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编联

五、编联

单一的简或札,在写用以前,必先缀合若干同长的简札而编联之成册。《说文》曰:“编,次简也”;《汉书·张良传》曰:“出一编书”,师古注云:“编谓联次之也,联简牍以为书,故云一编”;又《诸葛丰传》曰:“编书其罪”,师古注云“编谓联次简牍也”;《汉书·路温舒传》曰:“截以为牒,编用写书”,师古云:“小简曰牒,编联次之”,《后汉书·周磐传》曰:“编二尺四寸简”;《后汉书·蔡伦传》曰:“自古书契多编以竹简”;《释名·释书契》曰:“简,间也,编之篇篇有间也”,“札,栉也,编之如栉齿相比也”;《汉制度》称策书为“编简”,《文心雕龙·书记篇》所谓“编牒”,又曰:“古史世本,编以简策”。古文字“册”字象简札编联之形,故《说文》册下曰:“象其札一长一短,中有二编之形”,《独断》曰:“策者简也……其次一长一短,两编下附”。

简、札与册是应分别的,前者为单一的简或札,后者为编连若干简或札而成的书册。《仪礼·聘礼》贾疏曰:“简谓据一片而言,策是编连之称”,《既夕》贾疏曰:“编联为策,不编为简”,《春秋左传序》孔疏曰:“单执一札谓之为简,连编诸简乃名为策”。书籍所用策字,其本字应作册。《荀子·大略篇》注云:“策,编竹为之”,《曲礼·释文》曰:“策,编简也”,凡此策皆是册。《国语·鲁语》上记臧文仲闻展禽之语(约五百余字)曰:“使书以为三筴”,韦昭注云:“笑,简书也,三笑三卿,卿一通也”,三册是三通简书。但《孟子·尽心篇》下曰:“吾于《武成》取二三策而已矣”,则以策为简,是为例外。(筴为策之俗写,详《颜氏家训·书证篇》。)

所用以编简札为册者,多为丝纶,字或作绳或作编。荀勗《穆天子传序》谓汲郡魏冢所出“皆竹简素丝编”,《南齐书·文惠太子传》记襄阳古冢所出《考工记》“竹简书,青丝编”,《太平御览》卷六〇六引刘向《别传》曰:“《孙子》书以杀青简,编以缥丝绳”,《文选》卷三十八《为范始兴作求立太宰碑表》注云:“刘歆《七略》云:《尚书》有青丝编目录”,独《史记·孔子世家》谓孔子晚而读易,“韦编三绝”。居延出土汉简册,则用麻绳。

武威出土简册的编纶,已腐朽散失,从其残留在简上的作初步观察,则木简似用细麻绳而竹简可能用丝纶。但编纶所曾经穿系过之处,简上显淡淡一道绳痕,照片上尚可显出;凡编纶所过之处,必然避过不写文字,我们名之为空格。

据《汉书·路温舒传》和《后汉书·周磐传》,是先编简而后写经文。武威出土竹木简《仪礼》和王杖十简,也都是先编后写,所以凡编绳所过之处空格不写。今所印行的临摹本,一依原款,所以各简所空之处横成一道。乙本第三十四简简末在穿绳之下补一“为”字而避开编纶之处,足证书写之时已编好成册。《居延汉简甲编》永元器物簿(编号1)和永光二年简(编号2552)都是编册而且保存了两编的麻绳。永元器物簿由七十七简(内二白简)编成,出土时尚裹成一卷;永光二年简由三简编成。永元器物簿共包含了永元五年六月至七年六月整二年五个“编”的汇合,它是先分别书“编”而后编缀五个“编”成册的,故麻绳盖过了简上的文字,而简文一行直书无空格,乃先书于单简者。

每一册用几道编纶,因册书的长短而有所不同。武威出土竹木简,有五道、四道、三道、二道之别。

五道编纶,竹简丙本如此。二尺四寸简。第一、第五道距简端、简末很近。第三道居中。第一、二道之间的距离略等于第四、五道之间的距离,短于第二、三道或第三、四道之间的距离,后两者又是大略相等的。第一道之上,第五道之下,是不写文字的,文字分写四段:第一、四段短于第二、三段。以丙本第三十简为例,第一段九字,第二段二十字,第三段十九字,第四段十字。大致说来,一简足行为六十字上下,第一、四段各为十字上下,第二、三段各为二十字上下。

四道编纶,甲本、乙本木简如此。二尺四寸简或稍短之简。以甲本《士相见》第七简为例,此简长55.5厘米,第一道至简端,第四道至简末,皆为1.5厘米;第一、二道之间,第二、三道之间,第三、四道之间的距离约为17厘米(即17、17.8、17.7厘米)。四道者除去上下简端、简末外,分为等长的三段,每段容字二十字,全行六十字整。简端、简末即后来的天地头。简端不写文字,但章号往往在此,在第一道编绳之上。简末亦不写正文,惟叶号在此,在第四道编纶之下。(参图版贰肆《士相见之礼》仿制复原模型。)乙本的四道三段,不如甲本整齐,如第十七简第一段五十一字,第二段四十二字,第三段三十字,共一百二十三字;第十一简第一段四十一字,第二段三十七字,第三段二十九字,共百又七字。又甲、乙本第一、二简背面的篇题、篇次皆在第二道之下。

三道编纶,王杖十简如此。尺简。三道二段,上端第一道上约1.5厘米,上端之顶至第一段末字,第二段首字至下端之末,俱约11.2厘米,第一、二段之间空一字地位约0.5厘米。上端第一段之上(天头),第二、四简各书“制”字,其它八简作一圆点。第二道居全简之中。居延、敦煌出土汉简之长汉一尺者亦常用三道编纶,如《流沙坠简》医方第二、四简(竹简)。

二道编纶,日忌杂简第六、七如此。尺简。二道三段,三段平均的将简分为三部分,每段之末有空间,惟第一段顶端写,无空地。第一、二道在全简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处。此是先编后写之册。居延所出永元器物簿,尺简,二道一段,编纶的地位与此同,而文字先写,不分段。长沙杨家湾七十二简,六寸簿,亦是二道编纶,地位亦与此同,但每简简端写一、二字,以下无字;与《流沙坠简》器物类第二十六至二十九等简(尺木)相似。

由上所述,则知出土竹木简的编纶,可以由二道至五道,而《说文》、《独断》仅言“二编”,足以补文献所未及。武威甲本、丙本都是二尺四寸最长之简,四道已足,而竹简不如木简硬直,故多一道。凡编册所用的纶绳,至少二道,最多五道,其制大略如此。

编简所用的单简单札,都是同长的,《说文》曰“等,齐简也”。其简与简之间倘有少许长短参差不齐的,则待书写完毕后再加以等齐,即稍事削齐其下端。《说文》册下谓“象其札一长一短,中有二编之形”,《独断》也说策书“其次一长一短两编”,《隋书·礼仪志》载后齐封拜册也如此,它代表封册的一种特别形式,和书册不同。王国维《简牍检署考》,对此乃生误解。《释名·释书契》曰:“简,间也,编之篇篇有间也”,王氏谓“殆亦长短相间,故云篇篇有间也”。《释名》本意,当指编简为篇,简与简之间有空格。又刘向奏上《战国策》《叙录》称其书或曰短长,或曰长书,或曰修书,王氏因谓“窃疑周、秦游士甚重此书,以策书之,故名为策。以其札一长一短,故谓之短长。比尺籍短书,其简独长,故谓之长书、修书。……由是观之,则虽书传之策,亦有一长一短如策命之书者”。这些说法都是错误的。汉代的策命,如《汉制度》及《独断》所述,编简为之,或二尺,或尺一,并非如后齐之制。《战国策》之称长书、修书,因其为二尺四寸简所写如汲冢所出战国书籍(《纪年》、《穆天子传》)一样。《战国策》之称“短长”乃指其为纵横之说,与简之长短无关。近世敦煌、居延所出编简都是等长的,汉代典策亦当如此。

汉简上所用以编的绳纶,居延汉简称之为书绳或绳:

驩喜隧两行img、札一比、绳十丈 檄三 八月己酉输  7·8(甲51)

…绳十丈、札二百、两行五十  10·8(甲67)

禽寇隧札二百、两行五十、绳十丈  10·9(甲77)

安汉隧札二百、两行五十、绳十丈,五月输  138·7+183·2(甲782)

胻寇隧绳十丈、札五十、檄二  273·1(甲1431)

谨输正月书绳二十丈,封传诏  居延汉简465·5

又《流沙坠简》烽燧类第二十九简曰:“凌胡隧、厌胡隧、广昌隧各请输札、两行隧五十,绳廿丈,须写下诏书”。互校诸简,可知“两行”与“札”都是实物,两行乃写诏书的尺一,《独断》所谓“而隶书以尺一木两行”,以其长度称之为“尺一”;以其可容两行,称之为“两行”;以其为两行木牍,称之为“木两行”,即木牍,而《论衡·效力篇》又有所谓“五行之牍”,更宽于此。《独断》之文,旧多误解,故王国维读为“尺一木”,是错误的。《独断》曰:“表……多用编两行,文少以五行”。此谓文长者用“编两行”之册,而文少者用单个的“五行之牍”,即版。此可证“两行”是编册用的,“五行”是单版。“编两行”之“两行”亦名物。札与两行之别当在宽狭,然它们都是编成册子的构成单位。每一个“札”或“两行”,需配合一定长度的绳子。居延诸简,除称为封传诏的“书绳”系缚束书函之用外,其它单称“绳”的乃是编绳,与札、两行之数成一定比例:二百枚“札”与五十枚“两行”共用绳十丈即一千寸,则每一札、两行占用汉尺的四寸,约为9厘米左右。汉木札的宽度约为1—1.5厘米,而册上两编上下(即来回)穿过,应占用至少四倍于札广的绳,即约为6厘米,而札与札之间尚需一些绳子,如此每枚占用九厘米之绳,正为适合。敦煌简述每个隧各请输札与两行各为五十,则三隧合请札百五十与两行百五十,合为三百,所请之绳为二十丈,倍于前述诏简的比例。此三隧所请的是札与两行各半,而前述诸简是两行为札的四分之一。由此可以推知凡两行比数多的,需绳长些,则所谓两行的广度必宽于札。由此可知汉世官府所用编札,输自公家,配给定数的绳,两行广于札,而单一者称札称两行;边戍所用,似以两道为常,所给之绳最多只能敷用于三道(札要窄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