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兵户制的存在情况

(一)南朝兵户制的存在情况

何兹全先生在其《魏晋南北朝的兵制》一文中,对南朝依然存在兵户制的问题作了深刻的论述,但该文详魏晋而略南朝,又往往以刘宋一代之制代替整个南朝时期,未免美中不足〔2〕。因此,有必要复证南朝存在兵户制的问题。

通过南朝诸有关史籍,均无改变魏晋以来兵户制的记载;又南朝时期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等,都同魏晋之制一脉相承,故在兵户制方面也不可能独有改变;最重要的还在于南朝时期的有关史籍,多有反映兵户制的记载存在。兹择要引述如下,以明南朝兵户制的脉胳。

《宋书》卷2《武帝纪》载义熙十一年(公元415年)三月刘裕平定江陵后下书曰:

此州积弊,事故相仍……旧章乖昧,事役频苦,童耄夺养,老稚服戎,空户从役,或越绋应召。……荆、雍二州,西局、蛮府吏及军人年十二以还,六十以上,及扶养孤幼,单丁大艰,悉仰遣之。

此事发生于东晋末年,但基本上是刘宋的政策精神。通过这个措施,表明东晋时期的兵户制全部被后来的刘宋继承下来了,只是对老稚者加以优待而已。所以《宋书》卷6《孝武帝纪》载孝武帝于元嘉三十年(公元453年)四月即位后,于八月辛未下诏:“武皇帝旧役军身,尝在斋内,人身犹存者,普赐解户”;大明二年(公元458年)正月,孝武帝又诏迎立他为帝的有功者,“吏身可赐爵一级,军户免为平民。”所谓“军身”,即兵户中的服兵役者;所谓“军户”,显系兵户的别称。这表明刘宋之世是确实实行了魏晋以来的兵户制的。又《南齐书》卷8《和帝纪》云:

(永元)二年(公元500年)十一月乙卯……又教曰:吾躬率晋阳,剪此凶孽,戎事方勤,宜覃恩惠。所领内系囚见徒,罪无轻重,殊死已下,皆原遣。先有位署,即复本职。将吏转一阶。从征身有家口停镇,给廪食。凡诸杂役见在诸军带甲之身,克定之后,悉免为民,其功效赏报,别有科条。

这是萧宝融称帝之前所下的命令。他为了夺取帝位,首先赦免了领内系囚(领内指荆、雍、益、宁、梁、南北秦七州),安抚了从征者的在镇家口,又给“带甲之身”及服杂役者许以赦免为民的许诺。可见这些从征者的在镇家口及“带甲之身”,都是世代为兵的兵户,否则是不需要放免的。这显然是南齐有兵户制之证。又《北齐书》卷32《王琳传》云:

王琳,会稽山阴人也。……琳本兵家,元帝居藩,琳姐妹并入后庭见幸,琳由此未弱冠得在左右。少好武,遂为将帅。太清二年(公元548年)侯景渡江,遣琳献米万石,未至,都城陷,乃中江沉米,轻舸还荆州。稍迁岳阳内史。……

王琳本仕于萧梁,后降北齐,故《北齐书》以之入传。他在萧齐时,“本兵家”,由于其姐妹有宠内宫,王琳才得以兵家身份而为官,显然这是“兵家”出身者中的特例。王琳既为“兵家”,则梁存在兵户制甚明。何况《梁书》卷2《武帝纪》中还有“(天监)十七年(公元518年)八月壬寅……诏以兵驺奴婢,男登六十,女身五十,免为平民”的记载。如果这些“兵驺”不是世代相袭的兵户,又何需免为“平民”?故梁有兵户制,殆无疑义。至于陈代也同样有兵户制,故《陈书》卷5《宣帝纪》载“太建二年(公元570年)八月甲申诏曰:……军士年登六十,悉许放还”,同天监十七年之诏如出一辙;又《陈书》卷7《后主张贵妃传》云:“后主张贵妃,兵家女也。家贫,父兄以织席为事。后主为太子,以选入宫”。陈代既存在“兵家”,又“军士”需要放免才得为民,则陈有兵户制甚明。(https://www.daowen.com)

宋、齐、梁、陈四代不仅实行了兵户制,而且兵户立有专门户籍,谓之“军籍”或“兵籍”。所谓放免兵户,必须解除“军籍”或“兵籍”,故孝武帝即位时有“普赐解户”之诏。有的还以焚烧“军籍”或“兵籍”的办法解除兵户之籍。如《宋书》卷44《谢晦传》云:

晦初为荆州,甚有自矜之色,……元嘉二年(公元424年)……上欲诛羡之等,并讨晦。……晦欲焚南蛮兵籍,率见力决战。

谢晦当时“行荆、湘、雍、益、宁、南北秦七州诸军事,抚军将军、领护南蛮校尉、荆州刺史,……精兵旧将,悉以配之,器仗军资甚盛。”由于他“领护南蛮校尉”,南蛮之兵也显然由他统辖。他为了反抗宋文帝的讨伐,“欲焚南蛮兵籍”,目的是为了“率见力决战”,即调动南蛮兵户的战斗积极性,可见兵户户籍的焚烧,意味着兵户身份的解除。又《宋书》卷99《二凶传》云:

世祖及南谯王义宣、陆王诞诸方镇并举义兵。(刘)劭闻义师大起,悉聚诸王和大臣于城内,移江夏王义恭住尚书下舍,义恭诸子住侍中下省”,(刘)劭并焚京都军籍,置立郡县,悉属司隶为民。

这是文帝之子发动政变后采取的措施。他之所以把“京都军籍焚烧”,并以被释放的兵户属司隶为民,都是为了使他们能为其死战。可见烧掉军籍确是解除“军户”或“兵户”身份的方式之一。又《宋书》卷79《文五王·竟陵王诞传》云:

上(指宋孝武帝)欲诛(刘)诞……诞惊起……列兵登陴,自在门上斩(典签)蒋成,焚兵籍,赦作部徒系囚,开门遣腹心率壮士击(戴)宝明,破之。……(宋孝武帝)将自济江攻(诞),太宰江夏王义恭上表谏曰:“诞素无才略,畜养又寡,自拒王命,士庶离散。城内乏粮,器械不足,徒赖免兵,仓头三四百人,造次相附……。”

这是当时“都督南兖、南徐、兖、青、冀、幽六州诸军事,南兖州刺史”的刘诞以焚烧兵籍为手段,纠合囚徒、免兵同孝武帝作斗争的情景。刘诞焚兵籍,必先诛典签,因为“典签”是监视地方官的官吏,权势不小,不除之就不能焚烧兵籍。

如上所述,宋、齐、梁、陈四代都实行了兵户制;兵户制有特殊的户籍,谓之“兵籍”或“军籍”,并由典签主管之;兵户的身份是很低微的,被称之为“兵驺”,甚至和奴婢并列;兵户服役是世代相袭的,而且是不同于一般编户平民的,故必待放免以后才得为平民,始受郡县管辖,由此可以看出,兵户是不由郡县系统管辖的;由于兵户的身份低微,所以他们渴望解除兵户身份;正因为如此,谢晦、刘劭与刘诞都可以利用焚烧兵户的“军籍”或“兵籍”的方式去激励他们的斗志。有的兵户还可以立军功而免除军籍,像《宋书》卷83《黄回传》所载“竟陵郡军人”黄回,“出身充郡府杂役,稍至传教。臧质为郡,转斋帅,及去职,将(黄)回自随。质为雍州,回复为斋帅。质讨元凶,回随有功,免军户,质在江州,擢领白衣队主”。这表明黄回是通过自身的立军功而得以免除军籍的。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南朝时期的兵户制还是实行得相当严格的,同魏时期典型的兵户制并无多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