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土
我国秦代以前,有很长的时期以竹简、木札和缣帛(素)作为书写经典、传记、册命、律令、书檄、信札、历谱、簿籍和一切文书的主要材料。《墨子·明鬼篇》曰:“故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韩非子·安危篇》曰:“先王寄理于竹帛”。后汉发明了以树肤麻头制成的纸,但竹帛的应用,仍未稍衰。《后汉书·儒林传》序谓:“光武迁还洛阳,其经牒秘书载之二千余两”,《意林》引《风俗通》说:“光武车驾徙都洛阳,载素、简、纸经凡二千两(辆)”。《后汉书·贾逵传》(章帝)令“逵自选《公羊》严、颜诸生高才者二十人;教以《左氏》,与简、纸经传各一通”,李贤注云“竹简及纸也”。东汉末,献帝令荀悦撰《汉记》,《后汉书·荀悦传》曰:“诏尚书给笔札”,则当时尚用木简著书。至东晋之末,尚明令以纸代简,《初学记》卷十一引《桓玄伪事》述桓玄(卒于公元404年)之令曰:“古无纸故用简,非主于于敬也,今诸用简者,皆以黄纸代之”。可知竹木简的应用,直到晋以后才渐渐废止。
近数十年来,西北地区虽曾有大批汉至西晋木简出现,但大部分是边戍文书,极少六艺诸子杂书,详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等编。建国十余年来,南方地区曾有一些竹简和少量的木简出土,约有以下各项:
(一)战国竹简
1.一九五一年长沙北郊五里牌第四〇六号木椁墓出土三十八枚残简,最长13.2厘米(不全),是赠册。见《长沙发掘报告》。
2.一九五三年长沙南郊仰天湖第二十五号木椁墓出土四十三简,长约22厘米,是赠册。见《考古学报》一九五七年第二期。
3.一九五三年长沙北郊杨家湾第六号木椁墓出土七十二简(二十七简无字),长13.5厘米,每简仅在简首有一、二字,编册包以绸,在漆盒内铜镜下。见《文物参考资料》一九五四年第十二期。此汉尺六寸的簿册,《说文》所谓专或算,乃是妝奁册或算筹。
4.一九五七年信阳长台关木椁墓出土两组:一组出于北室,编号二十九件,据在北京的七简量之,长68.6厘米,另一长58.8厘米,是赠册;一组出于前室,编号八十八件,皆已残断,是诸子尺书之类。见《文物参考资料》一九五七年第九期。
(二)两汉及其后木简
5.一九五一年长沙东郊徐家湾第四〇一号墓出土“被绛函”木札一枚,北郊伍家岭第二〇三号墓出“鱼鲜一斛”检封一枚,均属西汉晚期。见《长沙发掘报告》一二四页。
6.一九六二年连云港海州网疃庄西汉晚期墓出土衣物券木札一枚,长23、宽6.7厘米。见《考古通讯》一九六三年第六期。
7.一九五六年陕县刘家渠第二十三号东汉墓出土木简二,残存下端三字。见《考古通讯》一九五七年第四期。
8.一九五五年武昌任家湾砖券墓出土木简三简,长18.8—21.5厘米,一简有“道士郑丑再拜”,乃是书札。见《文物参考资料》一九五五年第十二期。
以上八次出土的,战国时代多竹简赠册、奁册,两汉及其后的则为书札、衣物券、检封之类。此次武威磨咀子第六号墓出土五百余简,竹简占很小一部分而多为木简,且为成篇的经书,首尾完整不缺,叶数顺接,文字清晰,由此可以详细而具体地考定汉代的简册制度,从而补足文献上所未及,并证实文献上记载不足或不确之处。兹分项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