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两汉历术
两汉和新代所用的历法,可分为四个时期:
(1)古四分历(殷历或颛顼历) 高祖元年乙未至武帝元封七年即太初元年丁丑(公元前206—104年),共103年。
(2)邓平太初历 武帝太初元年丁丑至孺子婴初始元年戊辰,淮阳王更始元年癸未至章帝元和二年乙酉(公元前104—公元8年,公元23—85年),共175年。
(3)刘歆三统历 新始建国元年己巳至地皇四年癸未(公元9—23年),共15年。
(4)编诉后汉四分历 章帝元和二年乙酉至献帝建安二十五年即延康元年庚子(公元85—220年),共136年。
关于汉初一百零三年的历法,世有异说。汪氏《历代长术辑要》于汉元年下曰“按《通鉴目录》载刘氏《长术》起此年,汉初承秦,仍以十月为岁首,用殷术,或云仍用颛顼术。今从刘氏《长术》,两存之。以史文考之,似殷术合。”朱文鑫《历法通志》曰“而纪、志所载岁日,又与殷历相合”。殷历和颛顼历,都是四分法,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又四分之一日,一月之长为29499/940日,故《淮南子·天文篇》曰“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为月”。太初历的制定,采用邓平八十一分律历,一月之长为2943/81日,《律历志》曰“太初术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因此,古六历朔望月、回归年分别为29.53085106与365.25000000日,太初历则为29.53086419与365.25016244日。王莽时代的三统历是太初历的延续,而后汉四分历则复原到古六历的日法。此四种历法,今不详论。
上述四历表现于此年历表者,约有以下数事。(1)正月 汉初殷历,承秦制以夏正十月(建亥之月)为岁首,但不改冬十月为春正月。太初历始以夏正正月(建寅之月)为岁首,是为寅正。新用太初历,而改以夏正建丑之月为正月,即称寅正之十二月为正月,故初始元年(居摄三年)十二月癸酉朔即新始建国元年正月癸酉朔。淮阳王更始元年二月复回寅正,而王莽亡于是年十月,因此是年有两十月:即地皇四年十月戊申朔与更始元年十月丁丑朔。光武即位以迄东汉之亡,中经改历,皆用寅正。(2)闰月 古四分历,十九年而七闰,即约二年半而置一闰月,以调和太阴历与太阳历的差距。太初历和后汉四分历,亦均如此。但汉初殷历承秦制,置闰于岁终,即九月之后,称为“后九月”;至太初元年以后,置闰于无中气之月,称为“闰月”。(3)岁首、岁终 殷历承秦制以冬十月为岁首,秋九月为岁终,《汉书》太初以前记事均如此。太初以后,以春正月为岁首,冬十二月为岁终,《汉书》太初以后记事均如此。但太初改历以后,若干制度有仍汉初而未改者。如汉初存问长老于冬十月岁首,而西汉王杖十简所述亦在十月,直到东汉才改为秋七月[2]。又西汉简凡记一岁会计,皆从上年十月计至此年九月,是以冬十月为岁首的会计年度。(4)月首、月终 即朔、晦,《汉书》记日食皆标明朔、晦或二日(称二日者因当时用平朔而非后来的定朔)。汉简月首称为朔或旦日,月终称为晦或晦日,凡记日必于月、日之间介以月朔日名(干支)。
出土汉简多数属于太初历施行时期内的,少数的属于王莽建丑时期的和后汉四分历时期的。汉简所记月、日都根据了当时颁布的年历,而当时天官根据天象对于朔闰可能作一些临时的变动。因此它和后来根据历术推定的朔闰如汪、张、陈表,不免有些出入,详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