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削改

九、削改

古人书写所用工具为刀与笔,故刀与笔常联言,周磐遗命写《尧典》竹书一篇,命与刀笔共置棺前。书写所用刀,或曰削,或曰书刀。《考工记》曰:“筑氏为削”,郑注云:“今之书刀”。《释名·释兵》曰:“书刀,给书简札有所刊削之刀也”。书刀或削,所以刊削误字,并非用以刻字。《考工记》贾疏云:“古来未有纸笔,则以削刻字,至汉虽有纸笔,仍有书刀,是古之遗法也”;王应麟《困学纪闻》卷四曰:“古未有笔,以书刀刻字于方策,谓之削”。凡此唐、宋人去古已远,习于纸笔之事,误以削为刻字刀。《史记·张丞相传》曰:“周昌笑曰:尧年少,刀笔吏耳”,《正义》云:“古用简牍,书有错谬,以刀削之,故曰刀笔吏”;《后汉书·刘盆子传》曰:“其中一人出刀笔,书谒欲贺,其余不知书者起请之”,李贤注云:“古者记事,书于简册,谬误者以刀削而除之,故曰刀笔”。凡此皆是确诂。削本是用以削改文字的工具,又引伸而为删削文字,《史记·孔子世家》曰:“至于为《春秋》,笔则笔,削则削”;《汉书·礼乐志》曰“削则削,笔则笔”,师古注云:“削者,谓有所删去,以刀削简牍也;笔者,谓有所增益,以笔就而书也”。此外,凡使简牍废去不用的,也削除之,如《汉书·朱博传》曰:“投刀使削所记”,《魏志·王肃传》谓汉武取《史记》“本纪览之,于是大怒,削而投之”,又卫恒《四体书势序》(《晋书》卷三六本传)谓师宜官“每书辄削而焚其柎”。(《魏志·武帝纪》裴注引作“辄削焚其札”。)

后世纸上写字有错,往往用笔点灭之。《尔雅·释器》曰:“灭谓之点”,郭注云:“以笔灭字为点”。简册上可以有点灭者,但武威简本对于错写、遗写、多写之字,皆不点灭;最常见的,乃是削除之迹。简册关于改写、补写或删除的方法有以下三事。

一为削改。这是最多见的,在实物上可看到被削去薄薄一层表面,而补写的字迹往往晕开,易于识别。削改之例有七:(一)写错一字,削去后改写一字,原地位不动,如《士相见》第六简的“士”字和第十六简的“第”字;(二)写错偏旁,削去偏旁而改写的,如《士相见》第十二简“视”字的示旁;(三)写错几个字,削除后仍补写几个字,如《士相见》第十四简“后授虚”三字;(四)遗写数字,将一小段全削去而补写的,改写后地位拥挤,如甲本《服传》第二十三简上段“夫……斩”十一字,又如《士相见》第九简“答壹拜”系就二字改为三字的;(五)多写了字,删除改写后,原占地位有了空余,如甲本《服传》第三十简“妾不”二字削改,妾上留一字地位未补;(六)错字削除后遗未补写的,如《少牢》第二十二简“会盖二”的“盖”字削后未补写;(七)钞者误重一段,删削后不作补书的,如《泰射》第二十简中空二十字地位,系误重一段,删后留空白。

二为涂改。削改是事后发现错误削除原写而改写的。涂改则是书写当时发现错误,不加削除,而用水或唾沫涂抹去,重行书写,故补写后字迹四围尚存涂抹痕迹,如《有司》第三十二简第一个“答”字及第三十三简“卒载”之载。

三为添写。简札狭窄,故补写于旁有所不便,乙本字小而紧,在第十七简、三十六简字旁补写更小的“之”字“也”字。甲本因字较大而有空间,补字往往在两字之间。

除上述外,还有两事虽不属于削改而是有关钞本的增补的,附述于此。

配钞。《特牲》五十三简,是以最后无叶数的十三简为基础而补配以前四十简的。虽后补者多于先钞本,但它仍旧是利用不全本而加以配钞之例。

补钞。《有司》的叶数都写在背后,下部第十简至十五简等五简易书手而将叶数写在正面。这五简为数不多,何至再劳一人分钞,大约是本有而失落,事后补钞的。《有司》第六简,写法有异于同篇的各简,而叶数又在正面,乃是补钞的一叶。

凡此补钞与一再削改,皆表示此经牒在经师诵习中有所补缀改易,零简曾有失落或败坏。凡刊削重写之字,往往是校勘上有问题的字,则经师诵习之时,不从此钞本而从别本有所改正。校记中对某些削改字之有争执者,曾加注明,可以参阅。由此可见,刊削的字,有些是钞手因钞错而改正的,有些则是读者据它本有所更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