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后论

十五 东魏、北齐与西魏、北周时期的兵制试探

北魏后期的兵制,已经出现了三个倾向性变化,即一是军镇制度下兵户、府户制的逐步削弱,而代之以召募方式组成的新型世袭性职业兵;二是征发汉族人为番代戍兵以局部取代世袭性兵户或府户;三是地主豪强拥有家兵、部曲、乡兵等私兵制的兴起。这三种倾向性变化,在东、西魏和北齐、北周时期,变得更为明朗化了。兹以三个变化为主线,分别论述如下:

(一)新型的世袭性兵户的出现

我们知道,北魏前期的兵制,系以兵户或府户、城民等组成的世袭性职业兵为主体,包括中央直接控制的禁卫军、军镇控制的镇戍兵和地方驻军。当兵者多为拓跋族成员和各少数民族成员,汉人除因犯罪徙边者外,基本不能充当兵士。后来,随着兵户或府户身份的卑微化及各军镇内部矛盾的激化,迫使统治者采取了部分解除府户兵籍而代之以番代之兵补充府户充戍和以募兵充戍等措施,企图以此长期维护军镇制度下的兵户或府户制度。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上述这些措施并未能使军镇制度下兵户或府户制得以巩固,而是一天比一天向坏的方向转化,以致于终于爆发了六镇起义。六镇起义的爆发,等于给北魏的军镇制度下的兵户或府户制敲起了丧钟,迫使北魏孝明帝于正光五年(公元524年)八月正式下诏:“诸州镇军贯,元非犯配者,悉免为民,镇改为州,依旧立称”〔1〕。随着这一措施的采取,以旧军镇为统军统民形式的建制宣告结束,旧的兵户或府户、城人作为一种特殊兵士的存在形式也在逐步消失之中。但是,自此以后,少数民族统治者并没有从此放弃以少数民族成员为兵的特权和传统,因为这关系到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基础;而是以召募方式重建新型的世袭兵制度。在孝明帝正光五年八月下诏“诸州镇军贯”之“元非犯配者”,“悉免为民”的同时,又以“此等世习干戈,卒多劲勇”,于是,又在这些“悉免为民”的“免兵”中,“甄拔”兵士。这种“甄拔”,实际就是重新召募一部分免兵作为新的世袭性职业兵,并以之取代旧的兵户或府户式世袭兵。后来,又连续召募原有军镇兵户之散逃者以为新的世袭性的职业兵,如孝昌元年(公元525年)十二月,诏“其有失律亡军、兵戍逃叛、盗贼劫掠、伏窜山泽者,免其往咎,录其后效,别立募格,听其自新,广下州郡,令赴军所。”这显然是以新的召募方式在原有的逃亡、叛变兵户中募集兵士。自此以后,募兵之事,越来越多,如孝庄帝永安元年(公元528年)六月,诏直寝纪业“持节募新免牧户,有投名效力者授九品官”;同年七月,“诏前试守郡太守唐景宜为持节、都督,于东郡召募侨居流民二千人,渡河随便为栅,准望台军”;永安二年二月,又“诏诸禁卫之官从戎有功及伤夷者,赴选先叙”〔2〕。所有这些措施,都在于重新建立起以拓跋族成员和少数民族成员为主干的新型世袭性职业兵户。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孝明帝正光五年把诸州镇的兵户或城人“悉免为民”之后,仍然存在“城人”,特别是南边诸州镇地区的“城人”还大有人在。例如《北史》卷56《魏收传》说及南、北二秦州及东益州在正光五年之后还有“城人”;《魏书》卷10《孝庄帝纪》载永安三年(公元530年)齐州还有“城人”;同书卷11《前废帝纪》载普泰元年(公元531年)荆州有“城民”;同书卷80《侯渊传》载出帝末年,青州有“城人”;同书卷77《辛雄传附从兄纂传》载出帝永熙三年(公元534年)西荆州有“城人”〔3〕。所有这些“城人”都出现于孝明帝正光五年诏诸州镇元非犯配者“悉免为民”之后,可见在废除了旧的军镇制度下的兵户或府户制以后,又出现了新型的世袭性职业兵户,“城人”即其中之一。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魏书》卷106《地形志上》谓北边“恒州已下十州,永安已后,禁旅所出,户口之数,并不得知”,可见北边诸镇改州已后的残留人口,除内徙者外,仍然是作为禁旅的兵源而不入国家户口册,正说明这些户口仍是新的世袭性兵户。

早在孝文帝太和二十年(公元496年)十月,诏“以代迁之士皆为羽林、虎贲”〔4〕。这是孝文帝迁都洛阳以后建立起来第一支以拓跋族成员组成的禁卫军,也是直到北魏分裂为东西魏时常驻于洛阳的“六坊之众”〔5〕的缘起。这支军队,无疑也是由拓跋族及少数民族成员组成的。

随后,尔朱氏依靠其契胡兵力镇压了六镇起义,并把大批六镇降户收编为军队,这是恢复北魏初期的拓跋族与少数民族成员为兵士的传统的又一措施。史称尔朱氏在镇压了六镇起义后,“乃分三州六镇之人,令神武(高欢)统领”〔6〕。这里所谓“三州”,即《魏书》卷58《扬播传附昱传》所说的六镇镇民被“分散于冀、定、瀛三州就食”的三州,则此三州的六镇人即被收编为军队。再加上《隋书》卷24《食货志》所说的“天平元年(公元534年),迁都于邺,是时六坊之众,从武帝而西者不能万人,余皆北徙”,成了东魏政权的禁卫军,可见东魏之初,确已建立了以鲜卑为世袭兵士主体的格局。及至北齐政权建立,不论其驻扎于晋阳的晋阳兵、驻防于邺城的京畿兵,都是由这支军队组成的。到文宣帝进一步精选禁卫军时,仍以“六坊之众”为基础,故《隋书·食货志》又云:“文宣受禅,多所创革。六坊之内徙者,更加简练,每一人必当百人,任其临阵必死,然后取之,谓之‘百保鲜卑’。”由此益知东魏、北齐的军队是主要由鲜卑人组成的。正因如此,故高欢对他统领的军队讲话时,“每申令三军,常鲜卑语”〔7〕。《资治通鉴》卷157《梁纪》梁武帝大同三年(公元537年)九月条亦曰:“(高)欢每号令军士,常令丞相代郡张华原宣旨,其语鲜卑则曰:‘汉民是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令汝温饱,汝何为陵之?’其语华人则曰:‘鲜卑是汝作客,得汝一斛粟,一匹绢,为汝击贼,令汝安宁,汝何为疾之?’”从高欢的话中,更可看出东魏时期,当兵仍是鲜卑人的特权,而汉人不与焉。由此可见,北魏孝明帝正光五年虽然宣布废除了军镇制度,把军镇制度下的兵户或府户之元非犯配者“悉免为民”,但并没有因此而否定鲜卑当兵的特权和世袭性职业兵户的存在。因此,我认为正光五年以后的兵户是一种新型的兵户,是其地位较北魏中后期获得了提高的新兵户。

至于“城人”,不仅北魏末年依然存在,在东魏和北齐时期也同样有之。《北齐书》卷15《韩轨传》云:东魏高欢时,迁韩轨泰州刺史,“甚得边和。神武巡泰州,欲以轨还,仍赐城人户别绢布两匹,州人田昭等七千户皆辞不受,唯乞留轨。”又《北齐书》卷24《杜弼传》载高洋时期,“楚州人东方白额谋反,南北响应,临海镇为贼帅张绰、潘天合等所攻,弼率厉城人,终得全固。”还有《北齐书》卷20《慕容俨传》,载其镇邺城时,因其能“顺士卒之心”,“城人大喜”。更有《北齐书》卷25《徐远传》,载徐远于河清年间为东楚州刺史,“邑郭大火,城民亡产业”。这些事实表明,东魏、北齐时仍有“城人”(即“城民”),仍然是世袭性的兵士,有戍守边镇的义务,但这时的“城人”或“城民”,已有自己的家财,且能得到朝廷的赏赐,益见此时的“城人”已非北魏时期的“城人”,而是一种新型的身份地位获得提高了的“城人”。

至于西魏、北周的情况,在恢复以鲜卑人为兵士的特权与传统方面,其作法较东魏、北齐更为明显,创立西魏、北周政权的宇文泰,他最初控制的军队,也是尔朱天光所统领的六镇余众,换言之,是由以鲜卑人为主而组成的军队。后来,他所创立的府兵制度下的府兵,就是以这支六镇余众为核心组建起来的。关于这一点,陈寅恪先生、谷霁光先生、岑仲勉先生及唐长孺先生等史学名家均已论之甚详,无须赘述〔8〕。他所建立的府兵,是以拓跋族内三十六国之后为统帅和兵士的,而且还要求他们恢复孝文帝改姓氏以前的旧姓〔9〕,高举鲜卑化与部落化的旗帜,利用民族矛盾以达到其政治军事目的。因此,这种府兵制度下的府兵,也带有明显的世袭性与职业性,故本质上是旧的军镇制度下的兵户或府户制破坏以后重建的新型兵户制,从而使西魏、北周的兵制,存在以鲜人为兵和兵士世袭性职业性较明显等特征。只是到了后来,方才逐步改变以鲜卑人为兵的传统和出现府兵编户化的新变化。

(二)征发汉人为番代戍兵之制的进一步制度化——“丁兵”制的形成

所谓“丁兵”制,是以服徭役的成年男子——“丁男”充任兵役,因而表现出“丁”与“兵”合一的性质,故曰“丁兵制”。不过,这种服兵役的丁男,作为“丁兵”以后,“丁兵主要是服力役,兵役乃是力役的延伸”,“或者说是兵役形式的力役”〔10〕。这种制度萌芽于北魏显祖献文帝拓跋弘时期。当时由于占领了刘宋的淮北地区而发生了转运粮食的困难,“乃令番戍之兵,营起屯田”〔11〕。到孝文帝太和年间,这种“丁兵”性质的番代戍兵已经不少。故太和四年(公元480年)被任命为彭城镇将兼徐州刺史的薛虎子称他所在的徐州“在镇之兵”,就“不减数万”,而且都是“资绢自随”的番代戍兵,每人自带“资粮之绢”十二匹;除徐州以外,“时州镇戍兵,资绢自随,不入公库,任其私用”,显然是不仅徐州有数万番代戍兵〔12〕。到了世宗宣武帝元恪时期,袁翻“除豫州中正”后,上书讲到“缘边州郡”对番代戍兵“苦役百端”的情况时说:只要戍兵“微解金铁之工,少闲草木之作,无不搜营穷垒”,加以役使;“自余或伐木深山,或耘草平陆,贩贸往还,相望道路。”这些戍兵都是一些“禄既不多,资亦有限”的人,所在将帅“皆收其实绢,给其虚粟,穷其力,薄其衣,用其工,节其食,绵冬历夏,加之疾苦,死于沟渎者常十七八焉”〔13〕。由此可见,充当番代戍兵的“丁兵”,北魏后期已经相当普遍。

到了东魏、北齐时期,不仅继承了北魏后期的作法,而且把“番代戍兵”之制进一步制度化,正式形成了“丁兵”制。《北史》卷16《太武五王·临准王谭传附元孝友传》载东魏孝静帝时元孝友奏表曰:

令制百家为党族,二十家为闾,五家为比邻。百家之内,有帅二十五,征发皆免,苦乐不均,羊少狼多,复有蠢食,此之为图示久矣。京邑诸坊,或七八百家,唯一里正、二史,庶事无阙,而况外州乎?请依旧置,三正之名不改,而百家为族,四闾,闾二比,计族少十二丁,得十二匹赀绢、略计见管之户,应二万余族,一岁出赀绢二十四万匹。十五丁出一番兵,计得一万六千兵。此富国安人之道也。

据元孝友这个奏表透露出来的这个消息,可知对番兵的征发办法是按户内丁数多少计算的;又知一丁出赀绢一匹;还知有十五丁共出一番兵的规定。由此可以推知《魏书·薛野腊附子虎子传》所说的番戍之兵“资绢自随,人十二匹”,是指十二轮休之制而言。即番兵以十二人为一组,组内每人每年要服兵役一月。但服兵役的番兵不能每月更换,就以组内一人为每年当上番兵,组内每人每年出绢一匹给当上番兵者,因而出现番戍之兵“资绢自随,人十二匹”的情况。东魏时改为“十五丁出一番兵”,即每丁每年只服役二十四天。由于上番的番兵要服满十五个丁兵的役,故番代之期仍同北魏后期一样为一年。《北齐书》卷42《卢叔武传》载其分析用兵关西的形势时说:“我兵士相代,年别一番,谷食丰饶,运送不绝”,可见直到北齐时期还是以一年为番兵的番代之期。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4年),正式制定了男子“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立法〔14〕。此令前云“充兵”,后云“免力役”,显然有合“番兵”与服“力役”于一体的特征,这是丁兵制制度化的标志。由于男子“二十充兵”是被征发的年龄起点,凡年满二十的男子都有“充兵”的义务,这样一来,被征发的番代之兵,必然主要为汉族农民,因而就打破了只有鲜卑人方可以为兵的特权和传统〔15〕。

与东魏、北齐政权实行“丁兵”制以征发汉人为番代戍兵补充鲜卑人组成的边镇戍兵的同时,又以征发和选拔方式吸收汉人以补充禁卫军。《魏书》卷12《孝静帝纪》载兴和元年(公元539年)六月,命司马子如“为东北道大行台,差选勇士”;又命“奚思业为河南大使,简发勇士”;《隋书》卷24《食货志》谓高洋代魏立齐后,曾“简华人之勇力绝纶者,谓之勇士,以备边要”。所以这些“简”、“简发”和“差选”,都是在募集兵士,其对象显然是“华人”,其目的在于“以备边要”,显然是以之充禁卫军及边镇戍兵,这也是在打破以鲜卑人为禁卫军及边防主力的意图。但是,与吸收汉人为禁卫军的同时,也在增加以鲜卑人为禁旅的人数。故《北齐书》卷24《孙搴传》载东魏高欢时,“又大括燕、恒、云、朔、显、蔚、二夏州、高平、平凉之民以为军士,逃隐者身及主人,三长、守令,罪大辟,没入其家。于是所获甚众”。这些州郡所在地,本为六镇故地,其居民本为昔日府户或兵户,永安年间(公元528年以后),这些州郡的居民,不上国家户口册,统统作为“禁旅所出”,现在又大加检括,显然是进一步强迫这些鲜卑族的残余人户尽入禁旅。

至于西魏、北周时期建立的府兵制,本意虽在于重建以鲜卑拓跋族人为核心的新型兵户,藉以巩固鲜卑人的特殊统治地位,但由于人数太少,不能不逐步吸收汉人参加。特别是同东魏进行的邙山战役失利以后,宇文泰于西魏大统九年(公元543年)采取了“广募关陇豪右,以增军旅”的措施〔16〕。到了北周武帝建德二年(公元573年),“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是后夏人半为兵矣”〔17〕。这就是说,在开始只用鲜卑拓跋族人为兵的府兵制,先是广募关陇豪右,接着又召募汉族一般百姓为兵,以致府兵有一半成了汉人。

如果说上面所述还是以召募方式扩大府兵的话,那么下面的情况还将说明西魏、北周政权,也同东魏、北齐政权一样,继承了北魏后期征发汉族人民为番代戍兵的“丁兵”制以补充边镇戍的作法。《敦煌资料》第一辑所收编号为斯0613《邓延天富等残卷》中,有“六丁兵三十人”语。此残卷,据考为西魏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之户籍残卷。唐长孺先生认为:此卷中的“所谓‘六丁兵’,即是六个丁为一组,轮番上役,每年每丁服役二个月。”这种普遍性的征发,“很明确,六丁兵由均田农民充当”〔18〕。前已说明北魏后期的番代戍兵为十二丁兵制,因此,每个戍兵“资绢自随,人十二匹”,每人每年服役一个月,东魏时一度为“十五丁出一番兵”,即十五丁兵制,每丁每年服役二十四天;可见西魏的“六丁兵”制,是每丁每年服役为两个月,较十二丁兵制的服役期限多一倍。据《隋书·食货志》载宇文泰制定的役制是:“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按每丁每年服役长短折合成丁兵制,则分别为十二丁兵制、十八丁兵制与二十四丁兵制。可见这个恭帝三年(公元556年)时之制,比大统十三年的役制要轻得多。这大约是宇文泰为了取悦于民而制定的减轻丁兵服役期限的立法。但是,事隔不久,即到了保定元年(公元561年),又“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岁一月役”〔19〕。由此可见,保定元年之前,实行的是八丁兵制,每人每年服一个半月之役,而非《隋书·食货志》所说的“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的役制。因此,西魏、北周究于何时实行六丁兵制,何时又改为八丁兵制,都存在文献无征之疑。不过,总的说来,北周时期大约以实行十二丁兵制为主。据《周书》卷7《宣帝纪》载大象元年(公元579年)二月,因为修洛阳宫殿,“发山东诸州兵,增一月功为四十五日役”,足见此年之后又为十八丁兵制。这次恢复八丁兵制以后,不久即为隋所取代,隋初又恢复了北周的十二丁兵制。因此,整个说来,北周时期实行的主要是十二丁兵制。西魏、北周时期,时而实行六丁兵制,时而又实行八丁兵制,经制则为十二丁兵制,表明这时是十分重视丁兵制的。而丁兵制的缘起,在于实行番代戍兵之制。西魏、北周时期的如此重视丁兵制,正表明也实行了番代戍兵之制,而且戍期也为一年而番代。入唐以后,“丁兵”一词不再见于史籍,原因就在于改变了以番代之兵戍边的制度。

基于上述,可知东魏、北齐和西魏、北周时期,把始于北魏后期的以番代之兵戍边的作法不仅继承下来了,而且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正式把番代之兵制度化为丁兵制。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当兵者日益由鲜卑人及少数民族成员转移到汉族人民头上。久而久之,其结果是对鲜卑人当兵特权的否定,从而为普遍实行征兵制准备了历史条件。因此,从这一角度着眼,丁兵制实为由鲜卑族人与少数民族成员垄断当兵特权的制度向汉人为兵制度的过渡形态。

(三)豪强地主拥有家兵、私兵、部曲等私兵制的兴起

我们知道,自汉末、三国、两晋时期中央集权制相对削弱以后,豪强地主便纷纷组织自己的武装力量,或谓之“部曲”,或称为“家兵”,还有称之为“宾客”、“义从”的。名称虽然各不相同,但大抵均为豪强地主私人武装。他们组织私人武装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割据一方,进而夺取天下;有的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家财、地位和人身安全;有的是为了对抗农民起义武装的进攻,更有的是为了抵御少数民族豪酋掠夺和屠杀。由于他们大都采取了坞、堡、屯、壁、营、砦等军事建筑形式,所以被称为“坞堡武装”。但是,自从拓跋统一中原以后,中央集权制度又在北方得到了加强;北魏政权在中原地区普遍建立了军镇,并驻军以镇压各族人民的反抗;加上时间的推移使民族隔阂逐步消失,从而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没有以军事力量同之对抗和用以自保的必要了。因此,几乎自拓跋焘时代起,到六镇起义爆发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北方豪强地主的割据性武装基本绝迹了。然而,到了六镇起义以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这时,北魏政权受到了很大打击,中央集权制削弱了;契胡人尔朱氏的拥兵割据,使北魏政权形同虚设,而且最后走上了分裂崩溃的局面。在这样的情况下,北方豪强地主出于各种目的,又一次纷纷组织起了自己的私人武装,正如东魏孝静在让位于北齐文宣帝高洋时的册命中所说:北魏末年及东魏,“胡人别种,延蔓山谷,酋渠万族,广袤千里,凭险不恭,恣其桀黠”;“正光之末,奸孽乘权,厥政多僻,九域离荡”。北齐文宣帝天保七年(公元556年)的诏令也说:“魏末孝昌之季,数钟浇否,禄去公室,政出多门,衣冠道尽,黔首涂炭”,因而“使豪家大族,鸠率乡部,讬迹勤王,规自署置”〔20〕。由此可见,魏末和东魏、北齐之时,广大的关东地区,几乎到处是豪强地主的私人武装〔21〕。

对于这些豪强地主的私人武装,东魏、北齐政权一方面予以利用,使之为己效力;另一方面,又给一些亲信与鲜卑勋贵以私兵藉以表示旌宠。因而私兵制始终存在于东魏、北齐之世。如高乾之父高冀,“豪侠有风神,为州里所崇敬。孝昌末(公元527年),葛荣作乱于燕赵,朝廷以冀山东豪右,即家拜渤海太守”,“冀部率合境,徙居河、济之间”,“保境自守”;其子高乾,“兄弟本有纵横志,见(葛)荣杀害人士,谓天下遂乱,乃率河北流人反于河、济之间”,后归于高欢;高乾之弟高慎,魏末出帝太昌年间(公元532年)为光州刺史,“时天下初定,听慎以本乡部曲数千人自随”;高乾之弟高昂,曾与乾“俱在乡里阴养壮士”,魏末出帝时,“以寇难尚繁,非一夫所济,乃请还本乡招集部曲”,“所在义勇,竞来投赴”,后率部归于高欢,高欢允许他“别率所部领黎阳”,曾“自领乡人部曲王桃汤、东方老、呼延族等三千人”助高欢讨尔朱兆于韩陵。高乾四弟高季式,“自领部曲千余人,马八百匹,戈甲器仗皆备”;仅以随高昂为部曲随从而致北齐高宦显官者,就有呼延旅、李希光、刘孟和、刘叔宗、刘贵珍、刘长狄、东方老、刘士荣、成五、韩愿生、刘桃棒等多人〔22〕。观高氏一家的出身情况,即可知当时豪强地主拥有私兵部曲之众多,以致东魏、北齐政权不得不利用他们的私兵并允许其合法化存在。

这种豪强地主私兵的大量存在,对于高欢来说,未尝不是一种威胁。因此,他曾想把这种私兵纳入国家军队——“台军”的系统,其办法是在私兵中掺杂一些鲜卑兵。《北齐书》卷21《高乾传附弟高昂传》有这样一段记载,发人深思:

(高昂随高欢讨尔朱兆于韩陵前)高祖(指高欢)曰:“高都督(指高昂,时为冀州刺史、大都督)纯将汉儿,恐不济事,今当割鲜卑兵千余人共相参杂,于意何如?”昂对曰:“敖曹所将部曲,练习已久,前后战斗,不减鲜卑,今若杂之,情不相合,胜利争功,退则推罪,愿自领汉儿,不烦更配。”高祖然之。及战,高祖不利,军小却,(尔朱)兆方乘之,高岳、韩匈奴等以五百骑卫其前,斛律敦收散卒蹑其后,昂与蔡儁以千骑自栗园出,横击兆军,兆众由是大败。是日微昂等,高祖几殆。”

观高欢与高昂的这席对话,表明高欢实有把豪强私兵国家化的意图,办法是以鲜卑兵掺杂其中。由于高昂反对,而且事实证明私兵战斗力甚强,等于救了高欢的命,故高欢对私兵的承认,是经过了想改编他们到被迫承认他们这一奥妙过程的。

自高欢承认了私兵制存在的合法性以后,一些本来没有私人武装的将领,官府为了对他们表示格外的尊宠,也赐以私兵。这样的事例也不少。《北齐书》卷23《崔㥄传》云:

天平初(公元534年),为侍读,监典书。寻除徐州刺史,给广宗部曲三百清河部曲千人

崔㥄本无私兵,高欢为什么特给他以部曲呢?这是因为他于高欢在信都起兵时便跟随高欢,高欢入洛后又有“建义功”,因而在封爵食邑之外,还给以两郡部曲以为私兵的优待。《北齐书》卷21《封隆之传附子绘传》云:

高祖崩(指高欢死),不发丧,世宗以子绘为渤海太守,令驰驿赴任。……仍听收集部曲一千人

这里的“听收集部曲一千人”,等于是允许他拥有一千私兵。为什么如此呢?这是因为高欢刚死,需要他这个渤海勋望去“安抚州郡”,稳定政局。《北齐书》卷54《斛律玺传附子羡传》云:

羡,……河清三年(公元564年)为都督、幽州刺史。……在州养马二千匹,部曲三千,以备边。

朱雷先生指出:“纵观《北齐书》及《北史》,‘部曲’在北齐往往指非国家组织而是私家招集并统率之私兵”,因疑斛律羡之部曲也是私兵〔23〕。按斛律羡为斛律金之子,与其兄斛律光,“出镇方岳,其余子孙,皆封侯贵达,一门一皇后,二太子妃、三公,尊宠,当时莫比”〔24〕。那么,北齐政权给斛律羡以私兵部曲的优待,也是可以理解的。《北齐书》卷13《清河王岳传》云:

初,岳与高祖经纶天下,家有私兵并畜戎器储甲千余领。世宗之末,岳以四海无事,表求纳之。世宗敦至亲之重,推心相任,云:“叔属居肺腑,职在维城,所有之甲,本资国用,叔何疑而纳之。”文宣之世,亦频请纳,又固不许。及将薨,遗表谢恩,并请上甲于武库,至此葬毕,方许纳焉。

从高欢之从兄弟高岳拥有“私兵”、“储甲”而心不安的情况来看,也表明他的私兵是官府给予的,否则,他可自行遣散其私兵,用不着多次请求把私兵归还于国家。

综上所述,东魏、北齐之所以存在私兵制,一是基于官府对魏末豪强地主的私人武装的利用而被迫承认下来的;二是基于对皇族、外戚及有特殊勋望的地方豪强的尊宠而给予的。

至于西魏、北周时期的私兵制,也同样是在魏末混乱、豪强四起的情况下形成的。《周书》卷36《令狐整传》云:

初,梁兴州刺史席固以州来附,太祖(指宇文泰)以固为丰州刺史。固莅既久,犹习梁法,凡所施为,多无治典。……遂令整权镇丰州,……整请移治武当,诏可其奏。……固之迁也其部曲多愿留为整左右,整谕以朝制,弗之许也,流涕而去。

席固本从南朝而来,其所率部曲必多为南人,而且有私兵性质。同传又云:

令狐整,……敦煌人也……世为西土冠冕。……太祖表为都督。……遂立为瓜州义首。仍除持节、抚军将军、通直散骑常侍、大都督。整以国难未宁,尝愿举宗效力。遂率乡亲二千人入朝,随军征讨。

不论令狐整所率乡亲二千余人组成的军队是否并入了府兵系统,在此之前,显然是私兵性质;在此以后,也留有私兵痕迹。《周书》卷43《陈忻传》云:

魏武西迁之后,忻乃辟恶山招集勇敢少年数十人,冠掠东魏,仍密遣使归附。大统元年,卒于位,……子万敌嗣,朝廷以忻雅得将士心,还令万敌领其部曲

陈忻所率领的军队,系他自己招集而来,他所持以为西魏效力的资本,就是这支军队。死后,由于他得士卒之心,官府又命其子“领其部曲”,则陈忻父子所统为私兵甚明。《周书》卷32《柳敏传》云:

河东解县人……年未弱冠,起家员外散骑常侍。累迁河东郡丞。朝议以敏之本,故有此授。敏虽统御乡里,而处物平允,甚得时誉。……与苏绰等修撰新制……迁礼部郎中,封武城县子,加帅都督,领本乡兵,俄进大都督。(https://www.daowen.com)

柳敏“领本乡兵”时,并未进大都督。则其所统乡兵,实为其进位大都督之本钱。《周书》卷34《杨图示传》云:

从魏孝武入前,进爵为侯。……时弘农为东魏守,图示从太祖攻拔之。然自河以北,犹附东魏,图示父先为邵郡白水令,图示素与其豪右相知,请微行诣邵郡,举兵以应朝廷,太祖许之。图示遂行,与土豪王覆怜等阴谋举事,密相应会者三千人,内外俱发,遂拔邵郡。……太祖以图示有谋略,堪委边任,及表行建州事。……比至建州,众已一万。东魏刺史车折于洛出兵逆战,王击败之。又破其行台斛律俱步骑二万于州西,大获甲仗军资,以给义士。……(大统)十六年(公元550年),大军东讨,授大行台尚书,率义众先驱敌境,攻其四戍,拔之。

观杨图示所率之“义士”、“义众”,都是他同邵郡豪密谋组织起来的私人武装,杨图示正是依靠了这支军队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周书》卷37《郭彦传》云:

其先从宦关右,遂居冯翊。……大统十二年(公元546年),初选当州首望,统领乡兵,除帅都督、持节、平东将军。

据此,知乡兵多以本地豪右为统领,其所拜官职,均因其有乡兵而来,当其乡兵未归入府兵系统时,其为私兵甚明。《周书》卷39《韦瑱传》云:

世为三辅著姓。……大统八年,齐神武侵汾洚,瑱从太祖御之。军还,令以本官镇蒲津关,带中潬城主。寻除蒲州总管府长史。顷之,征拜鸿卿。以望族,兼领乡兵,加帅都督。迁大都督……

这是又一个“以望族”统领乡兵的例证,表明乡兵的地主私人武装性质。但随后宇文泰把乡兵纳入府兵系统,于是一些统领乡兵的地主,都先后成了府兵的将领。此外,还有辛庆之之子辛昂,于北周天和年间曾“募开、通二州,得三千人”,用于讨伐〔25〕,可见北周末年还有人在用募集方式招集私兵。至于西魏之时之“招集义勇”者,还有河东蒲坂人敬珍〔26〕,“大统三年(公元537年),统乡兵,从占沙苑”的裴侠〔27〕,大统四年“率乡兵与行泾州事史宁”共讨莫忻后炽的李贤〔28〕等人,都曾拥有“乡兵”。几乎可以这样认定:宇文泰所纠集的关陇豪右,大都拥有私兵性质的“乡兵”或“义勇”、“义徒”、“义众”。这些“乡兵”、“义勇”,在未被宇文泰纳入府兵系统之前,都是典型的地主私人武装性质。

既然地主私人武装如此众多,宇文泰要完全依靠由鲜卑人组成的军队去实现其政治野心,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他采取了广泛吸收汉族地主武装加入府兵系统的作法。根据史书所载,宇文泰“初置六军”在大统八年(公元542年),大统九年便采取了“广募关陇豪右以增军旅”〔29〕的措施。然而,实际上他吸收乡兵加入府兵系统的作法,早已着手了。《周书》卷2《文帝纪》谓大统三年,宇文泰“征诸州兵皆会”,与高欢战于沙苑。正是这一次,裴侠就“领乡兵”参加了战斗,事详《周书·裴侠传》;还有梁昕也于大统初,“复从弘农,战沙苑,皆有功”,可见梁昕也是领乡兵参战者〔30〕。这时虽尚无府兵之名,但宇文泰对乡兵的利用是很明显的。大约是为更好地利用乡兵,宇文泰于大统四年左右正式设立了“帅都督”一官作为统领乡兵的官职。如《周书·苏绰传附苏椿传》,谓苏椿于大统四年后在西夏州“除帅都督”,可见“帅都督”一官至晚在大统四年已经设置了。同传又云:“(大统)十四年,置当州乡帅,自非乡望充当众心,不得预焉。乃令驿追椿领乡兵。”苏椿是武功人,此处之“置当州乡帅”,即于武功置“乡帅”。由于乡帅只能由“乡望”充当,故这时苏椿已奉命“行弘农事”,便命驿把他追回武功“领乡兵”,可见“领乡兵”者必为“乡望”,也一定要“除帅都督”。正因为如此,《周书·柳敏传》亦谓柳敏“加帅都督,领本乡兵”;同书《郭彦传》亦谓“大统十二年初选当州首望,统领乡兵,除帅都督”;同书《韦瑱传》也说他“以望族,兼领乡兵,加帅都督”。所有这些例证,都把“民望”、“乡望”与“首望”、“望族”,同“加帅都督”、“领乡兵”联系在一起,足见三者之间密切的内在联系。对这些“乡望”来说,“领乡兵”是他们获得官职的本钱;对宇文泰来说,“置乡帅”、“加帅都督”,是其利用乡兵的一种手段。因此,“乡兵”被纳入府兵系统之前的私兵性质是十分明显的。

“乡兵”即使被纳入府兵系统以后,仍不免有某些私兵的痕迹,甚至仍保留“乡兵”的称号。《周书》卷44《李迁哲传》谓李迁哲“世为山南豪族”,大统十七年才“降于西魏”,在西魏、北周被封侯、任刺史,建德三年“卒于襄州”。迁哲死后,“第六子敬猷嗣,还统父兵,起家大都督。”这时已实行府兵制多年,而李迁哲死后,其所统军队的指挥权可以由其子继承,岂不是仍有私兵的性质吗?又如《隋书》卷74《酷吏·田式传》载田式,“周明帝时,年十八,授都督,领乡兵”;同书卷63《樊子盖传》云:“高祖(指隋文帝)受禅,以车骑将军领乡兵,以仪同领乡兵”;同书同卷《刘权传》云:“高祖受禅,以车骑将军领乡兵,从晋王平陈”;《隋书》卷64《张奫传》云:“高祖作相,授大都督,领乡兵”;同书同卷《陈稜传》云:隋初,“拜开府,寻领乡兵”。所有这些例证,都证明在府兵制实行多年之后,及乡兵被普遍纳入了府兵系统以后,“乡兵”之名,依然存在,这表明“乡兵”的私兵色彩没有因为府兵化而彻底消失。

(四)后论

依上所述,东魏、北齐与西魏、北周的兵制,基本上都承自北魏之制。北魏后期在兵制上发生的一些变化,东、西魏和北齐、北周时期的兵制循着同样的方向发展,而且把北魏后期在兵制方面出现的一些变化进一步制度化。如果把整个北朝的兵制同南朝的兵制进行比较,尽管在细节方面有许多差异,但是,总的发展趋势却是一致的。这些总的发展趋势,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北朝与南朝一样,都实行了世袭性的兵户制度,即都是世兵制占主导地位的时期。所不同者,在于南朝的兵户制直接继承魏晋的世兵制而来,是在家兵、私兵制度基础上形成的,而北朝的兵户制除了继承了魏晋兵户制之外,还加入了十六国时期部落兵制的因素,也混入了始于十六国时期的军镇制度的一些特征,因而使得北朝与南朝的兵户制在表现形式上发生了许多差异。然而,归根到底,二者都属于世兵制的范畴,这是根本性的相似之点。

第二,北朝与南朝的世兵制,都处在一个逐步解体的变化过程中,只是解体的程度各有不同而已。以南朝而言,其世兵制的解体是直线下降的趋势,到了南朝末期基本上趋于崩溃。而北朝的世兵制,由于有鲜卑族统治者企图维护鲜卑人的当兵特权,在正光年间正式宣布废除军镇制度和把兵户“悉免为民”的措施之后,同时又以召募方式把另一部分鲜卑人“甄拔”为兵士,虽然这种兵士的地位提高了,但仍然是世代相袭的世兵,仍然是兵户,以致北朝后期全国各地仍然存在以“城人”为表现形式的兵户,出现了以新的兵户制取代旧的兵户制的某种迹象,包括府兵制的草创时期也是如此。

第三,在北朝、南朝的兵户制逐步趋于解体的过程中,北朝、南朝都推行了来源于募兵的私兵制。所不同者,在于私兵制存在的程度不同而已。以南朝来说,几乎出现了私兵制取代国家兵户制的状况,而在北朝则仍然以新型的变化了的兵户制为主体,辅之以私兵制而已。

第四,在兵户制逐步解体的过程中,北朝和南朝都发生了以一般民户补充兵户之不足的情况,在南朝则表现征发民丁充兵,久之则沦为新的兵户,而北朝则表现为番代戍兵的实行,并定型化为丁兵制度。

因此,就总体说来,北朝、南朝的兵制虽有差异之处,但主导的方面是相同的,即都属于世袭的兵户制;二者的发展趋向也是基本一致的,即都在走向解体,而且在这变化过程中,南北双方都出现了以募兵为基础的私兵制与以一般民户补充兵户的作法,只是具体作法各不相同而已。基于这些情况,当我们对南北朝的差异进行对比时,不宜过分夸大南朝、北朝在兵制方面的差异。

〔1〕《魏书》卷9《肃宗纪》。

〔2〕均见《魏书》卷10《孝庄帝纪》。

〔3〕唐长孺:《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版。

〔4〕《魏书》卷7下《高祖纪》。

〔5〕《隋书》卷24《食货志》。

〔6〕《北史》卷48《尔朱荣传附尔朱兆传》。

〔7〕《北齐书》卷21《高乾传附弟高昂传》。

〔8〕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及《魏周府兵制度辨疑》。

〔9〕《周书》卷2《文帝纪下》及《北史》卷5《西魏文帝纪》。

〔10〕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1〕《魏书》卷110《食货志》。

〔12〕《魏书》卷44《薛野䐗传附子虎子传》。

〔13〕《魏书》卷69《袁翻传》。

〔14〕《隋书》卷24《食货志》。

〔15〕关于“丁兵”制的问题,史学界有不同看法,据《资治通鉴》卷168胡三省注:“八丁兵者,凡境内民丁分为八番,递上就役。十二丁兵者,分为十二番,月上就役。”周一良先生的《魏晋南北朝史札纪》的《隋书札记》“丁兵与兵力”条,主胡三省之说。但谓法人白乐日氏在注译《食货志》中,认为“八丁兵”与“十二丁兵”是“从八丁男或十二丁男中抽一丁服兵役”。又1984年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日人堀敏一的《均田制的研究》第215~220页,亦主此说;唐长孺先生之《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一书的196页,亦主堀敏一之说,并称此制为丁兵制。今从唐长孺先生之说,因为有《薛虎子传》的“资绢自随,人十二匹”及《元孝友传》的“十五丁出一番兵”之语,故特注明之。

〔16〕《周书》卷2《文帝纪》。

〔17〕《隋书》卷24《食货志》。

〔18〕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9〕《隋书》卷24《食货志》。

〔20〕均见《北齐书》卷4《文宣帝纪》。

〔21〕朱雷:《〈北齐书·斛律羡传〉中所见北齐“私兵”制》《武汉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

〔22〕均见《北齐书》卷21《高乾传》及其附传。

〔23〕朱雷:《〈北齐书·斛律羡传〉中所见北齐“私兵”制》《武汉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

〔24〕朱雷:《〈北齐书·斛律羡传〉中所见北齐“私兵”制》《武汉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北史》卷54《斛律金传》。

〔25〕《周书》卷39《辛庆之传附子昂传》。

〔26〕《周书》卷35《敬珍传》。

〔27〕《周书》卷35《裴侠传》。

〔28〕《周书》卷25《李贤传》。

〔29〕《周书》2卷《文帝纪》及《北史》卷5《魏本纪》。

〔30〕《周书》卷39《梁昕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