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国时期兵户制的特征

(四)十六国时期兵户制的特征

十六国时期的兵户制,同魏晋时期的兵户制相比,也有其不同的时代特征。正如何兹全先生所指出的:汉国和前赵,是以“匈奴五部人为兵的,身份地位可能有提高”;刘曜召公卿已下子弟有勇敢者为亲御郎,“这些兵社会地位一定是高的,不会因为一作亲御郎,便降低地位、身份”〔24〕。旷天伟同志也说:“胡人的世代为兵,与魏晋南朝的世兵制度不同,两者有着身份地位和等级上的区别。……世制下的士家和兵户,地位卑微近乎奴隶,深为社会所轻,而十六国胡族士兵,是少数部族统治者建立和巩固统治所依靠的主要对象,特别是其中的本部族兵,是政权的基础,地位一般比较高”;甚至在经济待遇上也比魏晋兵户要好,“通过战争,少数部族政权掠夺到大量的战俘和财物,士兵也可以从中分享相当一部分,以供养家人,发财致富”〔25〕。这些看法,无疑都是正确的。不过,二位的说法都只限于少数民族之为部落兵或禁卫军者,不能说是十六国时期所有兵士的共同情况;应当说,汉人之为兵者,地位是低下的,身份也是卑微的,生活更是痛苦的,其总体境遇并不比魏晋时期的兵户好多少,他们往往是因为当兵者需要自备装备而自经于道路,也往往因为“户留一丁,余悉发之”而苦不堪言。此情此景,将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述及,此不赘述。

我所指的十六国时期世袭性兵户制的特征,主要是指这时世兵的表现形式和组织形式而言。由于十六国时期各国普遍存在部落兵制,而作为部落兵,都具有亦兵亦民和装备自备等特征;这一时期,又是“无日不战”的特殊时期,各国统治者都不得不采用军事组织形式控制其通过掠夺、驱逐和强制徙民等方式而得到的民户。由于这些客观因素,就不能不影响这时的兵制,也给它带来了时代的特征。以致这时的兵户,并不是以同民户分离的形式出现,而是以同民户合一的亦兵亦民的形式出现,在名称上也不叫“兵户”或“军户”,而称之为“镇户”、“堡户”或“营户”。试分别述之于次。

把“兵户”或“军户”称之为“营户”,虽始见于十六国时期的史籍,但其渊源实肇端于东吴时期的兵户随军营居住的制度。拙文《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及《三国兵制杂考》中的《孙吴的兵户制及其与曹魏士家制度的异同》一目〔26〕,对此已作论述,此不多述。由于东吴的世袭性兵户或军户的当兵者,连同他们的家属都隶属于同一军营,从而要求以军营的编制形式去管理他们,才能作到行动一致和有条不紊,于是以“营户”去称呼“兵户”或“军户”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只是东吴时期虽有“营户”之实,还无“营户”之名而已。

到了西晋末年,由于内徙少数民族豪酋纷纷建立政权,加上西晋政权内部的不断争夺,使得整个社会动乱程度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在这种形势下,汉族地主为了自保,纷纷建立营、寨、堡、壁等军事驻点,对其依附农民实行军事形式的统治;各国统治者之间的争夺,也以掠夺人口并加以严格控制为目标。于是对徙民实行军事编制以统治之,就成了必不可少的方式。这样一来,始于东吴时期的以军营组织形式去编制其兵户及家属的作法,无疑成了既有利于推行世兵制、又有利于控制人口、还有利于把依附民军事化的最佳形式。故《晋书》卷98《王敦传》谓刘隗把“徐州流人”,“驱逼”之“以实己府”,是把流民军事编制化而成为他自己军府的兵户。《晋书》卷29《五行志下》也谓晋孝武帝太元十六年(公元391年)春,“发江州兵营甲士二千人,家口六七千,配护军及东宫”,显然甲士与家口被其编在同一军营。可见晋代以军营形式编制兵户及其家属的作法已经普遍化。及乎刘宋,把“免军户”和焚烧军籍以后的兵士及其家属设立郡县的作法,屡见不鲜;甚至一些按军营形式编制起来的兵户及其家属,得到“吴营”、“建平营”、“崇艺营”、“昭武营”及“永化营”等专门称号,详见《宋书·州郡志》及《武三王·江夏王义恭传》等,足见“营”这种机构已成为专门管理兵户及其家属的机构名称,于是“营户”就理所当然地成了兵户的代名词。

稽诸史实,也确是如此。如前文所述前燕的“营户”,既是统治流民的一种统治形式,又是诸军管理军封户口的形式,故“营户”的兵户性质已甚明显。前燕如此,后燕也不例外,除前引《晋书·慕容宝载记》有不属于郡县的“诸军营”之户外,《资治通鉴》卷110《晋纪》安帝隆安二年(公元398年)二月条还有“文武将士皆以家属随”军行止及慕容宝、慕容农“引兵还趣大营”等说法,也反映后燕以军营编制兵士及其家属的情况。至于后秦,姚苌所统诸将,各有军营;姚苌自己所统则称为“大营”,军营的兵士家属也在军营,并有专门户籍,可见后秦也有以军营统率兵士及其家属的制度,史书虽无称这种军营之户为“营户”的记载,但以“营户”名之,是恰当不过的。

当我们明白了“营户”是十六国时期“兵户”的表现形式之一以后,再回过头去看十六国前期的情况,也可以发现同样有以军营统领兵士及其家属的迹象。前引《晋书》卷102《刘聪载记》谓刘聪称帝后,在“大定百官”之时,专门设置了辅汉等十多个大将军统领由匈奴五部之众组成的禁卫军,这些禁卫军的组织形式就是按军营编制的,故有“营各配兵二千”的说法;此外,还有“诸王”所统“余营”。足见汉国的禁卫宫,也采取了兵士与家属均按军营的方式予以编制。至于刘聪时期单于左右辅所统六夷十万落和左右司隶所统四十三万户汉人,也可能是同样采用军营统治方式,故当赵国进攻汉国绛邑时,“右司隶部人”可以“盗服马、负妻子奔之者三万余骑”。如果“司隶部人”之当兵者不同其家属随营居住,其何能“负妻子”而共奔!后赵时期,据《晋书》卷105《石勒载记下》所载,“孔苌攻邵续列营十一,皆下之”;孔苌“攻陷文鸯十余营”。军队皆以营计,可见每一个营为一个军事编制单位。后来,石勒以其子石弘“镇邺,配禁兵万人车骑所统五十四营悉配之”,还以“骁骑领门臣祭酒王阳专统六夷以辅之”,益见禁卫兵是以营为编制单位的,然则汉国和后赵,都存在“营户”式的兵户之制。

正因为魏晋以来有以“营户”为世袭性兵户名称的传统,所以到了北朝时期,屡见以缘边地区当世兵的少数民族内徙为“营户”的记载,详见《魏书》卷7《高祖记上》延兴元年条、延光二年条、《高祖记下》太和十二年条等;南朝时期也有称兵户为“营户”者,如《晋书》卷100《谯纵传》及《宋书》卷77《沈庆之传》等均有之。因此,从这种历史的前后联系性中观察,益见十六国时期的营户是世袭性兵户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堡户”与“镇户”,也是十六国时期世袭性兵户的表现形式。“堡户”之名,始见于《晋书》卷117《姚兴载记上》。《载记》云:

兴下书,录马嵬战时将吏,尽擢叙之,其堡户给复二十年。

我们知道,“堡”,同“营”、“壁”、“寨”、“垒”等一样都是一种军事组织形式。自汉魏以来,汉族地主曾用这种形式去组织其依附民以为自保性武装力量;十六国统治者也利用这种军事组织形式去组织其降民以为兵户,如后赵石勒之降服诸汉人堡壁后,往往假堡壁主以“垒主将军、都尉”〔27〕。观后秦之“堡户”,也应当是这种“营”、“堡”、“壁”、“坞”所统之户口。从“将吏尽擢叙之”同“堡户给复十年”一并来看,表明这些“堡户”是受制于将吏的世袭性兵户。马嵬是一个堡名,因马嵬战役而马嵬堡之将吏得以提升,马嵬堡之住户受到复除优待,则马嵬堡的堡户之具有兵、民合一的性质就更清楚了。当时这种“堡”的大小,并无定制,大约是随需要而确定其大小,一般为军镇之下的军事组织形式。以后燕时期的情况来说,慕容宝为了对付北魏军队的攻击,中书令睦邃建议说:“魏军多骑,师行来剽锐,马上赍粮,不过旬日。宜令郡县聚,千家为一堡,深沟高垒,清野待之,至无所掠,资食无出,不过六旬,自然穷退”〔28〕。后燕的“堡”是当时统治者组织其兵、民合一的一种军事组织形式,以致当时的西北地区,几乎到处是“堡”,见于《晋书》诸《载记》者,除马嵬堡之外,还有“裴氏堡”、“匈奴堡”、“白崖堡”、“襄氏堡”、“胡空堡”、“鸯泉堡”、“段氏堡”、“逆方堡”、“范氏堡”等等,有名可举者多达数十个。“堡”既众多,则“堡户”必多,只是史书缺载更多的“堡户”情况而已。(https://www.daowen.com)

与“堡户”同样具有兵、民合一性质者便是“镇户”。“镇户”之名,显然系因属于军镇所统之户而来。它的第一次出现,也同样是在后秦时期。《晋书》卷118《姚兴载记下》曰:

(姚)兴以(赫连)勃勃、(乞伏)乾归作乱西北,傉檀、蒙逊擅兵河右,畴咨将帅之臣,欲镇抚二方。陇东太守郭播言于兴曰:“岭北二州镇户皆数万,若得文武之才以绥抚之,足以靖塞奸略。”……(姚兴)因令(姚)显都督安定、岭北二镇事。

如果说这里的“岭北二州镇户皆数万”还可读作“岭北二州镇,户皆数万”的话,则后面的“安定、岭北二镇”的提法,就显示出“镇户”应当作一个固定名词理解。越到后来,“镇户”作为一个专门名称越明显。例如当东晋刘裕统兵征讨后秦姚兴之子姚泓时,《晋书》卷119《姚泓载记》云:

姚绍闻王师之至,还长安,言于泓曰:“晋师已过许昌,豫州、安定孤远,卒难救卫,宜迁诸镇户内实京畿,可得精兵十万,足以横行天下。假使二寇交侵,无深害也。如其不尔,晋侵豫州,勃勃寇安定者,将若之何!事机已至,宜在速决。”其左仆射梁喜曰:“齐公(姚)恢,雄勇有威名,为岭北所惮,镇人已与勃勃深仇,理应死守无二,勃勃终不能弃安定远寇京畿。若无安定,虏马必及于郿、雍。今关中兵马足距晋师,岂可未有忧危先自削损也。”泓从之。

我们知道,安定镇是后秦时期的重要军镇之一,姚绍之主张“宜迁诸镇户内实京畿”,据后文梁喜所云:主要是指安定镇的“镇人”而言,而不是宜迁“诸镇”之户口,故“镇户”作为一个专有名称已进一步明朗。又《晋书》卷119《姚泓载记》云:

(姚)懿遂举兵僭号,传檄州郡,欲运匈奴堡谷以给镇人。……镇人安定郭纯、王奴等率众围懿。……泓以内外离叛,王师渐逼,岁旦朝群臣于其前殿,凄然流涕,群臣皆泣。时征北姚恢率安定镇户三万八千,焚烧室宇,以车为方阵,自北雍州趣长安,自称大都督、建义大将军,移檄州郡,欲除君侧之恶。

姚懿反叛之前,镇于蒲坂。当其欲运匈奴堡之谷以给蒲坂时,镇守匈奴堡的姚成都说:“此镇之粮,一方所寄,镇人何功?而欲给之!”可见他们都称当时蒲坂及匈奴堡之人户为“镇人”。后来蒲坂镇“镇人安定郭纯、王奴等率众围(姚)懿”,姚懿因而被囚。正当这个内乱不已之时,姚泓的征北将军姚恢又“率安定镇户三万八千”进攻长安。从这情况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如下几点:第一,“镇户”确是一个专门名称,指的是各军镇所统之民户;第二,“镇户”又叫“镇人”;第三,“镇户”、“镇人”又是军队,故姚恢可以率安定镇户进攻长安,郭纯、王奴等镇人可以率众包围姚懿。因此,“镇户”、“镇人”同兵户实为同义语。换言之,“镇户”、“镇人”是十六国时期世袭性兵户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从“镇户”的来源看,益见其为合兵、民于一体的兵户。十六国统治者,大都于军事要地设置军镇以镇抚之。各军镇设置之后,或由中央配兵以镇之,或徙民以实之,于是所配之见兵与所徙之民户,就组成了各军镇的“镇户”或“镇人”。正因为如此,《资治通鉴》卷117《晋纪》安帝义熙十二年(公元416年)九月条胡三省注“宜迁其镇户,内实京畿,可得精兵十万”句时说:“姚苌之兴也,以安定为根本;后得关中,以安定为重镇,徙民以实之,谓之镇户。”“镇户”的来源,既然主要是徙民,则其民户的性质甚明;各军镇的将领,又往往以“镇户”、“镇人”从军作战,则“镇户”又是兵士。因此,十六国时期的“镇户”、“镇人”实为此时世袭性兵户的另一种称谓。

综上所述,表明十六国时期确实存在世袭性兵户制,只是此时的兵户制具有自己的时代特征,不同于魏晋时期的兵户制而已。这些不同点,主要表现在如下一些方面:首先,十六国时期的兵户制下的兵士,虽然也有他们的“兵贯”,但是并非兵、民分籍,而是合兵、民之籍于一体的户籍,只是这里的“民”,非州郡所有之民,而是被控制于军镇、堡、壁与军营之民。其次,此时的兵户,直接表现为“营户”、“堡户”、“镇户”或“镇人”,并没有“兵户”、“兵家”等名称。其三,此时期的兵户制,既是一种军事组织形式,也是一种政治统治形式,因为此时兵户的来源主要是流民、徙民和被征服的堡、壁之户,因而每一个军营、每一个军镇和每一个堡、壁所统之民户,同时又是兵士,且世代为兵,兵士家属也随军营居住,他们户籍不属于所在州郡而属于所属军镇与堡壁,他们的一切行动都必须服从于各军镇将领的指挥,随战斗的行止而行止,随军镇的转移而转移。十六国时期兵户制的这些特征,都是当时特殊的政治、军事和社会状况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