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载体的个性化主体模式
(1)鼓励现有条件较好的传统科技企业孵化器延伸功能,启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培育科技初创企业。但当在孵科技企业经过孵化培育壮大后,孵化器现有的空间和服务已难以满足这些成长性企业的需求,它们必须从孵化器毕业而迁出孵化器。对此,孵化场地面积较大或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孵化器不妨在孵化器建设基础上,作为孵化空间的扩大和孵化功能的延伸,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吸纳毕业企业及引进成长性科技企业进入加速器进行“二次孵化”。这样,既可有效克服孵化器的“零和效应”,又能极大提高科技创业企业的成功率。
(2)鼓励科技园、工业园通过市场化运营方式建设孵化器和加速器。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增长和形成产业集聚,目前,全省各市、区、县、街(乡)及村都建有不同规模、不同特色的各类科技园或工业园区,成为支撑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鼓励在这些园区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建设孵化器和加速器,一是可充分利用园区场地和服务资源;二是可为园区可持续发展,改善园区产业结构,提升园区市场竞争能力,培育新兴产业。使孵化器、加速器成为园区新兴产业发展的源泉,拉动园区产业结构升级转型和扩大就业。
(3)鼓励中心城市中心城区“腾笼换鸟”,将以物业管理为主的楼宇经济升级为以孵化服务为主的楼宇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心城区孵化场地资源匮乏,但位于中心城区的楼宇周边具有良好的交通、生活服务设施和活跃的商贸环境。将这些楼宇的物业服务提升为孵化服务,引进科技初创企业、建设孵化器,是中心城区建设孵化器的有效途径,具有投资少,发展速度快的独特优势。
(4)鼓励企业、利用闲置资产建设孵化器和加速器。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及科研院所一般拥有相当规模的空间和专业(行业)技术能力。利用它们的闲置资产建设孵化器和加速器,有利成为企业新产品的研发或产品协作配套集群,有利成为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基地。同时也使得企业、科研院所的闲置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
(5)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及创业投资个体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者(个人)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使他们从创业投资的管理者向科技企业孵化的管理者转变,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者通过企业孵化发现优质投资企业,同时通过企业孵化降低创业投资风险,实现创业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6)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产业基地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高等院校产业基地兴办孵化器和加速器是推进产学研结合的有效途径,高校产业基地兴办孵化器和加速器是转化大学科技成果,吸引大学生科技创业的重要手段。大学雄厚的科技和人才资源可为入孵科技企业提供强大的技术和人才支撑服务,进而可推进高等院校的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