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刻
刻漏之制应起于汉以前,《周礼》有挈壶氏和司寤氏,皆司时日。《汉书·百官公卿表》曰“詹事,秦官……属官有率更”,师古曰“掌知漏刻”。《汉旧仪》曰“率更令,秩千石,主庶子舍人更直,亡新更为中更,丞一人,秩四百石”。《太平御览》卷二引《桓谭新论》曰“燥湿寒温辄异度,昼日参以晷景,暮夜参以星宿,则得其正”[6]。
汉初张苍定章程,其中有漏法,故《续汉书·律历志》永元十四年“太史令舒承梵等对: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年十二月乙酉下”。终两汉之世,漏刻昼夜百刻,《周礼·挈壶氏》郑玄注云“分以日夜者,异昼夜漏也。漏之箭,昼夜共百刻,冬夏之间有长短焉,太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贾疏云“此据汉法而言”。《说文》曰“漏以铜受水,刻节,昼夜百刻”。《尧典》疏引“马融云:古制刻漏,昼夜百刻”。《汉旧仪》曰“立夏、立秋昼六十二刻,夏至昼六十五刻”(《初学记》卷二十五),又曰“冬至昼四十一刻(本或作三十五刻),后九日加一刻,立春昼四十六刻,夜五十四刻”(《北堂书钞》仪饰部)。
两汉之世共施用两种漏制,一为官漏,一为夏历漏。官漏即西汉初《令甲》第六所颁用,与宣帝三年所下《漏品》相符合。《后汉书·律历志》曰“永元十四年(102年)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减一刻,不与天相应,或时差至二刻半,不如夏历密。诏书下太常,令史官与融以仪校天,课度远近。太史令舒承梵等对:……建武十年(34年)二月壬午诏书施行漏刻,以日长短为数,率日南北二度四分而增减一刻,一气俱十五日,日去极各有多少。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不随日进退;夏历漏随日南北为长短,密近于官漏,分明可施行。”其年十一月甲寅诏行其制,续志二十四气表所载昼夜漏刻,即此夏历漏。由此可知西汉初至东汉建武初施行官漏,率九日增减一刻;至建武十年虽诏行夏历漏而官漏犹行不废,至永元十四年乃改用夏历漏,二制并存近七十年。《初学记》卷二十五引《梁漏刻经》云“至冬至,昼漏四十五刻,冬至之后日长,九日加一刻;以至夏至,昼漏六十五刻,夏至之后日短,九日减一刻。或秦之遗法,汉代施用。”此所述是西汉的官漏,可能是秦制之遗。兹将夏历漏与官漏(并类书所引《汉旧仪》漏刻)对照如下:
以上官漏与夏历漏的立夏漏刻相差2.4刻,故志曰“或时差二刻半”。又志所载二十四气表,记“冬至黄道去极115度”,“夏至黄道去极67度强”,二者相差48度,以2.4度差刻计算,冬至、夏至之间差二十刻,可知续志所载漏刻是夏历漏,系以“二度四分而增减一刻”,非是官漏的“率九日移一刻”。
《初学记》所引《汉旧仪》“立夏、立秋昼六十二刻”,与续志作62.4与62.3度者仅差三、四分,则《汉旧仪》应是夏历漏。但《北堂书钞》所引《汉旧仪》,其立春昼漏既不同于官漏及夏历漏,而又有冬至“后九日加一刻”则是官漏制;其所引可疑,甚不足据。
自官漏改为夏历漏,史官称其密近。王充《论衡》作于章和二年(88年),正是两种漏制并行的时期,其《说日篇》曰“儒者或曰日月有九道[7],故曰日行有近远、昼夜有长短也。夫复五月之时,昼十一分、夜五分,六月昼十分、夜六分,从六月往至十一月,月减一分。此则日行月从一分道也,岁日行天十六道也,岂徒九道”。依此说,则十二个月昼、夜长短的比率应如下表:
如此则含有冬至的十一月昼夜比率是5∶11,昼最短而夜最长;含有夏至的五月昼夜比率是11∶5,昼最长而夜最短。它们和官漏冬至、夏至的昼夜比率之作45∶55与65∶35,和夏历漏复至昼夜比率之作65∶35者,皆有差异。王充的昼夜十六分比法,可能是当时民间的简易比法;但较之用十二干支分配昼夜比率的十二分比法,似又进一步。《周髀算经》曰“冬至昼极短,日出辰而入申,阳照三,不复九,东西相当正南方。夏至昼极长,日出寅而入戌,阳照九,不复三,东西相当正北方。”《桓谭新论》曰“春秋昼夜欲平,旦日出于卯,正东方;暮日入于酉,正西方。”张衡《浑天仪》谓春秋分“出卯入酉”。据此可表如下:
如此则冬至、夏至的昼夜比率是3∶9与9∶3,而春秋分的昼夜比率是5∶5。凡此比法,只是概略的说明四季十二月昼夜长短,它们与史官的漏制既无关系,也不能据此以为当时分一日为十六时或十二时。王充的十六分是指日行月从的十六分道或十六道,而他在《
时篇》说“一日之中,分为十二时”才指时间。
汉代所记漏刻者有以下诸例:
夜漏上水十刻 506·5(甲1993)(大)(刘复作十刻,劳干作七刻)
夜漏未尽一刻 《汉书·昌邑王传》(https://www.daowen.com)
夜漏下十刻 《汉书·东方朔传》
成帝建始元年八月戊午晨,漏未尽三刻有两月重见 《汉书·五行志》
今夜漏上五刻 《汉书·赵皇后传》
立春之日夜漏未尽五刻 夜漏未尽七刻初纳 夜漏未尽八刻初纳 立秋之日夜漏未尽五刻 夜漏,群臣入 夜漏二十刻 《续汉书·礼仪志》
夜漏不尽五刻,击五鼓,三刻击三鼓 《汉旧仪》(《初学记》卷二十五)
还言漏上十四刻行临到 《汉书·王尊传》
昼漏上十刻而崩 《汉书·赵皇后传》
成帝河平元年二月甲申,日出赤如血亡光,漏上四刻半,乃颇有光 《五行志》
昼漏上水 昼漏未尽十八刻初纳 昼漏十四刻初纳 昼漏上水初纳 用漏十刻礼毕 《续汉书·礼仪志》
昼漏不昼八刻,白录所记 《周礼·内小臣》郑注
由上所述,可知漏分为夜漏、昼漏两部分;而夜漏或昼漏又分为两部分,前半称为上水或上[8],后半称为未尽或下。凡上水或上若干刻,是顺数;凡称下若干刻是顺数,称未尽若干刻是逆数。其例如下
夜漏 上水 夜漏上水十刻(汉简) 未尽 夜漏下十刻《东方朔传》
夜漏上五刻《赵皇后传》 夜漏未尽一刻《昌邑王传》
夜漏二十刻《礼仪志》
昼漏 上水 漏上十四刻《王尊传》 未尽 昼漏未尽十八刻《礼仪志》
它们从来不与“时称”连合,如称夜食若干刻者。它们和汉简上所见的“时分”(即某时几分)应是两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