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商会政策参与主体视角
从温州商会政策参与主体视角上看,温州商会政策参与主要分为商会会员个体和商会组织整体的政策参与。商会会员自身也是中国社会重要的组成成员,在参加商会之前,商人们经济上虽然是巨人,政治上却是矮人。导致此现象出现的原因是私人企业家长期以来在社会中得不到政治上的认可,被鄙视为社会底层的人。从早期清政府的重农抑商政策,到新中国成立早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人们对商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评价都极为低下。即使在改革开放以后,推行市场经济体制时,在追求市场主体平等和多元化的背景下,私人企业主们都没有改变其“草根经济”的角色地位。到了1997年,随着中央把私人经济体制视为合理的补充部分,私人经济企业主的政治地位才得以正式确立,政治上也有了些许的参与空间。但是,由于私人企业天生外部性的存在,如低水平的建设、结构的不合理、恶性的竞争等原因,温州私人企业大多寿命不长;再加上企业多由体制外生成,一些富裕起来的企业者大多通过贿赂或者钻制度和政策的空子获取了非法财富,政商勾结共谋富裕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温州私人企业主们背负着人们的鄙视和“原罪”的骂名。为了改变不好的外在形象,商会成员便积极地参与政治活动。通过政策参与,商会一方面获取自己需要的政治身份认同,另一方面可以舒缓人们对于自己获取不义之财的鄙视。因此,商会会员个体进行政策参与活动也在逐年增加。通过政策参与,商会会员改变自己的形象,赢得了民众和政府的认可,从而为自己更好地发展企业做了极大的铺垫。
除了商会中个体政策参与之外,商会大多数是以商会整体名义参与政治活动。原子化政策参与力量毕竟有限,而且原子化政策参与往往伴随着精英化的政策参与模式。过度精英化政策参与模式不利于大众化的政策参与行为的形成,从而对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形成可能起不到真正的推动作用。政策参与一旦为极少数人所掌控,政策参与的民主价值功效就大为降低。由此,温州商会政策参与大多是依照商会组织整体优势去开展政策参与活动。组织化政策参与不仅可以惠及大多数人,而且可以改变低度组织化政策参与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体制外参与爆炸等现象的产生。一般来说,一个民主制度要想具有合法性必须具备三要素:一是普遍性;二是公意性;三是程序性。实现三要素都要通过政策参与来完成。学者李普塞特认为,民主制度合法性在社会变革时期变得尤为凸显,其原因是在社会变革时期,传统制度会受到威胁,新生的力量一旦缺乏政策参与机会就会开展抗争性的政治运动,从而会破坏现有政治体系的合法性。由此,适度政策参与是有必要的。温州商会组织在完成自己经济功能的任务之中,把经济上的巨人聚合起来进行组织化政策参与显然是符合了政府的意愿。这既为政府赢得了合法性,又会防止参与内爆的产生,因为“没有组织化的政策参与就可能退化为群众式的运动,组织如果没有政策参与就会沦为私人小集团”。[36]由此,通过温州商会整体的政策参与可以把分散的力量聚合起来,提升人们政策参与的功效,也会把体制外的政策参与行为组织到可控范围之内,以便防止参与内爆现象的产生。商会的整体政策参与行为显然比个体政策参与行为更富有功效和现实意义,它既防止了“囚徒困境”的上演,也凸显了商会政治学意义上的价值。