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发汉人为番代戍兵之制的进一步制度化——“丁兵”制的形成

(二)征发汉人为番代戍兵之制的进一步制度化——“丁兵”制的形成

所谓“丁兵”制,是以服徭役的成年男子——“丁男”充任兵役,因而表现出“丁”与“兵”合一的性质,故曰“丁兵制”。不过,这种服兵役的丁男,作为“丁兵”以后,“丁兵主要是服力役,兵役乃是力役的延伸”,“或者说是兵役形式的力役”〔10〕。这种制度萌芽于北魏显祖献文帝拓跋弘时期。当时由于占领了刘宋的淮北地区而发生了转运粮食的困难,“乃令番戍之兵,营起屯田”〔11〕。到孝文帝太和年间,这种“丁兵”性质的番代戍兵已经不少。故太和四年(公元480年)被任命为彭城镇将兼徐州刺史的薛虎子称他所在的徐州“在镇之兵”,就“不减数万”,而且都是“资绢自随”的番代戍兵,每人自带“资粮之绢”十二匹;除徐州以外,“时州镇戍兵,资绢自随,不入公库,任其私用”,显然是不仅徐州有数万番代戍兵〔12〕。到了世宗宣武帝元恪时期,袁翻“除豫州中正”后,上书讲到“缘边州郡”对番代戍兵“苦役百端”的情况时说:只要戍兵“微解金铁之工,少闲草木之作,无不搜营穷垒”,加以役使;“自余或伐木深山,或耘草平陆,贩贸往还,相望道路。”这些戍兵都是一些“禄既不多,资亦有限”的人,所在将帅“皆收其实绢,给其虚粟,穷其力,薄其衣,用其工,节其食,绵冬历夏,加之疾苦,死于沟渎者常十七八焉”〔13〕。由此可见,充当番代戍兵的“丁兵”,北魏后期已经相当普遍。

到了东魏、北齐时期,不仅继承了北魏后期的作法,而且把“番代戍兵”之制进一步制度化,正式形成了“丁兵”制。《北史》卷16《太武五王·临准王谭传附元孝友传》载东魏孝静帝时元孝友奏表曰:

令制百家为党族,二十家为闾,五家为比邻。百家之内,有帅二十五,征发皆免,苦乐不均,羊少狼多,复有蠢食,此之为图示久矣。京邑诸坊,或七八百家,唯一里正、二史,庶事无阙,而况外州乎?请依旧置,三正之名不改,而百家为族,四闾,闾二比,计族少十二丁,得十二匹赀绢、略计见管之户,应二万余族,一岁出赀绢二十四万匹。十五丁出一番兵,计得一万六千兵。此富国安人之道也。

据元孝友这个奏表透露出来的这个消息,可知对番兵的征发办法是按户内丁数多少计算的;又知一丁出赀绢一匹;还知有十五丁共出一番兵的规定。由此可以推知《魏书·薛野腊附子虎子传》所说的番戍之兵“资绢自随,人十二匹”,是指十二轮休之制而言。即番兵以十二人为一组,组内每人每年要服兵役一月。但服兵役的番兵不能每月更换,就以组内一人为每年当上番兵,组内每人每年出绢一匹给当上番兵者,因而出现番戍之兵“资绢自随,人十二匹”的情况。东魏时改为“十五丁出一番兵”,即每丁每年只服役二十四天。由于上番的番兵要服满十五个丁兵的役,故番代之期仍同北魏后期一样为一年。《北齐书》卷42《卢叔武传》载其分析用兵关西的形势时说:“我兵士相代,年别一番,谷食丰饶,运送不绝”,可见直到北齐时期还是以一年为番兵的番代之期。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4年),正式制定了男子“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立法〔14〕。此令前云“充兵”,后云“免力役”,显然有合“番兵”与服“力役”于一体的特征,这是丁兵制制度化的标志。由于男子“二十充兵”是被征发的年龄起点,凡年满二十的男子都有“充兵”的义务,这样一来,被征发的番代之兵,必然主要为汉族农民,因而就打破了只有鲜卑人方可以为兵的特权和传统〔15〕。

与东魏、北齐政权实行“丁兵”制以征发汉人为番代戍兵补充鲜卑人组成的边镇戍兵的同时,又以征发和选拔方式吸收汉人以补充禁卫军。《魏书》卷12《孝静帝纪》载兴和元年(公元539年)六月,命司马子如“为东北道大行台,差选勇士”;又命“奚思业为河南大使,简发勇士”;《隋书》卷24《食货志》谓高洋代魏立齐后,曾“简华人之勇力绝纶者,谓之勇士,以备边要”。所以这些“简”、“简发”和“差选”,都是在募集兵士,其对象显然是“华人”,其目的在于“以备边要”,显然是以之充禁卫军及边镇戍兵,这也是在打破以鲜卑人为禁卫军及边防主力的意图。但是,与吸收汉人为禁卫军的同时,也在增加以鲜卑人为禁旅的人数。故《北齐书》卷24《孙搴传》载东魏高欢时,“又大括燕、恒、云、朔、显、蔚、二夏州、高平、平凉之民以为军士,逃隐者身及主人,三长、守令,罪大辟,没入其家。于是所获甚众”。这些州郡所在地,本为六镇故地,其居民本为昔日府户或兵户,永安年间(公元528年以后),这些州郡的居民,不上国家户口册,统统作为“禁旅所出”,现在又大加检括,显然是进一步强迫这些鲜卑族的残余人户尽入禁旅。(https://www.daowen.com)

至于西魏、北周时期建立的府兵制,本意虽在于重建以鲜卑拓跋族人为核心的新型兵户,藉以巩固鲜卑人的特殊统治地位,但由于人数太少,不能不逐步吸收汉人参加。特别是同东魏进行的邙山战役失利以后,宇文泰于西魏大统九年(公元543年)采取了“广募关陇豪右,以增军旅”的措施〔16〕。到了北周武帝建德二年(公元573年),“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是后夏人半为兵矣”〔17〕。这就是说,在开始只用鲜卑拓跋族人为兵的府兵制,先是广募关陇豪右,接着又召募汉族一般百姓为兵,以致府兵有一半成了汉人。

如果说上面所述还是以召募方式扩大府兵的话,那么下面的情况还将说明西魏、北周政权,也同东魏、北齐政权一样,继承了北魏后期征发汉族人民为番代戍兵的“丁兵”制以补充边镇戍的作法。《敦煌资料》第一辑所收编号为斯0613《邓延天富等残卷》中,有“六丁兵三十人”语。此残卷,据考为西魏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之户籍残卷。唐长孺先生认为:此卷中的“所谓‘六丁兵’,即是六个丁为一组,轮番上役,每年每丁服役二个月。”这种普遍性的征发,“很明确,六丁兵由均田农民充当”〔18〕。前已说明北魏后期的番代戍兵为十二丁兵制,因此,每个戍兵“资绢自随,人十二匹”,每人每年服役一个月,东魏时一度为“十五丁出一番兵”,即十五丁兵制,每丁每年服役二十四天;可见西魏的“六丁兵”制,是每丁每年服役为两个月,较十二丁兵制的服役期限多一倍。据《隋书·食货志》载宇文泰制定的役制是:“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按每丁每年服役长短折合成丁兵制,则分别为十二丁兵制、十八丁兵制与二十四丁兵制。可见这个恭帝三年(公元556年)时之制,比大统十三年的役制要轻得多。这大约是宇文泰为了取悦于民而制定的减轻丁兵服役期限的立法。但是,事隔不久,即到了保定元年(公元561年),又“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岁一月役”〔19〕。由此可见,保定元年之前,实行的是八丁兵制,每人每年服一个半月之役,而非《隋书·食货志》所说的“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的役制。因此,西魏、北周究于何时实行六丁兵制,何时又改为八丁兵制,都存在文献无征之疑。不过,总的说来,北周时期大约以实行十二丁兵制为主。据《周书》卷7《宣帝纪》载大象元年(公元579年)二月,因为修洛阳宫殿,“发山东诸州兵,增一月功为四十五日役”,足见此年之后又为十八丁兵制。这次恢复八丁兵制以后,不久即为隋所取代,隋初又恢复了北周的十二丁兵制。因此,整个说来,北周时期实行的主要是十二丁兵制。西魏、北周时期,时而实行六丁兵制,时而又实行八丁兵制,经制则为十二丁兵制,表明这时是十分重视丁兵制的。而丁兵制的缘起,在于实行番代戍兵之制。西魏、北周时期的如此重视丁兵制,正表明也实行了番代戍兵之制,而且戍期也为一年而番代。入唐以后,“丁兵”一词不再见于史籍,原因就在于改变了以番代之兵戍边的制度。

基于上述,可知东魏、北齐和西魏、北周时期,把始于北魏后期的以番代之兵戍边的作法不仅继承下来了,而且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正式把番代之兵制度化为丁兵制。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当兵者日益由鲜卑人及少数民族成员转移到汉族人民头上。久而久之,其结果是对鲜卑人当兵特权的否定,从而为普遍实行征兵制准备了历史条件。因此,从这一角度着眼,丁兵制实为由鲜卑族人与少数民族成员垄断当兵特权的制度向汉人为兵制度的过渡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