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指标体系的原则
2025年08月11日
二、设计指标体系的原则
1.可测性原则
指标的可测性是指指标作为具体的目标,它应是可用操作化的文字加以定义的,它所规定的内容是可通过直接测量获得结论。如学生思想状态的总体变化无疑是反映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优良程度的一个标志,但是,我们不能把思想作为评价的指标,因为思想是人大脑内部的一种活动,它不具有直接可测性。因此,在教育评价中,我们可以通过入党、入团的情况和在各项集体活动中的表现等这些反映人的思想本质的行为来作为思想状态的指标,这些指标就把“良好的思想品德”这一抽象的目标具体化,把这一不可直接测量的目标变为可测量化了。
2.独立性原则
指标的独立性,就是说同一层次的各条指标必须各有明确的独立含义,逻辑上必须是并列的关系,不相互重叠,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从这一条导出那一条,或是两条指标反映同一评价因素。
3.完备性原则
指标的完备性是指指标体系内的指标(评价因素)的全面性。它要求指标体系不遗漏任何一个重要的指标,无论它所反映的广度和深度,都应当包含或者覆盖评价对象的全部本质属性。能再现和反映教育目标和管理目标。指标的完备性本质上要求指标体系内的各条指标能在它们的相互配合中,在它们所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的总和中实现目标。
4.可比性原则
指标的可比性指的是指标必须反映被评价对象共同的属性,反映对象属性中共同的东西。只有在质的一致前提下,我们才能有效地比较两个对象在这一方面量上的差异。指标的可比性还要求每条指标都有相应的评判尺度,即相同的评价标准。
5.可接受性原则
指标的可接受性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是评价指标要符合我国教育发展的实际水平,从实际出发所建立的指标才是可接受的;其二是按指标进行评价是可行的。评价是否可行:一要能收集到足够的信息资料;二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条件实施评价;三要有切实可行的量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