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容字

七、容字

每一简容字多少,大致上是有定规的,但因不同书手和竹木简性质之异,使得各篇每简字数并不能一律相等。武威三本的情形,也是如此。

甲本木简七篇是占数最多的,其中大多数以六十字为常例,当然每简容许有一、二字的上下。《泰射》一篇百十四简,最为严谨,多数简为六十字,较少的为五十九字或六十一字。《少牢》一篇的前四十一简,每简字数略多于六十字而不超过七十字。只有《特牲篇》第四十一至五十三的十三简,是利用旧简,一行八十字上下,和七篇中其它部分不同。

乙本木简短而狭,字也小,故一简容字一百至一百零数字,其第十七简最多为一百二十三字,几乎为甲本一简的倍数。

丙本竹简的字数很参差,多者五、六十字,少者二、三十字。这由于它是分章的《丧服》经,每章另行起,故新章前一行多不足行;又由于因避竹节要多空一些,否则它也是以六十字为标准的。

载籍所述一简容字,与上述实物颇有差异:《聘礼》疏引“服虔注《左氏》云:古文篆书一简八字”;《汉书·艺文志》述刘向校今文《尚书》脱简或二十二字,或二十五字;《聘礼》疏引“郑注《尚书》三十字一简之文”;《穆天子传序》记汲冢竹书“一简四十字”。凡此所记字数,或因多属周末汉初之制,所以与武威简本不合。《聘礼》曰:“百名以上书于策,不及百名书于方”,向来颇有不同之解。所谓策是编册,凡百字以上的可书于编册,而百字以内的可书于方版,方版是单一之札。《国语·鲁语》上臧文仲将展禽五百言“使书以为三笑”,即三个册子,韦昭注以为三通分给三卿,是对的。由百名以上书于策,并不能说明一简的字数。

每一简牍所容的字数与行数相关。凡编简为册的,因编册可以成卷,所以简必狭长,只能容一行,惟历谱为例外。既然书籍因其内容性质而用简有长短之别,则每一行所容字亦自不同。武威《仪礼》用二尺四寸长简,每简约为六十字,汉世五经俱当如此,乃今文《尚书》仅二十余字一行。大约以六十字为一简,是经过一段时间而逐渐固定的。两汉时小学字书以六十字为一章,合若干章为一篇,故小学字书称为“篇章”。章之名本起于诗篇之分章句,但一篇诗的章句无定数,故一章不必为六十字。汉世字书乃学童诵习的韵语,有定字,有定句,有韵,如《苍颉篇》断六十字以为一章,凡五十五章(见《汉书·艺文志》),此汉时闾里书师所授。其所以断六十字为一章,则本于《六甲篇》。《六甲篇》是儿童启蒙时所读,以十天干十二地支所构成的干支表,凡一百二十字,代表六十日。此百二十字分作六行,六行之首为甲子、甲戌、甲申、甲午、甲辰、甲寅,故称六甲。行二十字,代表十天,每简称为一篇,如《周礼·占梦》正义引《郑志》曰:“庚午在甲子篇,辛亥在甲辰篇也”。《礼记·内则篇》曰:“九年教之数日”,郑注以为“朔望与《六甲》也”;崔实《四民月令》曰:“正月……砚冰释,命幼童入小学,学篇章”,原注云:“篇章谓《六甲》、《九九》、《急就》、《三仓》之属”。《南齐书·顾欢传》曰:“欢年六七岁画甲子,有简三篇,欢析计遂知六甲”。以三简六面画六甲篇,则一简一面二十字。居延所出汉代木简六甲一简,正反面都是《甲子篇》。敦煌所出《甲子篇》(缺丙寅以下)木简和两面写《甲子篇》的木觚(见《流沙坠简》卷一),都是篆文。《流沙坠简》所录《急就》第一章是木觚,三面写字,每面二十一字,一觚六十三字。《急就篇》是以六十三字为一章的,尽于一觚(六甲参考张政烺《六书古义》,载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本)。

武威汉简大多数是六十字为一简,一简分三段,每段约二十字,它和一觚三行六十字成一章,是相似的。它之所以大略以六十字为一简者,本于字书篇章。其后熹平石经每行七十字或七十三字,魏正始石经每行六十字,则本乎五经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