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的“解烦兵”及孙弘的“义兵”
孙吴的史籍中,有“解烦兵”一词,其义难明。《三国志·吴书》卷10《陈武传》云:
(陈武)子脩,有武风,年十九,权召见奖厉,拜别部司马,授兵五百人。时诸新兵多有逃叛,而脩抚循得意,不失一人。权奇之,拜为校尉。建安末,追录功臣后,封脩都亭侯,为解烦督。黄龙元年(公元229年)卒……
此“解烦”一词的第一次出现。这支兵建于建安末年。陈脩以侯爵而拜为解烦督,可见其军职的重要性。又《三国志·吴书》卷10《韩当传》云:
黄武二年(公元223年),封石城侯,迁昭武将军,领冠军太守,后又加都督之号。将敢死及解烦兵万人,讨丹杨贼,破之。
据此,知陈脩死前之黄武二年,解烦督所统之解烦兵,已抽调一部分归韩当统帅。“敢死”之兵,一般是从军队中挑选出来的勇猛之士,而“解烦兵”与之并列,则其为勇猛之士甚明。又《三国志·吴书》卷12《张温传》云:
(孙权囚张温,下令曰):“……又前任温董督三郡,指㧑吏客及残余兵,时恐有事,欲令速归,故授
戟,奖以武柄。乃便到豫章,表讨宿恶,寡人信受其言,特以绕帐、帐下、解烦兵五千人付之。后闻曹丕自出淮、泗,故豫敕温有急便出,而温悉内诸将,布于深山,被命不至。……”
此云张温之讨“宿恶”,即指其征讨山越人之事。孙权之所以把绕帐、帐下及解烦兵五千人交给张温指挥,是由其事十分艰巨。“解烦兵”既与“绕帐”、“帐下”等宿卫之兵并提,益见其为特殊勇猛的兵士组成,有急则拨给将帅统领以完成艰巨的军事任务。按张温被贬在黄武三年,可见陈脩所统之解烦兵除在黄武二年抽调一部分归韩当统帅外,与此同时或前,又抽调一部分由张温统帅。《三国志·吴书》卷17《胡综传》云:
刘备下白帝,权以见兵少,使综料诸县,得兵千人,立解烦两部,(徐)详领左部、(胡)综领右部督。
按刘备下白帝以攻吴,在建安二十五年。解烦兵的组建即在此时。目的在于对付刘备的东下。解烦兵的第一任将领为徐详与胡综。但建安末年,即以陈脩为解烦督;到黄武元年以后,又分别由韩当、张温各统一部分。陈脩于黄龙元年死后,这支军队由谁统领,由于史书缺载,不得而知。但由上述情况看来,这支特殊军队的统领权,并未交给其弟陈表,可见这是一支不在世袭领兵范围之内的属于中央的特殊军队。
另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就是孙弘的“义兵”问题。《三国志·吴书》卷16《陆凯传》云:
宝鼎元年(公元266年),迁左丞相。……(孙)皓徙都武昌,扬土百姓溯流供给,以为患苦,又政多谬,黎元穷匮。凯上疏曰:“……自从孙弘造义兵以来,耕种既废,所在无复输入,而分一家父子异役,廪食日张,畜积日耗,民有离散之怨,国有露根之渐,而莫之恤也。民力困穷,鬻卖儿子,调赋相仍,日以疲极,所在长吏,不加隐括,加有监官,既不爱民,务行威势,所在骚扰,更为烦苛,民苦二端,财力再耗,此为无益而有损也。愿陛下一息此辈,矜哀孤弱,以镇抚百姓之心。”
按孙弘事迹,《三国志·吴书》无专传,唯《诸葛恪传》、《朱据传》及《孙和传》注引殷基《通语》略有涉及,且均未言及其“造义兵”事,故不详其“造义兵”究为何事。然而,据陆凯所说“自从孙弘造义兵以来,耕种既废,所在无复输入,而分一家父子异役”,说明孙弘造义兵之举,对孙吴末年的政治影响很大,而且实行了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弄清“造义兵”为何事,甚有必要。有人认为“造义兵”,即实行募兵制,是对世袭兵制的破坏,其说实难通释。因为孙吴兵户制下的兵士,本来源于招募,募兵制与世兵制实有相通之处,何致于因“造义兵”而破坏世袭兵制呢?可见“孙弘造义兵”之事并非行募兵制。我以为孙弘的“造义兵”是始于孙权末年的“义作”制。《建康实录》卷2《太祖记下》云:
(赤乌)八年(公元245年)……八月,……使校尉陈勋作屯田,发屯兵三万凿句客中道(《三国志·吴书·孙权传》作:“遣校尉陈勋将屯田及作士三万人凿句容道,自小其至云阳,通会市,作邸阁”),至云阳城西,以通吴、会船舰,号破岗渎,上下十四埭,通会市,作邸阁。乃于方山南截淮立埭,号曰方山埭……”
《三国志·吴书》卷2《孙权传》云:
(赤乌)十年(公元247年)……三月,改作太初宫,诸将及州郡皆义作。
前云“屯田”及“作士”,后云“义作”,其实一也。所谓“义作”,即无偿劳役。“诸将及州郡皆义作”,就是诸将所统之家兵、家部曲及各州郡地方官所统之州郡兵,都无例外要给官府服无偿劳役,在建业从事营造宫殿之事。同书又云:
(赤乌)十三年(公元250年)……十一月,立子亮为太子。遣军十万,作堂邑涂塘以淹北道。
又《建康实录》卷3《景皇帝纪》云:
永安三年(公元260年)秋,使都尉严密作浦里圹,开丹杨湖田,卫将军濮阳兴率兵会成之”。(《三国志·吴书》卷3《孙休传》作“永安三年秋,用都尉严密议,作浦里塘”。)
所有这些劳役,或曰“遣军十万”,或曰“使都尉作之”与“率兵会成之”,可见都是使用的屯田兵,同上述孙权赤乌十年的“义作”相同。这样一来,势必造成屯田兵废农耕而从事其他劳役,因而会减少官府的屯田之入,这同陆凯所说的“自从孙弘造义兵以来,耕种既废,所在无复输入”的情况正相符合。又由于这种以屯田兵从事“义作”的办法,分外增加了兵户的负担,因为在孙吴的世袭兵制下,是父死子继,世代为兵的;兵士家属则从事屯田劳动。今父既为兵,驻守前线,子又为“义作”,服无偿劳役,这同陆凯所说的“造义兵”之后,“而分一家,父子异役”的情况又十分契合。因此,所谓“造义兵”,并非以募兵制取代世袭兵制,而是以世袭兵制下的屯田兵去从事其他无偿劳役——“义作”。何况,据《三国志·吴书》卷12《朱据传》、卷14《孙和传》,得知在孙权时期,孙弘长期任中书令;在孙和与孙霸争夺太子之位时,他曾党附于鲁王孙霸,反对太子孙和;及孙亮立为太子,孙弘又以“中书令领太子少傅”,与诸葛恪同辅太子孙亮,其权力是很大的。因此,这种以屯田兵从事其他无偿劳役的“义兵”制度(即“义作”制度),倡始于孙弘,是完全可能的。
自从孙权采用了孙弘的“义兵”制以后,东吴的世袭兵户所受的剥削加重了。这样一方面造成了屯田荒芜,谷物收入减少的状况;另一方面,兵户的痛苦程度加深了。无怪乎到孙权末年及孙亮、孙休、孙皓时期,要求官府减轻对屯田兵的剥削的呼吁与日俱增了!《三国志·吴书》卷12《骆统传》云
是时征役繁数,重以疫疠,民户损耗,统上疏曰:“……三军有无已之役,江境有不释之备,……且又前后出为兵者,生则困苦无有温饱;死则委弃骸骨不反。是以……每有征发,羸谨居家重累者先见输送。必有财货,倾居行赂,不顾穷尽。……百姓虚弱,嗷然愁扰。愁扰则不营业,不营业则致穷困,致穷困则不乐生。……又闻民间,非居处小能自供,生产儿子,多不起养;屯田贫兵,亦多弃子。……
这还是猇亭战役前的情况,后来,越来越严重。以致陆抗、贺邵、陆凯、华覈等人,都极言兵、民穷困愁苦之状,以及“黄门竖宦,开立占募,兵民怨役,逋逃入占”〔36〕等情,甚至孙吴的最高统治者孙休,也不得不承认:
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37〕
此诏下于永安元年(公元258年)十一月。这里所说“吏家”,据《华覈传》所载“今吏士之家,少无子女,多者三四,少者一二”等语,知“吏”与“士”已无区别。兵吏之户重役如此,无怪乎陆凯指出孙皓时兵士的状况说:“先帝战士,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江渚有事,责其死效。今之战士,供给众役,廪物不赡”。“先帝在时,……若取乳母,其夫复役,赐与钱财,给其资粮,时遣归来,视其弱息。今则不然,夫妇生离,夫故作役,几从后死,家为空户”〔38〕。正因为有鉴于“义作”制的弊端,故陆凯力主取消“义兵”之制。
〔1〕高敏:《孙吴世袭领兵制度探讨》,已收入本书。
〔2〕《三国志·魏书》卷15《梁习传》。
〔3〕《三国志》卷21《卫觊传》。
〔4〕《三国志·魏书》卷9《夏侯渊传》。
〔5〕《三国志·魏书》卷9《曹仁传》。
〔6〕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零》,中华书局,1983年版。
〔7〕《三国志·魏书》卷16《杜畿传附子杜恕传》。
〔8〕高敏:《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已收入本书。
〔9〕“从帝”即顺帝,详见《南齐书》同卷校勘记。
〔10〕唐长孺先生在其《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认为冯赦即冯绲,但冯绲在其本传中,无督徐州军事之说,且“赦”与“绲”不易相混,何以《齐书》既易冯绲为冯赦,又易其“持节都督扬州诸军事”为“督扬、徐二州诸军事”呢?殊不可解,故注以存疑。
〔11〕唐长孺先生在其《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认为冯赦即冯绲,但冯绲在其本传中,无督徐州军事之说,且“赦”与“绲”不易相混,何以《齐书》既易冯绲为冯赦,又易其“持节都督扬州诸军事”为“督扬、徐二州诸军事”呢?殊不可解,故注以存疑。
〔12〕《资治通鉴》卷66献帝建安16年条。
〔13〕《三国志·魏书》卷18《吕虔传》谓虔在泰山郡“十数年”,而“文帝即王位”,是以知此事应发生在建安十年左右。
〔14〕《三国志·魏书》卷4《马超传》注引《典略》谓钟繇以司隶校尉入关中在“建安初年”。
〔15〕《资治通鉴》卷67系此事于建安二十年。
〔16〕此云“新兵”,恐即从袁绍手下改编来的兵,因为尚未士家化,故对曹魏而言是“新兵”。又“新兵”一词还见于《三国志·魏书、赵俨传》,系指韩遂、马超之故兵而言,大约也是未士家化的兵,故赵俨遣徙这批新兵之后,“凡所全致二万余口”,大约是以其家属送于邺城,使之士家化。
〔17〕《三国志·魏书》卷17《张辽传》。
〔18〕高敏:《孙吴世袭领兵制度探讨》,已收入本书。高敏:《孙吴奉邑制考略》,《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1期。
〔19〕陶元珍:《三国食货志》第二部分“劳动”目谓“士之家庭称曰士家”,似乎“士家”仅指兵士家庭而言,其实不然。“士家”制度的“士家”是指兵士及其家庭而言,兵士及其家庭构成士家制度的整体,单指兵士家庭不能构成士家制度。
〔20〕《三国志·吴书》卷1《孙坚传》。
〔21〕《三国志·吴书》卷1《孙坚传》。
〔22〕《三国志·吴书》卷1《孙策传》及注引《江表传》。
〔23〕《三国志·吴书》卷1《孙策传》及注引《江表传》。
〔24〕《三国志·吴书》卷13《陆逊传》。
〔25〕《三国志·吴书》卷15《贺齐传》。
〔26〕《晋书》卷3《武帝纪》。
〔27〕高敏:《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已收入本书。
〔28〕《三国志·吴书》卷10《韩当传》。
〔29〕《三国志·吴书》卷6《孙奂传》。
〔30〕《三国志·吴书》卷2《孙权传》注引《江表传》。
〔31〕详见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之《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三辑中的《魏晋兵制札记四则》一文第三目。
〔32〕《三国志·蜀书》卷2《先主刘备传》。(https://www.daowen.com)
〔33〕《三国志·蜀书》卷2《先主刘备传》。
〔34〕《华阳国志》卷4《南中志》朱提郡条及永昌郡条。
〔35〕《华阳国志》卷4《南中志》。
〔36〕《三国志·吴书》卷13《陆逊传附子抗传》。
〔37〕《三国志·吴书》卷3《孙休传》。
〔38〕《三国志·吴书》卷16《陆凯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