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小石、斛

关于大小石、斛

石与斛 此二者本是不同的计数单位,汉以四钧为一石,重百廿斤;十斗为一斛。秦代官秩以石计,即以谷物奉禄的重量计算,如百石、千石之类,汉因之,所以官秩皆称若干石。西汉以钱为奉,故称秩若干石,月奉若干钱。东汉半谷半钱为奉,而以谷数为标准,所以称秩若干石,月奉若干斛,建武“百官受奉例”、“汉官名秩簿”,师古引“汉制”,《唐六典》、《史记·外戚世家》索隐引《汉官仪》,《汉书·外戚传》师古注“真二千石、二千石”,《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古今注》所述永和制,皆如此;惟《初学记》卷十一述秦汉秩之二千石作“月得粟若干石”,此石字乃唐人语。《史记·滑稽列传》述淳于髠之语曰“臣饮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审其下文,一石即十斗,是以重量之石代容量之斛,由来已久。汉简记廩食,亦往往以石代斛。《说苑·辨物篇》:“十斗为一石”。我们以为,官文书上关于秩禄的条文上,“石”和“斛”是有区别的,“石”称秩级而“斛”称奉禄之数。但在通常记量之时,则可以石代斛。

粟与米之比率 谷或粟是未舂的原粮,舂成米则其重量与容量皆有耗折。《九章算术·粟米篇》曰:“粟率五十,米率三十”,破城子汉简110·14云:“粟一斗得米六升”,则知一斗粟折为六升米,其比率为10∶6或5∶3。

大石与小石的比率 瓦因托尼汉简148·15(甲858)云:“凡出谷小石十五石为大石九石”,则大石与小石的比率和粟米的比率一样,也是10∶6或5∶3。《说文》:“䄷,百二十斤也,稻一柘为粟二十升,禾黍一img为粟十六升大半升。”《说文》又云:“糲,粟重一柘为十六斗大半斗,舂为米一斛曰糲。”重一石(柘百廿斤)、容十六斗大半斗之粟(原粮),舂后得容十斗之米,而十斗米的重量并不是百廿斤粟的十分之六,因米实重而谷皮轻。一石是人可担起的一担重量(百廿斤),故石亦称担。一石重的粟,去了皮以后所得的米实,稍轻于百廿斤粟的重量,仍由一人担起,所以有小石之名。此小石之米实,不是大石粟的重量的十分之六,而是大石粟的容量的十分之六,故大小石之称起于粟米的比率,而大小石不代表重量,只代表一种容量的“大单位”;大石容十斗,小石容六斗。大小石既是一种容量单位,虽其产生由于粟米的比率,但不能说大小石分指米与粟[1]。按理一大石(十斗)的粟折成一小石(六斗)的米,应该以大石称粟,以小石称米,然汉简中却有如下诸例:

(1)用大石计

出廩大石一石八斗……  488·5(甲1833)(瓦)

凡出谷大石九石 其一石五斗麦七石五斗穈……  88·25(甲530)(瓦)

□入粟大石七十五石  52·23(破)

入粟大石廿五石……  33·3(甲225)(破)

出秫□大石二石……  269·12(地)

出麦大石七石八斗  503·2(甲1925)(大)

(2)用小石计

出麦小石五石四斗……  88·20(甲525)(瓦)

五月丁巳粟小石百img石  509·28(甲2051)(大)

入穈小石十二石  563·2(甲2378)(瓦)

(3)若干小石为大石若干石

入穈小石十二石为大石七石二斗  148·41(甲849)(瓦)

凡出谷小石十五石为大石九石  148·15(甲858)(瓦)

(4)用石计而指大石

出粟二石 廩候长扬禹六月食  177·13(甲994)(地)

最 凡吏卒廿人用谷img石  332·6(甲1713)(地)

出麦二石 以廩水门隧卒王緤五月食  253·10+284·14(破)

(5)用石计而指小石

万岁隧长郅音 三月食粟三石三斗三升少……  217·22(甲1200)(破)

第十三隧□□□食䅭程三石三斗三升少  卒全弓始食䅭䅣三石……103·48(甲600)(破)

(6)用斛计

谷二斛  299·20(地)

由以上可知原粮之粟,可以用大石、小石、石和“小石若干石为大石若干石”种种之例计之,所以不能说小石是专用以计粟的。特别是“出穈”,“入穈”的记载较多,或用大石,或用小石,并无一定。但此中似有界限,即谷、粟、穈、䅭img及麦有大小石之称,而米、黄米、粱米则无之。

十斗斛与六升斗 从秦孝公时的商鞅量(升),经秦始皇时代的量器,直到西汉量器,都是同一的以2000毫升的容量为一斗,但亦有例外:

(1)故宫藏“万年县官铜斗河平二年考工冯教省造”的斗,其容量为1200毫升[2],即小石的一斗,大石的六升。

(2)1959年武威汉墓所出方木斗和铜撮,就其体积推算出木斗容量为2507毫升,铜撮容量为2·64毫升[3]。此木斗,就大石来说是一斗二升半,就小石来说近乎二斗,即万年官斗的倍数,我们倾向于后者(推算可能有出入)。这说明,西汉时既有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斛的量器,也有六升为一斗的量器,前者用以计算大石,后者用以计算小石。大石的一斗为100合(合为20毫升),小石的一斗为60合(合为20毫升),所以大小石的“斗”的内容不同,而其基数是相同的。《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裴注引《曹瞒传》:“行小斛,盗官谷,斩之军门”,此小斛可能是六斗之斛,也可能指非法的不足量的斛量,犹后世的小秤。若曹操军中所用的是合法的官斛,无论是十斗的或六斗的,都不可能引起军中的不满。两汉时代是否已有大小斛的名称,是难以肯定的。《汉书·货殖传》:“桼千大斗”,师古注曰:“大斗者,异于量米粟之斗,今俗犹有大量。”《史记·货殖列传》但作“漆千斗”,索隐曰:“《汉书》作‘漆大斗’。案:谓大斗,大量也,言满量千斗,即今之千桶也。”此所谓大斗,不知是否指大石之斗。

大斛与大斗 由上所述,大小石的产生虽由于粟、米的比率,但其成为两种“单位”后,不限于专为区别粟、米而用。为了计算方便计,汉代用此两种单位计算,也可能有两种量器(大石用2000毫升的斗,小石用1200毫升的斗),但它们都是一合(20毫升)的倍数。汉简中有称大斛与大斗者:

……凡大斛二百五十六斛  306·2(地)

……为大斛二斗六升……  77·24(金关)

……大斗五斗二升  534·7(甲2301)(瓦)

至于大小石,在汉简中除分别指明为大小石的以外,其泛称“石”的可以指大石,也可以指小石。建武奉例上六百石以下的斛是指大石的粟,前述延平奉例上的斛是指大石的米,一斛粟折为六斗米;在此粟和米都用大石计,也足以说明姚鼐“米以石权,粟以斛量”之不确。

一九六三年二月

[1]此说见杨联陞《汉代丁中、廩给、米粟、大小石之制》(《国学季刊》7卷1期),并引姚鼐谓“古人大抵计米以石权,……计粟以斛量”(见《汉书·食货志上》补注所引)。

[2]高自强《汉代大小斛石)问题》,《考古》1962年2期。

[3]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发掘》,《考古》1960年9期,页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