免牧户,有投名效力者授九品官”;同月又诏诸有私马仗从戎者,职人优两大阶,亦授实官;白民出身,外优两阶,亦授实官,“若武艺超伦者,虽无私马,亦依前条……”;同年七月,又“诏前试守东郡太守唐景宣为持节、都督,于东郡召募侨居流民二千人”。《魏书》卷11《前废帝广陵王纪》载普泰元年(公元531年)二月,诏“百杂之户,贷赐民名”;三月,又“诏右卫将军贺拔胜并尚书一人募伎作及杂户从征者,正入出身,皆授实官,私马者优一大阶。”所有这一切,都说明自正光五年宣布“诸州镇城人”之元非犯罪者“悉免为民”之后,中央及地方几乎在尽一切办法以募兵方式充实武装力量,以适应军镇制度下兵户制逐步削弱后的需要。

随着正光五年之后军镇制度下兵户制的逐步削弱而来的,除了国家在以募兵取代兵户外,豪强地主也有以招募方式组建自己的家兵、私兵、部曲者。在北魏前期与中期,由于镇戍制度的严密和鲜卑部落兵的强大,汉族豪强地主的私人武装几乎没有存身的地盘,以致长期以来存在于北方的坞堡武装,到了北魏时期几乎荡然无存。北魏统治者为了取缔私人武装,还多次严禁私人藏匿和铸造武器,曾为此事多次发动过大规模的武力镇压。但是,这种豪强地主没有私人武装的情况,到了北魏末年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情况,几乎所有豪强地主大都拥有私人武装。正如《北齐书》卷4《文宣帝纪》天保七年(公元556年)十一月诏所云:“魏孝庄之季,……政出多门,衣冠道尽,黔首涂炭,……纲纪从兹而颓,彝章因此而紊。是使豪强大族,鸠率乡部,讬迹勤王,规自署置。”具体历史事实也同样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北魏孝庄帝建义元年(公元529年)时,高昂与高乾“俱在乡里,阴养壮士。”不久,高昂为直阔将军,“以寇难尚繁”,“请还本乡,招集部曲”,以致“所在义勇,竞来投奔。”后来高昂“自领乡人部曲王杨桃、东方老、呼延族等三千人”随高欢讨尔朱兆。高昂之弟高季式,于东魏孝静天平中,“自领部曲千人,马八百匹,戈甲器仗皆备”〔22〕。还如崔悛,于东魏孝静帝天平初年,为徐州刺史,官府“给广宗部曲三百,清河部曲千人”〔23〕。又如封隆之子封绘,于东魏武定四年(公元546年)为渤海太守,“仍听收集部曲一千人”〔24〕。所有这些情况,均证明北魏末年和东魏时期,豪强地主类皆拥有大量私人武装,形成了与国家拥有的兵户制同时并存的私兵制。

随着北魏前军镇制度下的兵户制日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情况的出现,官府除以募兵方式补充部分兵户外,还采取了征发汉人为番代之兵的措施以缓解戍兵的需求。《魏书》卷110《食货志》云:

自徐扬内附之后,仍世经略江淮,于是转运中州,以实边镇,百姓疲于道路。乃令番戍之兵,营起屯田;又收内郡兵资与民和籴,积为边备。

这里的“徐扬内附”,系指显祖献文帝拓跋弘命慕容白曜等占领刘宋之徐、青二州地区。自此以后,因经略江淮之故,加重了百姓转运物资以充实南边边镇之烦。因而迫使官府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是以“番戍之兵,营起屯田”,二是“收内郡兵资”以各和籴粮食。这里的“番戍之兵”,是相对于长期戍守边镇的镇户、城人说的。至于“兵资”问题,也与“番代之兵”有关。由于《魏书》对“番代之兵”与“兵资”问题均无系统记载,以致疑团莫释,众说纷纭。实则所谓“番代之兵”,即普遍征发汉人服兵役,采用轮番上戍的方式,及期而代,故曰“番代之兵”,简称“番兵”。而“兵资”是与“番代之兵”联系在一起的。大约是所有符合应征年龄的百姓,都需要轮番服戍边之役。然而服戍边之役的番兵既有数量限制,不能同时叫所有符合年龄的人去戍边;戍边者既有时间规定,又不能经常更换。因此,就规定每个应服戍边之役的番兵有缴纳“兵资”的义务,即上番的戍兵可以代替其他不上番的戍兵服役,不上番者则出兵资。这些“兵资”,既可以作为上番戍兵的费用,又可以由官府收集用于和籴粮食〔25〕。观上引《魏书·食货志》所云,知这种变化可能始于显祖献文帝占领徐、青二州之后。到孝文帝太和年间,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徐州地区,便是明证。《魏书》卷44《薛野腊传附子虎子传》载太和四年(公元480年)以薛虎子为彭城镇将、除开府、徐州刺史后的情况曰:

时州镇戍兵,资绢自随,不入公库,任其私用,常苦饥寒。虎子上表曰:“……窃惟在镇之兵,不减数万,资粮之绢,人十二匹,即自随身,用度无准,未及代下,不免饥寒。论之于公,无毫厘之润,语其利私,同横费不足。非所谓纳民轨度,公私相益也。徐州左右,水陆壤沃,清、汴通流,足盈激灌。其中良田十余万顷。若以兵绢市牛,分减戍卒,计其牛数,足得万头。兴力公田,必当大获粟稻。一岁之中,且给官食。半兵耘植,余兵尚众,且耕且守,不妨捍边。一年之收,过于十倍之绢;暂时之耕,足充数载之食。于后兵资,唯须内库,五稔之后,谷帛俱溢。匪直戍士有丰饱之资,于国有吞敌之势。……”高祖纳之。

据此,知太和四年前的包括徐州在内的边镇地区,有一种每个自带十二匹资绢上番的戍兵存在。其所以戍兵要自带资绢,为的是戍兵自身的衣食所需。这种戍兵是轮番替代的,故有“未及代下”而自带资绢已完“不免饥寒”之事发生。又《薛虎子传》有“在州戍兵,每岁代下,虎子必亲自劳送”等语,益知这种戍兵是以一年为期进行番代的。仅徐州一地,这种番代戍兵便“不减数万”,可见其数量之多。以此言之,则南边诸州镇的戍兵,主力已不是世袭性的城人、兵户了。这种“资绢自随”的戍兵,同前引《魏书·食货志》说的“又收内郡兵资与民和籴”的作法是吻合的,可见普遍征发汉人为“番代之兵”且课以“兵资”的制度,实始于拓跋弘时期,孝文帝时已普遍采用这种作法,表明以番代戍兵取代世袭性兵户、城人的作法已成为一种制度。正因为如此,到了世宗宣武帝时期,这种征发汉人为番代戍兵之事越来越多了。例如《魏书》卷8《世宗宣武帝纪》景明四年(公元503年)六月,“发冀、定、瀛、相、并、济六州二万人、马千匹,增配寿春”;正始三年(公元506年)七月,“诏发定、冀、瀛、相、并、肆六州十万人以济南军”,都是征发汉人为番代戍兵补充南边州镇的兵户、城人。与此同时,又继孝文帝解除部分府户、城人的兵籍措施,于景明二年(公元501年)九月,“免寿营户为扬州民”,表明军镇制度下的府户、兵户、城人的世代为兵制度,已处在日益衰败之中。但北魏军镇制度下的兵户制的进一步衰败,还是肃宗孝明帝正光五年六镇起义之后的事。其情况将于《东魏、北齐和西魏、北周时期的兵制试探》一文中叙及,此不赘述。

综而言之,上述北魏后期的兵制,发生了三方面的倾向性变化:一是以召募方式组成新型的世袭性职业兵以取代旧的世袭性兵户;二是征发汉人为番代戍兵以局部取代旧的世袭性兵户;三是地主豪强拥有家兵、私兵、部曲等私兵制的兴起。这三种倾向性变化,将在东西魏和北齐、北周时期获得发展。

〔1〕均见《二十五史补编》。

〔2〕《魏书》卷1《序纪》。

〔3〕《魏书》卷113《官氏志》。

〔4〕《魏书》卷113《官氏志》。

〔5〕《魏书》卷113《官氏志》。

〔6〕《魏书》卷103《高车传》。

〔7〕《魏书》卷25《长孙嵩传》。

〔8〕《魏书》卷26《尉古真传》。

〔9〕《魏书》卷28《和跋传》。

〔10〕《魏书》卷28《庾业延传》。

〔11〕《魏书》卷28《莫题传》。

〔12〕《魏书》卷7《高祖孝文帝纪下》。

〔13〕《魏书》卷44《宇文福传》。

〔14〕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15〕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16〕均见《魏书》卷2《太祖道武帝纪》。

〔17〕《魏书》卷103《蠕蠕传》。

〔18〕《魏书》卷103《高车传》。

〔19〕均见《魏书》卷111《刑罚志》。

〔20〕《魏书》卷41《源贺传附子怀传》。(https://www.daowen.com)

〔21〕《补魏书兵志》。

〔22〕《北齐书》卷21《高乾传附弟高昂传》及《高季式传》。

〔23〕《北齐书》卷23《崔悛传》。

〔24〕《北齐书》卷21《封隆之传附子绘传》。

〔25〕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