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刻

一、时刻

刻漏之制应起于汉以前,《周礼》有挈壶氏和司寤氏,皆司时日。《汉书·百官公卿表》曰“詹事,秦官……属官有率更”,师古曰“掌知漏刻”。《汉旧仪》曰“率更令,秩千石,主庶子舍人更直,亡新更为中更,丞一人,秩四百石”。《太平御览》卷二引《桓谭新论》曰“燥湿寒温辄异度,昼日参以晷景,暮夜参以星宿,则得其正”[6]。

汉初张苍定章程,其中有漏法,故《续汉书·律历志》永元十四年“太史令舒承梵等对: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年十二月乙酉下”。终两汉之世,漏刻昼夜百刻,《周礼·挈壶氏》郑玄注云“分以日夜者,异昼夜漏也。漏之箭,昼夜共百刻,冬夏之间有长短焉,太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贾疏云“此据汉法而言”。《说文》曰“漏以铜受水,刻节,昼夜百刻”。《尧典》疏引“马融云:古制刻漏,昼夜百刻”。《汉旧仪》曰“立夏、立秋昼六十二刻,夏至昼六十五刻”(《初学记》卷二十五),又曰“冬至昼四十一刻(本或作三十五刻),后九日加一刻,立春昼四十六刻,夜五十四刻”(《北堂书钞》仪饰部)。

两汉之世共施用两种漏制,一为官漏,一为夏历漏。官漏即西汉初《令甲》第六所颁用,与宣帝三年所下《漏品》相符合。《后汉书·律历志》曰“永元十四年(102年)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减一刻,不与天相应,或时差至二刻半,不如夏历密。诏书下太常,令史官与融以仪校天,课度远近。太史令舒承梵等对:……建武十年(34年)二月壬午诏书施行漏刻,以日长短为数,率日南北二度四分而增减一刻,一气俱十五日,日去极各有多少。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不随日进退;夏历漏随日南北为长短,密近于官漏,分明可施行。”其年十一月甲寅诏行其制,续志二十四气表所载昼夜漏刻,即此夏历漏。由此可知西汉初至东汉建武初施行官漏,率九日增减一刻;至建武十年虽诏行夏历漏而官漏犹行不废,至永元十四年乃改用夏历漏,二制并存近七十年。《初学记》卷二十五引《梁漏刻经》云“至冬至,昼漏四十五刻,冬至之后日长,九日加一刻;以至夏至,昼漏六十五刻,夏至之后日短,九日减一刻。或秦之遗法,汉代施用。”此所述是西汉的官漏,可能是秦制之遗。兹将夏历漏与官漏(并类书所引《汉旧仪》漏刻)对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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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官漏与夏历漏的立夏漏刻相差2.4刻,故志曰“或时差二刻半”。又志所载二十四气表,记“冬至黄道去极115度”,“夏至黄道去极67度强”,二者相差48度,以2.4度差刻计算,冬至、夏至之间差二十刻,可知续志所载漏刻是夏历漏,系以“二度四分而增减一刻”,非是官漏的“率九日移一刻”。

《初学记》所引《汉旧仪》“立夏、立秋昼六十二刻”,与续志作62.4与62.3度者仅差三、四分,则《汉旧仪》应是夏历漏。但《北堂书钞》所引《汉旧仪》,其立春昼漏既不同于官漏及夏历漏,而又有冬至“后九日加一刻”则是官漏制;其所引可疑,甚不足据。

自官漏改为夏历漏,史官称其密近。王充《论衡》作于章和二年(88年),正是两种漏制并行的时期,其《说日篇》曰“儒者或曰日月有九道[7],故曰日行有近远、昼夜有长短也。夫复五月之时,昼十一分、夜五分,六月昼十分、夜六分,从六月往至十一月,月减一分。此则日行月从一分道也,岁日行天十六道也,岂徒九道”。依此说,则十二个月昼、夜长短的比率应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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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则含有冬至的十一月昼夜比率是5∶11,昼最短而夜最长;含有夏至的五月昼夜比率是11∶5,昼最长而夜最短。它们和官漏冬至、夏至的昼夜比率之作45∶55与65∶35,和夏历漏复至昼夜比率之作65∶35者,皆有差异。王充的昼夜十六分比法,可能是当时民间的简易比法;但较之用十二干支分配昼夜比率的十二分比法,似又进一步。《周髀算经》曰“冬至昼极短,日出辰而入申,阳照三,不复九,东西相当正南方。夏至昼极长,日出寅而入戌,阳照九,不复三,东西相当正北方。”《桓谭新论》曰“春秋昼夜欲平,旦日出于卯,正东方;暮日入于酉,正西方。”张衡《浑天仪》谓春秋分“出卯入酉”。据此可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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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则冬至、夏至的昼夜比率是3∶9与9∶3,而春秋分的昼夜比率是5∶5。凡此比法,只是概略的说明四季十二月昼夜长短,它们与史官的漏制既无关系,也不能据此以为当时分一日为十六时或十二时。王充的十六分是指日行月从的十六分道或十六道,而他在《img时篇》说“一日之中,分为十二时”才指时间。

汉代所记漏刻者有以下诸例:

夜漏上水十刻 506·5(甲1993)(大)(刘复作十刻,劳干作七刻)

夜漏未尽一刻 《汉书·昌邑王传》

夜漏下十刻  《汉书·东方朔传》

成帝建始元年八月戊午晨,漏未尽三刻有两月重见 《汉书·五行志》

今夜漏上五刻 《汉书·赵皇后传》

立春之日夜漏未尽五刻 夜漏未尽七刻初纳 夜漏未尽八刻初纳 立秋之日夜漏未尽五刻 夜漏,群臣入 夜漏二十刻 《续汉书·礼仪志》

夜漏不尽五刻,击五鼓,三刻击三鼓 《汉旧仪》(《初学记》卷二十五)

还言漏上十四刻行临到 《汉书·王尊传》

昼漏上十刻而崩 《汉书·赵皇后传》

成帝河平元年二月甲申,日出赤如血亡光,漏上四刻半,乃颇有光 《五行志》

昼漏上水 昼漏未尽十八刻初纳 昼漏十四刻初纳 昼漏上水初纳 用漏十刻礼毕 《续汉书·礼仪志》

昼漏不昼八刻,白录所记 《周礼·内小臣》郑注

由上所述,可知漏分为夜漏、昼漏两部分;而夜漏或昼漏又分为两部分,前半称为上水或上[8],后半称为未尽或下。凡上水或上若干刻,是顺数;凡称下若干刻是顺数,称未尽若干刻是逆数。其例如下

夜漏 上水 夜漏上水十刻(汉简) 未尽 夜漏下十刻《东方朔传》

夜漏上五刻《赵皇后传》   夜漏未尽一刻《昌邑王传》

夜漏二十刻《礼仪志》

昼漏 上水 漏上十四刻《王尊传》 未尽 昼漏未尽十八刻《礼仪志》

它们从来不与“时称”连合,如称夜食若干刻者。它们和汉简上所见的“时分”(即某时几分)应是两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