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时分

三、时分

汉以前一日分时之制,记载不详[11]。《左传》宣公十二年记有鸡鸣、日中、日入;昭公五年卜楚丘曰“日之数十,故有十时,亦当十位,自王已下,其二为公,其三为卿。日上其中,食日为二,旦日为三”。晋代杜预所注,以为相应于十等人的十时是日中、食时、平旦、鸡鸣、夜半、人定、黄昏、日入、晡时、日昳,另外“隅中、日出不在第”。此以后代十二时来解释古制,恐未必尽合于《左传》原意。

《淮南子·天文篇》记述太阳行程,列举一日十五个“时称”为晨明、朏明、旦明、蚤食、晏食、隅中、正中、小迁[12]、餔时、大迁、大舂、下舂、县车、黄昏、定昏,其定昏以后、晨明以前如夜半、鸡鸣等属于夜间,不在叙述之例。因此不能以为《淮南子》分一昼夜为十五等。然它所提出的各历程的旦明、蚤食、餔时、黄昏等名,与汉代所用的“时称”及次第有很多是相同的。

西汉的“时称”,在《史记》中已有记录:

《项羽本纪》 日中,大破汉军。

《吕后本纪》 八月庚申,平阳侯窋行御史大夫事,见相国产计事……。日餔时,遂击产,……杀之郎中府吏厕中。

《彭越传》 旦日日出,十余人后,后至者至日中

《景帝纪》 后元年……五月丙戌地动,其蚤食时复动。

《天官书》 出西方,而出阴,阴兵疆;暮食出,小弱;夜半出,中弱;鸡鸣出,大弱。是谓阴陷于阳。其在东方,乘明而出阳,阳兵之疆;鸡鸣出,小弱;夜半出,中弱;出,大弱。是谓阳陷于阴。

《天官书》 为麦,日昳为稷,为黍,餔为菽,下餔日入为麻。(此段亦见《汉书·律历志》,惟昳作跌,餔作晡。)

它们的次第大约是:夜半—鸡鸣—乘明—旦—日出—蚤食时—食时—日中—日昳—日晡时—下餔—日入—昏—暮食

这是不完全的。

《汉书》对于时称,也有一些零星的记录:

《李寻传》 “本起于,相连至,其日出后至日中,间差瘉。”

《东方朔传》 “微行以夜漏下十刻乃出,常称平阳侯。旦明入山下驰射鹿豕狐兔。”

《广陵王胥传》 “至鸡鸣时罢。”

《昌邑王传》 “夜漏未尽一刻,以火发书;其日中,贺发;晡时至定陶。”

《淮南王安传》 “使为离骚传,受诏,日食时上。”

《王莽传》 “以鸡鸣为时。”

《五行志》 “元光元年七月癸未……刘向以为……日中时食从东北,过半,餔时复”。“征和四年八月辛酉晦……餔时食,从西北,日下餔时复”。“河平元年四月己亥晦……刘向对曰:日蚤食时,从西南起”。“元帝永光元年四月……正中时有景亡光”。“成帝河平元年二月甲申,日出赤如血亡光,漏上四刻半,乃颇有光,烛地赤黄,后乃复”。“成帝永始二年二月癸未,夜过中,星陨如雨……至鸡鸣止”。

《天文志》 “元平元年正月庚子,日出时有黑云……。”“元延元年四月丁酉,日晡时天暒晏……至止。”“建平元年正月丁未,日出时有著天白气……。”

其次第大约是:夜过半—鸡鸣时—晨—旦、旦明—日出时—日蚤食时—日食时—日中时、正中时—日餔时—日下餔时—昏

这也是不完全的。这类时分和《淮南子》、《天官书》属于同一系统。

汉简[13]所见时分,约如以下所述:

夜半 夜半 203·2(破);130·8(查,永元元年)

夜过半时 523·24,506·5(甲1993,建平五年)(大)

夜大半 夜大半 317·27(甲1691),104·44(破)

夜大半三分 49·22+185·3(甲352)(破)

夜大半五分 305·15(布)

夜半尽时  503·1(甲1920)(大)

鸡鸣 鸡前鸣时 503·1(甲1920)(大)

鸡中鸣 305·15(布)

鸡后鸣五分 193·2(甲1112)(破)

鸡鸣五分 104·44(破)

鸡鸣时 161·2,157·14(甲916)(破)

晨时 晨时 罗布18,马氏47(敦煌T22e)

大晨一分尽时 沙氏568(敦煌T27,建武十一年)

晨 25·13(A21)

平旦 旦 罗布18,19,20

正旦 178·27(破)

平旦 84·12,143·12(破);马氏55(敦煌T23c)

平旦时 552·3+4(查,永元十六年)

平旦一分 49·22+185·3(甲352)(破)

日旦七分[14] 马氏115(酒泉T43 k)

平旦入 70·5,89·5(甲506),89·11(甲508),1782·6,254·2(甲1298),254·8,254·9(破);458·2(博);15·25(金)

日出 日出 28·1(甲211)(破);502·1(甲1910)(大)

日出时 沙氏623(敦煌T28);罗布20;马氏143(酒泉T44b)

日出五分 170·4(布)

日出七分 317·1(甲1671)(破)

日出二干时 沙氏85(敦煌T6)

日出一□[15] 沙氏507(敦煌T15a)

日出入 59·36(破)

蚤食 蚤食 56·41,188·3+224·23(破)

蚤食时 278·7(瓦);128·2(查,永元十年)

日蚤食时 505·2(甲1951)(大);沙氏535(敦煌T15a,永平十年)

蚤食尽 170·4(布)

蚤食一分[16] 317·27(甲1691)(破)

蚤食五分 229·3(破)

蚤食入 26·12(甲194),46·6(甲337),52·57(甲363),113·27,133·16(甲769),161·7(甲958),203·1,203·18,203·24,203·40,244·4+6(甲1291),254·15(甲1307),257·31,258·21,276·14,525·5(甲2297)(破)

食时 食时 56·37,84·12(破);455·8(博);沙氏414(敦煌T18,甘露二年),635(敦煌T28);罗布18,20

食 104·44(破)

日食时 85·26(破);甲附14;沙氏367(敦煌T14,始建国元年);马氏47(敦煌T22e)

日食时二分 505·2(甲1951)(大)

日食尘五分 506·6(甲1992)(大)

食时入 203·38,264·10(破);247·27(地)

食尘入 133·15(甲765),222·8,231·49,486·3(破)

东中 日东中六分 506·6(甲1992)(大)

日东中时 甲附14

日中 日中时 143·12,484·8(破);沙氏316(敦煌T14),614(敦煌T28,永平十八年);马氏47(敦煌T22e)

日中时分 251·3(查,永元十一年)

中五分 270·2(破)

中昼 427·2(博);沙氏233(敦煌T6c)

日中入 398·5(博);110·7(甲620),203·17(破)

西中 日失中时 132·27(破)

日失 56·41(破)

日过中时 523·24(大)

日西中时 126·40+536·4(甲719),332·5(甲1705)(地)

日西中二分 495·3(甲1918)(大)

餔时 餔时 427·2(博);沙氏471(敦煌T15a)

日餔时 288·30(金);437·15+16(博);马氏88(酒泉T43a)

餔时入 336·8(地);52·50(甲373),115·2(甲648)(破)

餔尘入 160·7(甲2430)(破)

下餔 下餔 3·22+23,56·37,203·2,229·3(破);503·5(甲1923)(大)

下餔时 506·16(甲1999),506·17(甲2007)(大);30·7(甲228)(破)

日下餔时 290·15(A21);沙氏275(敦煌T22b);罗布18

下餔二分 178·20(甲1008)(破)

下餔四分 132·27(破)

下餔五分 28·1(甲211)(破)

下餔七分 157·14(甲916)(破)

下餔八分 56·41(破)

下餔入 203·64,244·7,254·6(甲1299),254·19(甲1311),266·4(甲1391),312·21(破)

日下餔入 413·8(博)

日入 日入时 502·9+505·22(甲1914),505·6(甲1955),495·19(甲1867)(大);349·2(甲1770)(地);163·19(布)

日入三分 161·6(甲963)(破)

日入入 482·20(破)

昏时 昏时 157·16(甲912),495·13十28(甲1874),495·19(甲1867),506·19(甲2014),505·6(甲1955)(大);马氏52(敦煌T23c)

夜昏时 174·1(甲944)(破);502·9+505·22(甲1914)(大);罗布19

黄昏时 85·26(破)

昏时四分时 502·3(甲1912)(大,元康三年)

莫 503·5(甲1923)(大);沙氏623(敦煌T28)

夜食 夜食 436·1(博);188·21+194·2(甲1081)(破)

夜食时 495·3(甲1918),506·5(甲1993,建平元年)(大);349·14(甲1777),332·13(甲1695)(地);沙氏85(敦煌T6)

夜食七分 173·1(甲944)(破)

夜食入 482·8(破)

[夜]食莫时 马氏122(酒泉T43k)

参餔时 沙氏482(敦煌T15a,始建国元凤元年)

人定 人定时 505·19(甲1963)(大);349·29+536·3(甲1781)(地)

夜人定时 332·5(甲1705)(地);沙氏87(敦煌T6)

人定二分 484·8(破)

夜少半 夜少半 270·2(破)

莫夜未半 沙氏86(敦煌T6)

夜少半四分 188·32+224·23(破)

以上十八项可分为昼与夜。日入以后的夜昏时、夜食时、夜人定时、夜少半、夜半、夜大半和鸡鸣都是夜间,其它自平旦至日入属于日间,故或冠以日字,如日食时、日中时等。兹将其名称和次第,分项加以说明如下:

(一)夜半 《洪范五行传》注云“夜半为中”,《春秋》庄公七年“夜半星陨如雨”,《经典释文》云“夜中,夜半也”;杜注同,又云“夜中者以水漏知之”。汉以三分之一为少半,三分之二为大半。《夏侯阳算经》卷一曰“二分之一为中半,三分之二为太半,三分之一为少半,四分之一为弱半,此漏刻之数也。”(此节是晋代夏侯阳的原作)。“夜半”称为少半、大半,则“夜半”平分为三段:夜少半为第一,夜半(夜中)为第二,夜大半为第三。汉简有“夜少半四分”和“夜大半三分”、“五分”,则少半和大半应是两个“时段”,或不是一个夜半“时段”的前、后两半。但汉简未见“夜半时若干分”,故夜半是否分为三段,尚待考证。汉简与文献上的“夜过半”或在“夜半”范围内。

(二)夜大半 汉简的“夜半尽时”或是“夜大半”尽时,或指整个夜半的尽时。

(三)鸡鸣 《五行志》曰“夜过中星陨如雨……至鸡鸣止”。据居延汉简(503·1),鸡前鸣时在夜半尽时之后;又据居延汉简(104·44),鸡鸣五分在夜大半之后,故知鸡鸣时接于夜大半之后。据《五行志》鸡鸣在夜过半之后。《周礼·鸡人》“夜嘑旦以叫百官”,注云“夜,夜漏未尽,鸡鸣时也,呼旦以警起百官使夙兴”。《百官志》补注引蔡质《汉仪》曰“甲夜毕,传乙夜,相传尽五更。卫士传言五更未明。三刻后鸡鸣……汝南鸡鸣卫士候朱雀门外专传《鸡鸣》(曲)于宫中”。是鸡鸣在五夜(更)之戊夜后三刻,旦明之前。汉简鸡鸣时分前鸣、中鸣、后鸣三级。《史记·历书》曰“鸡三号卒明”,索隐云“三号三鸣也,言夜至鸡三鸣则天晓”。《祭祀志》引《汉官》曰“鸡一鸣时见日始欲出。”《左传》宣公十二年、襄公十四年曰“鸡鸣而驾”,成公十六年曰“鸡鸣而食”,《礼记·文王世子》及《内则》则曰“鸡初鸣”。

(四)晨时 据汉简(罗布18),晨时在旦以前。《左传》武公十六年曰“甲午晦,楚晨压晋军而陈。……旦而战”,是晨在旦前。《周礼·司寤氏》注云“晨,先明也”;《左传》僖公五年疏云“晨谓夜将旦,鸡鸣时也”。《五行志》曰“成帝建始元年八月戊午晨漏未尽三刻有两月重见”,是夜漏尽时前三刻仍是晨时,属于夜将尽之时。《淮南子》旦明以前为晨明与朏明,《说文》曰“晨、早,昧爽也”,(小徐本曰“昧,昧爽,旦明也”。)《论衡·诘术篇》曰“昧爽时加寅”,又《说日篇》曰“日出于寅”,可知晨时与旦明俱在寅时。《郑风》“女曰鸡鸣,士曰昧旦”,昧旦即昧爽,《列子·汤问篇》曰“将旦昧爽之交”。《天官书》之“乘明”或即“晨明”;《素问》第六十五之“大晨”应是“晨时”。敦煌出土简(沙氏568)曰“〔建武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庚辰夜大晨一分尽时”,此或应解作大晨一分、夜尽时。由此简可证大晨一分犹属于夜。

(五)平旦 据汉简(罗布20),旦在日出前;据敦煌汉简(马氏47),日出时在晨时后,则旦当在晨时后、日出前,相当于《淮南子》的朏明。旦、平旦、日旦当是一事。

(六)日出 据汉简(罗布20),日出时在旦后。《五行志》所记“河平元年二月甲申,日出如血无光,漏上四刻半乃颇有光……”,乃指日初出时无光,至尽漏四刻半乃颇有光,当指平旦时,非日出时。所谓日出时应指日已出地平线上。敦煌简之“日出二干时”,干当为竿,此与日出五分、七分,或有分别。《南齐书·天文志》曰“日出高三竿”,今人则以“日上三竿”为晏起之称。日出、日入、日中,先秦已有。

(七)蚤食 据居延汉简(170·4),蚤食尽在日出五分后;又据居延汉简(505·2),日食时二分在日蚤食时后,则蚤食时与食时应区别为二,相当于《淮南子》和《素问》第六十五的蚤食、晏食。上午之食时分别为蚤食与食,犹下午之食时分别为餔与下餔,至晚间则只有夜食或莫食、参餔食。

(八)食时 食时在蚤食后,详上。据居延汉简(506·6),日食尘在东中前,则食尘或即食时,故餔时亦作餔尘。尘或时之异体,待考。

(九)东中 中午一段时间三分为东中、日中与日西中,和半夜一段时间三分为夜少半、夜半和夜大半,其例相同。据居延汉简(506·6),日东中在日食时后。《淮南子》称东中为隅中,《洪范五行传》注及《吴越春秋》均称禺中;《晋书·戴洋传》亦作禺中。

(十)日中 日中为正午一段时间。殷卜辞称为“中日”[17],先秦文献称为日中,如《鲁语》曰“日中考政”。《淮南子》称正中,《五行志》称正中时,《李寻传》作日中。汉简“中五分”应指日中时五分。据敦煌汉简(马氏47),日中时在日食时后。

(十一)昳中 日昳即日昃,是日正中后西侧时。《尚书·无逸篇》曰“自朝至于日中昃”,孔疏云“《易·丰卦·彖》曰日中则昃,谓过中而斜昃也。昃亦名昳,谓蹉跌而下,谓未时也”。《国语·楚语》上曰“《周书》曰文王至于日中昃”,韦注云“日昳、日昃”。《周礼·司市》曰“大市日昃而市”注云“日昃,昳中也”。《说文》曰“昃,日在西方时侧也”。《既夕礼》“日侧”注云“昳也,谓将过中之时”。由此可知汉简所谓“日失中时”、“日过中时”、“日西中时”,即昳中、日昃,亦即《天官书》之日昳或昳,《淮南子》之小迁(还)。据居延汉简(132·27),日失中时在下餔前,而下餔在餔时后,则昳中、西中介于日中与餔时之间。

(十二)餔时 《公羊春秋经》定公十五年“戊午日下昃乃葬”注云“昃,日西也。……下昃盖餔时”。《文选·神女赋序》注云“晡,日昳时也”,应是日下昃时。据《昌邑王传》,餔时在日中之后;《五行志》记征和四年八月日食,餔时在日下餔时前,则餔时与下餔应是二段,如蚤食与食时之例。《天官书》曰“昳至餔为黍,餔至下餔为菽”,亦分别三者前后甚明。《洪范五行传》注云“隅中至日昳为日之中,下侧(本或作晡时)至黄昏为日之夕”,可证下侧在日昳之后,即餔时。餔时在日昳之后,故《春秋经》称日下昃。

(十三)下餔 餔之后为下餔,犹昃之后为下昃。《说文》曰“餔,日加申时食也”,《庄子·盗跖篇》释文引“《字林》曰:餔,日申时食也”,唐王冰《素问·标本病传论》注云“下餔谓日下至于餔,申之后五刻也”。《资治通鉴》晋安帝义熙八年“自食时至中餔”,胡注云“日加申为餔,中餔、正申时也,申未为下餔”。

(十四)日入 据居延汉简(495·19,505·6),日入时在昏时之前。《文选·新漏刻铭》注引《五经要义》曰“日入后漏三刻为昏,日出前漏三刻为明”,《尧典》孔疏云“日出前二刻半为明,日入后二刻半为昏”。此是说一般太阳出入前后为明、昏的界限,与此时称无涉。

(十五)昏时 汉简昏时在日入时后,故亦称夜昏时。古以晨、昏或日出、日入分划昼、夜,晨、昏即所谓晨昏蒙影(Twilight),故昏时又称为黄昏或莫(暮)。《续汉书·祭祀志》引《汉官》所记建武三十二年封禅事,日暮在日入之后、人定之前。

(十六)夜食 据居延汉简(173·1),夜食在夜昏时后。《天官书》谓之暮食,汉简或称“夜食莫时”,《素问》第六十五有“晏餔”。王莽时简(沙氏482)有“参餔时”,疑即晏餔。

(十七)人定 《淮南子》定昏在黄昏后,定昏应是人定时或夜人定时。《后汉书·耿弇传》曰“自攻城,未而拔之”,“至期夜半,弇敕诸将皆蓐食,会至临淄城”,“自,复大破之,……人定时步果引兵去”。《后汉书·来歙传》曰“臣夜人定后,为何人所贼伤”。《周礼·司寤氏》“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注云“宵,定昏也”。晨、宵之间为夜半。

(十八)夜少半 详上。

以上十八项,餔时称“时”而未记“分”,夜大半、夜少半和东中未称“时”而记“分”,夜半则无“时”“分”之称,其它十三项则有“时”和“分”的记载。凡记“分”的多为邮书和烽火的记录,所以邮程常记定行或实行几时几分。凡记“平旦入”之类的,大部分出于破城子、小部分出于地湾,所记乃甲渠和肩水候官属吏诣官的时间,最多的记平旦入、蚤食入、食时入(上午)和餔时入、下餔入(下午),少数的记日出入、日中入、日入入和夜食入。凡记夜间的,多属邮驿和烽火记录,那是不分日夜都工作的。

此十八分法,除夜半三分还不能十分确定外,其它的顺序或称名,大致无问题。如此一昼夜平分为十八等分,可暂称之为时段、时分或时。汉简记邮程用时之“时”,即此。夜半和日中是平分日、夜之中,从夜半至日中前为九时,自日中至夜半前为九时。用汉漏刻的长度来说是各为五十刻;用今时钟来说,是各为十二小时。以日出入来分,则日出至日中前为四时,日中后至日入为四时,自日出至日入共九时。用旦、昏来分割昼夜,则自平旦以至昏时为昼,凡十一时,分为三段:《洪范五行传》注曰“平旦至食时为日之朝,禺中至日昳为日之中,下侧至黄昏为日之夕”(此据陈寿祺辑本,《续汉书·五行志》注引《尚书大传》禺中作隅中,下侧作晡时)。朝、夕各四时,中三时,此种分法,先秦已有。《左传》昭公元年曰“君子有四时:朝以听政,昼以访问,夕以修令,夜以安身”,《国语·鲁语》下亦分朝、昼、夕、夜。《淮南子·天文篇》曰“禹以为朝、昼、昏、夜”。昏即夕。《隋书·天文志》曰“昼有朝、有禺、有中、有晡、有夕”,则分昼为五段。夕在夜之前,故《史记·吕后纪》曰“代王即入未央宫……。有司分部诛灭梁、淮阳、常山王及少帝于邸”。黄昏以后至平旦以前为夜,凡七时。《周礼·鼓人》注引《司马法》曰“昏鼓四通……,夜半三通……,旦明五通……。”是昏至旦明之间为夜,夜半半分。一昼夜为百刻,则一时约为5.55刻。但漏刻所分昼漏、夜漏并非平分为各五十刻,乃因四时二十四气增减有长短,冬至昼最短而夏至夜最短、详时刻节

以上凡记十八时的,多属于自西汉武帝末至东汉建武时期的汉简,但此制到了东汉和帝永元十七年(公元后105年)以前,似乎一直存在。额济纳河流域查科尔帖出土的永元诸简有:

夜半 130·8,永元元年

蚤食时 128·2(甲1),永元十年

平旦时 552·3+4,永元十六年

而在十二时制(详下)中有食时无蚤食,故知至此时仍然以西汉以来的十八时制作为官制。

到王莽时、东汉初在民间或已简化为十二分时。王充《论衡·自纪篇》作于章和二年(88年),其《img时篇》曰“一日之中,分为十二时,平旦寅、日出卯也。十二月建寅卯,则十二月时所加寅卯也。日加十二辰不食,月建十二辰独食,岂日加无神、月建独有哉?何故月建独食,日加不食乎?如日加无食、用时决事,非也;如加时有神、独不食,非也”。此王充已明记当时十二时,并举平旦为寅时、日出为卯时,而为历来论十二时者所未引述。王充所述十二时,应如晋代杜预注《左传》所述十二时,兹补足其相应的十二辰如下:

子夜半 丑鸡鸣 寅平旦 卯日出 辰食时 巳禺中

午正中 未日昳 申餔时 酉日入 戌昏时 亥人定

此十二时,没有西汉简上所见的夜少半、夜大半、晨时,蚤食、下餔和夜食。

东汉时的时称,有以下的记载:

《续汉书·祭祀志》引应劭《汉官》马第伯《封禅仪记》所记建武三十二年二月封禅泰山事曰“早食上,后到天门。……日观者鸡一鸣时见日始欲出……。日入下去行数环,日暮时欲雨,……比至天门下,夜人定矣”。《后汉书》列传所载有昏时(《隗嚣传》),食时(《齐武王传》),鸡鸣、晡时(《皇甫嵩传》),人定时(《耿弇传》、《来歙传》),自旦至食时(《窦武传》)。东汉赵晔所作《吴越春秋》有“时加日出”、“时加鸡鸣”、“时加日昳”、“时加禺中”

以上所载的时称皆在十八时与十二时之内,而未见西汉时的下餔、夜食等。我们不能因此以为此时已行十二时制,因《汉官》所记及永元十年汉简仍有蚤食时,属于官制。但据王充所述自章和初民间已有十二时之分,应属可能。十八时分之制,无法与十二辰地支相配合,只有到十二时分才有与十二时辰相结合的可能。十二时分疑王莽时所行。初成帝时,齐人甘忠可造天官历,漏刻以百二十为度,以教夏贺良,因刘向之奏下狱(见《李寻传》)。哀帝建平元年六月,采夏贺良之议改用甘制,旋废(见《哀纪》)。王莽称帝,历仍为太初历而改建丑,“以鸡鸣为时”,“漏刻以百二十为度”,应即甘忠可天官历之制。

据西汉制,鸡鸣时在寅初,而王莽时代所改订的制度以丑月为一年之始,以鸡鸣为一日之始,是以鸡鸣为丑时,应是十二时分。此时既采用百二十度漏刻,则分之十二时,一时恰为十刻。

自王充至东汉之末,已有十二辰记时之法,但不见有十二时与十二辰相结合的记录。迟至唐代,在小曲中有“夜半子”、“鸡鸣丑”、“平旦寅”、“日出卯”、“食时辰”、“隅中巳”、“正南午”、“日昳未”、“甫时申”、“日入酉”、“黄昏戌”、“人定亥”(见《敦煌掇琐》三十五),和《论衡》“平旦寅、日出卯”是一个系统的延续。

更迟至五代后晋时,十二时与漏刻相结合,王溥《五代会要》引“晋天福四年(939年)司天监奏《漏刻经》云:昼夜一百刻,分为十二时,每时得八刻三分之一,六十分为一刻,一时有八刻二十分”。唐代官家时制,或仍以漏刻为主,如《唐令》云“宫殿门夜漏尽,击漏鼓讫,开;夜漏上水一刻,击漏鼓讫,闭”。(仁井田升《唐令拾遗》引《日本宫卫令》集解)。

为了考验十八时分序列的正确与否,并比较十八时、十二时与十二时辰相当的关系,我们试列为下表。此表所附今时钟时间,是以子时的后半(子半或子正)为零时。汉代夜半加子时,依《三统历》在子半,则零点以前(23时)为子初。清初改用西法二十四小时制后,将十二时的每一“时”分为“初”、“正”,其零点亦在子正(即汉代的子半)。十八时分配十二辰,则三时为二辰。此表甲栏系汉简上所见者,代表西汉之官制;乙栏系由《论衡》所复原者,代表东汉民间之制;丙栏系据唐写本《卜筮书》卷二十三[18],钞于唐初,代表六朝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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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表,我们试以以下二事,作一番考定。

(一)据日食记录考定

(1)永光元年七月癸未日食,《五行志》引刘向曰“日中时食,从东北,过半,餔时复”。朱文鑫《两汉日食考》考定合朔在13时38.8分,朱载堉《古今交食考》推得初亏在午正一刻(12.15)[19],食甚在未初三刻(13.45),复圆在申初初刻(15.00)。是日中时在午正,餔时在申初,与此表甲栏合。

(2)征和四年八月辛酉日食,《五行志》曰“餔时食,从东北,日下餔时复”。朱文鑫考定合朔在15时31.6分,朱载堉推得食甚在未正二刻(14.30),复圆在申正初刻(16.00)。是日下餔时在申正初刻,与此表甲栏合。

(3)河平元年四月己亥日食,《五行志》引“刘向云日蚤食时从西北亏起”。朱文鑫考定合朔在11时0.7分。李天经《交食考》曰“定朔在巳正二刻九分四十四秒(10.39),食甚在巳初三刻四分二十一秒(9.49),应食九分有余,志云不尽如钩,脗与结合。初亏在辰正初刻十一分(8.26),正刘向所谓蚤食时也。上下千百年,而食分时刻一一不爽如此,则此日之推步为何如也”。是蚤食时在辰正、巳初,与此表甲栏合。

(4)永平四年八月丙寅日食,《古今注》曰“时加未”。朱文鑫考定合朔在14时50.7分,朱载堉所推初亏在未初二刻(13.30),食甚在未正二刻(14.30),复圆在申初二刻(15.30)。又建始三年十二月戊申日食,《汉书·五行志》引杜钦曰“时加未”,朱文鑫推定合朔在14时39.3分。是未时在13—15时。与此表合。

(5)《续汉书·五行志》光和元年十月丙子日食,朱文鑫考定合朔在11时36.4分。《后汉书·卢植传》曰“而间者日食自巳过午(9—13),既食之后,云雾暧晻”。

(6)《续汉书·五行志》初平四年正月甲寅日食,朱文鑫考定合朔在15时42.1分,袁宏《后汉纪》曰“未餔八刻,太史令王立奏曰:日晷过度,无有变色。于是朝臣皆贺。帝密令尚书候焉。未晡一刻而蚀”。未餔一刻谓餔时以前一刻,应在申时以前,约在15时左右。与此表甲、乙栏合。

以上(1)—(3)所记西汉日食,可证西汉时是十八时分。(3)—(6)系东汉日食,因(6)所记餔时,十八时与十二时分法皆在申时,故无区别。由(4)、(5)可知东汉十二辰与今时钟的分配,大致相合。

(二)据汉代加时考定

(1)《周髀算经》曰“冬至夜半时,北游所极”,《史记·历书》曰“夜半朔旦冬至”,《历术甲乙篇》曰“正北冬至加子时”,故知加子时即夜半。《三统历》曰“始施于子半,日萌色赤”,是谓一日始于夜半子时后半。

(2)《论衡·诘术篇》曰“昧爽时加寅”,昧爽为晨时将旦。据表甲栏,晨时当寅半、卯初。

(3)《周髀算经》曰“又到旦明,曰加卯之时”。“《淮南子·天文篇》注谓旦明为平旦,据表甲栏在卯时。据表乙栏,寅时为平旦,故《史记·天官书》索隐谓夏历以平旦为一日之始,即以寅时为一日之始。

(4)《周髀算经》曰“冬至昼极短,日出辰而入申”,“夏至昼极长,日出寅而入戌”,《素问·标本病传论篇》唐王冰注云“孟冬之中,日入于申之八刻三分;仲冬之中,日入于申之七刻三分;季冬之中,日入于申与孟月等。孟夏之中,日出于寅之八刻一分;仲夏之中,日出于寅十(应作七)刻三分;季夏之中,日出于寅与孟月等也”。

(5)《续汉书·五行志》注引《古今注》记建武七年四月丙寅“时日加卯”日有抱晕,至巳时解;又记“建初七年四月丙寅,日加卯,西面有抱”。凡此皆在日出时。据表乙栏,卯时当日出时。

(6)《说文》释餔为日加申时食,晋吕忱《字林》径作申时。据表甲、乙栏,餔时俱当申时。

据上所举两项,可知西汉行十八时分制,而东汉可能已行十二时分制,后者与十二辰相结合。

今所存《黄帝内经素问》二十四卷八十一篇,系唐代宝应(762年)中太仆令王冰所编注。其中保存了西汉十八时分之制,约如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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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所阙者为夜少半、禺中与餔时。其中夜半后即夜大半,大晨即晨时,晏食即食时,晏餔即夜食;合夜或是人定。

汉简所记每一时最高为七分(平旦、日出、下餔、夜食)、八分(下餔)。居延汉简记邮行日时者如日“定行八时三分”(157·14),“定行三时五分”(163·19),亦未有超过十分者。故一时至少为八分,很可能即是十分,因汉人以十分之一度为分。若一时分为十分,则一日夜为百八十分。《汉书·京房传》曰“乃丙戌小雨,丁亥蒙气去,然少阴并力而乘消息,戊子益甚,到五十分蒙气复起”。注引“孟康曰分一日为八十分,分起夜半,是为戊子之日,日在已西而蒙也。蒙常以晨夜,今向中而蒙起,是臣党盛君不胜也”。《汉书·律历志》曰“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又统母“日法八十一”,注引“孟康曰分一日为八十一分”。太初历以一月为img日或img日,即以2392为朔实,81为日法,故称八十或八十一为一日之分,与汉简时分无涉。《论衡·难岁篇》曰“积分为日,累日为月”,亦是如此。

刘复在其《西汉时代的日晷》[20]一文中曾附论大湾出土简的时、刻记载。他说“刻字仅‘夜漏上水十刻’一见,其余均言分。疑刻与分实是一物,在漏则言刻,在晷则言分。要是我的这个推测不错,则晷面六十九线,所表为六十八分时也”。又说“我以为当时昼夜分为百刻,同时亦分为十二时”。劳干在其《居延汉简考证》中,不接受汉代已有十二时辰合用之说,而采用他一日十二分法(即杜预注十二时),并分配于百刻之内,以为夜半、鸡鸣等皆为八刻,刻即是分。据我们上述各事,可知汉简时称约有十八名左右,每时若为十分,一昼夜应有180分,不能相当于漏水百刻。

由以上三节所述,可知两汉纪时法共有三种:

一、时刻 即漏刻,昼夜百刻,为官制。

二、时分 甲、昼夜十八时,每时至少八分,或即为十分,西汉以来官制(至东汉和帝永元时仍行用),与漏刻并用。漏刻百度与时分不相应。漏刻、时分与十二辰亦不结合。

乙、昼夜十二时,与十二辰相结合。始于王莽时,应是民间制,或与下事同类。

三、时辰 昼夜十二辰,西汉以来历家、天文家、五行家所用。以上所述,除应用汉代文献外,尽量利用汉简资料,试图否定西汉已有十二时的说法,而拟为西汉十八时分。后者较十二时多出六名,即夜大半、夜少半、晨时、蚤食、下餔和夜食。晨时(大晨)与平旦,蚤食时与食时(日食时),下餔时(日下餔时)与餔时(日餔时),此三者应分别为二,文献和汉简皆有明证。汉简的夜食(参餔时、夜食莫时),文献上为暮食、晏餔,也是可以确定的。只有夜半分为夜少半、夜半、夜大半三段相等的时分,尚有待于进一步的确定。由于汉人以少半、大半表示imgimg,则夜半若不是夜中间的img一段,即无法解释[21]。夜半平分为夜少半、夜半和夜大半三时,犹日中平分为日东中时、日中时和日西中时三时。当然,夜半或夜中一词,有时也可以指一固定的时刻即零点,其例与日中或中日也可以指正午十二点正一样。

据上所述,西汉时至少有了十六时分,很可能是十八时分。关于后者,虽然证据还不够充足,似乎是没有很大的问题的[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