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缮写

六、缮写

在雕版术尚未发明、熹平石经尚未刊刻之前,汉世学者传诵的经典传记,多为传钞本。东汉时洛阳市肆已有卖书的,《后汉书·王充传》曰:“常游洛阳市肆,阅所卖书,一见辄能诵忆”,扬雄《法言·吾子篇》曰:“好书而不要诸仲尼,书肆也”,则当时已有职业钞书的人与专门售书之肆。有受雇代人钞书的,所谓“佣书”、“写书”。武威出土的九篇《仪礼》,大约都是钞本或传钞本。甲本和乙本《服传》是内容完全相同的钞本,但甲本属于十七篇之一,与其它六篇是一套书,故木简长短一律。乙本是属于另一套的,较短于甲本,而每行字数几乎倍于甲本。在各篇中,有一篇由一人一次钞齐的,有由数人数次钞成的(或由数人同时分钞,或由数人先后钞成的)。即使是同一人所钞写,在同一篇中(甚至同一行中)对于同一字可以有不同写法,可知书手并不如经师那末固守师法家法。

凡一篇由一人从首钞到底的,则每简行款较一律,只用一个顺序叶数,如《士相见》第一至十六简,每简约为六十字。凡一篇由数人分钞的,其分钞情形有不同的。第一,如《少牢》第一至四十一简为一书手所钞,他钞到第四十一简为止,该简只有四十八字,不足一行。这位书手的每行平均字数都多于六十字。第四十一简以后的六简,易一书手,另起叶数一至六,字体亦稍异。这同一篇的两部分,显然是两个书手分头钞的,同时与否不可知。第二,如《有司》七十八简是分三部分钞而有三个叶数顺序的:上部第一至五十一叶是一个人所钞,中部第一至第十三叶并下部第一至第九叶是一人所钞,下部第十至第十五叶系第三个书手所钞。前两个书手将叶数写在简背末端,而第三个书手写在正面下端。《有司》第二书手前后写了两次,用了两个叶数;第三个书手接钞于其后,而顺续其叶数。这三部分是三人先后接钞的,故每行字数都在六十字上下,易手之际没有不足行的。第三,如《特牲》五十三简,自第一至第四十简是一个书手所钞,有叶数;四十简以下十三简是另一书手所钞,即无叶数而行款大异,木简稍长一点而木理木色不同于前四十简。此可推测为利用旧钞简而补钞的:由于最后第五十三简篇末有记字数的一行,乃前四十简书手的笔迹,故是补钞后补写上的;由于前四十简是补钞的,故第四十简以前,都是六十字上下为一行,而第四十简写到四十三字即止。

简写经册,其上的笔墨之迹可分为三部分:一是经的本文,包括内外篇题、篇次、经、记(传)、章句号、重文号和篇末记字数;二是简末的叶数;三是章句号、重文号以外的标号。第一部分是书手根据一个本子钞录的,第二部分是书手所编写的叶数,第三部分是经师诵习时所作的记号。

书写的工具和材料,除了简牍以外,最主要的是笔、刀、墨和丝纶或麻绳。武威第六号墓,没有发现这些实物。但邻近第二号墓则出土有毛笔一枝,参后补录(八六页)。居延所出土的一枝毛笔(详马衡《记汉居延笔》,《国学季刊》三卷一号),马氏考订为宣帝以后至东汉初物,与武威汉简约略同时。所用的墨当是汉代所行的丸墨,如陕县刘家渠第八号东汉墓所出的该墓并出书刀一;其邻墓出土竹简二。简牍行用于先秦,都是用毛笔书写而绝非刀刻的:《管子·霸形篇》曰:“于是令百官有司,削方墨笔”,《庄子·田子方篇》记宋元君将画图,众史“舐笔和墨”;《韩诗外传》卷七周舍见赵简子曰:“墨笔操牍,从君之过,而日有记也”。

荀勗是亲见汲冢竹书而参加校理的,他在《穆天子传序》谓汲冢出书“皆竹简……以墨书”,而王隐《晋书》却说“得竹书漆字科斗之文”。墨亦可称为漆,《仪礼·士昏礼》注云:“墨车,漆车”,《释名·释车》曰:“墨车,漆之正黑无纹饰,大夫所乘也”。出土战国至西晋竹木简,地无分南北,全是墨书,荀氏据目验所述是正确的。但载籍上往往有漆书之称,如《后汉书·杜林传》谓林“于西州得漆书《古文尚书》一卷”,又《儒林传》说诸儒生“亦有私行金货、定兰台桼书经字以合其私文”(亦见《吕强传》)。凡此漆书,恐怕仍然是墨书。兰台经字,当是刘向所据以校之简本以及他所校定的杀青简书。

兰台漆书和刘向校书后写于杀青竹简上的,都是官家的定本。刘向《叙录》所谓“皆已定”、“已定”,刘歆《山海经》叙论曰:“今定为一十八篇,已定”,郑玄《仪礼·有司篇》注云:“古文觯皆为爵,延熹中设校书,定作觯”。凡此“定”都指经校定了的定本。定本藏于兰台,还有贿赂私改经字的,才有熹平刻石之举,如此公开于众,可免弊端。在此以前,中秘有中书定本,而民间又有民间写本,颇有文字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